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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安全技术规章制度

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总则

2、基本规定

2.1既有线施工一般规定

2.2既有线施工防护

2.3既有线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2.4铁路沿线及接触网、电力线附近作业

2.5施工场地施工工具

2.6吊装、搬运及储存保管

2.7施工用电

2.8防火、防爆、防毒

2.9高处作业

2.10爆破作业

2.11季节性作业

2.12伐树、涉水、挖沟坑及其他作业

3、通信

3.1通信光、电缆线路

3.2通信站及中间站通信机械室

3.3站场(区间)通信

3.4无线通信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铁路工程施工中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标准轨距铁路通信、信号、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的施工。

对于客运专线和高速铁路的施工,应视项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1.0.3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悉及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1.0.4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现场施工的具体情况,编制实施细则,经批准后贯彻实施。

1.0.5既有线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有关既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规定。

1.0.6同一工地有几个单位同时施工或不同专业交叉施工时,应共同拟定现场的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做好协调,共同执行。

1.0.7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8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上岗。

1.0.9施工人员身体应健康,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凡患有不宜从事某项施工作业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1.0.10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

1.0.11施工所用各种机具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1.0.12铁路工程施工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

1.0.13铁路通信、信号、电力和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工作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既有线施工一般规定

2.1.1当施工需封锁线路或停用运行中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设备影响行车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规定期限内向铁路运输部门提报施工计划。

2.1.2在施工计划实施前,施工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施工计划,向车站值班员办理登记要点申请手续。

2.1.3施工负责人在接到允许施工命令后,必须确认施工的起止时间,并根据施工地点所在位置设置可靠防护后,方可指示开工。

施工负责人应保证在施工命令规定的时间内撤离施工区段。

2.1.4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保持与车站值班员的联系。

当开行施工列车进行施工时,应与列车调度员联系。

施工地点与车站、调度所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2.1.5封闭点施工结束,施工负责人应确认线路及设备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后,撤除防护信号并及时办理消点。

待列车通行正常后,施工人员方可全部撤离。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施工方案规定的速度允许列车运行时,施工负责人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请求延长施工时间或限制列车运行速度。

2.1.6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通过车站值班员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取得允许命令后方可进行。

2.1.7利用列车间隔施工作业,施工负责人应加强与车站值班员及驻站联络员的联系,确切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和施工时间。

严禁利用特快旅客列车与前行列车的间隔进行施工。

2.1.8开行施工列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列车出发前应对列车制动机进行机能试验;

2、运行中必须按信号行车,严禁超速行车;

3、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必须全程运转,严禁关机;

4、行车应保证停车准确,按规定鸣笛;

5、施工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进行防护或停车进行装卸作业,或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后再起动时,司助人员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的指挥,并按规定检查、试验列车制动主管的贯通状态,确认列车完整,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起动列车;

6、施工列车在停站等会列车及在区间停车卸料时,不得关闭风泵,应保持机车总风缸和制动主管有足够的压力;

7、施工列车进入封锁区间进行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指定随车进行防护的专职人员;

8、夜间作业应关闭头灯或减弱灯光的强度。

2.1.9当施工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除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联系外,还应使用响墩(自动闭塞区段除外)对列车进行防护,并设防护人员显示停车手信号。

2.1.10特快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前0min应停止施工。

设备、工具等应撤至距钢轨外侧2m以外,施工机械、物料堆码应牢固。

施工人员应在线路3m以外避让。

2.2既有线施工防护

2.2.1凡影响行车施工的地点应设置防护标志。

2.2.2区间施工时,单线应在两端车站、双线应在来车方向的车站设驻站联络员,施工现场设工地防护员。

2.2.3施工占用线路作业时,应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停车手信号进行防护。

2.2.4施工人员听到防护员发出的预报信号后,应做撤离准备。

当施工负责人发出停工命令时,应立即撤除妨碍行车的一切障碍物。

2.2.5在区间线路上进行的作业不妨碍行车安全时,可不设置防护信号;但应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0--1000m处列车运行方向(双向在列车运行的正方向)的左侧路肩上,设置作业标防护。

2.3既有线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2.3.1使用轻型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列车间隔或跟随列车后面运行的轻型车辆,上道前,应经车站值班员批准,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在区间用电话联系时,双方分别填记),并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内撤出线路以外。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撤出线路时,在车辆前后应按本规程第2.1.9条的规定,派防护员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按规定位置设置响墩。

2、轻型车辆应有制动装置,当在信号轨道电路区段使用时,应保持车轮间绝缘。

3、运行中应显示停车信号。

在双线地段,遇有邻线来车时应暂时取消停车信号,待列车通过后再行显示。

在气候条件影响瞭望及进、出站时,应适当减速,通过道岔速度不得超过15km/h。

4、在区间使用平板车时,在车辆前后应按本规程第2.2.3条的规定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瞭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员。

平板车严禁溜放。

5、在区间跟随列车后面运行时,距列车尾部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

在运输部门规定不能办理续行列车的区段不得随车运行。

6、在站内使用平板车,当站内有调车作业时应在平板车前后各50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并随车移动。

2.3.2使用单轨小车时,使用负责人应了解列车运行时刻,备齐防护信号,除必须在列车到达前撤出线路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瞭望条件不良区段,在车辆前后应按本规程第2.2.3条的规定,派防护员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并增设中间防护员。

2、瞭望条件良好区段,并能迅速撤出线路以外时,除在运行中显示停车信号外,可不设防护。

3、在站内使用单轨小车时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后可不设防护,但在小车上应显示停车信号。

如站内有调车作业或小车装载较重时,应在小车前后各50m处显示停车信号,并随车移动。

2.4铁路沿线及接触网、电力线附近作业。

2.4.1施工前应对沿途环境进行调查,在妨碍列车运行、危及人身或既有设备安全的地段、处所施工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4.2在铁路站场、区间及其附近施工或行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听从指挥,注意防护人员所发信号,及时避让列车。

2、不得在双线路桥的线路中间、铁路中心或轨面上行走,且宜避开路肩。

横向跨越铁路时,在已停列车两端头通过时的距离不应小于5m。

严禁在车辆下部或车钩处通过。

3、不得改变铁路设施原有状态。

4、不得在铁路建筑眼界以内的地方坐、卧、休息。

5、不得钻车、扒车、跳车及从车底下传递工具。

2.4.3在桥梁上、隧道内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负责人应在施工前明确施工人员的避让处所。

不得在侧沟上和桥梁扶手边避让。

2、隧道、桥梁的两端口应设专人防护。

3、桥上施工时,易滑的行走处应设防滑措施。

4、桥上桥下传递工具、器材,应使用绳索或滑车递送,不得抛掷。

5、在桥墩上、桥梁防护支架外或易滑处施工,必须系扎安全带。

6、隧道照明不得闪烁和眩目,亮度应均匀。

7、长、大隧道内施工应制定防止强气流伤害的安全技术措施。

2.4.4铁路线附近堆放的器材、工具,必须牢固,严禁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2.4.5在电力牵引区段需接触网停电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负责人应提前向电力调度员提出接触网停电申请;

2、在接到电力调度员停电施工命令,并经接触网检修人员确认停电并安设临时接地线后方可施工;

3、施工结束,接触网检修人员确认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拆除临时接地线,并通知电力调度员施工完毕。

2.4.6在电力牵引区段接触网未停电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人员应使用高压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等耐高压的绝缘用品。

2、人身和携带物件,必须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保持lm以上的距离。

3、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电缆金属结构均应接地。

对全悬浮的光、电缆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内施工时,金属部分应临时接地,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接地。

2.4.7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满足表2.4.7的规定,当小于规定值时应停电作业。

表2.4.7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

≤100.71542.0

20∽351.02203.0

60∽1101.53304.0

2.4.8在裸露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皮尺进行测量工作

2.4.9在带电设备上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工作电压为220v及其以上时,应切断电源;

2、设备工作电压大于36v时,应使用带绝缘柄的工具。

2.4.10在接近馈电线处进行长、大金属物品的搬运和施工时,其金属物距最近馈电线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m;当距离不足时应办理停电申请,在确认停电后方可作业。

2.4.11浓雾、阴雨、雷电天气时不得在高压线交越的电杆上作业。

2.5施工场地、施工工具。

2.5.1施工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及辅助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劳动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2、临时辅助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在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域等处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置红色警示灯。

2.5.2施工用交通通道应满足工程需要。

2.5.3设备、器材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器材的堆放应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有秩序地整齐码放,并符合搬运和消防的要求;

2、设备、器材的堆放高度或层数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3、现场拆除的模型板、包装箱、脚手架以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

4、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保存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

5、器材不得靠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保留0.5m以上的间距,且两端应封闭;

6、各材料堆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5m。

2.5.4工具使用时应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者不得使用:

1、滑轮组吊钩有裂纹或明显变形,滑轮边缘有裂纹或严重磨损,轴承变形、轴瓦磨损,钢丝绳断股、严重锈蚀或严重扭绞;

2、各种紧线器外表有裂纹或变形,夹口磨损严重;

3、手扳葫芦外表有明显变形、损伤、锈蚀现象及操作时打滑。

2.5.5安全保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有下列情况者严禁使用:

1、安全带铁环或铁链有裂纹,绳子有断股或腐烂,挂钩有裂纹或变形,皮带有损伤;

2、安全帽表面有破损及无防震罩;

3、验电笔无耐压试验合格证及指示灯损坏;

4、绝缘手套、绝缘棒未经耐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

2.5.6试验工作使用的电气绝缘工具,其检验规定、使用周期和试验标准应符合表2.5.6的规定。

表2.5.6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一览表:

序号、名称、电压等级(Kv)、周期、交流耐压、时间(mim)、泄漏电流(mA)、备注

1、绝缘棒6∽10每年一次445

35∽1544倍相电压

2203倍相电压

2、绝缘挡板6∽10每年一次305

35(20∽35)805

3、验电笔6∽10每六个月一次405发光电压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

20∽35105

4、绝缘手套、高压每六个月一次81≤9

低压2.5≤2.5

5、橡胶绝缘靴、高压每六个月一次151≤7.5

6、绝缘绳、高压每六个月一次105/0.5m5

2.5.7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工具应根据表2.5.7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表2.5.7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工具的检查和试验标准

名称、试验静拉力(Kn)、试验周期(月)、外表检查周期(月)、试验时间(mim)

安全带2.25615

脚扣1

梯子1.8

2.6吊装、搬运及储存保管

2.6.1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计划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施工负责人应在现场进行指挥:

(1)起吊重量达到或接近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时;

(2)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起吊同一设备或物件时;

(3)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以及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物品的吊装时;

(4)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及其附近作业时(如达不到安全距离时,应办理停电作业);

(5)起重机吊臂侵入既有线的施工作业时。

3、起吊作业时,被起吊物必须绑扎牢固。

吊钩的悬挂点应与被起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的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落钩时应防止被起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

被起吊物未固定或未稳固前不得将起重机械松钩。

4、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物件时,应在被起吊物上牢固地绑扎晃绳。

吊绳的夹角应满足产品的技术规定。

5、爆炸品、危险品不得采用起吊方式进行装卸或搬运。

6、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宜进行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或遇有大雪、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及夜间照明不足的情况,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2.6.2搬运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公路上输重型或超级超限物件时,应符合交通部门运输的有关规定。

2、运输炸药、雷管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用普通汽车运输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时,严禁人货混装。

3、用人力推动铁路平板车运送物资时应有专人指挥,不得在前方引,车上不得坐人。

如数车同时运送,两车之间应保持20m以上的距离。

平板车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4、沿斜面搬运物件时,所搭设的跳板应牢固可靠,坡度不得大于1:

3。

5、在坡道上搬运物件时,物件应用绳索拴牢,并做好防止倾倒的措施。

6、从车厢上向下卸电杆时应有专人指挥。

向下滚卸时应在滚下的反方向设防溜绳。

7、从车辆或船上下卸大型设备,卸货平台应具有足够的面积、强度及稳定性。

8、拖运设备或物件时,物件的重心应放在拖板的中心位置。

9、工作人员不得在牵引钢丝绳与导向滑轮内侧站立或停留。

2.6.3危险品储存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房及储备厂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制度。

仓库区域内的主要通道上及各个库房的门口必须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警告标志。

2、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具有腐蚀性的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单独存放,分别保管。

3、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房内。

酒精、汽油、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必须密封存放。

4、炸药、雷管应分库存放,两库间距不得小于4m,库房应建于山岗、山洞等远离人烟处,并应有避雷装置。

距库房100m范围内严禁吸烟。

5、爆炸材料库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和安设普通电源导线及开关、灯头等电器。

2.7施工用电

2.7.1施工临时用电应根据当地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设计方案,进行变、配电室及用电设施的建设。

2.7.2施工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规格使用。

2、多路电源进出线的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结构,进线及负荷回路应标明名称,刀闸应标明额定电压值。

多路进线应有可靠的闭锁装置。

3、开关及熔断器必须是上端接电源,下端接负荷。

4、不同电压等级的插销与插座应选用不同的结构形式。

5、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6、熔断器的熔丝熔断后应查明原因,在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7、连接电动机械和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

移动式电动机械或工具的电源线应使用相应规格的橡皮软电缆。

严禁在一个开关上连接多台电动设备。

8、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其开关宜装设在室外。

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2.7.3凡在施工中用发电机提供施工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在使用前应制定严格的发电机操作规定,以及必需的倒闸操作程序;

2、发电机的额定功率应满足施工用电的需要,严禁超负荷运行;

3、发电机的周围禁止存放易燃物品,并应配备消防器材;

4、现场同时存在外电路供电情况时,双路电源之间应有完善的闭锁措施。

2.7.4永临结合电力线路的建设应符合本规程第5.2节的有关规定,并应制定临时供电的安全技术措施。

2.8防火、防爆、防毒

2.8.1在仓库、加工场地及重要机械设备处应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2.8.2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

有关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2.8.3在油库、木工车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应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

2.8.4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机械室、休息室、宿舍等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8.5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周围严禁采用明火作业。

2.8.6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管库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容易产生静电的衣料制作的服装。

2.8.7凡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加设防火罩。

2.8.8施工单位需要使用和存放炸药、雷管时,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

2.8.9凡在辅气、输油管道及其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时,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2.8.10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严禁进行产生火花的施工和带电作业。

2.8.11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护一定的安全距离,与普通灯具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m;与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

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2.8.12野外动火作业,应遵守当地护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2.8.13熬制焊锡、绝缘胶、石蜡及沥青防腐剂时,应选择空旷场地,并远离易燃、易爆物且应避开地下管线。

不宜在室内熬制沥青与焊锡。

2.8.14凡有毒、有粉尘侵害的作业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并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2.9高处作业

2.9.1施工单位应对高处作业项目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9.2高处作业的平台、过道、斜坡等地点应装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0mm高的挡脚板,必要时应装设防护立网。

2.9.3隧道内和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应装设满足施工的照明设施。

2.9.4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2.9.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人体上方牢固可靠处。

2.9.6进行高处作业的平台、过道、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品。

2.9.7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的边缘,不得站在栏杆的外侧。

2.9.8在构架及电杆上进行作业时,地面应设有专人进行监护和联络。

2.10爆破作业

2.10.1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10.2爆破作业应根据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10.3在靠近建筑物、铁路线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事先与车站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保行车安全,并在危险区域内设立明显标志牌,通行路口设专人防护。

2.10.4雷雨天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强电场区爆破作业不得使用电雷管。

2.10.5装药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火索的长度应按导火索燃速、各炮位与避炮点距离、点火顺序和避炮道路好坏确定。

导火索最短不得小于1.2m。

禁止在同一地点使用两种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2、同一电爆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牌号、同批的电雷管。

3、装药应在所有炮眼打成以后进行。

4、不得用金属器皿盛药。

5、起爆药包应在装药时临时制作。

6、装药完毕应检查核对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2.10.6起爆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炮眼装药完毕到起爆不宜超过10min,

2、敷设电爆网络时,必须由最远的装药炮眼向起爆指挥点进行,并应在敷设前先将网络的指挥点一端短路。

3、电源与起爆网络的连接或起爆机摇柄的安装,必须在开关切断后准备起爆时进行。

4、人工点炮必须撞按先远后近,先内后外,先长后短的顺序进行。

严禁用明火点炮。

5、起爆两炮以上时,应指派三人在不同方位计数听炮,并相互核对响炮数。

炮己全部响完,可于最后一响的5min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并全面检查对公路、铁路交通有无影响。

必须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撤回全部警戒人员。

2.10.7瞎炮应由原装炮人员当时组织处理,严禁交由其他人员处理。

2.11季节性施工

2.11.1进入冬、雨季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地区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11.2洪水、雷雨季节野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挖沟、坑时,应确保河道、渠道、公路、铁路等设施的安全,并应及时回填、夯实;

2、施工中必须保证既有线排水系统的畅通;

3、雷雨天气时,不得在涵洞口、单棵大树下避雨,并应远离高压线;

4、不得在洪水、雨季敷设水底光、电缆和进行潜水冲槽作业。

2.11.3冬季野外施工时,应备防寒保暖用品及有关应急药品。

机械、电力设备应严格按照冬季使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2.11.4在积雪结冰的场地施工时,应穿防滑鞋,并用棍棒探路。

2.11.5履冰过河时,应测定冰层厚度有足够的承载力。

2.11.6高温季节施工,应按劳动保护规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2.12伐树、涉水、挖沟坑及其他作业

2.12.1砍伐树木时应采取正确的方法,在树干(枝)倾倒的范围内,严禁有人进入或停留。

树木倒下严禁侵入铁路限界、压着线条或其他建筑物。

2.12.2砍伐靠近带电线路的树木时,严禁攀登杆塔,树木、绳索与带电体接近距离不应小于表2.12.2的规定。

表2.12.2接近或立叉其他电力线工作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

≤101.02203.0

352.53304.0

1103.0

2.12.3上树砍剪树枝时,工作人员应站立在坚实的树干上,系好安全带。

2.12.4涉水作业时,应先调查水流、水深、河底情况,以及上游水库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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