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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如何回应辱母杀人案及评论

官方如何回应辱母杀人案及评论

导读:

此文将从“辱母杀人案判决书全文”“官方如何回应辱母杀人案”“法律人对辱母杀人案的评论”这三部分为大家整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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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周末消息,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

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

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第一部分:

判决书全文第二部分:

官方回应1、最高人民检察院回应2、最高人民法院回应截图3、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回应截图4、山东公安回应截图第三部分:

法律人关于此案的相关评论1、学法网网友关于“辱母杀人案”的评论

(1)学法网会员“尚北”:

学法不能死学,是不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紧迫性是一个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综合整个社会的常识和个人认知来做出判断。

我个人认为按照当时的情况来看,侵害人非法拘禁并实施猥亵妇女的情形,按照常人理解是非常有进一步实施侵害的可能的。

而且作为被侵害人之一,在被非法拘禁和侮辱猥亵行为后,警察的到来却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为警察离开了还会有更大的危险发生,且侵害行为还在继续,完全可以理解为现实紧迫的法益侵害正在发生。

既有防卫认识,又有防卫意志。

绝对构成正当防卫。

而且造成死亡的后果是不属于防卫过当,也有待商榷。

个人认为,不属于过当的行为,结合案情侵害人的语言和表现,对被侵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生理压力,被害人绝对有理由认为自己的生命和母亲的性自由正在遭受侵犯。

对与被侵害的事实的防卫,并无过当。

但按照和谐社会理解,死亡应当是过当的,会判故意伤害。

(2)学法网会员“Andy_Ii”Q1:

蹭脸之说并没有实际的证据,包括苏与于本人证词中也并未提及,仅说的是裸露,并在其他人证言中,也都是裸露,而且期间有人劝阻。

Q2:

证言中反应的情况是,催债人仅是跟随,并没有长时间限制苏及于自由,不允许行动,硬要说限制了自由,那就是警察出去那4分钟里面有这种情况,其余的时间也是跟在身后。

Q3:

警察不是仅出现4分钟,而是到了现场简单了解一下情况后暂时出去4分钟,都不是开车离去以后4分钟。

Q4:

结果是一死三伤,其中重伤两人中,一人是逃跑时背后中刀,此时故意伤人的意图比较明显,背对逃跑时强行正当防卫怕是不妥。

Q5:

于欢的一审律师采用的就是无罪辩护路线,现在传出2审辩护律师也是打算无罪辩护,并准备提起精神鉴定(3)学法网会员“小灰狼过司考”苏格拉底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主张无神论和言论自由,但却与当局统治相向。

苏格拉底被判处有罪以后,他的学生已经为他打通所有关节,可以让他从狱中逃走。

并且劝说他,判他有罪是不正义的。

然而苏格拉底选择了慷慨走向刑场,视死如归。

他的理由:

我是被国家判决有罪的,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会失去它应有的效力和权威。

当法律失去权威,正义也就不复存在。

这不是悲剧的声音,这是一个智者在用生命诠释法律的真正含义——法律只有被遵守才有权威性。

只有法律树立了权威,才能有国家秩序与社会正义的存在。

(4)学法网会员“ken0314”个人认为。

杜某的行为,已经对苏母的性自主决定权法益有侵害的紧迫危险性。

杜某的语言,及其当众掏出生殖器的行为,即符合猥亵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同时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为想象竞合犯。

杜某的行为虽然因警察的到来而暂时中断,但无法排除后续继续实施的可能。

且警察到来后的不作为,对杜某具有心理上的帮助作用,加强了杜某对于欢母子法益侵犯的危险性。

出警的警察对于欢母子有救助的义务。

经他人提醒(有人拦车),对于欢母子可能遭受的侵害有主观认知,却放任其发展。

且由于其自身职业原因,有理由对后续发生的暴力事件具有认知。

出警的警察构成渎职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于欢导致的杜某死亡结果,如判决于欢有罪,则成立该罪)或者不作为的强奸罪(如判决于欢成立正当防卫,杜某的猥亵行为可认定为强奸罪的预备行为)的帮助犯(警察的行为对杜某死亡结果有事实和心理上的帮助作用)的想象竞合。

于乐在公力救济无效的情况下,对侵犯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反抗,具备防卫意志和防卫认识。

于乐对于非法监禁(对于乐母子的非法监禁行为一直持续)的反抗行为,构成一般正当防卫;对于强奸(苏母性自主权被侵犯的紧迫危险性一直未消除,且因警察的行为导致强化)的反抗行为,构成特殊防卫。

结合当时场景,无法期待于乐的反抗行为造成的后果就一定符合自己及他人法益受损程度。

故虽然造成杜某死亡和他人受伤的后果,但具备违法阻却是由,应免除处罚。

更多学法网网友的评论地址|桂公梓

(1)忽然之间,社交网络就被一起司法案件刷屏了。

虽然多年以来,我们这些司法民工一直希望司法能够得到更多公众的关注,法律能够得到更大范围的普及,但经验往往告诉我们,像这样一个案件突然爆炸性地成为公共讨论的话题,对司法来说,通常并不是什么好事。

我看到了无数的网文,它们的模式高度统一:

用80%的篇幅大段复制粘贴《南方周末》报道中的案件事实部分,然后用20%的篇幅发出“正义而愤怒的质问”。

这些质问大抵不外乎:

“法律到底是保护人民还是保护黑社会?

”“如果被侮辱的是法官的妈妈?

”“公民该如何对抗邪恶的法律?

”当然还少不了义愤填膺的呐喊:

“杀辱母者无罪!

”“操他妈的法律!

”哎,对不起,你刚刚侮辱了法律的母亲,法律可不可以捅你一刀?

我都有点同情聊城中院了。

如今这世道,“突然火了”大概可以算得上是法院最恐惧的事情了。

(2)由于对媒体描述的不信任,看了一整晚的刷屏,我都没有发表意见。

今天终于看到了聊城中院的一审判决书,在认定事实部分,客观地说,《南方周末》的报道带有一定倾向性和煽动性,但好在还不算特别离谱。

那么,我们终于可以在“以事实为根据”的基础上,心平气和地来探讨一下如何“以法律为准绳”了。

分歧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是于欢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二是无期徒刑的量刑是否适当?

关于第一个问题,考虑到可能有些人讨论了一整天还并不知道什么叫做“正当防卫”(目测这样的吃瓜群众还不在少数),先贴法条: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款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第二款关于防卫过当,第三款关于无过当防卫。

对照本案事实,我个人觉得:

第一,在案发之前,催债者对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不法侵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于欢在母子被极端羞辱、且寄托于公权力救济的希望落空后的情况下做困兽之斗,以期打破不法侵害的持续状态,于法于情于理,应当认定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受害者的种种羞辱行为虽然十分可恶且令人发指,但毕竟限于非法拘禁、侮辱、强制猥亵等罪名之内,不属于可以进行无过当防卫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于欢造成一死两重伤的严重后果,属于防卫过当。

在这个问题上,一审法院认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而没有认定防卫过当,是值得商榷的。

但考虑到正当防卫的适用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把握甚严、慎之又慎的,本案没有认定正当防卫,我也完全可以理解。

(你问为什么要把握甚严?

举个例子,流氓甲先动手迫害流氓乙,乙反击把甲捅死了,法院判正当防卫,无罪释放,你骂不骂?

“流氓斗殴杀人判无罪!

”你大抵是要骂的。

再比如本案,假设于欢也是黑社会分子,平时也这样欺负别人的母亲,你们是不是要大呼“报应不爽”?

你们啊,TOOYOUNG,关心的并不是法律条文的适用,TOOSIMPLE,习惯让情感凌驾于规则之上,SOMETIMESNAIVE)而且,大家的注意力并不集中在防卫过当的认定上,很多人根本不想知道什么叫防卫过当,也不在乎定性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大家被戳中痛点的,在于无期徒刑的量刑上。

(3)那就来看第二个问题,也就是量刑问题。

本案中,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的量刑格是: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要觉得不耐烦,讨论案件的正确方法,就是要把目光在事实和法条之间来回巡睃。

好了,巡睃之后你应该能得出结论,于欢的行为符合“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所以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于是,一审法院在此量刑格内,考虑到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从轻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这并没有问题。

觉得判重了的人当然会问,为什么不判十五年、十年?

对不起,(敲黑板!

)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办案法院掌握的信息远远多于我们这些吃瓜群众,他们综合全案做出认为最合适的量刑,只要在此同一量刑格内,不论是十年、无期还是死刑,都不是错判。

在没有错判的情况下,应当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充分的尊重。

当然,如果法院认定了防卫过当,那么根据上述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可以在3—1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格内量刑,甚至免除刑事处罚,这可能更符合众多吃瓜群众的感情。

但我也说过了,正当防卫在实践中的适用条件一直很苛刻,本案在催债人并没有实施故意伤害或者强奸等暴力犯罪的情况下,你不能苛求法官面对一死两重伤的严重后果,只给出一个3—10年的量刑。

如果法官真的那么判了,说不准又是另外一场舆情呢。

(4)本来,这只是一审判决,并不是终审。

出于对办案法院的尊重,似乎不应该在判决还没生效之时,就大肆议论判决的得失,甚至指指点点应该怎么判。

所以,在写下此文之前,我一度十分犹豫。

但是民意澎湃,不可无为啊。

君不见,网易新闻200多万跟帖,各种网文层出不穷,写鸡汤的也来点评几句判决,写影评的也来呼吁几声正义,造谣成性的也来代表人民破口大骂起来了。

所以我决定斗胆写下此文,中和一下舆论。

发泄情绪的人太多,说理的明显不够用了。

今天,人民日报也发声了。

这已经不是他们第一次发声评论尚在审理中的案件了,一样的高屋建瓴理论深刻,一样的全文看不到一则法条。

好吧,你们都是青天,你们来当法官,好不好?

出了什么案件,大家全民公投,好不好?

肯定不少人鼓掌赞成。

友情提醒某些键盘侠们,根据你们在网上的发言水平,基本可以判断你们的情商档次。

根据你们的情商,基本可以判断你们的人际关系。

根据你们的人际关系,如果真的回到全民公投的氏族社会,估计你早就被亲友和邻居用石块砸死了。

看到没有?

规则,其实是用来保护你们这些人的。

(5)具体到这个个案,于欢确实非常值得同情。

对他轻判,甚至定罪免刑,我都觉得可以接受。

但因为不符合无过当防卫的条件,很多人高呼的无罪,纯属扯淡。

(于欢的辩护律师都没敢做无罪辩护)更值得警惕的,是更多人着力渲染的“杀辱母者有理”,是他们对法律的不屑一顾,是他们口中说的“背后永远有一条路,就是犯罪”。

在我们看过的警匪片里,经常有这样的桥段:

反派杀了警察的妻儿家人,此仇简直不共戴天。

警察一路厮杀,终于用枪指住了反派的脑袋。

作为观众,我们都希望他能爽快地扣下扳机,一枪爆头,血肉模糊,痛快淋漓,对吧?

但我们都知道,绝大部分情况下,他会陷入犹豫和纠结,最终他的手臂会无力地垂下、捂着脸痛哭失声、警车赶来其他警察把反派押走,对吧?

为什么?

因为主角懂法啊!

因为他能够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问题啊!

虽然他恨反派入骨,但他会说:

“法律会给你公正的审判!

”他把审判权交给法律,而不是自己。

辱母当然令人无法容忍,但辱母者该不该死,应当由法律来评判,而不是于欢,或者网民。

须知每个人的心理状态、精神状态、承受能力各不相同,如果把这样的评判权交给每个人,那无疑是置每个人于危险之下。

地铁上踩了脚,骂一句“他妈的”,算不算辱母?

有人会觉得算的。

如果他掏出刀来,血溅地铁,你们会为他呼吁呐喊吗?

面条多收一块钱,有人能忍,有人要吵。

被推搡后,有人能忍,有人要斩首。

余沧海杀了林震南夫妇,林平之宁愿毁掉一生也要杀余沧海报仇。

成吉思汗逼死了李萍,郭靖却放弃了报仇,并没有人说他怂蛋,反而称其“侠之大者”。

所以,看似同样性质的事情,落到每个人身上、具体到每起事件中,评判的标准都可能有所不同。

所以,要把评判的权力,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人人都要做法官,那规则就不复存在,法律也就不再有意义了。

少数情况下,警察扣下了扳机,然后被同事们铐上手铐带走。

我们大快人心的同时感觉愤懑,但都能理解牢狱之灾是他应得。

同样,于欢是个好男儿,但必须接受应有的刑罚,可以轻判,却决不能不判。

别再互相质问“如果你妈被侮辱你怎么办”这样的问题了,这不是讨论问题的正确方式,只会让讨论变成一场闹剧。

再说一遍,规则,有总比没有好,因为它是用来保护你们,保护弱者的。

别这样毫不吝惜地撕扯它。

因为强人自有其丛林,他们从不来过问网上的血雨腥风。

3、关于“辱母杀人案”的三个法律问题文|菠菜笔记第一问:

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据报道,法院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法院这种解释,让人感觉很难符合常识。

11名催债人将母子两人和一名员工控制在接待室,使用辱骂、抽耳光、播放黄色录像等侮辱手段,催债者杜志浩更是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掏出生殖器当着她儿子的面往苏银霞脸上蹭!

你说这样的情况不属于处于危险状态?

如果说在公安民警到达后,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暂时较小,相信大家能认可这种说法,但是公安民警仅仅停留了4分钟,且没有解除于欢母子的人身被控制状态就离开了。

用我们的常识就可以预料,在公安民警离开后,于欢母子会继续处于被催债人控制和侮辱的状态,而正是清楚接下来会面临的处境,于欢情绪激动,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

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把杜志浩等四人捅伤。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仅从报道的内容来看,我们无法得知催债人是采用何种手段来阻挡于欢离开,但是于欢1个人面对11个催债人,在明知自己即将继续面临失去人身自由和侮辱的情形下,采用过激手段保护自身安全,难道就真的“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吗?

是否一定要等催债人拿刀威胁或砍伤于欢母子才构成正当防卫?

法院的解释过于简单和机械,值得追问。

第二问:

当地公安民警是否玩忽职守不作为?

据南方周末记者获取的通话记录显示,2016年4月13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

随后,她将自己的恐惧和绝望,哭着告诉了职工,公安民警过来了解完情况后,苏银霞试图跟着警察一起离开,被吴学占拦住。

2016年4月14日,催债手段升级。

公安民警介入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4分钟后公安民警即离开。

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

催债人用非法手段控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说前期的催债可能手段并不激烈,并不构成犯罪,也许公众能理解。

但是在2016年4月14日,催债人公然脱裤子掏出生殖器官当众猥亵于欢母亲,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既不解除于欢母子的被控制状态也不询问事由即离开,这让人无法接受。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换成公众能理解的话语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属于不作为。

公安民警在该事件中,是否涉嫌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

值得追问。

第三问:

当法律与人情发生冲突怎么办?

刺死辱母者的判决为什么引发公众如此多的关注,原因有很多。

单单从法律技术角度来说,法院的判决依法条而宣判,并无过错。

但是,法官的作用并不是法条的简单背书者。

法官的释法说理恰恰是法律引导作用的最直接体现,法官在裁定以及量刑中,要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犯罪事实的掌握,充分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在这起刺死辱母者的判决中,法院简单的解释很难让人接受。

中国作为一个世俗文化悠久的传统社会,“辱人父母,兹体事大”,“骂人可以,但不能骂人父母”,公众对这种情感有一种深深的认同感。

“法律不外乎人情”,通俗地说,就是法律不能超出人类社会的情感之外,即法律要基本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人的感情思想。

在刺死辱母者案中,面对这样的处境,如何保护自己及家人,法官考虑过吗?

值得追问。

而如何平衡法律和社会的人情,这也考验着每一个执法人的良知和素养!

4、对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报道的双重反思文|简书“义正”,微信名“逐梦”此则来自南方周末的报道引发社会的激烈讨论,也引发了笔者对事件的思考。

?

本案舆论的焦点一在于:

法院认为,警方已经出警,因此于欢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定故意伤害罪。

法官驳回了辩护律师关于于欢具有正当防卫的辩护。

舆论的焦点二在于:

警察已经出警,然而悲剧还是发生了,警察的离去,是否存在应付之嫌,忽视对被害人的人身保护,司法救济存在不合理之处。

而将焦点一和二结合起来,法院认为警方出警,因此被害人现实危险性已经降低,因此不构成防卫过当,认为于欢的行为是故意伤害。

然而却忽视了警方只是介入调查后,就欲离开,于欢母子极力想得到警方的保护,想让其代走,然而现实却相反。

因此两者结合起来,笔者无法不对警方的作为方式和法院的心证过程产生疑问。

笔者认为本案中警察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失职。

当被害人的人身危险依然存在,警方不应该是了解完情况就驾车离开。

留下一对力量薄弱的母子,如何独自面对警察离去后的既存危险。

被害人于欢母子遭受长时间的心理折磨和精神摧残,警方在了解情况后,应该做出必要的人身保护令,进行心理疏导,派女警官安抚被害人于母,以避免二次伤害的发生。

然而,现实却大跌眼镜。

人民警察,目的就是保护人民安全,为人民服务。

因此警察驱车离去之时,不知道对于于欢母子而言,对于内心最后一棵救命稻草的离开,内心有多么失落。

警方作为公权力,调查完即离开,忽视对被害人可能遭受的其它危险缺乏关注和照顾。

从某种程度上讲于欢刺人悲剧的发生,有很大一部分因素是警方处理问题不当。

如果警察及时带走于欢母子,将其制于司法的保护伞下,悲剧很有可能就不会发生。

因此我们的公安系统需要反思处理问题的方式。

把人权,民众的安全置于第一位。

任何时候,事后的救济都比事前的预防的效果弱,希望我们的警方可以在接警后,全面分析,切实做好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不仅仅是履职,更多的是一种社会主义法治温暖的传递。

从人性出发,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是警官或者法官的母亲或者任何一位民众的母亲遭受别人长时间的侮辱,会不会情绪失控?

会不会反抗?

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剥夺他人生存的尊严和权力,被刺死者当然依法获得保护,但是需要注意量刑,兼顾公平。

于欢的自首情节和防卫情节都需要得到考虑。

一对薄弱的母子,面对对方长时间的威吓凌辱,在警方离去后,更是对司法救济失去信心,母子俩知道警方离去后,面对她们母子俩儿的是什么,此种情况下,可能存在的现实危害性依然存在,于欢的行为在情节上就有正当防卫存在的可能。

警察的到来,没有尽到应有的心理疏导,人身保护,有很大的失误。

警察的离去,更是让母子苦苦盼来的最后一棵可以用来依靠公权力大树倒下。

法官在心证时,认为警察到来,现实的危害性已经降低。

可是警察只是调查完,就准备驱车离开,留下薄弱的母子如何面对接下来潜在的人身攻击存在,甚至是各种报复。

面对警方被询问,警察在解释时,说离开是打算进一步调查,明显有搪塞的嫌疑。

悲剧的发生不得不说是我国司法的悲哀。

笔者之前在看到过部分警察处理案件的方式,接警后,进行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或带走嫌疑人,或者选择离开做进一步调查,并没有对被害人可能存在的潜在的人身危害进行保护。

例如一个案件中,如果嫌疑人逃走,警方在接警后,调查完离开,没有对被害人可能存在的被报复等危险进行充分救济。

本案的刺人悲剧就是发生警官介入后准备离开之际。

为什么警察介入,还会发生这样的悲剧,恐怕民众对此处结果心中有一杆秤在?

所以笔者觉得悲剧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某种意义上这是警方处理方式的一次教训。

反回去看法院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

笔者从自身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评析,法院在心证时,是否失当呢?

作为法官在心证时应该尽可能还原当时的实际情况,结合个案的特殊性,考虑案件发生当时各种因素。

而不是把公权力介入当作是万能的,公权介入,被害人的人身危害性就降级了,这种不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的心证,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法治是保护弱者,兼顾各方事实,做到公正公平。

既要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又要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一个良法一定是兼顾各方利益的综合体。

一份公正的判决一定是即惩罚犯罪,又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利益的二者完美兼顾。

对于本案,笔者从善良的角度出发,对被刺者的不幸离去表示惋惜,但是从法律的公正角度分析,我认为这是对法律公正形象的践踏。

笔者希望本案件可以引发公安机关改进工作方式。

检讨自己,为什么自己代表公权力介入后,悲剧还会发生,自己有没有工作不到位之处。

笔者希望警方对待报案,接案后不要只是视当时现场情况判断,而要多方了解,综合判断,要把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避免二次悲剧的发生,预防大于时后救济。

不要等重大事故发生后,才把案件作为重点对待。

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民财产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有关机关的职则所在。

社会的和谐,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

对于案后法治的宣传工作,仍需要进一步加强,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有关机构需要反思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水平,结合个案,抓住个性,又不忽视共性,不要机械处理问题,最大限度度保护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公正才是根本所在。

法治社会需要国家,社会,个人三者的共同努力。

笔者系华南师大法学院一名法学生,个人的能力有限,无法为当事人提供救济,只希望二审辩护律师可以为于欢讨来法律的公正,希望二审的法官的心证可以守得住公正这杆秤。

笔者坚信有权利就有救济,法律的天平不会倒向任何一方,公正自在人心。

笔者会多参与普法宣传,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贡献绵薄之力,同时也呼吁有关企业单位个人多学习法律,懂法尊法,懂得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同时希望法律的天平永远不要倒向任何一方,守卫好每个公民心里中那一份公正之心。

5、部分专家学者对“辱母杀人案”的评论

(1)古代礼法社会下,有合理性杜敬亭(吉林省检察院)在古代礼法社会下,有合理性。

儒家的《礼记》详细规定了各种复仇原则,《曲礼上》篇中写道: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

”父仇不共戴天;杀兄弟之仇,则要随身携带兵器,见到仇人径直杀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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