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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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通知)
开消委字【2014】5号
关于印发《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面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子(分)公司、多经事业部、兴隆公司、国和汽车公司、开滦总医院、能源学院: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面临时焊割作业管理暂行规定》于2002年下发执行至今已十余年,为公司地面临时焊割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有些内容已不适应。
为加强公司地面动火作业管理,确保消防安全,现将修改后的《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面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以规范地面动火作业行为,保障安全。
附件: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面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4年7月29日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面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地面动火作业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地面动火作业,但地面固定动火区作业、固定用火作业,以及煤矿井下作业除外。
三、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四、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即一级动火作业审批、二级动火作业备案。
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作业:
(一)禁火区域内;
(二)油罐、油箱、油槽车以及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三)受压设备;
(四)5米以上(含5米)的高处动火作业;
(五)受限空间空气不能自然流通的动火作业;
(六)公众聚集、人员密集、公共娱乐、地下室等场所;
(七)现场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八)根据本单位掌握有较大危险的场所。
六、一级动火作业审批方法:
动火作业单位规范填写《地面一级动火作业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报请本公司(厂)级技管部门、安管部门、公司(厂)级分管负责人等审批签字后,经调度室备案,到辖区开滦消防部门办理《地面一级动火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辖区开滦消防部门专职防火员到达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确认后签发《作业证》,动火作业方可进行。
区域内未设开滦消防部门的由公司(厂)安管部门负责,指定专人管理《作业证》,办理相关手续。
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动火作业:
(一)非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可转移至安全地点进行动火作业的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小型容器和小型受压设备;
(三)5米以下高处动火作业。
八、二级动火作业备案方法:
动火作业单位规范填写《地面二级动火作业备案单》(以下简称《备案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报本公司(厂)级技管部门、安管部门、调度室备案。
九、办理《作业证》和《备案单》应规定时限,当班有效,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为禁火区域。
进行动火作业时,按照井下作业规程执行。
十一、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以及受压设备焊接等行业法规、规范要求,相关单位进行动火作业时,按照行业法规、规范要求执行。
十二、为规范地面动火作业,加强动火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凡属一级动火作业未办理《作业证》,二级动火作业未办理《备案单》的一律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二)在动火作业地点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其配置取决于现场易燃物品的性质和数量,可以是水池、沙箱、灭火毯、消火栓、灭火器等;
(三)动火作业时必须持相关证件上岗,其它人员一律不得动火作业;
(四)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设备、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待全部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地点周围15米范围内不准堆放可燃、易燃等物品,如达不到规定距离要求,必须采取清除、封盖等安全措施;
(六)高处动火作业时,必须将下方可燃、易燃等物品清理干净,并根据风力、风向加大保护距离;
(七)5级风以上(含5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八)对楼层或相连建筑动火作业时,应检查是否有孔洞和裂缝,如不能阻止火星落入下层或相连建筑时,必须对下层或相连建筑的可燃、易燃等物品清理干净后,方可动火作业;
(九)对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必须先行采取置换、冲洗等安全措施,经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动火作业;
(十)对沾有油脂的物件和现场油污较多的部位动火作业时,必须先行对物件的油脂和现场的油污进行洗刷,清理干净后,方可动火作业;
(十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严禁动火作业;
(十二)氧气、乙炔气瓶与明火应保持10米以上的安全间距,氧气瓶与乙炔气瓶至少保持5米的安全距离。
夏季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应有防晒措施,严禁在阳光下暴晒,氧气瓶严禁与油脂接触;
(十三)动火人员不清楚作业现场情况,不了解动火物件的性质、结构时,不准动火作业;
(十四)动火作业时必须落实安全措施,现场操作人、监护人、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且现场操作人、监护人同时在作业现场时,方可动火作业;
(十五)动火作业完毕,现场负责人、操作人、监护人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十三、动火作业各岗位职责
(一)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
1、负责办理《审批单》、《作业证》、《备案单》,是动火作业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
2、全面了解和掌握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动火作业操作人
1、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逐项确认和落实安全措施;
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随身携带《上岗证》和《作业证》等相关证件。
(三)动火作业监护人
1、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2、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四)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总责;
2、参与制定和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3、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五)动火作业审批人
1、根据岗位要求审查动火作业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审批单》、《作业证》所填内容是否规范,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六)动火作业备案经手人
1、接收动火作业单位《备案单》;
2、查看《备案单》填写是否规范。
十四、对违反规定进行动火作业或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五、以上开滦消防部门为开滦区域设置的专职消防队或防火组。
十六、进入开滦区域内的所有单位进行动火作业时,须按照本规定执行。
十七、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保卫部。
十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面临时焊割作业管理暂行规定》(总公字【2002】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地面一级动火作业审批单
2.地面一级动火作业证
3.地面二级动火作业备案单
4.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面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
附件一:
地面一级动火作业审批单
动火单位
动火内容
动火地点
计划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操作人
监护人
现场负责人
安全措施
基本安全措施:
1、必须经专职防火员现场安全确认签字后,方可动火作业;2、至少配备2具4千克及以上与动火作业相匹配的灭火器;3、没有操作证或未持证上岗,不得动火作业;4、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将可燃易燃易爆物品清理干净;5、现场情况不清、物件不明时,不得动火作业;6、动火作业完毕,确认安全后,离开现场。
补充安全措施: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公章)
审批人
(经手人)
签字
技管部门
安管部门
分管负责人
调度室备案
此申请单一式四份,技管部门、安管部门、调度室和现场负责人各持一份。
附件二:
地面一级动火作业证
第号
动火单位
动火内容
动火地点
计划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操作人
监护人
现场负责人
安全措施
基本安全措施:
1、必须经专职防火员现场安全确认签字后,方可动火作业;2、至少配备2具4千克及以上与动火作业相匹配的灭火器;3、没有操作证或未持证上岗,不得动火作业;4、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将可燃易燃易爆物品清理干净;5、现场情况不清、物件不明时,不得动火作业;6、动火作业完毕,确认安全后,离开现场。
补充安全措施:
允许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消防部门审批人
年月日
此作业证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附件三:
地面二级动火作业备案单
第号
动火单位
动火内容
动火地点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操作人
监护人
现场负责人
安全措施
基本安全措施:
1、至少配备2具4千克及以上与动火作业相匹配的灭火器;2、没有操作证或未持证上岗,不得动火作业;3、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将可燃易燃易爆物品清理干净;4、现场情况不清、物件不明时,不得动火作业;5、动火作业完毕,确认安全后,离开现场。
补充安全措施: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公章)
经手人
签字
技管部门
安管部门
调度室
此备案表一式四份,技管部门、安管部门、调度室和现场负责人各持一份,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附件四: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面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条文说明
一、为了加强地面动火作业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定的目的。
本规定是在2002年《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面临时焊割作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订期间查阅了多种相关资料,征求多方意见和建议,使其具可行性和操作性,更符合开滦的实际情况。
由2002年版的“临时焊割作业”修订为“动火作业”,拓展了作业范围,旨在进一步规范动火作业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
二、本规定适用于地面动火作业,但地面固定动火区作业、固定用火作业,以及煤矿井下作业除外。
本条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
开滦集团公司从事煤炭生产,可大致分为地面和井下两个作业环境。
在地面,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固定动火区和固定用火作业一般都是达到防火要求的部位;在井下,作业环境特殊,有《煤矿安全规程》等专门规定,有关动火作业可按照专项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就地面动火作业进行规定和要求。
三、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本条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含义及主要作业内容。
四、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即一级动火作业审批、二级动火作业备案。
本条规定了动火作业分级管理模式。
根据开滦动火作业多年管理经验,一级动火作业要严格审批,严格把关;二级动火作业由备案单位负责。
这样既有操作性,还有利于安全,有利于生产。
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作业:
本条规定了一级动火作业的涵盖范围
(一)禁火区域内;
(二)油罐、油箱、油槽车以及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三)受压设备;
受压设备是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对此类设备动火过程中设备的压力会逐渐增大,可能造成物理爆炸,有些受压设备本身是可燃能爆的。
(四)5米以上(含5米)的高处动火作业;
根据GB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四段:
2至5米、5米以上至15米、15米以上至30米及30米以上。
开滦集团地面动火作业最为频繁的部位是洗煤厂,且有一大部分的动火作业均在2米以上和5米以下的高度。
为此,我们本着规范、高效并重的原则,经多方讨论和验证,最终确定一级高处动火作业的高度为5米及以上,更符合开滦的实际情况。
(五)受限空间空气不能自然流通的动火作业;
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是受限空间。
受限空间作业涉及的领域广、行业多,作业环境复杂,危险有害因素多,容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在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动焊作业时,要提前检测受限空间中的气体环境,预测在受限空间里的动火可能产生的危害。
受限空间包括工厂的炉、罐、仓、池、槽车、管道、烟道等和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
(六)公众聚集、人员密集、公共娱乐、地下室等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安部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七)现场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八)根据本单位掌握有较大危险的场所。
开滦经济发展产业多元化,涉及面较广,动火作业范围和种类较多,情况复杂。
本规定所列一级动火作业范围不可能全部涵盖,各二级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较大危险场所,列入一级动火作业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六、一级动火作业审批方法:
动火作业单位规范填写《地面一级动火作业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报请本公司(厂)级技管部门、安管部门、公司(厂)级分管负责人等审批签字后,经调度室备案,到辖区开滦消防部门办理《地面一级动火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辖区开滦消防部门专职防火员到达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确认后签发《作业证》,动火作业方可进行。
区域内未设开滦消防部门的由公司(厂)安管部门负责,指定专人管理《作业证》,办理相关手续。
本条规定了一级动火作业操作流程。
本条和2002版《暂行规定》比较,增加了“辖区开滦消防部门专职防火员到达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确认后签发《作业证》,动火作业方可进行”的内容。
这是充分考虑了把开滦“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理念融入进来,规范审批人员工作行为,增强责任意识。
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动火作业:
本条规定了二级动火作业的涵盖范围。
(一)非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本条款实际说明,进入开滦区域内的地面动火作业,除固定动火区和固定用火作业外,全部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只是一级和二级的区分。
(二)可转移至安全地点进行动火作业的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小型容器和小型受压设备;
本条款设置了两个前提,一是小型容器和小型受压设备;二是必须是转移至安全地点。
(三)5米以下高处动火作业。
本条款较之2002版《暂行规定》进一步量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八、二级动火作业备案方法:
动火作业单位规范填写《地面二级动火作业备案单》(以下简称《备案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报本公司(厂)级技管部门、安管部门、调度室备案。
本条规定了二级动火作业操作流程。
九、办理《作业证》和《备案单》应规定时限,当班有效,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本条规定了《作业证》和《备案单》的时效性,以及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为禁火区域。
进行动火作业时,按照井下作业规程执行。
本条规定了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的动火作业要求。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20条、223条规定了井口周边20米内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如须动火时,严格按照井下的相关规定管理,井口周边20米内动火作业不适合本规定。
十一、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以及受压设备焊接等行业法规、规范要求,相关单位进行动火作业时,按照行业法规、规范要求执行。
本条规定了一些特殊行业按照行业规范落实的要求。
十二、为规范地面动火作业,加强动火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本条规定了动火作业具体工作要求。
(一)凡属一级动火作业未办理《作业证》,二级动火作业未办理《备案单》的一律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只要动火作业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是先办手续后作业。
(二)在动火作业地点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其配置取决于现场易燃物品的性质和数量,可以是水池、沙箱、灭火毯、消火栓、灭火器等;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在进行焊接及切割操作的地方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
其配置取决于现场易燃物品的性质和数量,可以是水池、沙箱、水龙带、消防栓或手提灭火器。
(三)动火作业时必须持相关证件上岗,其它人员一律不得动火作业;
动火(主要指焊割)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的证件至少是两个,一个是《作业证》或《备案单》;另一个是焊工操作证。
(四)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设备、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待全部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前,需要对动火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项目较多,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等规范均有明确要求,现场操作人员要结合安全措施等项内容具体落实,做好此项检查工作。
(五)动火作业地点周围15米范围内不准堆放可燃、易燃等物品,如达不到规定距离要求,必须采取清除、封盖等安全措施;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和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等,对动火作业点与堆放可燃、易燃等物品均有距离要求,一般为10至15米的距离。
考虑到唐山地区为大陆性半湿润季风性气候类型,少雨多风,冬季干燥。
所以,本规定采用了动火作业地点周围15米范围内不准堆放可燃、易燃等物品的要求。
(六)高处动火作业时,必须将下方可燃、易燃等物品清理干净,并根据风力、风向加大保护距离;
动火作业会产生散发火花、热渣或火焰,高处动火作业时产生的散发火花和热渣向下飘落,所以必须将下方可燃、易燃等物品清理干净后,方能动火作业。
具体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飘落多少米范围内的物品清理干净,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
(七)5级风以上(含5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GB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和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对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均有规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八)对楼层或相连建筑动火作业时,应检查是否有孔洞和裂缝,如不能阻止火星落入下层或相连建筑时,必须对下层或相连建筑的可燃、易燃等物品清理干净后,方可动火作业;
1993年2月14日,唐山市古冶区(原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发生特大火灾,死亡81人,伤54人。
经火灾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认定起火原因系施工队在家具厅顶部施工时,违章电焊,致使电焊熔珠通过屋顶孔洞喷溅到家具厅内泡沫床垫上引起火灾。
(九)对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必须先行采取置换、冲洗等安全措施,经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动火作业;
目前,对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进行置换和冲洗的方法是,用热水、蒸汽或酸液、碱液冲洗,用惰性气体,如氮气、二氧化碳吹扫。
(十)对沾有油脂的物件和现场油污较多的部位动火作业时,必须先行对物件的油脂和现场的油污进行洗刷,清理干净后,方可动火作业;
2010年4月28日8时30分许,坐落在唐山市古冶区林西境内的唐山开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鸡冠山变电站发生火灾。
通过调查分析认定,造成这次火灾原因是:
唐山市福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队焊工张帅臣使用气焊切割2号变压器东北角基础固定螺栓时,没有认真清除变压器基础地面油污,也没有采取遮挡掩盖(如:
覆盖沙土或铺设遮挡物)等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贸然进行气割明火作业引起地面油污着火,加之现场监护措施不利,灭火器、沙土等准备不足,起火后不能及时有效控制灭火,致使火势迅猛燃烧酿成火灾。
(十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严禁动火作业;
公安部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定》,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氧气、乙炔气瓶与明火应保持10米以上的安全间距,氧气瓶与乙炔气瓶至少保持5米的安全距离。
夏季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应有防晒措施,严禁在阳光下暴晒,氧气瓶严禁与油脂接触;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和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对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离等均有明确规定。
另外,据试验氧气瓶在盛夏的阳光直接曝晒下瓶壁温度可达200℃。
通常情况下,充装氧气的条件是温度20℃、压力为150大气压。
瓶内气压是随着温度的升高而增大的,暴晒可引发气瓶爆炸。
油脂与纯氧接触能迅速发生剧烈的氧化反应,并同时产生大量的热量,引起燃烧。
(十三)动火人员不清楚作业现场情况,不了解动火物件的性质、结构时,不准动火作业;
2004年9月12日14点30分左右,天地科技公司唐山分公司承包的精煤范各庄洗煤厂沫煤车间工程施工过程中,雇用的焊工在连接管道穿过厂房采光带时动用电焊明火作业,引燃采光板燃烧起火,因燃烧的采光板蔓延迅速,加之又是高空作业扑救无效,酿成火灾。
通过调查分析认定,造成这次火灾原因:
1、焊工的操作证没有进行年检,属无证上岗,违章作业;2、厂房采光带工程设计为阻燃材料,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工程设计,降低成本采用非阻燃材料;3、焊工在不清楚作业场所四周物质性质的情况下实施焊割作业。
(十四)动火作业时必须落实安全措施,现场操作人、监护人、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且现场操作人、监护人同时在场时,方可动火作业;
现场安全措施不落实是引发各类安全事故的主要根源,本条款对落实安全措施提出要求,特别是动火作业时,要求操作人、监护人同时在场提出刚性要求。
(十五)动火作业完毕,现场负责人、操作人、监护人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从全国动火作业引发火灾案例分析来看,因动火作业完毕没有认真检查离开作业现场引发火灾占一定比例。
所以动火作业完毕后,认真检查确认安全,非常必要。
十三、动火作业各岗位职责
本条规定了动火作业工作涉及到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