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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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就学校财经运行的全面工作向校党委负责,负责审定签发学校重大财经管理条例,在校党政班子议事规则的原则框架下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调整预算,审定学校重大投资与财务运作项目,审定重要预算外项目等。

第五条学校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经学校批准设置的二级财务部门,其业务接受财务处统一领导,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学校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学校预算包含部门预算和校内所属各级预算。

第八条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九条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学校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部门预算由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

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校内所属各级预算由各部门提出预算草案,财务处审核汇总编制校内预算,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议,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职代会、党委会审定后形成正式经费预算方案,然后由财务处分别向校内有关预算管理单位下达预算通知书,并以此作为经费控制和考核的依据。

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部门预算和校内所属各级预算一经确定,财务处和学校各部门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者增加无预算的支出项目。

对超出预算或者无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处有权不予支付。

校内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执行,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校属各部门使用经费时,坚持按照学校制定的《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财务处为学校唯一合法的收费单位,各项收费必须由财务处统一收取。

校内各部门严禁自收自支、坐支和截留私分,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

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包括:

(一)事业支出,含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各项支出票据必须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详见《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支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六章结转、结余和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学校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剩余部分可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二十六条学校事业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

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二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比例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1、学校应当加强对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对未达账项,及时清理,保证账实相符。

2、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3、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按《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财务处对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4、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第三十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1、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2、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

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学校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定期进行成本费用分析。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三十四条学校经批准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财务清算时,成立以分管校长牵头,财务处、资产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财务清算机构。

在教育主管部门、市财政、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并编制清单,提出资产处理意见,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校属单位因机构改革被撤销、划转或合并时,必须进行财务清算。

由资产处牵头,纪检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参加,对变动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并编制清单,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移交,资产处负责实物资产的变更登记,财务处负责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定期向学校党政汇报学校财务状况。

年终决算时还应当提供财务决算报表,向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学校的财务状况。

第三十七条学校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和年报,月报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具体以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第三十八条会计报表附注,主要披露学校会计制度的遵循情况、整体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的情况说明、会计报表中列示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重要资产处置说明、重大投资和借款活动说明、以名义金额计量资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调整情况,以及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资产负债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教学科研支出占公用支出的比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财务处可以结合学校实际增加财务分析指标,供学校决策层和上级主管部门参考、使用。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

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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