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能源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察管理计划办法.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1008265 上传时间:2023-02-24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2.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三峡新能源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察管理计划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三峡新能源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察管理计划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三峡新能源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察管理计划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三峡新能源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察管理计划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三峡新能源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察管理计划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三峡新能源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察管理计划办法.docx

《三峡新能源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察管理计划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峡新能源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察管理计划办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峡新能源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察管理计划办法.docx

三峡新能源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察管理计划办法

XSGS-G3-AQ-32-2015

中玉

峡新能源有限公司

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2015-6发布

2015-6

实施

峡新能源公司

CHINATHREEGORGESNEWENERGYCORP发布

峡新能源有限公司

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海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

建设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身、设备设

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四)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六)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八)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沿海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十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规范;

十三)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海上风电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理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施工期间,坚决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出现公众性、社会性、影响公司信誉的安全事件发生。

坚决杜绝出现人身伤亡、车辆、船舶、质量和污染环境事故。

第五条本项目工程建设施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本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

海上风电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本项目安委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施工作业队伍的分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职责:

一)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前,

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

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

等相关条款。

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监理单位

应向建设单位递交安全生产承诺书。

三)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

监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施工单位。

四)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

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第七条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一)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项目监理机构,并及时将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通知建设单位。

(二)监理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针对不同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相应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三)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合同要求。

(四)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并严格按照程序文件工作流程规定要求进行全过程监控,把各项预控措施落到实

(五)监理单位应当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海洋环境和沉桩、海上吊装等施工工艺,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处。

理,

(六)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

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七)监理单位应对以下设施和工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1.重要设施:

大中型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或整体提升工作平台、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重要脚手架、重要跨越架,施工用电、水、气等力能设施,陆地大件运输、海上运输等。

2.重大工序转接:

工程项目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

(八)安全检查签证工作要点:

1.对安装单位自检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对专业资质单位验收过程及验收手续进行检查;

3.以签证形式书面履行确认手续。

第八条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监理人员具体实施。

安全监理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履行职责情况。

(二)检查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护、安全评价等)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或实施细则)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船舶等的安全管理。

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临

现场防滑坡、防坠落物等控制措施,

(五)检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防汛、防强风,冬季防冻、防火、

(六)检查施工场地的“四口”(楼梯口、边”(船边等)、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

八)

九)

(七)检查防暑降温、防雷击、防食物中毒、防煤气中毒,以及其他灾害防范措施的落实。

检查安全措施费的使用。

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

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

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的名单上报监理审核。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对专项施

工方案进行详细安全技术交底;

四)编制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有效投入和实施;

五)督促检查海上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对船舶、机械、消防设备、用电

设备设施及各类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严格执行出海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出海人员离、到岸的安全监督管

理。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十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等,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

巡视和见证等监理手段,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

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签证指监理人员依据安全规程、规定、安全技术标准等,对

重要施工设施、设备在投入使用(或拆除)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活动。

第十三条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如风机桩基础及承台施工、风机吊装、海上升压站整体吊装、海缆敷设、电气设备交接试验等。

第十四条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其他非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性较小的分部分项工程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见证取样是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如钢材、绝缘油等)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应包括试块、试件、工程材料及检验检测在现场所做的检验检测试验过程和结果;还应包括

试验单位对电气设备所做试验的过程和结果(主要包括试验名称、试验人员、试验设

备、试验时间和试验数据等)。

第四章海上施工作业安全监理控制

第十六条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

(一)监理单位应成立安全监理组织机构,编制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开展安全监

理工作的原则、程序和措施,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分工、职责和权限。

二)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

立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管理

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内容,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三)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安全监理工作会议,强调各方的安全责任,参与制定

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专项制度,参与由建设单位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其中编审程序应符合相

关规定,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合同的要求。

针对各专项施

工方案,监理单位应编写相应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针对本工程的安全监理措施,

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向监理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五)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足够的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六)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

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整理相关申报资料,在开始施工次日的20天前向港航(港务)

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书面申请,并接受港监的审核。

第十七条施工作业船舶安全监理

(一)检查参与施工的各种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船员的有效证书。

(二)检查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的有效性,是否通过当地

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三)

(四)

检查船舶油污水和垃圾回收设施及回收处理记录。

检查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修保养设备记录是否完备。

(五)

检查施工作业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检查人员上下通道安全网、跳板等措施是否到位,施工作业人员在舱面作业时是否正

确使用救生衣、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防冻防滑措施。

(六)货物运输前应检查核查船舶运载能力,严格按核准吨位转运货物。

载货不得超高、超载,并必须有效绑扎固定,防止因货物移动发生事故。

(七)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执行“禁酒令”的情况。

第十八条海上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监理

(一)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努力提供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防止因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项海上安全应急、救生、急救等基本技能的培训。

凡在海上工作15天以上的人员,均应持有海上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即个人救生、船舶防火与灭火、基本急救、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

(三)海上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专业技能和安全教育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四)从事水上水下特殊施工作业(水面或潜水作业等)的人员,应接受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凡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不得参加相应施工作业。

第十九条风机桩基础施工安全监理

(一)沉桩前,施工单位应进行锚缆设备试拉。

对已沉好的桩基,应及时夹好纵横向联系围囹,以防桩基变位,减小桩身附加弯矩。

(二)打桩船锤头周围5m以内应无设备及人员,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在距桩锤

中心5m以外监视;沉桩时严禁边锤击边纠正桩位,以免造成断桩事故。

(三)打桩船控制室与现场作业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口令清晰、明确。

(四)施工船舶锚位上应设抛锚标志,在进行沉桩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派专人负责瞭望,防止其它船舶进入施工区发生安全事故。

其他施工船舶在经过沉桩水域时,应减速慢行,防止发生意外或产生涌浪,影响沉桩质量。

(五)在沉桩过程中和沉桩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水域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白天设置安全旗,夜间设置红色警示灯,避免船舶碰撞造成桩基损坏。

施工船

舶驻位后或非施工时间应设专人值班,定时检查锚位,防止走锚。

第二十条海上大件运输安全监理

(一)海上大件运输实施前,监理应审查施工或运输单位报送的专项运输方案。

本项目海上升压站整体运输、风机整体运输吊装、海缆运输、钢管桩运输等,相应单位

应编制专项运输施工方案。

需要进行验算,必须有验算结果,验算结果必须满足安全

要求;需要专家论证的,必须要有专家的论证报告及审批意见。

(二)监理应加强对运输单位资质的审查,确保参与本项目运输单位的有关资质符

合要求,防止发生因为运输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而发生事故。

大件运输过程中,监理应对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应加强运输船舶的安全设施和货物稳定措施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海上吊装施工安全监理

(一)设备到达现场后,监理应组织由设备厂家、监理和施工单位人员参加的开箱

验收,设备开箱应有检查、验收和移交的详细记录。

(二)监理单位应检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设备、材料的准备情况,以

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现场落实情况;现场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的专

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有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三)施工风电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三峡集团《重点危险源过程监控程序文件》规定的程序,对施工作业使用的大型施工设备安装、运行、拆除过程、大

件吊装工程等进行监控,严格履行安全检查、验收和许可手续。

(四)施工单位现场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对临边高处作业、施工船

舶临水边应有防护措施;施工人员施工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风机吊装(包括整体、分体吊装)船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保持船舶平稳,船舶摆度必须符合起重机械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海缆敷设施工作业安全监理

(一)电缆敷设前,监理应督促施工单位检查核对电缆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设

计要求,电缆线盘及其保护层是否完好,电缆两端有无受潮。

(二)监理应督促和检查(或参与见证)施工单位在电缆敷设前对施工作业人员

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人员职责;监理单位应做好见证记录。

(三)监理应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根据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配备了足够的

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指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反映,需要停止电缆敷设时,应立即停止。

(四)电缆试验前,监理单位应对试验单位编制的试验方案进行审核;试验时,监理单位应对电缆的试验进行见证旁站,严格督促试验单位按审批的试验方案进行试

验,并详细记录试验人员、试验设备、试验数据及结论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电气及风电设备调试施工安全监理

(一)电气设备、风机设备调试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的调试方案,并报监理

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审调试方案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方案的编审程序、

调试人员资格、调试设备以及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等内容。

(二)高、低压电气设备和风电机组的调试及试运行,应分别编写专项调试施工

方案。

调试试验时,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调试方案进行调试,任何人不得随

意变更。

(三)调试试验时,监理单位应对电气设备的试验进行见证旁站,严格督促调试试验单位按审批的调试试验方案进行调试试验,并详细记录试验人员、试验设备试验

数据及结论等有关内容。

(四)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调试完成具备试运行条件的设备和系统进行预验

收,符合试运行条件的签发同意投入试运行的意见。

(五)监理单位应加强电气设备调试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缺陷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的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海上施工作业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监理

一)海上施工作业单位作业现场的临时用电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

术规范》(JGJ46-2006)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二)监理的应加强海上施工作业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检查

1.水上和潮湿地带使用的线缆必须绝缘良好并具有防水功能;

2.施工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遇有临时停电、停工或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及时关闭电源;

3.临时安放在施工船舶上的发电机组应单独设置供电系统,不得随意与施工船舶的供电系统并网连接。

4.施工现场应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电方式,工作零线和PE线严格分开,配电箱及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并采取防雨防潮措施;

5.配电箱、开关箱均应设置漏电保护开关,动作电流必须符合规定,并定期试验。

第二十五条海上施工应急管理安全监理

(一)监理单位应加强海上施工船舶、施工人员应急处置的安全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任务编制的应急预案,以及组织的应急预案培训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技能。

(二)监理单位应监督检查见证,施工单位组织的施工船舶和施工作业人员开展的应急实战演练(包括程序性和检验性演练)或桌面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参与演练效果评估,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海上施工的应急管理工作,

努力提高海上施工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海上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一)施工作业过程中,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以及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严禁破坏施工涉及区域的水系、海洋环

境和自然保护区。

二)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或施工船舶管理单位,加强海上施工作业过程的

环境保护管理。

施工作业船舶产生的残油、油污水、含有有毒物质洗舱水、建筑和生活垃圾等污染物应集中存放,并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施工单位应做好记录;

任何人不得直接将施工作业船舶产生的残油、油污水、含有有毒物质洗舱水、建筑和生活垃圾等污染物向水域排放或倾倒。

第二十七条海上安全文明施工监理

(一)监理单位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员工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工具等。

(二)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宣传活动,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整体的安全素质。

(三)定期对施工区域安全文明施工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

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安全文明生产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公共行政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