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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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条文说明

《昆明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条文说明

序号

条文内容

设立目的

上位法依据及参考来源

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预拌砂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立法目的及宏观意义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

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管理办法,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和使用。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和物、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GB/T25181-2010《预拌砂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预拌砂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管综合执法、国土资源、规划、工商、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应用发展专项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环保、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地建设发展需求,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应用实施方案,制定全市年度发展应用计划,并负责指导县区组织实施。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实施方案制定辖区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工作。

第六条本市支持预拌砂浆产业的发展,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砂浆。

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产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钢渣等掺合料和符合标准的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鼓励使用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维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从国家政府性基金中给予资助或者贴息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七、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13、14、15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的信息化和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资金、集料资源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推动有关市场主体加大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的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企业给予相关税收优惠。

鼓励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建筑废弃物等固体废弃物;经依法认定利用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所得税优惠。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站点设立应当符合土地、规划、环境保护、水保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辖区相关的审批手续。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环保、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要求,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依法报请批准后实施。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制定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昆明市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

(三)明确“禁现”工作的主要内容

1、市住建局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对预拌砂浆的企业进行专项的扶持和引导。

根据需求分析,分步骤。

分区域,结合产能发展趋势制定产能布局,在发展初期做到相对科学的产能规划。

在主城东西南北四个片区及呈贡新区的推广主阵地上发掘有实力的示范企业,作为预拌砂浆发展初期的主力军。

第八条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搬迁以及设立生产站点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并将经备案的企业名录报送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具体负责实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审批文件后,应当于15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备案。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含分设站点,下同)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采取措施,实行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达到国家、省、市的规定要求。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管理的规定,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等排放符合有关标准。

《云南省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实施方案》

昆明市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

6、预拌砂浆加工场站的建设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规划,国土。

环保等方面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噪音和水体的污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进入我市提供预拌砂浆产品信息实行备案管理,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的预拌砂浆检验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信息经备案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审批文件后,应当于15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备案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含分设站点,下同)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采取措施,实行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的证书并持证上岗。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四、典型示范,宣传推广

  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预拌砂浆示范工程、召开示范施工项目现场会、组织施工技能培训等方式,以点带面,加快推进预拌砂浆应用。

发展预拌砂浆物流配送系统,鼓励社会资本建立第三方物流企业。

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材料和制品等试验工作的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科研单位与大专院校的对外服务的工程试验室以及为工程质量检验提供数据的试验室,均应执行本规定。

《云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建筑施工企业材料类试验室管理规定》

附件: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试验室标准和试验范围

(一)试验室负责人为具有三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的工程师或者高级工程师;有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试验人员3人以上,且取得检测人员上岗证。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鼓励干混砂浆企业的砂浆采用散装发放。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部门等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本行业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以及合同要求,设计预拌砂浆配合比。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应当定期验证或者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

GB/T25181-2010《预拌砂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7、18条

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八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应当定期验证或者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预拌砂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检验结果应当存档备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预拌砂浆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和施工设备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

  第十五条外埠砂浆企业在本市设点销售预拌砂浆的,应当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产品信息。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3条

第二十三条 从事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如实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产品应当达到行业产品技术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会同签订情况等有关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3条

第二十三条 从事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如实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预拌砂浆的造价预算依据,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招标人应当使用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参照预算定额,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昆明市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

(三)明确“禁现”工作的主要内容

9、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预拌砂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并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八、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从事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如实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应当作为评比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优质工程、绿色建筑的考核指标。

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度创新。

第二十条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通行证,应当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开具证明,由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通行证。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八、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昆明市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

(三)明确“禁现”工作的主要内容

10、预拌砂浆运输车辆为工程特种车辆,应当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供预拌砂浆企业拥有的专用运输车辆清单及需求证明。

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及专业配套车辆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或路段的,应当由预拌砂浆企业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申报企业核实工程建设情况后,统一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第二十一条自2016年10月1日起,昆明市三环以内及呈贡区新开工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三环外城市建成区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含国有投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自2017年10月1日起,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内新开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自2018年10月1日全市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新开工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预拌砂浆,逐渐实现禁止现象搅拌,具体分布实施方案由县(市、区)自行制定。

装修工程及家庭装修点过程中宜使用干混砂浆。

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25立方米以下的。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第九条州(市)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分期分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100立方米以下的。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昆明市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

(四)客观务实,确定禁限区域和推进时限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的建筑节能和环保专篇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未注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通过;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并按照要求进行施工;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理,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汇报;

(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应用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六、严格管理,强化监督

  各“禁现”城市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管。

  

(一)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

  

(二)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当参照政府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三)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

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整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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