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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考核规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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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考核规定(新)

  1.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职工在从事生产和工作中遭受人身伤害、职业病以及非生产性意外事故后,做好事故调查、报告、统计和善后处理工作,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生的各类人身事故的管理,也适用于派赴外单位的员工发生的各类人身事故及在生产地域内工作的外协单位人员的各类人身事故的管理。

  3.机构及职责

  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事故处理的审核组织。

  3.2安全部门的职责

  3.2.1负责对工伤事故的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

  3.2.2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跟踪调查,并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结案等工作。

  3.2.3负责伤员的救护和医疗处置。

  3.2.4负责本生产区域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办理、工伤待遇确认等处理及“四不放过”工作。

  3.2.5负责国家和上海市工伤保险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相关工伤事故责任部门与责任人的考核结果的落实。

  3.2.6负责处理工伤待遇标准的核定、工伤人员的工伤假期及相关善后问题等工作。

  3.3各部门职责

  3.3.1各部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保护现场,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和事故有关人员到场。

  3.3.2积极配合安全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拍摄、调查、分析,并负责和组织相关人员提供与事故有关的证据、证词等。

  3.3.3负责对本部门的轻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工伤事故定义、分类与统计

  4.1本规定所称工伤、意外事故视同工伤认定与界定标准,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执行。

  4.2工伤人员事故定性、处理原则及严重程度统计标准,按照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执行。

  4.3事故中财产损毁严重度则由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定。

  4.4安全部门应按照事故类型、性质做好事故的统计汇总工作。

对重复事故或事故发生频率较高的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重点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5.工伤事故报告

  5.1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现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除了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还应立即如实报告本部门直接负责人,逐级上报至安全第一责任人,并立即如实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初步原因等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5.2轻伤事故发生当日下班前报安全管理部门,如事故发生在下午四点半以后,次日上午补报。

  5.3各部门发生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工伤事故抢救

  6.1发生工伤事故,事故现场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应立即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或者安全负责人并立即拨打120请求医疗救护,准确告知具体救护点及伤害情况,确保最短时间救护措施到位。

详见《工伤事故应急预案》。

  7.工伤事故调查

  7.1发生死亡事故,由总部安全部门会同地方安监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7.2发生重伤事故,由安全部门组织事故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7.3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五天内填写好事故报告交安全委员会审阅。

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否决有疑点、失实或处理不当的事故报告,要求事故部门重新调查处理与报告。

无故拖延或不交事故报告者,追究其安全管理责任。

  7.4发生事故的现场,必须经安全部门调查、取证、确认同意后,方可清理。

  7.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7.5.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7.5.2确定事故责任者;

  7.5.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7.5.4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7.5.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6事故调查组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7.7事故调查原则和程序

  7.7.1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7.1.1.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7.1.1.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7.7.2事故的现场处理。

  7.7.3物证搜集。

  7.7.4事故事实材料搜集。

  7.7.5现场摄影。

  7.7.6事故图绘制。

  7.7.7事故原因分析。

  7.7.8事故调查报告编写。

  7.7.9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7.8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安全管理部门15日内写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请安委会和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撰编事故结案归档材料即《职工伤亡事故案卷》,内容包括:

  7.8.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7.8.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7.8.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7.8.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7.8.5物证、人证材料;

  7.8.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8.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7.8.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7.8.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7.8.10事故原因分析;

  7.8.11防止重复事故的具体措施;

  7.8.12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7.8.13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7.8.14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7.9重伤事故的《职工伤亡事故案卷》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报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的《职工伤亡事故案卷》在报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外,还必须报市(区)总工会、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

  8.事故跟踪管理

  8.1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进行事故通报,组织员工认真学习。

在查清事故原因后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8.2事故部门负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9.责任认定

  9.1安全管理部门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9.2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以下简称全责)、主要责任(以下简称主责)、次要责任(以下简称次责)、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9.3只有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事故的,应负全部责任。

  9.3.1两方当事人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9.3.2三方以上当事人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的大小划分责任。

  9.3.3管理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人员。

  9.3.4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第一责任人。

  9.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事故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9.5当事人及事故部门有条件上报事故的,但超过规定时间未上报事故,致事故现场难以取证,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者事故性质不能确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10.事故处理

  10.1因工受轻伤者的医疗期(包括工伤复发)、假期,应经医疗部门核实,医生签名,安全管理部门签准。

因工受轻伤者在安全管理部门签证认可的医疗期内享受有关的工伤假待遇。

因工受轻伤以上者的工伤医疗期,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员工方可享受有关的工伤假待遇。

  10.2符合国家规定的因工伤亡人员,享受国家与本市工伤事故保险待遇,但事故处理必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两者并行不悖。

对责任事故,除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分别查处,使事故责任者及全体员工真正吸取事故教训。

  10.3因违章操作及违章指挥行为造成重伤以上事故,除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纪律处分外,责任者还要按比例赔偿公司和员工的事故损失。

事故损失包括人员伤亡各种医疗费、抚恤费、停工工资等及设备财产报废或修理费等。

  10.3.1全部责任人负担事故直接损失的10%~50%;

  10.3.2主要责任人负担事故直接损失的6%~30%;

  10.3.3次要责任人负担事故直接损失的3%~20%;

  10.3.4个人赔偿费超过1万元,超过部分本人可以申请缓交或减半理赔。

  10.3.5因渎职违章行为造成事故损失巨大,后果严重的,公司可提交司法机关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0.3.6轻伤事故的主责(包括主责)以上人员,伤者工伤休假2天以上10天以下,扣罚200~400元;伤者工伤休假10天以上,扣罚1000~20__元。

  11.工伤保险赔付

  11.1按照事故发生地相关劳保福发文件要求,对工伤和视同工伤的需赔付的事故,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赔付申请认定。

  11.2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交公安交巡警部门签发的事故责任裁决书,由安全管理部门签署视同工伤处理申报和具体处理意见。

  12.事故统计

  12.1工伤事故调查、统计与上报,按照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12.2事故统计时,工伤职工,凡满一个工作日都视做工伤歇工的连续,按工伤事故统计、调查、处理。

  12.3工伤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认,符合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的规定,损失的工作日,不论歇工与否,都应做工伤处理,并作考核。

  13.事故结案

  13.1轻伤事故:

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赔付认定批复后,事故即可结案。

  13.2重伤、死亡事故:

事故调查组起草书面调查报告,由安全管理部门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复,同时报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赔付认定批复,再抄报当地区总工会。

  13.3轻伤事故在30日内处理归档,重伤以上事故在60日内处理结案,特殊情况必须报告当地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结案。

  13.4外协单位的工伤事故处理

  13.5外协单位的工伤事故应严格按合同或安全管理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处理。

  13.6外协单位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逐级上报。

  14.附则

  14.1安全管理部门对阻断事故发展延续,减少事故损失或协助事故救援及调查的有功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14.2本规定若与国家有关法规、法令、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规法令、关规定执行。

14.3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4.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新)

  一、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通过岗前培训,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职责

  

(一)、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二)、公司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主导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三)、各部门(车间)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工伤管理工作。

  (四)、各部门领导(车间)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五)、行政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正式上岗)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车间)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六)、各部门(车间)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行政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四、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伤事故处理

  

(一)、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持现场并在30分钟内通知公司安全员、行政及部门领导,由行政部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治疗(重伤送往“塘下人民医院”或“瑞安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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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小皮伤如割伤、划伤等破皮轻伤的在车间办公室进行包扎处理,稍重的指定在“罗凤卫生院“就诊,具体由“安全员及行政”根据伤情判定去向医院)。

  

(二)、公司专职安全员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三)、公司专职安全员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对事故责任进行界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交行政部。

注意字迹工整、清晰,事故发生经过的叙述要准确、简洁、明晰,备注一栏中要填好3名以上证明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四)、行政部行政助理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三天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手续。

(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完成所有的申报程序)

  (五)、行政部行政助理根据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天内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认定(重大事故3天内填写上报)。

  (六)、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由行政部负责,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七)、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点进行治疗。

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八)、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即时上报行政部(以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行政部询问结果。

并配合行政部办理所有工伤结案手续。

  (九)工伤认定材料

  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六、停工留薪期: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伤医疗期)。

  

(一)、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的停工留薪分类规定与医疗机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提报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停工留薪期满须进行伤残鉴定者,不论伤残鉴定结果有无报告,应恢复上岗工作。

  七、工伤事故分类:

  

(一)、轻伤事故:

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

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符合国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为: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工伤员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发放工资标准为其发生工伤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

公司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鉴定为工伤的:

  注: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鉴定评定工伤伤残等级者,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规范之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领取。

3、死亡者依照国家《工伤管理条例》,办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补助金的领取,上述补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直系亲属。

  4、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5、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6、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对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三)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四)、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赔付以外的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公司保留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的权利。

(五)、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2、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超过5千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董事长/总经理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3、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员工凡出现工伤安全事故的,按后“工伤奖惩规定”处理。

  (五)、工伤员工复查、换药、出院等情况不单独派车接送,公司可承担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

行政助理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及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凭发票据实报销。

九、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总经理安全职责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要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的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要亲自主持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重大决定。

  2、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督促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5、按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方面的重要奖惩。

(二)、分管副总安全职责

  生产副总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要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负责,并抓好以下工作:

  1、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职业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订、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各级动火。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6、组织分管部门对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三)、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1、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车间、本部门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订实施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活动,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4、每日组织一次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材等处于完好,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6、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7、负责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

  8、建立和健全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9、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等发放标准和进入生产岗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

(四)、班组长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

  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它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班组级)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

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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