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doc 6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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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第一局部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那么,合同双方就_____工程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
二、主要技术来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其中:
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施行过程中需进展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一样。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局部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2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8〕构成合同组成局部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本钱合同的组成局部。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需要明示的详细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标准、标准
1.6遵守法律
1.7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技术机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机密、技术机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
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代表根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工程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决定交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施行监视。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工程经理。
2.4平安保证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5保安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2工程经理
3.3工程质量保证
3.4平安保证
3.5职业安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6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方案,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开工试验和开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施行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工程进度方案的实现。
3.7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
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分包
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长名单,承包人可在工程施行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
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第4条进度方案、延误和暂停
4.1工程进度方案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开工日期的情况。
4.2设计进度方案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
4.3采购进度方案
4.4施工进度方案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开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1、承包范围包括开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方案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开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方案开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方案开工日期,为工程的方案开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开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开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
2、承包范围不包括开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方案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开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方案开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方案开工日期,为工程的方案开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
3、承包人为开工试验、或开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本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开工日期确实定。
4.5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开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
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开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暂停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此造成工程关键途径延误的,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3〕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展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消费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消费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构造设计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消费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发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
5.2设计
〔1〕提供工程根底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工程根底资料,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
提供的工程根底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
提供工程根底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根底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展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工程根底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方案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
造成工程关键途径延误的,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
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
造成工程关键途径延误的,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提供工程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根底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根底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
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平安、环境保护、职业安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
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开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5款约定的标准、标准,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施行过程中国家公布了新的标准或标准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标准的建议书。
对其中的强迫性标准、标准,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迫性及推荐性的标准、标准,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根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标准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开工试验质量的根据。
5.3设计阶段审查
5.4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技术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6条工程物资
6.1工程物资的提供
〔2〕因发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延误抵达现场,且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增加费用、或导致关键途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国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因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迫性标准规定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开工日期不予延长。
〔3〕由承包人提供的开工后试验的消费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特殊情况或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
发包人不得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
6.2检验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展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
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5日内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容许,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历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质量责任。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
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
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途径延误的,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
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开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3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
6.4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
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造成工程关键途径延误时,开工日期不予延长。
6.5重新订货及后果
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承包人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展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
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方案包括:
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
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7条施工
7.1发包人的义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开工日期顺延。
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开工日期顺延。
未能按约定的品质和数量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途径延误的,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导致工程关键途径延误的,开工日期相顺延。
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导致工程关键途径延误的,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7.2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过失,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导致工程关键途径延误的,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局部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开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因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开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3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平安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7.4人力和机具资源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方案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方案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方案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
否那么,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局部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方案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方案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
否那么,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另行租赁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承受发包人、工程总监、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平安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平安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所进展的平安质量的监视和检查。
承包人为此类监视、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展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展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平安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展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开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根据。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置,因此造成开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按上述约定,经承包人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
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展抽查或全面检查。
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撤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开工日期延误时,不予延长。
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展紧后作业。
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
7.7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根据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开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途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7.8安康、平安、环境
〔1〕遵守有关安康、平安、环境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安康、平安、环境管理施行方案。
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将安康、平安、环境管理施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
该方案的管理、施行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发包人在收到该方案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
该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施行安康、平安、环境管理施行方案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方案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风格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4〕当事人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历,可以胜任安康、平安、环境管理工作。
〔5〕当事人遵守所有与施行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卫生、平安和环保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为现场开工局部的工程建立安康保障条件、搭设平安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容许证提供条件。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容许的批准推延,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途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当事人装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视、指导职工安康、平安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
承包人对其分包人负责。
〔8〕承包人随时承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工程总监的安康、平安、环境检查人员的监视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1〕承包人遵守适用的职业安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安康、平安、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施行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安康和保护。
〔2〕承包人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展相关作业的职业安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平安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
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装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对有毒有害岗位进展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安康的隐患。
〔6〕承包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装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安康。
〔1〕发包人、监理人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展平安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平安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平安事故负责。
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犯平安施工、平安操作及开工试验或〔和〕开工后试验的有关平安规定。
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工程关键途径延误时,开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犯平安施工、平安操作、开工试验或〔和〕开工后试验的有关平安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途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各方人员须遵守有关制止通行的须知,包括制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
未能遵守此约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和损失,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平安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
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平安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局部编制专项平安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平安、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或〔和〕开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展平安操作培训,平安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平安防护措施,设置平安警示标志和说明,进展平安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平安防护措施。
施工开始前须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交平安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施行。
〔7〕承包人施行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施行。
〔8〕平安防护检查。
承包人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平安措施方案,及现场平安设施搭设、平安通道、平安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平安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展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
发包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