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曲棍球协会竞赛纪律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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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曲棍球协会竞赛纪律条例

中国曲棍球协会竞赛纪律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曲棍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曲棍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运动员、官员、比赛官员、观众、曲棍球从业人员、赛区委员会、中国曲棍球协会的合法权益,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促进曲棍球比赛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使曲棍球比赛更具观赏性,依据《国际曲联竞赛规程》、《中国曲棍球协会章程》、《中国曲棍球协会管理条例》,针对违反中国曲棍球协会竞赛纪律规定的行为,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原则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由中国曲棍球协会及时做出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中国曲棍球协会主办的各级各类比赛,各地方协会主办的比赛可参照执行。

中国曲棍球协会依据本规定对参赛运动队所有人员、竞赛组织人员、技术官员和承办单位等违反竞赛纪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工作程序

中国曲棍球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负责处罚工作。

处罚决定由中国曲棍球协会发布。

竞赛裁判委员会在接到竞赛组委会仲裁委员会书面报告后,依据有关规定,在经过“调查、认定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应在48小时内做出处罚决定(重大事件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的例外)。

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得到有关方面书面报告的事件,在核实情况后,有权参照本规定做出必要的追加处罚的决定。

第五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与赔偿;

四、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赛区相应奖项评选资格;

五、停止参加比赛若干场或取消参赛资格;

六、取消注册资格;

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各类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六条裁判员依据《曲棍球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

声像等信息资料可作为调查违纪、违规事件和进行处罚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球迷在比赛场内外发生的违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赛区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触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运动员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八条运动员参与或组织赌球活动并打假球或“默契球”的,除了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外,还将取消该运动员注册资格1-5年。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运动员在赛区与球迷发生言语冲突或做出不文明的手势或肢体动作引发事端(造成观众秩序混乱、叫骂、投掷杂物等),对比赛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处以:

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替补席就座和去本队运动员休息室;下同)、追加停赛1-5场、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2-5千元。

第十条运动员在赛区与球迷发生言语冲突或做出不文明的手势或肢体动作引发事端,并升级为双方的肢体冲突(也包括由此引起的双方球迷间的冲突),对比赛造成重大影响者,视情节,处以:

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追加停赛5-10场或取消比赛参赛资格1-3年,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5千-1万元。

第十一条运动员在赛区发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并取消全国比赛参赛资格1-3年,情节严重者终身禁赛。

第十二条运动员与对方运动员或教练员及运动队工作人员有侮辱性、挑逗性、恐吓及威胁性语言的,或向对方吐口水,或做不文明手势和动作等侮辱性、攻击性行为的,视情节,处以:

通报批评、追加停赛1—5场、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1-3千元;情节严重者,可追加停赛6-10场直至取消该运动员1年全国比赛参赛资格、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3-5千元。

同一队两名以上运动员出现上述情况的,可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凡不以比赛为目的,违反体育职业道德,故意推搡或拉倒对方,或用球棍砍,绊,击打对方运动员,或将球故意打起造成人身伤害等的伤人行为,不管临场裁判员是否对此进行了判罚,中国曲协经调查认定属恶意行为仍然可给予追加处罚:

通报批评、停赛3-10场、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3千-1万元;情节严重致人受伤者,追加停赛10-15场或取消1-3年全国比赛参赛资格、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2-3万元。

第十四条凡持械(球棍、球、护具等)打架、斗殴者,不论是否造成伤害,给予停赛3-5年处罚,情节严重者,终身禁赛。

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无论任何理由,凡故意对比赛管理人员、技术代表、裁判员、技术官员、新闻监督等官员和工作人员有侮辱性言行或无理举止,无论在场上或场下,视情节,处以:

通报批评、追加停赛1-3场、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2-5千元;有顶撞、推搡、击打、踢、踩等故意伤人行为,处以:

通报批评、停赛5-15场、取消1-4年比赛资格、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3千-1万元。

第十六条不论何种原因,球队席上的替补球员在未经裁判员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进入场内,否则,除裁判员有权按照规则做出必要的判罚外,还将视情节对违反规定进入场地的替补球员做出追加处罚:

通报批评、停赛1-3场、对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1-3千元。

第十七条比赛期间,出现一队运动员怂恿、煽动观众向场内投掷杂物或其他严重扰乱赛场秩序的行为,或出现一队运动员向观众席上投掷杂物、做下流手势或辱骂观众或冲上观众席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当事运动员以下处罚:

通报批评、停赛5-10场、对违规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1万元。

第十八条当出现第十七条的情形并且运动员与观众发生肢体接触或冲突或使用物品对观众进行攻击的,将给予当事运动员以下处罚:

通报批评、停赛1-3年、对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3-5万元。

凡伤及人身安全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比赛期间,运动员因发泄不满、脚踢、拳击、用球棍等毁坏比赛场馆内的设施、器材等物品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

通报批评、停赛2场;损坏赛场比赛器材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还将处以:

通报批评、追加停赛3-5场、对运动员所在运动队罚款3-5千元。

第二十条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和主办单位进行的兴奋剂检查中,凡检测结果为阳性者,将严格按照《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进行处罚,并处以:

通报批评、停赛1-3年以上或终身禁赛,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员或单位处以:

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的处罚。

如果一支球队在同一次检测中当中出现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查中检测结果为阳性,将取消该球队当年所有比赛资格、所有比赛成绩。

第二十一条出现运动员违纪事件,除给予运动员本人处罚外,还将给予领队、队长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比赛期间,运动员出现了本规定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竞赛裁判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中国曲协审批。

第三章领队、教练员等运动队工作人员违纪、违规

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领队、教练员等运动队工作人员参与或组织赌球并指使或授意球队打假球或“默契球”,取消当事人参赛资格1-3年、对该当事人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1-5万元。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领队、教练员等运动队工作人员与裁判员、技术代表等比赛工作人员发生非工作接触,意图谋求不当利益,对有此行为者,处以:

通报批评、取消参赛资格1-3年、对该当事人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1-5万元.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领队、教练员等运动队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参加组委会组织的会议,处以:

警告、对该当事人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2千元;累犯者,处以停赛3-5场,罚款5千元。

第二十六条领队、教练员等运动队工作人员发表不恰当言论,给比赛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处以:

通报批评,停赛5场,对该当事人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5千元;累犯者,处以通报批评、停赛1年,对该当事人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1万元。

第二十七条在赛区,领队、教练员等运动队工作人员公然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问责、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将处以:

通报批评、停赛2-5场、对该当事人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2-5千元。

情节严重者,处以停赛1-3年,罚款2万元。

第二十八条比赛期间,不论何种原因,球队席上的教练组成员或运动队有关工作人员在未经裁判员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进入场内,否则,除裁判员有权按照规则做出必要的判罚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通报批评、停赛1-3场、对违规人员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1-3千元。

第二十九条比赛期间,领队对替补席管理不力,未能切实履行领队职责,处以:

警告、停赛1-3场,对该当事人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2千元。

第三十条领队、教练员等运动队工作人员对对方有侮辱性、挑逗性、恐吓及威胁性语言的,或向对方吐口水,或做不文明手势和动作等侮辱性、攻击性行为的,视情节,处以:

通报批评、追加停赛1—5场、对当事人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1-3千元;情节严重者,可追加停赛6-10场直至取消当事人1年全国比赛参赛资格、对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3千-1万元。

同一队两人以上出现上述情况的,可加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在比赛中队员出现语言或身体冲突,领队、教练员未予积极制止或制止不力,该队的领队、教练员将被处以:

通报批评、停赛1-3场、对该当事人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3千-1万元。

第三十二条在比赛中队员出现语言或身体冲突,领队、教练员未予积极制止或制止不力,反而予以支持或参与其中,该队的领队、教练员被处以:

通报批评、停赛1-3年、对该当事人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2万元。

第三十三条比赛中断后,领队、教练员或运动队有关工作人员因不满裁判员的判罚或其它各种理由,以其行动阻碍比赛重新开始,除按照规则判罚外,还要对有关人员处以:

通报批评、停赛3-5场、对该当事人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1万元;经裁判员提醒无效,确认为罢赛的,按第七十九条处理。

第三十四条比赛期间,领队、教练员或运动队有关工作人员凡故意对裁判员、技术官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指责,或有侮辱性言行或无礼举止,视情节,处以:

通报批评、停赛2-5场、对该当事人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2千-1万元;有顶、推、击打、踢、踩等故意伤人行为,视情节,处以:

通报批评、停赛10-15场或取消比赛资格1-3年,对该当事人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2万元。

第三十五条在比赛中,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出现打骂运动员等恶劣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停赛1-3场,罚款3000元。

情节严重者,停赛5场,罚款5000元。

第三十六条比赛期间,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出现了本规定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竞赛裁判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中国曲协审批。

第四章技术官员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三十七条技术官员包括技术代表、裁判长、裁判员、记录台工作人员等。

第三十八条技术官员参与赌球或参与球队打假球或“默契球”活动者,视情节给予处罚并终身禁止从事曲棍球工作,包括国际比赛。

第三十九条技术官员参与或勾结地下赌场或裁判员、运动队、运动员共谋赌球活动者,视情节给予处罚并终身禁止从事曲棍球工作,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技术官员在赛区不能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出现严重技术错误,或赛场秩序出现问题后处理不力、控制失当的,处以警告、取消1年工作资格。

第四十一条技术官员未按规定请销假者,处以警告、取消半年工作资格。

第四十二条技术官员在赛区严禁与运动队或有关人员进行非工作接触,违反规定者,处以警告、取消半年工作资格。

第四十三条技术官员对参赛队成员和观众有不文明举止、有侮辱性、指责性语言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警告、取消半年工作资格。

第四十四条比赛期间,技术官员出现了本规定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造成了不良后果的,中国曲协竞赛裁判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中国曲协审批。

第五章运动队、赛区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

第四十五条凡有迹象表明比赛中一方或双方消极比赛,经调查审议认定为消极比赛的,对消极比赛的运动队给予通报批评、对该运动队或所在单位罚款2万元;情节恶劣者取消比赛名次;给予指使参与消极比赛的运动队相关人员停赛10场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有确凿的假球证据,比赛结果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引起观众和社会舆论强烈不满的,经调查审议被认定为打假球的,对参与打假球的运动队罚款5万元、取消本场比赛成绩和本次比赛名次,并给予运动队强制退赛的处理,给予指使或参与打假球的运动队相关人员停止参加比赛工作两年的处罚,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以其他理由进行纠缠、不听劝阻造成比赛延误,在临场裁判员或技术代表通知该队教练员进入比赛后仍继续延误比赛5分钟以上的,一律按罢赛处理,同时对运动队所在单位罚款5万元,并强制该运动队退出本次比赛。

第四十八条因运动队自身原因,擅自决定中途放弃继续参加比赛的,将取消该运动队参加本年度全国锦标赛参赛资格,并停止下一年度上半年参加全国比赛资格,同时追究其因此而对比赛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各承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场地器材准备工作,未达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立即纠正,对情节特别严重并拒不改正的,将取消优秀赛区奖项评选资格,并罚款5千元。

第五十条观众席出现局部秩序混乱,观众较长时间辱骂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而赛区和承办单位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将给予赛区竞赛承办单位警告、通报批评并责成加强整改工作。

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该赛区竞赛承办单位严重警告、通报批评,罚款1万元。

第五十一条出现个别观众向比赛场地投掷杂物(如矿泉水瓶、水果、水杯、打火机等,下同),将给予该赛区竞赛承办单位警告、通报批评,罚款5千-1万元。

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该赛区竞赛承办单位严重警告、通报批评,罚款2万元并取消该赛区优秀赛区评选资格。

第五十二条比赛中或赛后,观众秩序失控、安保措施不力,观众在体育馆内、外或客队、裁判员下榻酒店,围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比赛工作人员致使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将视情节给予赛区通报批评、罚款2万元;情节严重者,主办单位将有权取消竞赛承办单位承办资格。

第五十三条因承办单位责任造成交通、食宿、疾病预防等方面出现问题,造成运动队无法按竞赛日程比赛的,给予承办单位通报批评、罚款1-5万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队之前的成绩,均被判为0:

3负,如原比赛对方胜并且净胜球超过3个,按原比分计算。

第五十五条比赛期间,承办单位出现了本规定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的,中国曲协竞赛裁判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中国曲协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国曲棍球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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