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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专家解答汇总

会计准则专家解答汇总

1、开办费摊销

对于“开办费”的摊销目前有两个观点:

1.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实施条例对开办费虽然没有专门的具体规定,但开办费应属于长期待摊性质,这是一种观点。

2.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在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问问各位专家,那种观点正确?

解答: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摊销没有作重新的改动。

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是额时,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按税法规定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上述第一种观点应该是正确的。

(陈培堃解答)

2、关于投资性房地产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的土地但还没开发,而且也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开发年限.由于土地近几个月增值很快,现企业决定将原本打算自己开发的土地转让给他人以赚取价差,请问该土地使用权仍做为"存货"核算吗?

还是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请引用条款给于解答.谢谢!

急盼!

解答:

以上两点我一并回答。

我个人认为作为存货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投资性房地产,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发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待增值后再转让其开发的土地,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方耀民解答)

3、公允价值计量

新会计准则强调使用公允价值,那么是不是每个年度末我们都要对资产负债表逐项检查,看其公允价值是否变化了呢。

刚接触新准则,还没有详细了解,不知我的理解对不对。

谢谢。

解答:

我国会计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我国引入公允价值是适度、谨慎和有条件的,在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等具体准则中规定,只有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陈培堃解答)

4、准则与制度

新准则实行后是否还有会计制度?

解答:

新准则实施后,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就不再施行,这也是体现了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从国内制度到国际准则的突破。

我国以前的会计制度主要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形式加以规定的,其中涵盖了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将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融为一体。

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传统做法,明确了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构成准则体系的正文,从而实现了国际趋同;同时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了156个会计科目及其主要帐务处理,作为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附录中的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不再涉及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内容。

我国目前乃至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不能缺少对会计记录的规范,这样的设计和安排,能够使会计准则更具操作性,便于准则的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

(陈培堃解答)

5、关于“其他业务收入”所应交的营业税及附加应归入什么科目?

请问:

原会计制度:

将“其他业务收入”所应交的营业税及附加放入“其他业务支出”中,新的要求放入“其他业务支出”还是“营业税金及附加”?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其他业务成本”核算内容,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因此,“其他业务收入”所应交的营业税及附加应归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不再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陈培堃解答)

6、内退职工工资

企业内退职工的工资及社保费是否作为辞退补偿而计入辞退福利?

解答:

企业职工内退既不是正式退休,也不是一次性买断工龄而离职,所以,不存在社保费列支等问题。

企业内退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用等的支付与列支渠道视同企业正式职工的会计处理,即从成本或费用中列支,不应作为辞退补偿。

(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参照财政部专家组意见,即按辞退福利处理。

(刘宗柳解答)

7、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那么,处置时能否转列当期损益?

解答:

出售(即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按该金融资产的帐面余额)科目,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可见,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转列当期损益。

(刘宗柳解答)

8、长期股权投资

上市公司2006年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2007年要求采用权益法核算,那么2007年实际收到2006年的利润分回如何核算?

解答:

2007年实际收到2006年的利润分回,应区别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若在2007年新准则首次执行日之前已按成本法确认本企业应分回2006年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即利润,那么,当2007年实际收到2006年的利润分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即可。

若2007年实际确认并收到利润分回时,已超过新准则首次执行日,那么,一方面,应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要求,进行区别形成该转换的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其方法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P.41-43》;另一方面,实际收到分回利润时,应仍按成本法核算,且在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中作出恰当的信息披露。

(刘宗柳解答)

9、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问题

请问在新的准则下企业对职工的福利,是否还按以前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还是按实际发生额直接列支?

或是可提可不提?

如是采用计提,职工福利也已列入工资核算中,计提基数有何相关规定?

解答:

新准则取消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新准则的职工福利费主要是指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内设医务室、理发室、职工浴室等集体福利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根据上述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各企业情况不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可按照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情况,预计应承担的职工福利费义务,计提职工福利费金额,计提基数可按职工薪酬中的工资(即原工资总额)明细项目发生额,也可按实际发生额直接列支,超过税法规定列支标准的,按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

(陈培堃解答)

10、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

新准则会计科目已取消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那企业在实际业务中该如何核算?

请回复,谢谢!

解答: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其他费用。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上述两个科目实质上是属于结算类科目,新准则会计科目取消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原待摊费用的内容不能再待摊了,只能在发生时一次计入当期损益或通过预付帐款科目核算。

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可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或转入预付帐款科目处理;原预提费用的内容,如果有确凿证据需要预提的,按新准则规定,在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确认为预计负债或负债,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首次执行日的“预提费用”余额,如果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转入相应应付款项或预计负债科目,如果不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只能冲回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

(陈培堃解答)

11、企业无法支付的应收款项如何处理?

对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有人认为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也有人认为应计入资本公积,请问新准则该如何处理?

解答:

该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新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附录会计科目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解析:

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3,根据新准则应用指南正式稿附录会计科目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解析:

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本人的理解是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无法支付应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与税法一致了,应用指南正式稿对营业外收入核算内容中虽没有明确无法支付应付款的处理,但采用盘盈利得的表述更为全面,其中也应包含了无法支付应付款等,所以,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新准则规定是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

(陈培堃解答)

12、可否选择部分新准则执行?

您好,我请公司目前尚不具备全部执行新准则的条件,目前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原企业会计准则,我公司目前可否在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老准则的基础上,再选择部分适合我公司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也就是选择部分新准则执行,大部分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原企业会计准则。

解答:

财政部财会[2006]第18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整体,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构成,从实施的时间表看,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

2008年开始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实施。

2009年——争取全面推开,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

从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看,准则及其运用指南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因此,个人的理解是企业不能在执行现《企业会计制度》和老准则的基础上,选择部分适合公司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也就是说企业一旦执行新准则,就不能再执行原准则和原会计制度。

(陈培堃解答)

13、工程分包

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款中的分包部分,应计入收入?

解答:

分包工程是施工企业常见的形式,《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

在目前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总承包企业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总承包企业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

  这种做法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这种做法确定的收入虽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

此外,由于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总承包企业的收入,还可以扩大税前列支招待费的比例,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第二种是,视分包工程与总承包企业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总承包企业收支体系核算。

  这种做法虽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收入与费用,因此,总承包方在核算分包工程在各会计核算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可按第一种做法进行账务处理。

(陈培堃解答)

14、请教土地出让款及契税如何入账

我公司系一外贸公司,现取得一地块,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及契税,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分别入账呢.谢谢!

解答:

如果取得土地作为房地产开发使用,则取得地块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不用分别入帐,可一并归在开发成本中的“土地获得支出”二级科目,将地价款和契税相加除以总建筑面积就是取得每平方米的地价款。

(何渝文解答)

15、金融资产

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前者的公允价值变动记入损益,后者的公允价值变动记入资本公积。

请问这是为什么?

解答:

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属流动资产,业务内容频繁发生,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属非流动资产,在没有实质性的交易行为时,用公允价值会计计量下,为防止会计信息波动太大,公允价值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何渝文解答)

16、新会计准则对厦门外贸进出口奖励金的会计处理

厦门市每年为扩大外贸进出口,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由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发文.请问在新会计准则中,这些奖励金的会计处理?

是否要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解答:

对政府给予的进出口奖励金,在新准则中作为政府补助收入,应放在“营业外收入”科目,目前不计缴营业税,年末作所得税纳税调整,不用缴交企业所得税。

具体以税务规定为准。

(何渝文解答)

17、农改超的清偿费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公司是零售商业企业,原先租入的市场摊位因实行农改超,相关部门除退还摊位的租金外,还另外有补偿了一笔费用,对此笔费用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公司是零售商业企业,原先租入的市场摊位因实行农改超,相关部门除退还摊位的租金外,还另外有补偿了一笔费用,对此笔费用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解答:

原租入的市场摊位农改超,除退还摊位租金外,另有一笔补偿费应是补偿没有了摊位的经济损失,这部分补偿可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陈培堃解答)

18、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我司拟明年实行新准则。

想咨询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结转。

我司2003年投资某子公司时因投资额超过按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所占比例的金额故超过部分进入长期股权差额摊销,按十年摊。

目前摊余价值约120万。

请问该长期股权摊销余额应如何处理?

另根据新准则是否对超过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是按成本法核算,合并报表时才改用权益法?

如果是,那么平常对控股子公司将不进行帐务处理待有利润分配时等才进行帐务处理?

解答: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新旧衔接规定:

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股权投资,账面记录中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全额冲销,计入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计入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你司2003年投资某子公司应分清是属于同一控制下或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股权投资,再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新准则规定成本法核算的适用范围有两类,1,企业对持有子公司的投资;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超过50%以上(不含50%)的控股子公司是按成本法核算,合并报表时改用权益法反映。

(陈培堃解答)

19、关于接收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新准则下,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如何作,旧的准则对此有明确规定,但新准则取消了相关的处理规定,在实务中该如何处理呢

解答:

新会计准则虽没有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如何核算作出明确和直接的规定,但从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内容不包含捐赠资产价值的情况看,说明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会计制度将接受捐赠资产价值最终计入"资本公积"的规定。

再从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陈培堃解答)

20、长期待摊费用

您好!

请问一下,长期待摊费用在原准则和新准则中有什么变化?

解答:

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对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的会计处理,原准则要求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进行核算,并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新准则: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

列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

详见《应用指南—附录: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长期待摊费用、6601销售费用、6602管理费用科目》。

新旧准则“长期待摊费用”除科目代码变化外,最主要的变化在于新准则中该科目不再核算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将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并入本科目核算。

(梁明煅解答)

21、企业如何处理专项资金

请教:

我司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现政府机构拨一笔发展基金给我司,请问该笔资金如何入账,根据新准则有没有可以不入负债,而进入所有者权益的方法啊?

比如使用“盈余公积——发展基金”科目。

这笔钱限制为不能作为企业日常经营开支,要使用时要请示批准才能动用,但这笔钱就是不用也无需退还上级,相当于已经算是我司自己的钱,因此想尽量降低资产负债率,请指教。

谢谢。

解答:

政府下拨给企业的发展基金(资金),首先应当明确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用途:

①政府给予企业的无偿资助即政府补助;②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③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如属于第①项即政府补助,则应计入“递延收益”,以后再按相关规定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如属于第②项,则应计入“专项应付款”,视工程完工所形成的长期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部分,冲销“在建工程”等科目,需要返还的拨款结余,从“银行存款”上交;如属于第③项,必须按照所有者权益核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梁明煅解答)

22、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有重大影响,原采用权益法核算。

现法人股可上市流通,在新会计准则下,如何核算股权投资(投资人非上市公司)?

解答: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股权分置改革后,法人股可上市流通的情况下,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企业管理层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明确持有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意图(即作为“交易性投资”或作为“可供出售投资”,或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再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核算。

(陈培堃解答)

23、土地使用权

土地是属于划拨,但缴纳配套费、土地储备金;请问这两项费用是直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还是计入在建工程。

解答: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大致有“行政划拨”、“外购取得”及“投资者投入取得”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支出(如缴纳配套费、土地储备金等)应计入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即不计入在建工程。

(陈培堃解答)

24、送股的账务处理

请问:

企业原以长期股权投资列投资成本,因上市公司10股送红股3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企业取得的股票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被投资企业送红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取得的股票仅仅增加了股份,股份的增加,表明每股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减少,每股投资成本降低。

虽然所收到的股票有市价,但在股票未出售前,属于未实现的增值,根据收益实现原则,也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一项收益。

因此,股票股利不能作为一种收益加以确认;投资企业为了反映收到股票股利的情况,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以表明每股投资成本的减少。

(陈培堃解答)

25、店面转让费收入

您好!

请教一个问题:

要对租赁期未满的店面进行转让(租金已付),涉及到的业务如下:

1、已付租金,但经营期已停止,对于停止经营的租赁期租金是否仍可进行摊销,作为企业的费用?

还是不能再作为企业的经营费用,将所收取的转让费先抵减已付未摊租金的费用,差额再转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2、如果上面的处理方法错误,转让费收入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较妥当?

谢谢!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应当将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平均年限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对租赁期未满的店面进行转让,转让费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应摊销的租金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

(陈培堃解答)

26、工程会计---建造合同法

您好!

我是工程类的财务,想咨询下今年的会计准则对建造合同法的是实施有什么新的规定吗?

解答:

建造合同准则是在财政部19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没有实质性差异。

对于“追加资产的建造”原准则无规定。

新准则第六条规定;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考虑原合同价款。

(陈培堃解答)

27、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的区别

你好,这学期学习了金融企业会计,可是对清算资金往来、辖内往来、联行往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系统内上存款项等科目的区别还是不太清楚,到底它们哪些适用同城或异地,哪些适用跨系统或系统内,还是会混乱,好象它们有时候又可以通用?

谢谢解答!

解答:

“清算资金往来”科目是核算企业(银行)间业务往来的资金清算款项。

本科目应当按照资金往来单位,分别"同城票据清算"、"信用卡清算"等进行明细核算。

“辖区往来”分为“分行辖内往来”和“支行辖内往来”,分行辖内往来适用于同一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各行处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

支行辖内往来适用于县、市支行范围内各行处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

“联行往来”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各行处之间,由于办理结算、资金调拨等业务,相互代理款项收付而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存放同业”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除存放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外的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款项。

“系统内上存款项”科目,该科目反映各清算行存放在总行以及各经办行存放在清算行的清算备付金。

(陈培堃解答)

28、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科目使用

我一在外资企业的朋友让我代为咨询:

新准则下委托贷款业务应使用科目情况。

她所在的外资企业A公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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