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学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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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概述
第二章物权
概念:
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物权的特征:
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物权的客体是物。
具有排他性、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
2、物权的客体——物
a动产和不动产;
b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c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d特定物和种类物;
e主物和从物;
f原物和孽息;
4、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6、物权的变动:
概念:
指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类型:
a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b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所有权
概念:
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所有权的特征:
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力性;
2、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3、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①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②所有权的丧失:
a所有权因转让而丧失;
b因抛弃而丧失;c因客体消灭而丧失;
d因主体消灭而丧失;
e因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程序而丧失;
4、共有:
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
5、共有的特征:
a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b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
c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d共有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只能是所有权;
6、共有的种类: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7、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分割: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8、相邻关系:
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相互义务关系;
9、相邻关系的特征:
a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b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c个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关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利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对方接受此种必要限制的义务;
10、相邻关系的种类:
a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b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c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
d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
e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11、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有利于生产的原则;方便生活原则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等
1、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念:
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义务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a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b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的;
c客体是土地,包括种植用地、林业用地……;
d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
2、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征:
主体的广泛性、取得方式的多样性、内容的差异性;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概念:
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定义他人不动产的物权。
特征:
a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b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的….;
c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
担保物权
1、抵押权: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财产担保,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出卖标的卖标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2、抵押权的特征:
a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b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点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c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d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e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3、抵押权的设立:
以合同形式
4、抵押人权利:
a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b处分权;
c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
5、质权:
指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转移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东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6、质权的特征:
a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东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b质权是以债务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
c质权具有留置效力;
7、质权的设立:
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是设立)
8、质权人于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⑴质权人的权利:
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
收取质物的孽息;
质物转质权;
预先拍卖和变卖质物权;
优先受偿权;
⑵质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质物;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害负有返还质物的义务;
⑶出质人的权利:
享有对质物的处分权,但不应当影响原有的质权;在于质权人约定后可继续享有对质物的收益权;
⑷出质人的义务:
不得妨害质权人享有并行使质物的权利;
9、留置权:
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德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
⑴留置权的特征:
a为法定担保物;
b与原始债权具有牵连性;
c以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为要件;
d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
⑵留置权的成立:
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需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债权已届清偿期;
⑶留置权的实现:
a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
b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履行其义务;
c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且未提供其他担保。
10、留置权人于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留置权人的权利:
占有权;留置物孽息收取权;必要费用求偿权;留置权的实行权;
②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物保管义务;不得擅自使用或为其他处分行为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③债务人的权利:
损害赔偿请求权于留置物返还请求权;就留置物为法律上的处分权利;留置物所有人提供相当担保而使用留置权想灭的权利;
④债务人的义务:
质物留置权保管留置物花费的费用;因留置物质隐蔽瑕疵致留置权人受损害时,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
第三章债权
第一节债的概述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1]债的法律特征:
a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b债的主体只能是特点的当事人;
c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点行为为客体;
d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行其目的;
e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f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2]债的分类:
①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根据债发生的原因进行划分);一个是当事人自己的自由意思来决定的债,另一个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②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划分),
③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标的有无选择性)
④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根据多数人的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⑤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
⑥主债与从债(根据其不同地位)
[3]债发生的主要原因:
①合同
②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之债)
③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求:
a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b他方受有损失;
c取得利益与受损人之间有因果关系;
d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④无因管理:
——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a为他人管理事务;
b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c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的处理:
《民法通知》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4]债的担保:
——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定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以特定财产保值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①债的担保的特征:
平等性、自愿性、从属性、补充性;
②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4、留置
5、定金
☆③根据《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或者作为给付的一部分。
二是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二节合同法总论
一、合同法概述
——平等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①合同的特征:
a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b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c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
d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约束力
②合同的分类:
a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b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c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d要示合同与不要示合同(是否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
d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根据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为谁的利益而订立合同)
e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的主从关系)
③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买卖合同;供电、水、热力合同;赠与合同;租凭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凭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有关个人及人身关系的不适用)
二、合同的成立:
⑴合同的成立要件:
a存在合同双方或合同多方当事人
b订约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c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
d有合同标的存在
⑵要约:
受约人、要约人。
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⑶承诺:
⑷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⑸缔约过失责任:
因为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诚实守信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
三、合同的效力:
⑴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构成条件不同、法律意义不同、作用的阶段不同、责任形式不同、赔偿范围不同、合同成立于生效适用的法律与处理原则不同。
⑵效力待定合同: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a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不齐备;
b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出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c效力待定合同双方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⑶无效合同:
——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无效合同的特征:
a无效合同有违法性
b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
c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d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⑷可撤销合同
——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a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b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c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有效
d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中被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撤销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可撤销的情形: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因欺诈而订立的、因胁迫而订立的、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
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⑴合同的条款:
提示性条款、格式条款、免责条款
⑵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登记形式
五、合同的履行:
⑴合同履行的原则:
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情事变更
⑵合同履行的规则:
a质量条款约定不明
b价款、报酬条款约定不明
c履行地点约定不明
d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e履行方式约定不明
f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
⑶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概念、成立要件、行使及其效力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a需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b需行使抗辩权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c需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d需对方当事人未给付或提出给付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2,、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也称之为“先履行抗辩权”,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是,相对方为保护自己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a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b两个债务须有先后顺序
c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3、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a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b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c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中止履行、解除合同
※应当先履行的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六、合同的保全:
——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合同保全的特征:
a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b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c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式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⑴合同保全的方式:
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成立体检、行使和效力
——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a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c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d债务人的债权人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成立条件、行使
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内容的变更:
数量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但性质没变化)
※合同转让的条件:
a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其内容
b须被让与和受让人就债权的让与达成合意
c须被让与的合同债权应具有可让与性
八、合同的解除:
①合同解除的类型:
协议、约定、法定
※合同解除的条件: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主要债务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疑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e法律规定的其情形
△合同的协议解除条件
△合同的约定解除条件
九、合同的终止
⑴清偿的概念:
⑵抵消的概念、法定条件和后果
※法定抵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b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c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⑶提存的概念、法定原因和后果: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构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⑷免除的概念和后果
⑸混同的概念和后果
第三节合同法分论
买卖合同:
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⑴买卖合同的特征:
a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b是双务合同
c是有偿合同
⑵出卖人与受买入的主要义务
⑶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a出卖人送货上门的,以出卖人送货到约定的地点并经受买入验收后为交付
b出卖人代办托运的,以办理托运手续后交付
c出卖人邮寄的,以办理邮寄手续后为交付
d出卖人自提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付时间
e“拟定交付”的,其所有权自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后发生转移
f“简易交付”的,自合同成立生效日起所有权发生转移
g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合同全部价金时发生转移
h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其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合同全部价金时发生转移
i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卖,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发生转移。
这是“物权法定”的客观要求。
J在分期……
⑷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
二、赠与合同
☆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实践合同
⑴赠与合同的特征:
a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b一般为无偿、单务合同,赠与人可以附义务,
c应当赠与人与受赠人共为意思表示
d原则上属于实践性合同
⑵赠与人的主要义务:
给付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⑶赠与合同撤销的种类: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三、租凭合同
☆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⑴租凭合同的特征:
a租凭合同是转移财产用益的合同
b租凭合同是双务、有偿和诺成合同
租凭合同以有体、待定、非消耗物为标的物
四、承揽合同
☆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⑴承揽合同的特征:
a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
b承揽合同以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c承揽方独立承担工作风险
d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五、保管合同
⑴保管合同的特征:
a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b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
c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
d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e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六、委托合同
☆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不当得利:
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去的利益
无因管理:
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单务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
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有民合同:
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诺成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合同。
”
实践合同:
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要式合同or非要是合同:
以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划分。
缔约过失这责任: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后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照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
有的学者称之为“先履行抗辩权”,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章人事权
一、人身权:
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不可分割的权利;
⑴人身权的分类:
①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主要包括: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
②身份权——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包括:
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生命权:
公民的生命受法律保护,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不仅要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还要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身体权:
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健康权: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及相邻的法律准则,以污染、噪音、震响等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即使未给某一部分造成明显伤害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姓名权:
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名称权:
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其他组织对其名称所享有的权利。
肖像权:
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一种人格权。
名誉权:
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隐私权:
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他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空间进行支配的人格权。
荣誉权:
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并享有利益的权利。
第五章知识产权
著作权:
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邻接权:
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特定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实用新型:
指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他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⑴著作权的取得:
①取得著作权的实质条件:
独创性、可复制性、合法性;
②取得著作权的程序性条件:
自动取得制度、注册取得制度、其他取得制度、
③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a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b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