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蓝安拆及使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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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蓝安拆及使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G9-6#研发办公楼等7项
(移动硅谷创新中心项目)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吊篮安装、拆除及使用)
编制:
审批: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区G9地块移动硅谷创新中心二期工程
工程地点
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区G9地块
用地性质
其他类多功能用地/公建混合住宅用地
规划用地面积
69715㎡(一期和二期)
建筑类别
办公及会议中心等
结构类型
6#楼7#楼8#楼9#楼
11#楼、纯地下室
11#、12#楼之间连桥
钢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
钢筋混凝土框架
钢框架、刚桁架
抗震设防烈度
8度
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类(丙类)
建筑物场地类别
Ⅲ类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
二级
地下室防水等级
一级
地下室和汽车库耐火等级
一级
合理使用年限
50
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级
建筑用途
科研办公
楼号
总建筑面积(m2)
地下建筑面积(m2)
地上建筑面(m2)
G9-6#楼
25322
—
25322
G9-7#楼
35486
—
35486
G9-8#楼
24368
—
24368
G9-9#楼
15862
—
15862
G9-11#楼
2270
—
2270
地下室
建
筑
层
数
楼号
地上
地下
建筑高度(m)
G9-6#楼
18层
2层
G9-7#楼
24层
2层
G9-8#楼
17层
2层
G9-9#楼
14层
2层
G9-11#楼
2层
2层
地下室
—
2层
—
建筑覆盖率
25%
容积率
绿化率
24%
外墙设计采用玻璃、金属和石材幕墙,主要采用吊篮作业。
二.编制依据
1、《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法〔2014〕4号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
3、《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
6、《高处作业吊篮》GBl9155-2003
7、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管理手册(试行)
8、《建设工程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方案
11、吊蓝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12、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等
三.监理工作安全目标
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施工单位
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于未彻底整改或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主管上级部门报告,达到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目标。
无安全监理责任事故,监督施工单位达到无重大和特大的安全责任事故,轻伤事故控制在3‰以内,无火灾事故发生,职业病发生事故率为零,符合安全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要求。
四.监理工作流程
1.安全监理工作流程图
2.分包单位审核基本程序
不同意
3.吊蓝安装工艺
五.监理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一)事前控制
1.对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
2.项目监理部落实安全监理人员责任与分工及监理实施细则交底与实施。
3.在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前,产权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会同总包及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对吊篮在现场的实际使用位置及架设位置结构状况进行了解。
吊篮产权单位专业人员依据了解的内容对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详尽勘查,并在方案制作时进行描述。
4.监理人员核查吊篮的出租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
5.核查出租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情况。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6.劳务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除外)不得租赁吊篮用于工程建设。
7.核查出租或使用的吊篮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
8.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1)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9.吊篮的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
2)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3)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10.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
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11.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12.产权单位在资质资料审核与现场勘查结束后,应结合现场勘查的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吊篮安装拆除专项方案。
施工现场安装支架外伸长度超过标准要求时,必须做抗倾翻受力计算书,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载荷进行限制。
13.吊篮安装拆除专项方案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
(1)工程概况
(2)编制依据
(3)高处作业吊篮的型号及技术参数
(4)吊篮的布置数量及规格
(5)安装工艺流程
(6)相应的保障措施
(7)紧急状况下的应急措施
(8)抗倾覆的受力计算
(9)吊篮的平面布置图
(10)其他
14.产权单位制定的安装拆除方案要按要求进行审核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报使用单位或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15.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产权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16.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种类别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方可上岗作业。
17.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3)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18.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2)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3)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4)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19.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原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校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二)事中控制
1.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2.每天工作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核实配重、坠铁和检查悬挂机构,并应进行空载运行,以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3.产权单位驻场员、使用方安全员每日必须进行安全巡查,认真检查现场吊篮的运行情况。
4.产权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并组织对操作人员的考核。
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的样式制发“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操作人员取得“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后方可操作吊篮。
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
姓名
一寸免冠
彩照
年龄
身份证号
证书编号
工程名称
经我单位培训,该操作人员考核合格,我单位同意其在本工程上岗作业。
此操作证仅在本工程有效,吊篮在本工程结束使用,此操作证作废。
吊篮产权单位:
(公章)
5.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
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6.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7.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8.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吊篮内应2人同时作业,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安全带与安全绳应通过锁绳器连接。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安全绳接长使用,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10.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悬挑结构边缘。
遇特殊情况,吊篮悬挂机构不使用前支架支撑且挑梁直接放置在女儿墙上的,应保证女儿墙有足够的强度,采取措施使挑梁不改变受力状态,确保吊篮安全。
应由产权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相关计算书,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11.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且不小于10m。
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12.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
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严禁从吊篮的电气控制箱连接其他用电设备。
13.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
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
遇有雨雪、大雾、风沙及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吊篮作业。
14.高处作业吊篮的专用电箱,应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吊篮自配的电气控制箱可视作现场的开关箱,现场的配电箱内接驳的吊篮数量应根据现场吊篮电源线长度及负荷情况合理配置。
现场吊篮专用配电箱和吊篮自配的电气控制箱严禁接驳其它用电设备。
15.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中禁用”和“拆除中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16.夜间禁止使用吊篮。
17.原则上,每30台吊篮现场派驻至少1名专业人员,依此类推,遇安装、拆除时,适当增加专业人员。
18.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9.高处作业吊蓝安全检查评定
(1)高处作业吊篮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的规定。
(2)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包括:
施工方案、安全装置、悬挂机构、钢丝绳、安装、升降操作。
(3)一般项目包括:
交底与验收、防护、吊篮稳定、荷载。
(4)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方案
1吊篮安装、拆除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悬挂吊篮的支撑结构承载力应经过验算;
2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批。
2)安全装置
1吊篮应安装防坠安全锁,并应灵敏有效;
2防坠安全锁不应超过标定期限;
3吊篮应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或安全锁扣,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的任何部位有链接;
4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并应保证限位装置灵敏可靠。
3)悬挂机构
1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外挑檐边缘;
2悬挂机构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
3前支架应与支撑面垂直且脚轮不应受力;
4前支架调节杆应固定在上支架与悬挑梁连接的结点处;
5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
6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4)钢丝绳
1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应在允许范围内;
2安全绳应单独设置,型号规格应与工作钢丝绳一致;
3吊篮运行时安全绳应张紧悬垂
4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应对钢丝绳采取保护措施。
5)安装
1吊篮应使用经检测合格的提升机;
2吊篮平台的组装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3吊篮所用的构配件应是同一厂家的产品。
6)升降操作
1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操作吊篮升降;
2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
3吊篮内作业人员应将安全带使用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
4吊篮正常工作时,人员应从地面进入吊篮内。
(5)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底与验收
1吊篮安装完毕,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验收,验收表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2每天班前、班后应对吊篮进行检查;
3吊篮安装、使用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防护
1吊篮平台周边的防护栏杆、挡脚板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2多层吊篮作业时应设置顶部防护板。
3)吊篮稳定
1吊篮作业时应采取防止摆动的措施;
2吊篮与作业面距离应在规定要求范围内。
4)荷载
1吊篮施工荷载应满足设计要求;
2吊篮施工荷载应均匀分布;
3严禁利用吊篮作为垂直运输设备。
(三)事后控制
1.产权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后,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3.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
工程名称
设备型号
总包单位
现场编号
使用单位
额定载荷
产权单位
提升机编号
安全锁编号及标定日期
验收日期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结果
技术资料
经过审批合格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
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齐全
安全锁的标定证书
安装、拆卸的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操作人员的“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
产品标牌内容是否齐全(产品名称、主要技术性能、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名称)
吊篮平台防护
吊篮主结构有无开焊或明显腐蚀,螺栓有无松动、缺损,外框有无明显变形、锈蚀
吊篮平台使用所需的长度不能超过厂家使用说明书所规定长度
吊篮平台底板四周是否装有标准高度的踢脚板、吊篮平台底板是否有防滑措施
提升机构
提升机构的所有装置外露部分是否装防护装置
提升机的连接螺母是否紧固
电磁制动器和机械制动器是否灵敏有效
安全装置
行程限位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超高限位器止挡安装在距顶端不小于80cm处固定
安全锁灵敏可靠,在标定有效期内
保险绳及锁绳器符合要求
钢丝绳
钢丝绳无断丝、磨损、扭结、变形、腐蚀、无沙砾、灰尘附着,符合吊篮安全使用要求
钢丝绳的固定是否符合要求
钢丝绳坠重应距地15cm垂直绷紧
悬挂机构
悬挂机构的零部件是否齐全正确,安装是否符合要求,钢结构有无开焊、变形、裂纹、破损
配重应固定牢固,重量及块数(是否符合要求)
悬挂机构挑梁外伸长度及两根挑梁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标准,悬挂机构设置及抗倾覆系数是否符合要求
电气系统
电动吊篮专用箱必须达到一机、一闸、一漏
带电零件与机体间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2MΩ
电线、电缆有无破损,供电电压380±5%
电气系统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电气元件是否灵敏可靠
验收结论
验收人签字
总包单位
使用单位
产权单位
监理单位验收
符合验收程序,同意使用()
不符合验收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月日
注:
本表由产权单位填报,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产权单位各存一份
六.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
(一)监理工作方法
1.日常安全巡视
1)监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时,应检查安全防护情况并做好记录;
2)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按其严重程度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监理指令,责令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安全检查
1)安全监理人员应按安全监理方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写入项目监理日志。
2)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安装、使用、拆卸等安全检查,并派人参加。
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专项检查,每周二次。
4)项目监理部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5)每月同施工单位进行两次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价并评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排除。
6)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发出书面监理指令要求整改。
3.安全验收
1)对于需监理验收的项目,施工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自检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及项目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2)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3)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验收通过,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再行验收,直至合格。
4)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立即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监理日记和日志
(1)项目监理部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安全监理工作情况;
(2)监理日记中的安全监理工作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日施工现场安全现状;
2)当日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3)当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3)重要安全监理事项记录在监理日志当中。
5.监理例会
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介绍安全监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安全监理人员应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
2)安全监理例会与定期召开的监理例会上一并召开。
3)应检查上次例会有关安全生产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落实事项的原因,确定下一阶段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明确重点监控的措施和施工部位,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4)各类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到会各方代表会签。
6.安全专题会议
1)总监理工程师必要时应主持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主持,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2)监理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会议纪要;
3)会议纪要应要求与会各方会签,及时发至相关各方,并有签收手续。
7.监理指令
(1)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通过日常巡视及安全检查,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发出监理指令。
(2)监理指令分为口头指令、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监理报告等形式。
1)口头指令
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中发现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凡立即整改能够消除的,可通过口头指令向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予以指出,监督其改正,并在监理日记中记录。
2)工作联系单
如口头指令发出后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或者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并在项目监理日志中记录。
3)监理通知
当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后,安全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签发有关安全的《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限时书面回复,安全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
《监理通知》应抄报建设单位。
4)工程暂停令
当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部分或全部在施工程的施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经安全监理人员复查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复工。
8.监理报告
(1)项目监理部应每月总结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的情况,并写入监理月报,向建设单位报告。
(2)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3)对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工程暂停令》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报告;必要时应填写《安全隐患报告书》,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4)在安全监理工作中,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发出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编写书面安全监理专题报告,报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支付手段和合同手段
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即使工程质量满足规范的规范要求,但安全管理混乱,发生暂停工程指令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在形象进度工程款签发时,有权停止签发承包单位部分或全部工程款。
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有权建议建设单位解除承包合同。
对分包单位,监理单位有权指令总包单位解除分包。
10.安全监理工作月报
(1)项目监理部应在监理月报中反映安全监理工作;
(2)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月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现状及分析(必要时附影像资料);
2)当月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措施和效果;
3)当月签发的安全监理文件和指令;
4)下月安全监理工作计划。
(二)监理工作措施
项目监理部积极采取有效的组织、技术、经济和合同等措施,及时解决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确保项目安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