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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务合同的必备条款

篇一:

劳动合同一般怎么写,有哪些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一般怎么写,有哪些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是劳

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如何撰写合法有意义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又有哪些?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写入如下内容: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

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具体步骤方法

1、说明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现聘用(以下简称乙方)为

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2、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曰止。

其中试用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注意:

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

单独设置的试用期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工作岗位

内容最好写成职位、岗位或职系的名称,明确工作岗位内容。

4、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6、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请假、加班的情况。

注意:

工作时间有标准工作时间、综合计时和不定时三种形式。

7、劳动报酬

工作薪资、津贴、奖金、补助金额、发薪日期、发薪相关制度。

注意:

同岗同酬、最低工资标准、发薪时间、公平性的体现,否则,可能违法、打击员工积极性。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险一金、相关商业险等保险。

(工伤处理)

注意:

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险,部分区域住房公积金与五险一起纳入强制征收的范围,另外,也可以购买商业的意外险、顾主责任险等,以转稼一定的风险

9、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该遵守的法规。

女口: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及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

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主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

至解除劳动合同。

10、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具体岗位其他事项)

11、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公司解聘的相应条件和违约赔

偿金额。

12、劳动争议

主要有协商解决和诉讼两种程序。

13、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

章后生效,两份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

法规政策为准。

14、注意事项(一些具体事项安排)

一般的劳动合同篇幅以3-5页为限,不同行业、公司会根据工作不同岗位有不同的侧重点和删改。

我们需要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责与义务,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

篇二: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共9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一一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住房公积金)。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退休返聘人员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各地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比如上海、江苏认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因此,退休人员因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全国绝大多数地方法院认为退休返聘人员受伤不能认定为工

伤,理由是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其实是否认定为工伤我认为并不重要,用人单位均需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待遇。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XX〕310号)中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

办发〔20XX〕9号)的规定办理。

该通知规定: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

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篇三: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签约的注意事项

1103042117陈淑浈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签约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两部分构成,必备条款和备选条款。

必备条款的含义就是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缺少其中之一,这个合同都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17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二,劳动者的姓名还有住址,居民身份证号。

在合同中填写身份证号也是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的新增项。

第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合同期限主要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的期限,类似于这种临时性的工作的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得明确。

如果没有明确期限应该视为无固定期限,不论签一年、两年或三年,都必须有起止日期。

第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应该体现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

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

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工作时间还有休息。

工作的时间我们知道是每天8小时的工作制,每周不超

过40小时。

但是有些单位就会特殊一些,不是按规律的8

小时,周一到周五上班。

这些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六,

劳动报酬。

此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劳动报酬应该明确的写在劳动合同中。

第七,社会保险。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险和住房公积金,医疗与工伤可以放在一起。

第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

第九,弹性条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款

二、签约的注意事项一般来讲,签约分为两种:

签offer和签三方协议。

其中,前者对个人及企业的约束效力远不及

1、签offer

offer一般是单位提供的一个录用意向,以合同的形式提供,要求签字表明你接受对方的录用意向,愿意到单位工作。

这实际上相当于个人和企业签署的一个合同。

2、签三方

这是xx与单位、学校签署的正式协议,对单位、学校、个人都有很强的约束力,也是正式的签约形式。

首先,在签约前,一定要打听清楚以下信息:

1)户口

2)待遇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股票、保险、公积金

3)工作内容

4)加班/出差情况

5)培训

6)发展机会

考虑发展机会这个因素时,应主要考虑三个方面:

行业背景;公司背景;个人机会

7)签约年限及违约金

8)三方违约金

9)公司口碑

另外,签合同还有其他注意事项

(一)劳动合同工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用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与劳务合同存在很大的区别。

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对劳动者的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各种保险、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等,而劳务合同则仅仅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一种约定形式,一般不受劳动法的制约。

(二)看清是否有明确的工作岗位

不少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没注意到是否有明确工作岗位,导致被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岗位。

(三)细看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具备九项法定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它事项。

篇四: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七个方面的条款。

劳动合同除包括此七个方面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即我们上期文章中提到的约定条款。

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不同,某些条款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甚至对条款的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从劳资间强弱失衡的现实出发,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具体而言这七个方面的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的期限。

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

目前就期限来说,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在白领当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较普遍。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和终止期限。

但是,已经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白领,同样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及终止条件。

工作内容。

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

应当尽量明确地书写工作和岗位,做到定岗定位。

因为岗位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工作、是否负有保密责任以及以后续订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等一系列问题。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很多人在阅读劳动合同时往往不太注意这部分,实际上一般来说这部分恰是劳动合同的最大板块,其内容几乎涵盖了半部《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等规定都具体反映在这一部分。

劳动报酬。

这是白领们关心的

头等大事,其实只要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并明确该劳动报酬是税前还是税后等就可以了。

劳动纪律。

劳动法中没有过多的规定,劳动合同一般也只做原则性规定,主要反映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白领们对此也应做详细了解,因为这涉及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对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有的用人单位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条件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从而规避应承担的解约的补偿责任,这种约定是违法的,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条款。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两类。

其他约定均属无效约定。

以上七个条款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是劳动合同的无效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无效。

即使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是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受保护。

篇五:

劳动合同法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必备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约定期限是一年或几年。

(二)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

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

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用人单位不仅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而且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包括工资的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地点等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待遇。

劳动报酬的内容和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规定。

(五)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它是劳动者的行为规范。

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厂规、厂纪、对劳动者的个人纪律要求等。

如上下班制度、工作制度、岗位纪律、奖励和惩戒的条件等。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指劳动关系终止的客观要求,即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理由。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外,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特别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违约未作明确规定的内容,若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行责任。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公平合理。

篇六:

新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七: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

由于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具有哪些内容缺少必要的知识和经验,随意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合同的内容不规范、不完善,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因此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使劳动合同能够明确、全面、具体,更好的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六)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

在法律规定了必备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缺少此类条款,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

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本条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同时增加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建立劳动关系,但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明确期限的长短。

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内容、劳动报酬等都有紧密关系,更与劳动关系的稳定紧密相关。

合同期限不明确则无法确定合同何时终止,如何给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引发争议。

因此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双方签订的是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这里的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

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极为重要的因素。

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源由。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的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内容或约定的工作内容不明确,用人单位将可以自由支配劳动者,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难以发挥劳动者所长,也很难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劳动关系的极不稳定,因此是必不可少的。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所以这也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时间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的时间。

一般由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工作日、工作周)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

工作时间,不断的提高工作效率。

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如是8小时工作制还是

6小时工作制,是日班还是夜班,是正常工时还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在工作时间上的不同,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报酬等均有影响,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休息休假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劳动者按规定不必进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应享受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休息休假的具体时间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种类、工作性质、工龄长短等各有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休息休假事项时应当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

劳动报酬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

因此,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支付办法;(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4)工资调整办法;

(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

间的工资待遇;(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要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

^定。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

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

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不以赢利为目的。

一般

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

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责任。

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的缴费,使社会保险资金避免了单一渠道,增加了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保险系数。

由于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将会

发生工伤事故。

如矿井作业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冒顶、片帮、水火灾害等事故;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和碰撞等。

所有这些,都会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

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安全和生命健康,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也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规定相应的劳动保护规则,以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

职业危害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对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此外,职业病防治法中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中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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