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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参保人员专门工作窗口

目录

第一章个人参保人员专门工作窗口2

第一节个人参保人员专门工作窗口2

第二节个人参保工作窗口向社区延伸4

第二章个人参保人员缴费业务6

第一节具体业务6

一、新参保6

二、续保10

三、一次性支付13

四、统筹范围内区县内转出15

五、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出16

六、转出统筹范围外18

七、中断20

八、补收历年21

九、退收历年23

十、变更缴费基数标准24

十一、及时申报缴费24

十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26

第二节说明29

一、政策依据29

二、其它30

第三章个人参保人员退休业务30

第一节具体业务30

一、正常退休30

二、特殊工种退休33

三、一次性支付35

四、基本养老金续发36

五、死亡38

六、停发基本养老金40

七、基础信息维护41

八、月基本养老金维护42

第二节说明43

一、政策依据43

二、其它44

 

第一章个人参保人员专门工作窗口

第一节个人参保人员专门工作窗口

(一)业务定义

社会保险局会同地税部门按规定委托银行、邮局或其他代收机构开设的专门为个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相关业务的一站式服务的工作场所。

(二)受理范围

1、国有企业下岗出再就业中心人员;

2、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3、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聘以及自动离(辞)职的失业人员;

4、城镇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含出租汽车营运个体户及其雇工);

5、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三)主要职责

1、负责办理个人参保人员参加(接续)养老保险登记;

2、受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标准的申报并按月汇总;

3、代办个人参保人员委托代缴协议的签定,储蓄存折或卡的发放;

4、受理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标准或其他信息的变更,养老保险关系的异动,死亡退费、办理领取养老待遇等业务;

5、负责按月申报统计期汇总个人参保人员缴费申报,变更等情况;

6、负责对个人参保人员《委托申报协议》等有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备查;

7、为个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缴费查询。

(四)管理模式

1、统一名称

各区县市社会保险局开设的工作窗口名称应统一为: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窗口。

2、开设地点

各区县市本着确保个人参保人员能及时、快捷、就便参保和缴费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代收代缴机构营业大厅、地税征收大厅或社会保险局、也可积极探索寻找新的办事大厅。

3、人员配备

工作窗口应同时配备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员和代收代缴机构工作人员。

各社会保险局应选派政治素质高、政策熟悉、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工作窗口工作,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4、加强宣传,规范管理

各区县市社会保险局应将市社会保险局统一制定的《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窗口职责》、《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窗口工作人员职责》、《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窗口办事流程》以及《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申报协议》填写示范文本、所需资料、各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在工作窗口进行公示,以便个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确保工作窗口正常运行。

(五)探索新思路

针对目前全市个人参保人员数量的迅猛增长情况,有些区县原有的工作窗口已显得不堪重负,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积极稳妥探索个人参保人员参保和缴费新的管理模式,缓解原有工作窗口的压力,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具体如下:

1、本着最大限度方便个人参保和缴费,此项工作要逐步向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平台延伸。

条件成熟的区县可选择1—2个街道(镇),在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建立个人参保工作窗口。

即:

(1)在人员相对集中的街道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建立个人参保工作窗口;

(2)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寻找代收代缴机构;

(3)由社保局统一为社区的工作人员培训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并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4)社区工作人员负责为个人参保人员进行政策解答和办理相关手续;

(5)工作窗口与社保局的数据实现对接。

2、建立个人参保人员参保和缴费专门办事大厅,实现为个人参保人员参保和缴费提供“一站式”服务。

3、增加新的代收代缴机构和个人参保人员参保工作窗口(以下简称“个人参保工作窗口”),为个人参保人员提供更快捷、更优质的服务。

第二节个人参保工作窗口向社区延伸

(一)业务定义

为了缓解原有工作窗口压力,为广大个人参保人员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服务,社会保险局将个人参保、续保业务延伸到街镇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会同地税部门按规定委托银行、邮局或其他代收机构开设的个人参保工作窗口。

(二)受理范围

1、国有企业下岗出再就业中心人员;

2、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3、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聘以及自动离(辞)职的失业人员;

4、城镇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含出租汽车营运个体户及其雇工);

5、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三)主要职责

1、负责办理个人参保人员参加(接续)养老保险登记;

2、受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标准的申报并按月汇总;

3、代办个人参保人员委托代缴协议的签定,储蓄存折或卡的发放;

4、受理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标准或其他信息的变更,养老保险关系的异动,死亡退费、办理领取养老待遇等业务;

5、负责按月申报统计期汇总个人参保人员缴费申报,变更等情况;

6、负责对个人参保人员《委托申报协议》等有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备查。

7、为个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缴费查询。

(四)管理模式

1、统一名称

各区县市社会保险局开设的工作窗口名称应统一为: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街道(镇、社区)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窗口。

2、开设地点

各区县市应根据本区地形特点、人员分布等实际情况,本着确保个人参保人员能及时、快捷、就便参保和缴费的原则,选择条件成熟的街道、社区。

3、人员配备

各社会保险局应在街道工作人员中选派政治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人员到工作窗口工作,并加强对工作的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

条件成熟的工作窗口可同时配备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员和代收代缴机构工作人员。

4、加强宣传,规范管理

工作窗口应将市社会保险局统一制定的《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窗口职责》、《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窗口工作人员职责》、《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窗口办事流程》以及《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申报协议》填写示范文本、所需资料、各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在工作窗口进行公示,以便个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确保工作窗口正常运行。

第二章个人参保人员缴费业务

第一节具体业务

一、新参保

(一)业务定义

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办理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

(二)受理范围

1、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失业职工;

2、具有本市户口(含农村户口)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

3、具有本市户口(含农村户口)和《营运证》的个体运输业主及其雇工;

4、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职工;

5、非全日制工作人员;

6、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7、已破产、解体、关闭的未参保企业的企业失业人员和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

保企业的漏投保的人员

8、复员退伍未安置的军人。

(三)业务标准

1、申报

(1)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失业职工:

①《失业职工失业证》;

②《居民身份证》;

③本市城镇户口;

④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2)具有本市户口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

雇主:

①本市户口;

②《居民身份证》;

③1993年3月来最早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雇工:

①本市户口;

②《居民身份证》;

③能证明其雇工身份的原始材料,如:

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开业材料中的雇工名单、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章的个体工商户和雇工签定的劳动合同。

(3)个体运输业主及雇工:

雇主:

①本市户口;

②《居民身份证》;

③《营运证》。

雇工:

①本市户口;

②《居民身份证》;

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章的个体运输业主和雇工签定的劳动合同。

(4)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职工;

①《居民身份证》;

②本市城镇户口;

③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

(5)非全日制工作人员:

①《居民身份证》;

②本人户口;

③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6)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①《居民身份证》;

②本市城镇户口。

(7)已破产、解体、关闭的未参保企业的职工:

①《居民身份证》;

②本市城镇户口;

③企业破产、解体、关闭的有效文书;

④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8)复员退伍未安置的军人:

①《居民身份证》;

②本市城镇户口;

③复员退伍军人证件。

2、审核

(1)业务人员审核个人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条件;

(2)审核个人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

(3)审核个人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4)核定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起始时间。

3、办理

(1)与个人参保人员签订《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书》、《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委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

(2)个人参保人员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申报缴费基数标准;

(3)业务人员审核个人参保人员填写的资料后,为其制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专用《储蓄存折》或《卡》;

(4)业务人员根据个人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标准,按规定核定其对应年度的缴费基数;

(5)根据个人参保人员申报的上述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录入新参保人员的有关数据信息,系统自动为其编制养老保险个人编号(10位),并建立个人账户。

4、执行

(1)打印《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书》,并告知个人参保人员;

(2)业务人员将申报的有关资料退还个人参保人员。

5、存档

业务部门将《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书》、《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居民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及《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书》,依顺序装订存档。

(四)处理原则

1、新参保个人参保人员的年龄条件:

(1)年满16周岁;

(2)男性:

未年满60周岁;

(3)女性:

未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后参保的未年满55周岁)。

2、超过安置期(6个月)后仍未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应以个人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其户口所在地参保。

3、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

(1)对于1993年3月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以从1993年3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3年3月以后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须提供1993年3月以来最早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不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原是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年检和税务机关完税情况证明等有关资料;

(3)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应随同户主一起参保。

由雇主和雇工共同按当时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与企业职工相同。

4、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失业职工,是指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

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城镇企业失业职工。

1993年3月1日前失业的,可从1993年3月1日起在其户口所在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3年3月1日后失业的,可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在其户口所在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5、对已破产、解体、关闭的未参保企业的企业失业人员和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的漏投保的人员,可以按企业职工缴费办法在其户口所在地补缴原在企业工作应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费比例按20%,个人缴费比例按同期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确定。

6、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编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后,参照企业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在其户口所在地参保,对于1993年3月1日前解除或终止的,可从1993年3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3年3月1日后解除或终止的,可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7、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参保:

(1)各类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工作人员,2003年7月1日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可从2003年7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03年7月1日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可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持我市《居民身份证》的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应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办理新参保手续;

(3)持市外《居民身份证》的非全日制工人员,应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社会保险局办理新参保手续。

8、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最早可以从2003年7月1日起在其户口所在地参保;

9、新参保人员需办理补收以前年度缴费的,参见“补收历年”;

10、各区县社会保险应在业务系统中为个人参保人员建立相应的虚拟单位进行管理:

(1)无连续工龄的个人参保人员虚拟单位(单位编码“行政区域代码+G00001”);

(2)有连续工龄的个人参保人员虚拟单位(单位编码“行政区域代码+G00002”);

(3)灵活就业的个人参保人员虚拟单位(单位编码“行政区域代码+G00003”)。

二、续保

(一)业务定义

中断参保人员以个人参保人员的身份接续参保,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

(二)受理范围

1、统筹范围内转入:

(1)本区内参保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在本区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续保的;

(2)其它区县参保单位的职工失业后,转入本区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续保的;

(3)其它区县的个人参保人员户口变动后,转入本区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续保的。

2、统筹范围外转入:

(1)市外参保单位的职工失业后,转入本区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续保的;

(2)市外参保的个人参保人员户口变动后,转入本区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续保的;

(3)与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职工,转入本区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续保的。

(三)业务标准

1、申报

(1)统筹范围内本区内转入的:

①《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②《居民身份证》;

③本市城镇户口;

④《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统筹范围内其它区县转入的:

①《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②《居民身份证》;

③本市城镇户口;

④《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⑤《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信息表》。

(3)统筹范围外转入的:

①《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②《居民身份证》;

③本市城镇户口;

④《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⑤统筹范围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信息、数据。

2、审核

(1)业务人员审核个人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是否符合在本区续保的条件;

(2)审核个人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结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基本养老保险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审核转入人员转移手续办理是否规范、齐备;

(4)统筹范围外转入的个人参保人员,应审核原参保地基金划转额是否已到帐且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总额一致;

(5)核定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起始时间。

3、办理

(1)与个人参保人员签订《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书》、《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委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

(2)个人参保人员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申报缴费基数标准;

(3)业务人员审核个人参保人员填写的资料后,为其制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专用《储蓄存折》或《卡》;

(4)业务人员根据个人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标准,按规定核定其对应年度的缴费基数;

(5)根据不同的续保类型,依据个人参保人员申报的上述资料:

①统筹范围内转入的,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其有关数据信息,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统一编制的养老保险个人编号继续延用;

②统筹范围外转入的,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其有关数据信息,为其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系统自动为统筹范围外转入的人员编制养老保险个人编号(10位)。

4、执行

(1)打印《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书》,并告知个人参保人员;

(2)业务人员将申报的有关资料退还个人参保人员。

5、存档

社会保险局将《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书》、《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居民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及《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书》、《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书》,依顺序装订存档。

(四)处理原则

1、1993年3月1日以前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等的人员,可以个人参保人员从1993年3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1993年3月1日以后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等的人员,可以个人参保人员从其离开企业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3年3月至离开企业期间可以各区县社会保险局建立的虚拟单位中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3、业务人员在确定人员转入后的起始缴费时间时,应遵循缴费“不重不漏”的原则;

4、新参保人员需办理补收以前年度缴费的,参见“补收历年”;

5、各区县社会保险应在业务系统中为个人参保人员建立相应的虚拟单位进行管理:

(1)无连续工龄的个人参保人员虚拟单位(单位编码“行政区域代码+G00001”);

(2)有连续工龄的个人参保人员虚拟单位(单位编码“行政区域代码+G00002”);

(3)灵活就业的个人参保人员虚拟单位(单位编码“行政区域代码+G00003”)。

三、一次性支付

(一)业务定义

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的业务。

(二)受理范围

1、死亡的个人参保人员;

2、出国(境)定居的个人参保人员。

(三)业务标准

1、申报

(1)死亡:

①《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

②《死亡证》、《火化证》等死亡证明;

③《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卡》;

④法定继承人证明材料或指定受益人证明材料。

(2)出国(境)定居:

①《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

②出国(境)定居证明:

赴国外定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出国定居证明》

赴港、澳地区定居提供《前往港澳地区通行证》

赴台湾定居提供《台湾定居证明》

③《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卡》。

2、审核

(1)死亡:

①业务人员审核《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②审核《死亡证》、《火化证》等死亡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③审核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④核定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截止日期。

(2)出国(境)定居:

①业务人员审核《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②审核出国(境)定居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③核定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截止日期。

3、办理

(1)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上述资料,在业务系统中为个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变更其参保状态、终止个人账户;

(2)打印《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重庆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

4、执行

(1)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向个人参保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和《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并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予以统一销毁;

(2)社会保险局财务部门,依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中确定的一次性支付金额向个人参保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办理支付手续。

5、存档

社会保险局将《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死亡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和《退休证》等证明材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和《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依顺序装订存档。

(四)处理原则

1、办理参保职工终止,必须完清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当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核定个人参保人员的截止缴费日期,按如下原则:

(1)死亡:

按死亡时间确定截止缴费日期;

(2)出国(境)定居:

按批准出国(境)定居的时间确定截止缴费日期;

4、跨年度延迟申报的,系统自动生成本年度的退收信息,历年多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多投退收的方式退收(参见“参保单位管理规范—多投退收”);

5、一次性支付金额为:

个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6、个人参保人员存在欠费的,可直接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以其实际缴费计算退费金额。

四、统筹范围内区县内转出

(一)业务定义

个人参保人员调往本区县内其它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出的业务。

(二)受理范围

在本区内投保的的个人参保人员,调往区内其它参保单位的。

(三)业务标准

1、申报

(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

(2)《居民身份证》;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审核

(1)业务人员审核《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转出人员与新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审核转出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是否真实、清晰;

(4)核定转出人员的截止缴费时间;

(5)审核转出人员是否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办理

(1)业务人员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上述资料,在业务系统中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变更其参保状态、终止个人账户;

(2)打印转出人员的《重庆市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完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签章。

4、执行

业务系统自动停止其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提交的月征收计划。

5、存档

社会保险局将《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居民身份证》和转出人员与新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依顺序装订存档。

(四)处理原则

1、办理个人参保人员转出,需完清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未完清的,不计算缴费年限;

2、个人参保人员减少的当月应仍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跨年度延迟申报的,系统自动生成本年度的退收信息,历年多缴的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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