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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能源集团”的战略目标,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培养高素质的员工队伍,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培训工作,促进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教育培训方面的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立足企业发展总体战略,贯彻“适者为才,价值为要”的人力资源理念,建立健全教育培训体系和机制,努力形成“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企业培训文化。

同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建设集团公司在线学习管理系统平台,培养优秀内训师队伍和教育培训管理人员队伍,致力培养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创建企业人才优势,提升企业行业地位,努力把集团公司打造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学习型和创新型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业务驱动,自我发展。

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帮助员工提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和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社会未来发展趋势和企业竞争形势变化,使员工及时掌握必要的新知识和新技能;针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复杂问题,提高员工的创新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能力;

(二)按需施教,学以致用。

从企业发展战略需要、员工岗位能力标准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出发,结合员工个性化、差异化特点,进行培训需求分析,分级分类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同时,积极引导员工运用所学知识技能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适应社会和企业发展趋势,建立健全教育培训体系和机制,创新教育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整合企业内外部培训资源,打造优秀内训师队伍和教育培训管理队伍,不断优化完善企业教育培训的软件和硬件;

(四)全员培训,重点培养。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扩大覆盖面,实施全员培训,促进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加强重点岗位关键人才,特别是复合型的经营管理人才、专家型的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构筑核心人才的竞争优势。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系统单位(含执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控股、参股单位)的在岗员工。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分类实施、通力协作”的组织管理机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教育培训体系,制订教育培训规划、政策、规章制度及年度培训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二)负责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场地设施、培训师资、课程体系、在线学习管理系统等教育培训资源的规划,并指导和监督系统单位开展教育培训资源建设、维护与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制订与实施,重点开展集团公司高管人员、后备人才等核心岗位人员领导力发展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集团公司出国(境)培训项目的选项、立项和组织实施,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协助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面向系统单位组织开展对口业务培训;

(六)负责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整体协调、指导、评估和监督。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统一业务指导下,负责本部门员工专业培训的计划、组织与管理,并面向系统单位组织开展对口业务培训。

第八条系统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员工教育培训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培训体系,制订培训管理制度及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

(二)负责本单位培训师资、培训内容、场地设施等培训资源的计划、建设、维护与管理,以及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不断完善本单位员工教育培训课程体系;

(三)负责本单位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指导、评估和监督;

(四)配合完成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九条系统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设置专门培训机构或专(兼)职培训管理员,负责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管理与实施,及时对培训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受训人员的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条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在本单位培训管理部门的统一业务指导下,负责本部门员工专业培训的计划、组织与管理,并设置专职或兼职培训管理员,配合培训管理部门做好员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系统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流程,形成闭环管理,保证培训工作的有效实施。

管理制度应包括培训需求、培训计划、过程监控、考核评估、信息及档案管理、师资建设、专项培训、在职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知识管理、经费管理等。

第十二条系统各单位要加强培训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员工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参加培训的内容和培训项目实施的相关情况。

推广和运用集团公司在线学习管理系统,实现培训和管理的信息化,进一步提高培训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各级培训管理人员应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应主动加强学习,熟练掌握专业培训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职业化水平。

第三章规划与计划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规划指导下,结合具体工作要求制订周期为3-5年的员工教育培训规划。

第十五条教育培训规划要结合以下方面进行

(一)教育培训规划应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和当前工作的要求;

(二)教育培训规划应符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规划指导原则;

(三)教育培训规划应建立在全面、深入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分析的基础之上;

(四)教育培训规划应包括总体目标、阶段任务、管理体系、内容规划及资源配置、考核评估等内容;

(五)教育培训规划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教育培训应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各级培训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需求,在教育培训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年度培训需求调查分析,制定完善年度培训计划。

年度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应在年初制定完成并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和系统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集团公司发展需要提出本专业年度培训计划,保证本部门对口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提升。

第四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八条教育培训应当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紧紧围绕集团公司战略目标和当前任务,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管理技能、新技术和新理念等为主要内容,突出企业管理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教育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前瞻性。

第十九条员工教育培训采取“内培”、“外培”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业务驱动、自我发展、内培为主、外培为辅”的原则。

第二十条员工教育培训立足于岗位,注重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以及新技术的应用,鼓励自学成才。

教育培训包括:

新员工入职培训、上岗培训、职业培训、转岗培训、专项培训、继续教育、出国培训等。

(一)新员工入职培训是指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在正式进入企业担岗之前进行的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企业文化、安健环以及员工须知等,目的在于培养新员工应具备的素质、掌握必要的知识和基本工作技能,使之能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一般采取脱产1-2周时间的集中培训;

(二)上岗培训是指企业对新员工进行入厂(企)教育、生产过程、业务流程讲授后,由所在部门安排进行岗位见习,对其进行岗位职责、工作标准、程序、方法等内容的在岗培训。

一般采取在岗3-6个月的实操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职业培训是指针对全体员工本岗位基本能力要求的常规培训,如一般性的技能培训、安健环培训等,以集中培训形式为主;

(四)转岗培训是指企业对转换岗位员工进行履行新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力)的培训。

由所在部门安排1-3个月的在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专项培训是指公司针对部分员工专项工作能力提升的个性化培训,包括厂家提供的设备培训、公司提供奖学金等费用的学历学位教育、专业能力资格认证培训等,采用外派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

(六)继续教育是指企业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每年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的教育培训。

一般采取在线学习培训;

(七)出国培训是指集团公司根据发展战略需要,为培养和储备一批熟悉国外电力企业管理和电力发展新技术的人才,有计划的从系统内选拔优秀人才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先进企业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系统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开展员工岗位能力评价体系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体系建设,在岗位能力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完善的培训课程体系,科学有序安排岗位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内容,促进员工岗位能力提升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员工在职学历教育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本着专业对口、学用结合,函授和自学为主的原则,鼓励员工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更好地满足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教育培训活动形式要多元化,可通过举办培训班、学术讲座、业务研讨、岗位轮换、技能竞赛、知识考试、导师辅导培养、参观考察等形式进行。

根据培训内容和人员特点,综合运用讲授、研讨、案例、仿真模拟、项目体验等培训方式,确保培训效果。

同时,要不断拓宽教育培训合作领域,加强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知名企业、咨询公司、培训机构等的合作,积极参与学术论坛、研讨会等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科技,大力推广在线学习系统应用,降低教育培训成本费用;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在线学习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系统化、个性化、移动化培训服务,促进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第五章资源与经费

第二十五条利用在线学习管理系统平台,整合集团公司系统教育培训资源,形成“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企业培训文化和有粤电特色的人才开发与评价体系,实现系统内教育培训资源共享。

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培训资源,大力开发内部培训资源,不断加大培训资源投入力度。

第二十六条开展集团公司内训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内训师队伍管理制度,广泛吸纳各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人才和高素质的骨干员工加入内训师队伍。

要按照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严格教学考核评估,实行晋升与淘汰机制,保证资质水平,形成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具有活力的内部师资队伍。

第二十七条系统各单位要依据培训课程体系,结合具体工作需求,组织开发标准化、规范化、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的培训课程与教材,建设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试题库,不断更新和维护,保证其时效性,持续满足岗位知识技能培训需要。

第二十八条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教育培训需求,适当引入外部师资。

各级培训管理部门在引入外部课程时,要对其进行全面考察和严格筛选,确保其品质和适用性。

要与外部高质量的培训机构建立多种合作方式,不断汲取培训行业先进的理念和经验。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系统各单位员工教育培训费用可按当年员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员工教育培训费用管理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执行。

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专项用于员工特别是一线员工、各类人才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系统各单位要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保证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由组织安排或员工个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参加培训,学习成绩合格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培训费;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原则上不给予报销培训费。

第三十一条由组织安排或员工个人申请参加一个月以内脱岗短期培训的,经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可报名参加学习,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参加学习时间一个月及以上脱产培训的员工,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计发。

第三十二条鼓励员工参加在职学历教育。

在职学历教育一般由员工本人提出学习申请,经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并符合报考条件者方可报考。

在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后,按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列支范围规定,所在单位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鼓励员工参加相应工作岗位专业职称考试、评审或职业技能鉴定。

员工参加本人岗位持证上岗范围和等级内的专业职称考试、评审或职业技能鉴定,每取得一个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可报销一次取得对应证书产生的考试、评审或鉴定费;对于不在规定持证上岗范围和等级内的专业职称考试、评审或职业技能鉴定,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系统各单位可根据取证的必要性和证书等级等情况给予报销费用或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员工单次报销1万元及以上培训费用时,需要与所在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

违反服务期协议的,员工应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六章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对系统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评价和考核,按照《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系统各单位对本单位员工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评价和考核,按照集团公司另行制定的《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积分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广东省粤电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粤电人〔2002〕188号)、《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粤电人〔2008〕158号)同时废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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