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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合同管理制度

信贷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合同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保证信贷业务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贷合同管理是公司信贷管理基础,信贷合同管理应遵循“统一法人,分级管理,授权决策”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贷合同”,是指与公司信贷业务有关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议、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委托贷款合同、展期协议、变更协议等具有契约性质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部门”,是指公司信贷管理、风险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信贷合同文本分为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和特殊合同文本。

  本制度所称“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公司拟定合同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由信贷人员根据具体项目需要选择使用并可增加条款合同文本。

  本制度所称“格式合同文本”,是指预先印制拟定、以印制文本或磁盘形式下发信贷合同文本。

  本制度所称“特殊合同文本”,是指除“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以外其他信贷合同文本。

  第六条 根据公司信贷业务需要,借款合同一律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其他信贷合同可以使用格式合同文本。

  由于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可以使用特殊合同文本。

第二章 信贷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信贷民法典律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拟定、修改及执行情况检查;

  二、负责框架合同文本和负责格式合同文本拟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三、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法律指导;

  四、必要时参与特殊、重大信贷合同谈判;

  五、负责授权范围内负责信贷民法典律审查;

  六、负责指导信贷业务部门办理信贷合同公证及抵(质)押物登记事宜;

  七、负责处理涉及信贷合同重大纠纷和诉讼案件;

  八、负责负责信贷合同管理法律培训;

  九、董事长授权其他职责。

  第八条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合同业务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业务指导;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审批;

  三、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变更审批;

  四、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行信贷合同管理中涉及保险、监理工作;

  五、负责信贷合同统计工作;

  六、负责信贷合同理备案;

  七、负责监督、检查信贷合同履行,协调信贷合同履行中出现重大问题;

  八、董事长授权其他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在信贷合同管理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谈判、签订及履行;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审批;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信贷合同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信贷合同统计、分析工作;

  五、董事长授权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信贷合同谈判

  第十条 信贷合同谈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信贷业务管理规定,以及正式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开工报告及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信贷合同谈判主要内容是对贷款条件和合同条款讨论和确认,其重点是围绕贷款风险点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信贷合同具体谈判工作,风险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信贷合同谈判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承办信贷人员接到贷款承诺函后,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在确认,即应开始合同谈判;合同谈判涉及其他单位时,其他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谈判过程中如遇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内容不符情况,应报信贷管理部门及风险管理协调;如协调未果,由总经理报董事长决定。

第四章 信贷合同审批

第十四条 信贷合同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贷款

1、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信贷合同,由信贷部门填报《信贷审批表》,由总经理自行审批;

  2、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信贷合同,由承办信贷员填报《信贷审批表》,报信贷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送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法律审查;风险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由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其他种类贷款其他种类贷款审批权限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协议及质押协议)应按照《贷款保证管理制度》和其他规定进行审查。

  信贷合同送审时,应随附以下材料:

  一、《信贷审批表》;

  二、借款申请书和借款申请书中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有关材料;

  三、贷款条件评审报告或调查报告;

  四、信贷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

  五、其他审批时需要材料。

  第十六条 信贷员应在《信贷审批表》中对以下问题作专门说明:

  一、贷款项目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二、合同内容是否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要求相符;如有调整,应说明调整内容;

  三、合同内容是否与框架合同文本条款原意有重大出入;

  四、框架合同文本中增加或删除条款。

第十七条 信贷合同审查主要内容

1、使用文本是否正确、规范;

  2、合同附件是否齐备;

  3、主、从合同相应内容是否一致;

  4、合同主体是否依法设立并年检合格;

  5、贷款项目是否超越对方法定经营范围;

  6、贷款项目是否已办妥相关审批手续;

  7、借款人、保证人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要求条件;

  8、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

  9、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要求;

  10、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11、合同内容、数字填写是否翔实、准确;

  12、有无损害公司权益条款;

  13、违约处罚措施、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14、代理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授权代理书;

  15、代理人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

  信贷员应对信贷合同进行全面审查,保证信贷合同合法性、准确性;

  信贷部门应从信贷业务管理角度对报批信贷合同进行审查;

  风险管理部门应对报审信贷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八条 信贷部门应分别制定本单位信贷合同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合同主办人员岗位职责、任务以及信贷合同审批人员岗位职责、权限。

  信贷业务部门制定信贷合同审批制度应报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信贷合同签订

  第十九条 公司发放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不得发放无借款合同贷款。

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签订借款合同,而又必须发放贷款,可先签订临时借款协议。

  借款合同应明确提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并约定具体日期。

个别项目无法确定具体提款时间和数额,在借款合同中应规定各年度用款总额,并采用在年度内签订提款协议方式明确具体提款时间和数额。

提款协议原则上由总经理自行审批。

  借款合同中规定还款计划原则上应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要求相符。

如确需调整,应在合同报批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信贷合同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本制度规定审批通过后,应方可签订。

  第二十一条 签订信贷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填写《信贷合同文本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报送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各方应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信贷合同应加盖骑缝章。

  公司签订信贷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贷员负责信贷合同具体签订,风险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信贷合同签订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信贷合同必须填写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方法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贷合同履行

  第二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应按照信贷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充分行使权力利,并负责督促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信贷合同中约定义务。

  第二十五条 信贷员负责合同具体履行工作,如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与其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及时报信贷管理部门,必要时风险管理部门采用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第七章 信贷合同变更

  第二十六条 信贷合同变更包括信贷合同当事人变更、贷款展期、借款合同提款计划或(和)还款计划调整及其他合同内容变更。

  第二十七条 变更信贷合同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为原信贷合同附件。

  第二十八条 信贷合同变更审批程序,按行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信贷合同文本制订、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框架合同文本制订。

框架合同文本制订,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拟订初稿;初稿送信贷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后,由风险管理部门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送审稿报公司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颁布使用。

  第三十条 框架合同文本修改已批准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如需统一修改,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框架合同文本废止已批准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因各种原因已无法继续使用,由风险管理部门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废止;

  第三十二条 格式合同文本制定、修改与废止格式合同文本制定、修改与废止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特殊合同文本制订。

一、信贷管理部门如需使用特殊合同文本(包括对格式合同文本进行修改、补充),应将文本草案及相关材料送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二、特殊合同文本一事一订,未经风险管理审查同意,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章 信贷合同文本印制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信贷合同文本印制信贷合同文本采用计算机输出方式印制。

  信贷合同文本由风险管理部门统一确定。

  第三十五条 信贷合同文本使用信贷合同文本使用必须符合各类信贷合同使用说明要求。

第十章 信贷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贷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信贷合同签订后5日内,签订部门应将信贷合同副本分送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需要备案留存部门;信贷合同签订后10日内,签订信贷员应将信贷合同副本报信贷管理部门备案;信贷合同正本应根据行内有关规定归档。

  第三十八条 信贷合同保密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信贷合同管理检查

  第三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检查信贷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检查信贷合同谈判、审批、签订及履行。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定期检查本单位信贷合同管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信贷员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信贷合同管理情况报送风险管理部门,由风险管理部门汇总并结合全行信贷合同检查结果,形成年度报告,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后,报公司总经理。

第十二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应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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