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嘉乐等人敲诈勒索一案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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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嘉乐等人敲诈勒索一案一

朱嘉乐等人敲诈勒索一案

(一)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朱嘉乐,男,32岁(1976年11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市大兴区乐神娱乐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京开路东先锋公寓A座1门705号(户籍所在地:

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苑东9楼四门101号)。

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增坤,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刚(曾用名谢和、绰号“大刚”),男,30岁(1978年7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镇原野村农民,住该村4队18委4组。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丽君,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阳,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德臣,男,33岁(1975年7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双合农垦社区10组45号。

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6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德新(绰号“大新子”),男,31岁(1977年8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成高子镇丁家屯。

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因指使他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于2005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7月20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晓杰,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新宇,男,28岁(1980年5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民主街20-7号20委7组。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自海,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猛智(绰号“小智”),男,32岁(1975年12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通河县通河镇长安街5委6组。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齐宏,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德永,男,46岁(1962年1月2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厂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车站前街十号院11楼3门202号。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6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子栋,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环宇,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国,男,27岁(1981年5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刘家场村农民,住该村文明路8号。

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6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5年3月30日假释出狱。

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07年10月9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曲庆平,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窦晓雷(曾用名窦雷),男,28岁(1980年5月2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西沙窝村农民,住该镇西沙窝路南三条1号。

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07年8月19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于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凤珍,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树华,男,45岁(1963年8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

河北省固安县彭村乡彭村粮库。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17日被羁押,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魏东,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柯福龙,男,29岁(1979年8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康营村农民,住该村安道巷二条13号。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7月7日被羁押,同年8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纪青春(绰号“纪老虎”),男,42岁(1966年2月2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西沙窝村农民,住该村南环村路19号。

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07年6月22日被羁押,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晓东,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超(绰号“老歪”),男,33岁(1975年10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通河县向阳街2委2组14号3委2组。

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9月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8月1日被羁押,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城,男,36岁(1972年7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车站北里46楼1单元503号。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2月27日被羁押,于2008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宫兆魏(绰号“老道”),男,25岁(1983年1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六合街29-8。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2月5日被羁押,2008年1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玥,男,26岁(1982年9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市大兴区海潮宫俱乐部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丽园小区B区10号楼2单元102号,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新民街农行家属楼14单元101号1委。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建国,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乔磊磊,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遇宝勋(绰号“宝子”),男,26岁(1982年5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桦甸市),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桦甸市公吉乡公郎头村农民,住该村下联合社。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7月5日被羁押,同年8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杜凤海,男,34岁(1974年9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建国街1-2号1委2组。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23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子野,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超,男,28岁(1980年8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消东胡同123号。

2007年6月被强制戒毒六个月。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8月5日被羁押,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0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洪清潮,男,60岁(1948年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北京市洪啸峰科技发展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北里甲1楼2304号。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29日被羁押,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树奎,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侯霞,女,38岁(1970年9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

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花园路58号2幢1单元303室之1户。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8月20日被羁押,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九川,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吕志宣,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立忠,男,31岁(1977年10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市大兴区海潮宫俱乐部歌厅经理,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光荣村7委。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6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包庇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2007]243号、京一分检刑诉[2008]51号、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嘉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谢刚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朱德永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王猛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孙德新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新宇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许德臣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陈树华、杜超、王城、洪清潮、李侯霞、孙玥、宫兆魏、遇宝勋、杜凤海、刘超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窦晓雷、张国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纪青春犯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柯福龙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立忠犯包庇罪,被告人范国兴犯诈骗罪,于2008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李宏、代理检察员王燕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嘉乐及其辩护人姚增坤,被告人谢刚及其辩护人王丽君、林阳,被告人朱德永及其辩护人许子栋、郑环宇,被告人王猛智及其辩护人赵齐宏,被告人孙德新及其辩护人徐晓杰,被告人王新宇及其辩护人刘自海,被告人陈树华及其辩护人魏东,被告人窦晓雷及其辩护人刘凤珍,被告人张国及其辩护人曲庆平,被告人纪青春及其辩护人吴晓东,被告人洪清潮及其辩护人何树奎,被告人李侯霞及其辩护人王九川、吕志宣,被告人孙玥及其辩护人杨建国、乔磊磊,被告人杜凤海及其辩护人董子野,被告人许德臣、杜超、柯福龙、王城、宫兆魏、遇宝勋、赵立忠、刘超,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期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范国兴犯诈骗罪的指控,本院经审查,依法准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对被告人范国兴的起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一、被告人朱嘉乐于2001年至2007年间,分别纠集被告人谢刚、朱德永、王猛智、孙德新、王新宇、许德臣、陈树华、窦晓雷、张国、纪青春、杜超、柯福龙、王城形成了一个以朱嘉乐为首要分子、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

  以朱嘉乐为首的犯罪集团涉嫌的犯罪事实:

  1、寻衅滋事罪

  

(1)被告人朱嘉乐纠集被告人谢刚、刘东(另案处理)、王城等人于2001年11月21日21时许,在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业大街圣泽洲饭店,非法介入王刚、张宝树等人与该饭店的纠纷,双方因言语不和,朱嘉乐遂指使谢刚、王城等十余人分别持棍棒、砍刀等凶器对王刚、张宝树等人进行殴打。

  

(2)2001年2、3月间,被告人洪清潮、李侯霞与被告人陈树华欲夺回北京大兴华房地产集团管理权。

后陈树华通过被告人朱嘉乐纠集被告人谢刚、王猛智、柯福龙、杜超等二十余人,经预谋后,于2001年3月8日8时许,强行闯入位于本市大兴区黄村镇的北京大兴华房地产集团办公地点,将该公司保安员闫南南殴打致轻伤,将尹胜杰、张福生、张志华、李清方殴打致轻微伤,并砸毁该公司物品,价值人民币13000余元。

  2、敲诈勒索罪

  

(1)2003年9月间,被告人谢刚以为“手下兄弟”安排工作为名,在王景山承包经营的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西沙窝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勒索王景山人民币4万元。

  

(2)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朱嘉乐伙同被告人朱德永,指使被告人谢刚、王新宇、许德臣等人以索要工资为名,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勒索王景山人民币2万元。

  (3)2005年5月间,被告人朱嘉乐及王新宇等人在本市大兴区夜酷酒吧因琐事殴打其他客人,并将酒吧装饰地砖砸坏,扰乱酒吧正常经营。

后于2006年8、9月间,以装修“乐神”歌厅为名义,向该酒吧经营者吴刚勒索人民币10万元。

  (4)2007年2月23日,被告人朱德永得知孙伟光获得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魏庄村树木砍伐权后,纠集被告人窦晓雷、张国等人以不与孙争抢砍伐权为由,勒索孙伟光人民币6000元。

  3、聚众斗殴罪

  

(1)2007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谢刚纠集被告人王新宇、许德臣驾车窜至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村西魏永路一“赌局”内,为争夺利益,与在此设赌的“小超”、王志强(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矛盾并互殴,被告人孙德新闻讯后纠集他人携带枪支赶到现场,谢刚、许德臣从孙德新等人手中拿过枪支向对方射击。

  

(2)2003年12月22日,被告人孙德新、谢刚等十余人在刘东(另案处理)纠集下,为争夺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高庄村树木砍伐权,与“大水”等人(另案处理)纠集的数十人在大兴区青云店镇高庄村互殴,并砸毁村委会物品。

  4、强迫交易罪

  

(1)2003年1月间,被告人朱嘉乐伙同陈远忠(另案处理)为低价获取本市大兴区礼贤镇平地村树木砍伐权,纠集数十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扰乱交易现场秩序,以26万元的价格获得树木砍伐权,后又将该砍伐权转卖获利。

  

(2)2003年1月间,被告人朱嘉乐为低价获取本市大兴区礼贤镇荆家务村树木砍伐权,指使该村村民为其竞买,并纠集数十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扰乱交易现场秩序,以20余万元的价格获得树木砍伐权,后又将该砍伐权转卖获利。

  (3)2006年3月间,被告人朱德永为低价获取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李家巷村1202株树木砍伐权,伙同被告人许德臣、窦晓雷纠集数十人,指使该村村民为其竞买,并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扰乱交易现场秩序,以31万元的价格获得树木砍伐权,后又将该砍伐权转卖获利。

  (4)2006年3月间,被告人朱德永、纪青春为低价获取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王场村389株树木砍伐权,指使该村村民为其竞买,并纠集十余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扰乱交易现场秩序,以13万元的价格获得树木砍伐权,后又将该砍伐权转卖获利。

  (5)2006年3月间,被告人朱德永、纪青春为低价获取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西研垡村树木砍伐权,纠集数十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扰乱交易现场秩序,以8万余元的价格获得树木砍伐权,后又将该砍伐权转卖获利。

  (6)2007年1月间,被告人朱德永、纪青春为低价获取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半壁店村树木砍伐权,伙同被告人窦晓雷、张国纠集十余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扰乱交易现场秩序,以6万元价格获得树木砍伐权,后又将该砍伐权转卖获利。

  (7)2005年2月、2007年3月间,被告人朱德永为低价获取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孙场村树木砍伐权,分别伙同被告人窦晓雷、张国先后纠集10余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扰乱交易现场秩序,低价获得树木砍伐权,后又将该砍伐权转卖获利。

  二、其他犯罪事实

  1、寻衅滋事罪、包庇罪

  2007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玥伙同被告人宫兆魏、金拓(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大兴区吉星德亿夜市门前欲搭乘杨书旺驾驶的汽车,遭到拒绝后,孙、宫等人对杨书旺进行殴打,并用铁棍击打杨的头部,致杨书旺轻微伤;踹损杨书旺的夏利牌轿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赵立忠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调查过程中,受孙玥指使,编造虚假作案人身份,掩盖孙玥等人罪行。

  2、寻衅滋事罪

  

(1)2007年3月10日晚,被告人遇宝勋在本市大兴区夜酷酒吧,无故向高磊(另案处理)寻衅并与高磊等人发生殴斗,其间,遇宝勋被高磊持刀扎伤,被告人宫兆魏见状用刀将高磊扎伤。

  

(2)2004年8月23日20时许,高书华(已判刑)等人在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南顿垡村开设的赌场被抢劫后,被告人王猛智伙同常晓晨、姚奇(均已判刑)等人持猎枪、棍棒追赶抢劫赌场的人,误将正在执行公务的丰台公安分局民警付振岭及高伟等人拦截,并劫持至南顿垡村赌场内进行殴打。

经鉴定,付振岭、高伟、张洪波为轻伤,于本东、王彬、刘新生、孙俊山为轻微伤。

  (3)2004年7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杜凤海伙同被告人刘超等数十人持砍刀、木棍等物,窜至大兴区黄村镇永华市场内无故滋事,打伤市场保安员贾克建、砸毁市场办公室门窗玻璃及市场工作人员刘庆山的吉利轿车。

经鉴定,贾克建被打致轻伤,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000余元。

  3、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0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猛智将自制转轮手枪、唧筒式猎枪各一支藏匿于其暂住的本市大兴区新居里14-1-201房间衣柜内,后被起获。

经鉴定上述枪支均具有杀伤力。

  4、故意伤害罪

  2006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窦晓雷、张国以给刘庆福(已判刑)要账为名纠集李胜春、岳占海、“成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持镐把、消防斧等凶器在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李家场村村口对陈玉彬等人进行殴打。

经鉴定,李文兵、陈会生、陈继彬为轻伤,陈玉彬为轻微伤,李文兵驾驶的面包车被砸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650元。

  5、敲诈勒索罪

  

(1)2006年12月间,被告人王猛智在关永兴开设的万兴棋牌室,以让关永兴补偿其输钱的损失为由,向关永兴索要钱财,关被迫给其人民币3000元。

  

(2)2006年1月,被告人柯福龙以帮助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办养鸭厂的王春等人“维护安全”为由,先后两次共向王春等人勒索人民币5000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结论、书证、工作说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嘉乐伙同谢刚、朱德永、王猛智、孙德新、王新宇、许德臣、陈树华等人并纠集被告人窦晓雷、张国、纪青春、杜超、柯福龙、王城等人组成犯罪集团,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

被告人朱嘉乐是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刚、朱德永、王猛智、孙德新、王新宇、许德臣、陈树华是该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各自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窦晓雷、张国、纪青春、杜超、柯福龙、王城分别参与了该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

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洪清潮、李侯霞、孙玥、宫兆魏、遇宝勋、赵立忠、杜凤海、刘超等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包庇罪。

被告人朱嘉乐、许德臣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国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故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嘉乐在法庭审理中辩称:

除圣泽州滋事案外,指控的其他犯罪都不成立;他从事的是正常交易行为,强迫交易罪的指控不成立;他没有组织犯罪集团,也没有指使他人进行犯罪活动。

  被告人朱嘉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朱嘉乐等23人不构成犯罪集团,朱嘉乐更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应承担责任;朱嘉乐只应对参与的寻衅滋事罪负责,且因对方过错在先,朱嘉乐认罪、积极赔偿,请求对朱嘉乐从轻处罚;朱嘉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谢刚在法庭审理中辩称:

他没有敲诈王景山,也没有实施聚众斗殴行为。

  被告人谢刚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指控谢刚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证据不足;指控谢刚为寻衅滋事罪的主犯与事实不符,其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德永在法庭审理中辩称:

他没有纠集人进行强迫交易;他是去找王景山要工资,不构成敲诈勒索;孙伟光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朱德永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朱德永系以朱嘉乐为首的犯罪集团成员,指控为犯罪集团主犯无依据;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该罪;不具备强迫交易的主体资格,没有强迫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王猛智在法庭审理中辩称:

其在南顿垡村赌场打警察一案中没有持枪,起诉书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王猛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集团不存在,没有主犯;在大兴华房地产集团滋事中系从犯;王猛智确实将民警及高伟等人拦截至赌场,但王猛智未对上述人员进行殴打;起诉书指控王猛智非法持有的枪支系王猛智自制没有事实依据;指控王猛智敲诈关永兴证据不充分;王猛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德新在法庭审理中辩称: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集团存在;参与狼各庄赌局斗殴没有预谋、没纠集他人、没带枪;被动参加高庄村斗殴,不是主犯。

  被告人孙德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狼各庄斗殴案,孙德新主观上没有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指控不成立;高庄村斗殴案没有冲击村委会的行为;孙德新没有参加犯罪集团,更不是主犯,指控不成立。

  被告人王新宇在法庭审理中辩称:

他不是犯罪集团的主犯;指控他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王新宇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在敲诈勒索王景山案中,王新宇作用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在敲诈勒索吴刚案中,不构成犯罪;在狼各庄赌局斗殴案中,没有任何行为,不应承担刑事处罚;王新宇没有指挥、领导,没有手下,不应认定为犯罪集团主犯。

  被告人许德臣在法庭审理中辩称:

他没有实施敲诈王景山的行为;在狼各庄赌局斗殴案中是受害者,不构成犯罪;不是犯罪集团的主犯。

  被告人陈树华在法庭审理中辩称:

他不是犯罪集团的主犯。

  被告人陈树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指控陈树华为犯罪集团的主犯,证据不足,其不是犯罪集团成员;在大兴华房地产集团滋事案中,没有打砸和指挥,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窦晓雷在法庭审理中辩称:

他不是犯罪集团成员;没有实施敲诈孙伟光的行为。

  被告人窦晓雷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窦晓雷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指控窦晓雷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没有证据证明窦晓雷实施了故意伤害陈某等人的行为,窦晓雷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另,窦晓雷的亲属又给付被害人一方8000余元,被害人李文兵等人要求对窦晓雷从轻处罚;窦晓雷与朱嘉乐无往来,不是犯罪集团成员,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应宣告窦晓雷无罪。

  被告人张国在法庭审理中辩称:

其去帮助刘庆福解决债务纠纷,没有打电话叫人,也没有动手打人;指控犯强迫交易罪只是竞标买树;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与朱嘉乐无任何关系,不是犯罪集团成员。

  被告人张国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指控张国犯强迫交易罪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张国不是交易方,没有强迫交易的主观故意,林木砍伐权不是商品,不能作为侵害客体;指控张国犯敲诈勒索罪不成立,张国去过现场但无言行,收喜钱是一种习惯;指控张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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