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结算和竣工决算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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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结算和竣工决算管理办法试行

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公司

 

项目结算和竣工决算管理办法

(试行)

 

编制部门:

合同部

日期:

2021年1月

 

公司项目结算和竣工决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结算和竣工决算管理,根据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集团经济管理相关制度和《公司项目结算和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以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总投资,实现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算,是指本工程竣工(完工或交工)后,项目公司与各承包单位之间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费、勘察设计费、第三方检测费等费用的结算,是根据合同条款以及项目实施阶段发生的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及价格调整等实际变动情况,对原合同协议价格进行调整、修正、总结并形成技术经济文件等工作;本办法所指竣工决算,是指按照财政部和国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由项目公司组织编制、报审反映项目从项目策划到竣工投产全过程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文件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项目公司计划合同部是结算管理和协调具体责任部门,负责建立完善项目结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项目结算管理具体工作;组织完成决算文件中造价对比分析资料等编制,配合完成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及报审;督促各承包单位及时编制上报项目结算资料,并对其进行审核;协调及配合第三方咨询单位(审计单位)做好工程结算资料的审核确认。

同时,负责项目结算计划编制,及时协调解决及汇报结算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按集团和基投公司要求及时填报结算管理相应报表及统计工作。

第四条项目公司财务部是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和协调具体责任部门,负责建立完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具体工作;组织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及报审;协调及配合第三方咨询单位(审计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审核确认。

同时,负责拟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计划,及时协调解决及汇报财务决算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按集团和公司要求及时填报财务决算管理相应报表及统计工作。

第五条项目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协调指导项目公司在完成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过程中所需的竣工数量审核、竣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图绘制及资料归档等工作;项目公司其它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工,对项目公司的竣工结算和决算相关工作做好协同及配合工作。

第六条监理单位需切实履行监理职责,督促各承包单位及时编制及上报项目结算资料,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结算审批程序对各承包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明确专职人员负责项目结算及决算管理工作,做好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协调对接,协调解决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监理单位须按项目公司要求,配合完成项目决算资料的编制及送审,并配合第三方咨询单位做好对结算资料和决算资料的审核(审计)工作。

第七条各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送审结算资料,对项目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及时对所编制的结算资料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配合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完成竣工决算资料编制及报审;配合项目公司和第三方咨询单位(审计部门)做好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审计)相关工作,确保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按预期时间节点和目标顺利完成。

第三章结算条件和原则

第八条项目办理结算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范围完成全部工作内容,符合工程完工及交(竣)工验收条件,并有合格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等。

2.具备完整的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工程验收资料和其他资料。

3.合同文件约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项目结算的依据包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补充协议书和谈判备忘录;项目公司签发的施工图纸、经审批的设计变更;经各方共同认可的工程量清单、工程台帐、现场签证资料、新增单价;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相关资料;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和政策性文件,以及涉及结算认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项目结算办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项目结算资料应与实际完工工程实体相符合,结算工程量应与实际现场完成工程量相一致,确保资料真实准确,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依法依规原则。

项目结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确保结算支撑资料和依据的合法合规性。

项目经济管理人员在结算办理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3.多级审核原则。

在总包单位完成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编制上报后,必须经过监理单位、第三方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单位和项目公司多级审核,各级在审核过程中应认真仔细,有关手续的签字、盖章务必齐全有效。

4.准确高效原则。

工程竣工结算的各项计算应准确、清晰、合规,工程竣工结算报送及审核应高效及时,满足项目合同约定及公司结算目标时间节点要求。

5.可复查性原则。

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全过程应有详细真实的记录及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量价计算过程、审批记录等文件、资料应具备完全的可复查性。

第四章结算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预期完工上一年度12月底前,由项目公司计划合同部和工程技术部共同就项目进度情况及结算及完工(交工)验收准备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公司成本管理部及工程管理部,将项目列入公司次年度结算工作计划;项目预期完工前3个月前,由项目公司计划合同部和工程技术部共同牵头,协同财务部、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研究确定项目结算工作计划编制,经项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后报送公司,并经公司同意后予以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资料报送审核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审→监理单位审核签认→第三方造价咨询(审计单位)审核签认→总监办、工程技术部、安全部审查→计划合同部审查→总监理工程师、总工程师审核→总经济师、财务总监、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完工或交工)后,竣工结算书应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要求资料内容完整,填报数字准确无误,签字盖章齐全。

主要包括内容及要求如下:

1.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含资料审核表);

2.工程结算书。

具体包括封面、编制说明以及结算表。

结算应由有结算编制资格的人员编制并加盖从业资格印章,封面应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名称;工程范围、报审值、编制人、审核人、时间等;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编制说明应包括合同、图纸、计算规则、执行标准等说明及依据。

3.工程合同复印件;

4.工程竣工(完工或交工)验收合格证书;

5.竣工图纸(图纸须经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签字);

6.监理审查意见及第三方造价咨询(审计)单位审核意见;

7.现场签证单或工程量确认单;

8.变更签证、新增单价报审表、材料认价单及明细表;

9.材料调差、调价及相关资料;

10.计价相关工程量清单、会议纪要、有争议问题处理意见,以及其它相关费用依据等。

第十四条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总监办、计划合同部、工程技术部、项目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定职责分工,认真执行国家结算及审计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和合同条款等,积极主动做好与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协调沟通,解决好结算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加快完成项目结算审核(审计)工作。

原则上,按以下要求组织协调进行结算资料审核:

1.审核各承包单位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审核结算书所附变更、签证、会议纪要、竣工图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审核结算书编制的格式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善;完成对第三方造价咨询(审计)单位出具的结算审核定案表进行复核会签。

第十五条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若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认为结算资料不具备审核条件或资料需要修改完善的,施工单位应在接到项目公司或监理单位审核修改意见10工作日内完善。

因施工单位未按时完成结算资料提交而导致整个项目结算工作延误的,项目公司将处以10000元/天的罚金,并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延误责任和损失。

第十六条由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结算审核定案表,经项目公司总经济师、总经理和董事长确认会签后方可加盖公章,结算生效。

并作为对各承包单位项目结算付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项目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第三方检测费等费用,在相关工作按合同履行完后,可参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管理原则,由项目公司计划合同部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办理结算,并签署结算定案表。

结算定案表必须由承包方、项目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项目公司总工程师、项目公司总经济师、项目公司财务总监、项目公司总经理、项目公司董事长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工程结算生效后,由工程承包单位、项目公司财务部和财务总监、公司财务部对该项目发生的相关资金金额进行核对,并经三方签字盖章认可后,作为该项目结算资金支付依据。

第五章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结算过程中,争议问题原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1.项目结算核对过程中,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依据充分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

2.如争议问题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由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整理、汇总各方对争议问题的处理方法及处理依据,形成书面形式,由项目公司报送公司协调解决;

3.如公司无法协商解决的,直接到行业主管部门咨询,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处理;

4.如行业主管部门无法解决的,可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六章决算编制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交工)后,根据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相关规定,由项目公司财务部负责,计划合同部、工程技术部和监理单位共同配合,开展项目竣工决算资料编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竣工决算资料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造价对比分析等资料。

其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部分即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其编制主要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财建〔2016〕503号文,并结合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进行。

竣工决算资料其它部分,包括工程造价对比分析、工程竣工图(或工程平面示意图及主体工程照片)等,按照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

第二十二条竣工决算编制依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经批复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

2.经批复的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或扩大初步设计后的概算及修正概算;

3.经批准的工程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工程量清单;

4.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纪要;

5.工程招投标文件、项目投资协议及PPP合同、项目PC合同、工程结算资料;

6.施工现场签证单,有关支付凭证,以及其他施工中发生的费用记录;

7.各分项竣工图纸及各项竣工验收资料;

8.设备、材料等调差及其它调价等相关文件和调价记录;

9.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和其他有关资料、文件等。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程序如下:

1.在编制工程竣工决算之前,编制人员需要清点物资,对各种设备、材料、工具器具等需要逐项进行盘点核实,并填列清单,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挪用;

2.收集、整理、分析原始资料;

3.对竣工资料与设计图纸进行核对,对照、核实工程变动情况,核实造价;

4.严格划分和核定各类投资;

5.编写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6.参照国家财政部、工程主管部门的统一格式编制填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7.清理、装订竣工图;

8.进行工程造价对比分析;

9.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具体以项目行业规定及要求为准):

1.建设项目概况或工程决算概况;

2.会计财务处理、财产物资情况及债权的清偿情况;

3.资金节余、基建节余等的上交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工程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竣工决算报表应根据国家行业相关规定或编制规程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和填报。

编制时务求数据准确、内容全面、简明扼要,能够真实、客观地说明问题。

第七章决算报审及审计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经项目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总经理复核,且经项目公司董事长审核无误后,报备基投公司。

必须经基投公司同意后方可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决算报告送审前,需要由项目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财务总监对报送资料进行再次检查,确认资料、附件完整齐全后再行报送。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工程合同文本;

2.工程竣工图纸;

3.有设计变更和签证变更的,变更必须经项目公司总工程师签字认可;

4.工程结算书;

5.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6.竣工决算财务报表;

7.决算审批表中的各个项目。

第二十八条决算资料报政府后,项目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与第三方咨询单位(审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联系、沟通,跟踪决算审核情况,做好配合工作,并对审核(审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及意见及时作出答复及提供有效依据。

第二十九条对决算审核(审计)中资料编制重大质量问题,

由编制单位及部门负全部责任,并依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或委托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处罚;同时,对决算审核(审计)出现的因错误、虚假等而导致工程投资认定核减的,由具体责任单位(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条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是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管理工作,项目公司将根据与基投公司签订的目标考核责任书和项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项目公司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责任人进行奖惩。

第三十一条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公司要求的时限完成结算资料申报和资料审核,并根据第三方咨询单位(审计单位)要求及时配合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所需的资料补充完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对责任单位除以5000至10000元/天的罚金,并由其承担全部相应延误责任和损失。

第三十二条在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过程中,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未经项目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更换结算管理具体经办人员,否则,项目公司可对随意更换结算经办人员的责任单位处以50000元/次的违约罚款,并由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三十三条对结算和决算管理过程中,若出现责任人违规、渎职现象,将根据基投公司及项目公司有关规定,视对项目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进行惩处;如出现违法行为,视情况移交国家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在实施后逐步修改完善,以修订版本为准,未修改发布前,执行此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项目公司计划合同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项目结算和竣工决算资料目录;

2.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

3.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审核表。

 

附件1

项目结算和竣工决算资料目录

一、结算书

(一)工程结算承诺书

(二)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

(三)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审核表

(四)结算书编制目录及编制说明

(五)按合同要求编制的结算书

(六)工程量计算底稿(若需)

(七)结算书相关支撑资料:

1.甲供和自购材料、设备认价资料

2.设备开箱单

3.大型机械进出场报验单

4.材料调差资料(调差相应支撑依据)

5.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通知等

6.现场工程量确认单或现场签证单、新增单价

7.打桩记录表等

8.甲方及监理方关于工期、安全、质量的处罚通知

9.工期顺延监理工程师通知

10.工程索赔资料

11.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资料及现场影像记录

二、相关图纸

(一)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意见

(二)施工图会审纪要

(三)施工过程中补充图纸、设计变更图纸

(四)进场各施工段高程实测图(表)、原地面复测报告、地勘报告

(五)竣工图(蓝图或A3打印版、CAD版)

三、工程技术资料及其它资料

(一)PC合同、补充合同、监理合同及勘测设计合同等

(二)相关招、投标文件

(三)施工图预算、项目勘察设计、第三方检测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等

(四)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五)其他内业资料(备查)

1.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资料;

2.相关政策性调整文件(如人工费调整、税金调整文件等);

3.竣工资料(备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环境和消防验收报告、原材料相关试验、检验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四、竣工决算文件

(一)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财政部发布的财建〔2016〕503号文),结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审规定》(交办财审〔2018〕126号)要求编制)。

1.封面(含目录)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项目概况表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3)资金情况明细表

(4)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6)待摊投资明细表

(7)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

(8)转出投资明细表

4.其它相关资料(含平面示意图及主体工程照片等)

(二)项目竣工决算其它文件(分别按交通及市政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及行业相关管理规定、规程编制,详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交财发〔2000〕207号、《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规程》(CECA/GC9-2013)等)。

 

附件2

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

工程名称及合同编号

 

内容

我公司承担的已于年月日办理完成工程完工(交工、竣工)验收,现按合同约定向贵公司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资料清单如下:

☐合同及招标文件;

☐☐工程完工(交工或竣工)验收资料;

☐工程竣工图纸(保证进行过全面审查,并确认图实相符);

☐☐工程结算书;

☐☐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

☐☐结算明细及汇总表;

☐☐限价材料、甲供材料明细表及确认单;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图纸会审记录;

☐☐其它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双方确认的协议、备忘录等;

☐☐合同违约执行情况说明书(工期、质量等是否违约如何处理);

☐☐施工用水用电;

☐☐承诺书;

☐☐其它;

1.

2.

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签章

 

监理单位驻地监理工程师意见

 

建设单位总监办意见

建设单位工程技术部意见

 

建设单位计划合同部意见

 

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意见

建设单位总工程师意见

 

建设单位总经济师意见

 

建设单位财务总监意见

建设单位总经理意见

建设单位董事长意见

 

附件3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审核表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承包单位

 

工程内容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总监办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工程技术部审核意见

 

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合同部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总工程师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总经济师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财务总监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总经理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董事长审核意见

 

注:

资料清单明细由承包单位自行填写,各单位负责审核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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