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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及其审计问题的若干思考

舞弊及其审计问题的若干思考

 一、舞弊及其主要特性

  舞弊意指集团整体或个人在进行财务活动或从事高尚行政生涯时为获得不当利益而实施的故意行为,包括各种不法活动和非法欺骗行径。

显然,该概念与狭义欺骗及错误之间存在某些相似之处,也有很多的区别。

深入研究其间的异同,把握舞弊的特性和情形,以利于正确识别与合理认定舞弊,并实施具体而有效的舞弊审计。

  

(一)舞弊与欺骗(欺诈)

  从其目的与动因透视,两者都具有不良动机或企图,都是为了获得不当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

因此,两者在属性上均系故意的经济行为。

  从其结果与表现分析,两者都具有侵害性与排他性,它的存在或发生会损害其他组织或组织中其他成员的利益,大都伴有相关记录的有意歪曲和具体资财的非法占有。

因此,两者在实质上均为重要的侵权行为。

  但就范围与时限而言,舞弊往往限于特定组织内部及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而欺骗(欺诈)有时还超出特定组织范围并且不受会计资料呈报时间的限制。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有人将前者称为欺诈性舞弊,把后者叫做舞弊性欺诈。

这既说明欺骗(欺诈)往往比舞弊的范围大,又说明了两者之间相互交织,有时难以严格区分开来。

在理论上,大都从目的与动因角度判定或推定欺骗(欺诈),而从结果与表现方面证实或认定舞弊;在实务中,往往不加严格区分。

从审计的角度分析,审计人员主要是基于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尤其是会计报表)有无不实反映而实施舞弊审计,而对于各种欺骗(欺诈)及舞弊的甄别与审核更多的是由有关机构负责实施的o

  

(二)舞弊与错误(差措)

  从目的与动因分析,舞弊系行为人为实现不良动机或企图,经不住物质利益等诱惑,利用管理上的漏洞而策划和实施诸如挪用现金、贪污公款、盗窃财物等不法活动,并采取销毁证据、转移财物、混淆视听等掩盖手法。

错误并非行为人预谋或故意所为,而是行为人不精通业务、技术和政策,不精心操作以及组织管理不善所致,且在其发生后行为人也不实施任何举措加以掩盖。

可见,舞弊在性质上属于故意行为,而错误系过失行为。

  从结果及表现的角度看,舞弊的结果在数值上既可能是实物负差(如侵吞资财导致的财产短缺等),也可能是帐面正差(如操纵盈余导致的利润虚产生较严重的实质性影响,且形式一般较为隐蔽,迹象不明,难以发现。

而错误系行为人过失所致,因而其结果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且数值一般较小,但也可能该结果对核算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既便如此,由于行为人不将之据为己有,因而其产生的实质性影响一般并不十分严重)。

需要指出:

在一定条件下两者可以相互转化。

因此,要特别关注那种借“错误”之名行“舞弊”之实的情形。

  (三)舞弊的极端重要性

  从现象上看,舞弊的存在,说明被审组织的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从本质上说,对舞弊若不加以制止,它将迅速蔓延,不仅会危及整个组织的正常生存与健康发展,而且会侵害国家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导致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

因此,无论其表现如何,舞弊在性质上都被认为是极端重要的,这对于被审组织的高层管理当局、审计人员及利害关系人都是如此。

  由此可见,舞弊系故意的经济行为,具有非法性、侵害性、广泛性及重要性等主要特性。

  二、舞弊的类型、形态及情形

  作为不法行为,舞弊具有违法、违纪的性质。

之所以存在舞弊,是因为管理上的漏洞与内部控制上的薄弱。

因此,舞弊一般可分为管理舞弊与员工舞弊,还可分为原理性或技术性舞弊与政策性或策略性舞弊等。

  

(一)舞弊的基本类型

  我们认为,基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都被认为是不允许的,而末予以明确禁止的,都可以视同为允许的。

显然,介于这两者之间的可以被认为是合法;合理的。

因此,舞弊的基本类型包括:

  1.虚假陈述与欺骗性财务会计报告。

  2.滥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与歪曲会计政策。

  3.调整业务运营、实施盈余操纵与粉饰财务状况。

  4.虚构业务、虚计作业与虚列名单。

  5.内联外结、上下串通与左右共谋等。

  

(二)舞弊的主要形态

  鉴于舞弊行为的故意与诡秘,其表现形态自然多种多样。

但总的看来,主要形态是:

  1.在会计政策方面,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以便隐匿亏损、夸大业绩及偷逃税款等,或蓄意披露与经济现实不符的会计政策,以便误导解读会计资料、掩盖事实真相等。

  2.在会计资料方面,虚假制造、篡改、歪曲、更改会计报表进而据以编制相应的会计记录、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o

  3.在会计确认与计量方面,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以便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有关结果。

  4,在综合收益认定与计算方面,推迟或提前认定以及虚列或隐瞒收入,同时,随意调整计算方法,编造虚假收益或隐瞒收益。

  5.在交易或事项及其记录方面,不按实际业务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和核算,而是隐瞒或删除其结果,或无中生有,进行虚假记录。

  6.在财产物资方面,利用接近财物的职务之便,通过串通转移、盗取挪用等手段侵占各种资财。

  (三)舞弊的具体情形

  舞弊问题禁而末绝,且不断衍生,其情形纷繁复杂,不胜枚举。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结合国内外有关文献,现将经济生活中众多的舞弊情形,择其要者分述如下:

  1.原理性或技术性舞弊

  主要包括:

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开白发票、大头小尾、私刻公章、模仿签字、伪造帐证、隐匿帐证、滥用凭证、重复报销、变相报销、坐支现金、套取现金、公款私存、公款私汇、空头支票、盗用支票、多头开户、出借帐户、出租帐户、私设“小金库”、私留“小家底”、白条抵库、无证记帐、错计误写、重漏错帐、汇总增列、汇总减列、早收晚解、早领晚付、多收少解、多支少付、以多报少、以少报多、以优充劣、以劣充优、以伪充真、以贱抵贵、以物抵款、以物易物、以旧换新、以领代耗、隐瞒退货、私吞回扣、匿报盘盈、谎报盘亏、虚报坏帐、途中转移、私调比率、暗改算法、电算作弊等。

  2.政策性或策略性舞弊

  主要包括:

真帐假算、假帐真算、帐外设帐、虚列帐目、侵吞不报、虚列冒领、混水摸鱼、竭泽而渔、监守自盗、寅吃卯粮、朝花夕洽、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张冠李戴、瞒天过海、暗渡陈仓、假公济私、损公肥私、无中生有、乱挤乱摊、借鸡下蛋、金蝉脱壳、通同作弊等。

  上述情形中,有的尚可进一步细分,而有些情形又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何况,经济生活中的舞弊情形远不止于这些,因而舞弊审计工作的复杂性与困难性可想而知。

  三、内部控制中的博奕及舞弊审计调查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系统,当资源配置达到帕雷托最优状态时,其经济运行是最有效率的。

因此,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过程实际上是其内部博奔并趋于均衡的过程,也是实现内部帕雷托最优的过程。

我们注意到,美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所属的赞助委员会COSO(CommitteeofSponsoringOr—ganization)曾于1992年在其发布的《内部控制一整体框架》研究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控活动、信息交流及相关监督等五个相互联系的因素所构成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概念,并强调了包括董事会、管理层、内审人员及其他员工在内的内部控制主体“人”的极端重要性,而且认定“人”(经济人)是理性的,其在给定或设定的约束条件下会尽量使自己的偏好与利益极大。

无疑,该过程中理性人之间既存在冲突又需要合作,从而出现内部控制中的博奔现象。

  从舞弊审计调查的角度看,内部控制中产生博奕的直接原因及主要依据是委托代理关系。

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情况下,财产所有者将其财产交付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代为经营,此时,财产所有者授予受托者管理或经营的权力,而受托者则应对财产所有者担负起代为管理或代为经营的经济责任。

这是两权分离所形成的一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系内部控制中的外部委托代理关系。

在较大规模的组织内部,大都实行集中领导下的多层次分权管理或分权经营,此时,上一级的管理机构把部分管理经营权授予下一级的管理机构,下一级的管理机构对上一级的管理机构则负有受托管理或受托

  经营的经济责任。

这是多层次管理经营分权制所形成的一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系内部控制中的内部委托代理关系。

可见,上述内、外部委托代理关系既是内部控制中产生博奔的直接原因与主要依据,也是各种经济责任关系的实质内容。

不仅如此,由于事前及事后不对称信息的存在,委托者与受托者或代理者之间有着重量不等的博奔法码,尤其是受托者或/和代理者具有信息上的相对优势,并有可能发生舞弊,而委托者对受托者或/和代理者的舞弊在事前有可能难以防止或预防,在事后也有可能难以完全明了或察觉。

此时,良好通畅的信息及沟通系统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审计人员要全面调查并充分了解内部控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及沟通情况。

此外,内部控制中的博奕能否均衡,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是否存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若然,则委托者与受托者或代理者在利益上相互动并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在组织内部真正形成联股、联利及联心的内控机制,此时,内部控制中的约束是有效的,因为合理的激励往往也意味着有效的约束。

惟有如此,内部控制中的博奔才能趋于或达到均衡,企业才能实现帕雷托最优。

  鉴于此,舞弊审计中应实施必要的调查。

首先,要调查被审组织有无明确的内、外部委托代理关系及其互立性与关联性,内部控制中的博奕状况和经济责任关系的确立与维系情况,进而证实、评价及解除受托者或代理者的受托经济责任,查明其有无舞弊及舞弊的类型与广度等。

其次,要调查内部控制中有无完善的信息与沟通系统,包括审计委员会制度、内部控制对外报告制度等横向、纵向及对外界的沟通渠道,并查明信息与沟通系统是否良好,包括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并被充分披露,沟通有无障碍及能否使每个职能、部门及人员明悉其职责,且在发生非预期的非常(含非正常、非经常)事件时知晓应采取的适当举措等。

据此,可了解内部控制中博奔各方的砝码及舞弊的可能性、深度与影响等。

最后,要调查有无合理的激励机制,包括物质奖励(如经理股票期权或期股与职工持股计划等)和精神鼓励(如个人施展才华与成就事业的岗位、职权及晋升等成长机会与发展空间等),查明约束机制的有效程度及其与激励机制的一致性、相容性及一体性,进而判断和评价内部控制中舞弊的情形、重要性及渗透力等。

一般而言,一个组织若同时具备规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良好通畅的信息沟通系统及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则其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是较健全的,多方间博奕趋于理性均衡,从而产生舞弊的机率较小;即使发生舞弊,其程度也并不十分严重。

通过舞弊审计调查,若查明的情况与上述相反,则多方间博奔会失衡,从而产生舞弊的可能性较大,且其程度会相当严重。

无疑,在实施上述舞弊审计调查的基础上,尚需对内部控制进行有目的的审查。

  四、有目的的内部控制审查与舞弊审计责任

  从审计角度分析,舞弊的存在与发生,说明被审组织管理上有漏洞,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

因此,实施舞弊审计时,需考虑并注意对内部控制的审查与评价。

从总体上看,内部控制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系一个组织为完成其任务和目标而使用的控制系统。

的综合整体,意指管理当局为了增强完成所制定的任务和目标的可能性而采取的行动,包括其恰当地进行防止性的、检查性的或指导性的计划、组织和领导工作。

  根据审计实务标准,这些适当的行动或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

资料的可靠性与完整性;对政‘策、计划、程序、法律和规定的遵守;对资产的保护;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完成可制定的经营或项目的任务与目标。

显然,保持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有利于防止、及时发现并纠正舞弊,这是管理当局的责任。

换言之,被审组织管理当局应当贯彻实施其内部控制,承担防止发生、及时发现并纠正舞弊的责任。

  然而,审计人员有责任通过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有效,以及相应地检查和评价经营业务的各个部门可能的暴露和风险,来发现舞弊。

  为此,审计人员应确定被审组织是否建立了现实的组织目标,是否有书面政策以说明具体的禁则及在发现违反行为时应采取的行动,是否建立和保持了恰当的授权政策,是否已制定了用以控制一些活动和保护资产的政策与程序及其机制,是否具有为管理层提供足够、可靠信息的通讯渠道,是否具备能保证控制的控制环境,是否需要提出一些协助防止舞弊的建议等。

  具体说来,审计人员在舞弊审计中要检查和评价计划、组织和领导过程,以确定是否存在适当的能完成任务和目标的保证,并据以总体评价内部控制系统,主要包括:

  第一,审查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的可靠性与完整性,以及鉴别、衡量、分类和报告这些信息资料所使用的方法;第二,审查为保证遵循那些对经营和报告有重要影响的政策、计划、程序、法律和规定而建立起来的组织系统,并确定该组织是否遵循了这些要求;第三,审查用于保护财产免受各种类型损失的方法与方式,必要时应采用适当的审计程序来核实财产的实存情况;第四,审查并确定是否已建立了用于衡量资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有效性的经营标准,业已制定的经营标准是否为人们所理解和遵守,能识别和分析出经营标准是否偏离,并向负责采取纠正行动的人员进行通报,以及是否已采取了纠正行动;第五,审查组织的循环性活动(经营)或特殊目的的活动(项目),以确定其结果是否与所制定的任务和

  目标相一致,以及是否按预定计划进行。

  由此看来,审计人员对舞弊的责任与管理当局对舞弊的责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责任。

因此,审计人员对舞弊的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管理当局对舞弊的责任。

审计人员在实施舞弊审计时,应当明确并切实履行其审计职责,尤其要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有目的的审查与评价,以便经济有效地完成舞弊审计任务并降低审计风险。

  五、发现性的冒险和舞弊审计风险的增加

  一般而言,舞弊审计不同于常规性审计,系一种发现性而非论断性冒险活动。

因此,在舞弊审计中,审计人员应作为信息的收集者将注意力集中在业已发生的事件上,寻找与舞弊行为有关的证据,并确定其具体细节、损失的金额及问题的影响范围,而不能事先预计或测算。

  在收集信息并获取证据时,审计人员应考虑舞弊审计工作的法律后果,故需向组织的法律顾问咨询并收集在保密和特权等方面所应遵循的法规。

鉴于舞弊审计的机密性,审计人员在实施舞弊审计与起草审计报告时,都应考虑合法性以及证据的总体质量和充分性,以降低或避免潜在的审计风险。

一般说来,无谨慎或无审慎的信任有时会使人处于危险的境地。

在缺乏诚实的品质,工作环境压力很大,并伴有诸多舞弊机会时,舞弊审计的风险就会很大。

因此,在实施舞弊审计时,审计人员不仅要进行咨询等舞弊调查,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而且要关注舞弊暴露,尤其要重视并分析增加舞弊及其审计风险的情形。

  大量的舞弊审计实践表明,除了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中的缺陷和不遵守规定的控制风险外,增加舞弊及其审计内险的情形主要有:

  其一,被审组织存在异常交易。

例如:

期末发生对盈亏有重大影响的交易;发生重大的关联方交易;支付给律师、法律顾问或代理商显著不合理的酬金等。

  其二,被审组织遭受异常压力。

诸如:

被审组织业绩不佳或其所处的行业不景气;被审组织因成长过快导致营运资金不足或财务弹性不好;被审组织财务决策不合理或将大量资金投资于风险高的产品或行业等。

  其三,被审组织的管理人员的品行或能力存在问题。

意指:

被审组织管理当局由一人或少数人把持,且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被审组织内部结构极为复杂,且复杂程度极不合理;对内部控制的严重缺陷,既无正当理由又迟迟不加以改正;主管会计和财务人员离职率高,会计部门人员长期不足,法律顾问或审计人员经常更换等。

  其四,审计人员难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包括:

证明交易的凭证不适当,存在凭证不足、窜改凭证的现象;会计处理不适当,存在帐务调整过多、末按正常程序记帐的现象;与被审组织有关的单位的函证回函与帐簿记录不相符等。

  六、舞弊审计中应有的职业审慎及其实质

  舞弊审计工作具有相当的困难性、复杂性及风险性,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更加注意保持其应有的职业审慎。

具体说来:

  首先,审计人员应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形成舞弊审计计划。

为此,审计人员既要了解过去有关的事件及被审计组织或被审者的诸多表现,如管理当局的工作态度、责任心及诚实品质等,又要警惕可能出现的不正当行为的情况和活动,尤其要重视那些易受袭击的资财,还要进行风险分析和控制评价。

尽管防止舞弊的主要机制是内部控制系统,建立并保持该系统的主要责任在管理层,但审计人员有责任通过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与有效性以及相应的各个部门可能的揭露与风险的范围,并尽可能提出改进建议以协助防止舞弊。

  其次,审计人员应充分关注错弊信号,以实施审计计划。

为此,审计人员既不应该假定被审组织管理当局是不诚实的,也不应该假定管理当局是诚实的,而应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舞弊甚至错误的迹象与信号,如管理当局不重视内部控制,越权或侵权处理及经常拖延报告等。

在运用应有的职业审慎性时,审计人员应对出现故意做错、疏忽和差错、效率低、浪费、无效的和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有所警惕。

如果有信号或迹象预示错弊可能存在,审计人员则应判断该错弊的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的程度等,进而对审计程序进行其判断为适当的修改或追加并予以执行。

此后,审计人员应能以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实或消除其对存在错弊的怀疑。

在难以证实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应提请被审组织进行适当的处理。

  再次,审计人员不应当假定错弊的发生是一个孤立的偶然事件。

若错弊应由内部控制予以防止或发现,则应重新考虑前述对内部控制的评价;若错弊的发生使之不再信任任何相关人员的诚实,则应重新考虑相关人员的以前所做陈述的可靠性。

换言之,当审计人员怀疑有不正当和非法欺骗行为时,必须通知适当的权力机构,并可以建议进行必要的调查,在此后需要进行跟踪审计,以了解是否已完成了审计部门的职责。

在此期间,审计人员应当评价组织内部涉及舞弊的可能层次和同谋关系的范围,以使自己免于向涉及人员提供信息或从他们那里得到使人误入歧途的信息。

在发生重大错弊的情况下,对于涉及的人员,审计人员采取的适当办法是向对该人员负责的更高层管理人员报告,以期较好地解决重大错弊。

对于舞弊的问题,审计人员要估计到高层管理人员卷入的可能性,若怀疑其涉及舞弊,应审慎地考虑并确定是否继续进行审计以及由此带来的后果。

这往往需求助于法律顾问来确定所应遵循的程序。

  最后,审计人员在实施舞弊审计时,应具备合理的审慎和能力,使用适当的技巧和判断,从而把检查和审核工作进行到一个合理的程度,但不企求对所有经济业务都进行详细的审计。

为此,审计人员应考虑审计的范围和程序,以及有关可能获得利益的审计成本与费用等。

也就是说,尽管审计人员不能对是否存在违章或不法的行为予以绝对保证,但只要审计人员接受并进行一次审计委托,就应考虑实质性的违章或不法的可能性。

  由此可见,舞弊审计中应有的职业审慎的实质,是要求审计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责时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包括必要的知识、技能和专业训练),并具有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包括应当制定审计划并监督其执行,及时提交客观、清晰、简明且富有建设性的审计报告,对已报告的审计计发现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管理当局采取了适当的行动等)。

显然,它是一个职业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

在西方的案例法中,往往从法律上对此予以解释,并在司法实践中对一切未保持应有职业审慎的行为都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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