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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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范本.docx

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鉴于

1.甲方是提供无线增值服务、互联网应用服务及手机内置服务的公司。

2.乙方作为音乐内容提供方,拥有附件所有音乐作品完整的词曲著作财产权、表演者邻接权、录音录像邻接权或上述权利人的完整授权。

现就乙方将其所属或所代理的音乐作品版权授权甲方进行宣传、推广和使用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词汇定义及解释

1.1移动终端系指任何能接收和/或存储和/或播放/显示乙方版权产品的手机和掌上电脑(PersonalDigitalAssistant)等可移动电子设备。

1.2甲方鉴于本协议“甲方”系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列表详见本合约附件1),乙方同意甲方可选择其自身或其关联公司汇总下载数据后统一提出一份报表向乙方履行本协议之支付版权结算费用的义务。

1.3运营商系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上述公司之全资拥有并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或其它分支机构,如遇上述运营商发生重组或另增加新的运营商,重组后的运营商和新增加的运营商也为本协议所指之运营商。

1.4和弦铃(RingTone)是指应用WAVE、MIDI或其他协议将音乐作品制作为适当格式的单音(monophonic)或和弦(polyphonic)数字音乐供用户通过MMS、WAP网络下载用作用户终端设备特定应用(来电提示、短信息提示等)的提示音;

1.5原音铃(TrueTone)是指将原声录音转换为适当格式的数字音频文件供用户通过MMS、WAP网络下载用作用户终端设备特定应用(来电提示、短信息提示等)的提示音;

1.6彩铃(个性化回铃音)(RingBackTone)是指应用MIDI协议将音乐作品制作为适当格式的单音(monophonic)或和弦(polyphonic)数字音乐,或者将原声录音转换为适当格式的数字音频文件,并储存在无线增值服务提供商或无线运营商的服务器,供被叫用户定制为其手机回铃音,使得主叫用户在呼叫该被叫用户的手机时听到的是被选定的回铃音。

1.7歌曲语音点播(IVR-InteractiveVoiceResponse)是指将音乐作品制作为可通过InteractiveVoiceResponseSystem-IVR(交互式语音查询系统)所支持的格式,提供给用户手机收听及点歌、送歌服务。

1.8彩话(通话背景音)(Back-GroundMusic)是指能将音乐作品制作为运营商通话背景音平台所支持的格式,提供给用户设置使用。

1.9在线串流(Stream)指每一次将一首授权歌曲传输至一个使用者的终端接受器内的数位传输而(x)录音著作的播放与传输完全同步进行及(y)在播放完毕后不会发生该经传输的录音著作的有形成复制件、固定的文档或其他媒介形式的储存件(拷贝)的情况;

1.10实际结算收入是指运营商实际结算并支付至甲方账户的金额。

1.11DRM(DigitalRightsManagement)数字权限管理,指通过对数字内容进行加密和附加使用规则来保护文档及电影、音乐等音视频节目内容的内容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

2、授权内容

2.1授权权利:

乙方授予甲方附件2中所有音乐作品的全部词作者、曲作者的著作财产权、表演者邻接权、录音录像邻接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全部权利)。

2.2授权使用方式:

乙方授权甲方对乙方提供的音乐作品进行编辑、修改,制作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产品并在无线增值服务、互联网、终端应用及非盈利性宣传推广等领域中使用:

彩话(通话背景音)(Back-GroundMusic)、彩信(MultimediaMessagingService,缩写为MMS)、原音铃(TRUE-TONE)、和弦铃(RingTone)、多和弦铃声(PolyPhonicRingTone)、彩铃(个性化回铃音)(RingBackTone)、MV应用、全曲下载。

2.2.1无线增值服务领域的使用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WAP、歌曲语音点播(IVR-InteractiveVoiceResponse)、Internet、GPRS、SMS及MMS、移动终端的内置等传输、下载或订购方式,使音乐作品应用于用户移动终端中。

乙方授权甲方可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运营商中音平台及其各省市分公司所提供的通道和平台上使用附件2所列内容;在中国移动梦网深度运营合作模式(简称MDO)以及在授权给MDO业务的合作渠道中推广使用附件2所列内容。

2.2.2互联网应用领域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在线串流和下载等。

乙方授权甲方可在全国性平台网站上提供数字音乐的互联网音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音频和视频的在线浏览、在线收听收看、在线点歌、背景音乐播放、下载等)。

2.2.3终端应用领域的使用指将所授权作品在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话、各类音乐播放器、客户端软件产品、数字电视、车载GPS、娱乐终端机等所有终端产品上及所有终端厂商的其他项目中使用。

乙方授权甲方可在上述终端应用领域使用附件2所列内容。

2.2.4非盈利性宣传推广使用指音乐作品或音乐电视作品在商场、酒吧、超市、咖啡厅、各类连锁店、购物中心等公共商业场所进行音频或者视频播放,或为宣传推广非盈利性发行乙方提供的音乐作品。

乙方授权甲方可为非盈利宣传与推广在上述商业及公共场所对乙方所提供的音乐作品进行播放、以cd/vcd/dvd等音像发行介质对乙方提供的音乐作品进行发行。

2.2.5乙方授权甲方可在申报咪咕杂志时使用附件2所列内容。

2.2.6乙方授权甲方可在以上业务中合理使用附件2所列全部授权歌曲所属的艺人歌曲专辑中的艺人肖像图片。

甲方就所授权作品在以上业务平台中使用免DRM。

2.3授权使用区域:

全世界。

2.4授权使用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2.5授权特别规定:

2.5.1授权性质:

本协议乙方授予甲方的音乐作品使用权为专有使用权,即甲方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本协议中授权的音乐作品。

2.5.2转授权约定:

为使授权作品达到更佳之宣传推广效果,乙方同意甲方可将本协议授权之音乐作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授权第三人使用。

2.6授权使用曲目:

乙方授权甲方使用的音乐作品曲目以本协议附件2的授权书清单为准。

如在本合同生效以后的合同期内,乙方增加新的授权曲目,可以以乙方单方出具授权书的形式进行授权,相关授权内容以本协议为准。

3.双方权利义务

3.1甲方权利与义务

3.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所提供的内容进行过滤,从入口上对信息内容的健康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

若乙方提供的作品内容与甲方要求不符合,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照要求进行改进。

3.1.2有权优先参与乙方开展的相关推广宣传活动。

3.1.3取得进行无线增值服务,互联网应用服务及手机内置服务的设备的相应的许可,进行系统接口开发,提供上述服务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3.1.3.1甲方负责该合作栏目的前置流程开发、技术实现和栏目维护;

3.1.3.2对乙方提供的内容,如发现内容与甲方要求不符,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

但上线后引起有关该产品如本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合法性方面的投诉,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3.1.甲方负责合作业务的宣传和推广。

3.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2.1乙方需于本协议签署前或签署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提供合作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全部音乐作品的授权使用证明、原始版权证明、授权音乐作品源文件等。

3.2.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真实可靠身份证明、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与甲方正常行使被授权权利相关的资料。

3.2.3积极配合甲方的推广宣传,提供相关资源支持,如:

使甲方享有参与相关推广宣传活动的优先权等。

3.2.4乙方作为资源提供者,保证其提供的内容资源的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源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不得包含有关色情、宗教、政治等违法或敏感性内容。

3.3双方权利义务

3.3.1双方同意于合作期间内,各方因本协议而做的对外的相关公关活动均应提及双方合作关系与项目,并相互配合共同造势,以推广上述服务。

3.3.2双方同意与本协议相关的对外新闻发表、促销广告、会员通讯等公关宣传及其内容,应于事前取得对方同意,并在公关信息中提及双方名称与合作关系。

3.3.3双方同意本合作项目内容为独家合作。

3.3.4甲方可根据本协议推广需要而要求乙方提供其拥有版权或经授权拥有版权的有关唱片的专集封面展示在甲方网站的相关页面上,并注明歌曲名、演唱人姓名及授权唱片公司等资讯的字样。

4、费用及支付

4.1甲乙双方同意只针对所授权音乐作品在中国电信的中音平台及其各省市分公司所提供的通道和平台上产生的收入进行结算,除此以外的所有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其他运营商平台及互联网、终端应用等领域)所产生的收入均属甲方所有。

4.2结算方式为:

以所授权作品在中国电信平台的下载量为基础进行结算,每首作品在该平台每成功下载一次,则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元。

4.3结算公式为:

乙方收入=成功下载次数*元

该收入已包括甲方需支付的本协议歌曲全部授权许可使用费,除此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4结算周期为每两个月结算一次,甲方向乙方提交上一个结算周期的结算报表。

乙方收到甲方结算报表后,需于10个工作日内对帐确认并向甲方提供对帐确认函及正式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对帐确认函及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付款,若不能提供发票由甲方代扣许可人个人所得税后支付。

如因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对帐确认并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当期应得收入顺延至乙方提供对帐确认并提供发票之日起的下一个结算日支付。

4.5乙方在收到结算清单后如对结算资料及结算清单内容有异议时,应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书面要求核查;超过5日乙方未提出异议,又未予以确认的,视为同意甲方的结算清单。

4.6若因运营商原因未及时与乙方结算的,不属于甲方违约。

4.7乙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5、保密

5.1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除本协议规定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双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秘密、技术及其他资料。

5.2任何一方须应法院或者其他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时,披露方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并做出必要说明。

5.3双方保证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并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

5.4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二年内,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6、违约责任

6.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约定履行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6.2若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所约定的经济目的无法达成或严重损害守约方权益,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已发生并存在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需做出对该通知的书面回复;确属违约的,并需在收到前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更正,违约方逾期不更正或守约方未于违约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收到违约方书面回复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6.3乙方承诺依约向甲方提供所有授权歌曲的版权权属证明。

如相应材料提供不齐全或者存在任何瑕疵,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若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费用,则乙方应当全部返还,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若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乙方授权瑕疵或内容问题导致任何纠纷,则乙方应负责予以出面解决,并承担甲方为此而支付的赔偿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应费用。

7、免责条款

7.1如果由于政府禁令、法律或法规变更、火灾、地震、罢工、动乱、战争、未提前通知的停电和通讯线路中断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和不可控制的事件或者由于运营商的原因造成一方或双方无法按本协议履行,则可以相应免除违约责任;但无法履约方应在此种事件发生后,立即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对方要求的情况下,出具相关证明或证据;双方均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缩小此种损失。

8、协议变更

8.1本协议在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因政策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以书面形式(包括:

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或双方就合同履行的事项而相互交换的函件、电传或电子邮件)对本协议做出变更。

9、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9.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2本协议的订立、履行、争议解决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其他

10.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协议及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便利而设,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用来限制或解释本协议及其条款规定内容。

10.3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本协议之附件(包括附件1《甲方关联公司列表》)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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