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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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doc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审计问题发现整改情况的公示
根据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我厅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逐条逐项按照有关规定对照检查整改。
现按规定予以公示。
1、省本级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的整改情况
(一)3个课题项目费用支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存在课题成果未完成就支付全部费用问题
整改情况:
已整改完毕。
1.2014年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的“海南省高等级公路路面沥青技术标准研究”课题
根据合同约定,我厅应于该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向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拨付课题研究经费尾款。
其合同约定应完成的研究成果《海南省道路沥青技术标准》已向我厅提交,且已通过我厅组织的专家验收,成果内容深度、格式均已达到地方标准的要求。
正式带文号的地方标准需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专家立项评审、过程评审、终审等复杂程序后方能印发。
依托该课题研究成果发表的5篇论文,其中,3篇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后发表,2篇在2012年下发科技项目任务通知之后、未签订合同之前发表。
经向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询证其原因为在接到科技项目任务书之后,为把握研究时机,立即开展了相关研究工作,且合同谈判过程较长,为此出现了有2篇论文发表时间较合同签订时间早3个月的情况。
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亦对此问题进行了正式说明。
由于该课题较合同约定的结题时间已超出两年,为规范课题管理程序,我厅在经专家验收同意该课题结题且第三方机构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才向其支付完成全部研究经费。
2.2016年委托省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开展的“海南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技术细则编制研究”课题
根据合同约定,我厅应于该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向省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拨付课题研究经费尾款。
该课题已按合同约定要求编制了相关地方技术细则,并委托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出版合同已提交审计组,但实体纸质材料等待出版社排版的过程较为漫长。
由于该课题较合同约定的结题时间已超出两年,为规范课题管理程序,我厅在经专家验收同意该课题结题且第三方机构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才向其支付完成全部研究经费。
第一、第二个课题确实存在未按合同约定的研究时限完成研究任务的问题,在2018年新修订的《海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对课题研究单位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的要求,课题研究时限也将作为考核课题研究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而对考核结果差的课题研究单位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2017年委托省交通物流协会开展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背景下-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研究”课题
根据《海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符合该办法第四、五章相关规定的课题可认定为完成了结题验收工作;根据合同约定,我厅应于该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向省交通物流协会拨付课题研究经费尾款。
该课题按合同约定已完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背景下-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研究》专著的编制任务,并向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提出出版申请,省交通物流协会冯学词会长亦已将出版内容编制成课件在海职院等高校开办学生讲座。
课题研究成果一直都在积极申报国内相关协会设置的奖项(注:
合同约定是应该报奖而非必须获奖才算通过验收)。
我厅在经专家验收同意该课题结题且第三方机构出具经费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才向其支付完成全部研究经费。
(二)1个培训费报销不及时,涉及资金3.18万元。
整改情况:
已整改完毕。
1.2019年8月7日下午,分管厅领导对延迟报账责任处室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进行了提醒谈话,并对经办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讨。
2.2019年8月8日下午,责任处室召开党支部大会,对该问题进行了通报,警示处室全体同志引以为戒,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报账。
大家对延迟报账的危害和影响感触深刻,纷纷表示会在今后工作后吸取教训,避免再出现类似情况。
3.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财务报账管理的通知》(琼财支〔2015〕1499号)规定,我厅要求各单位(处室)发生经济业务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报账,公务接待费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要求,在公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账;其他经济业务事项在事项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到会计站报账。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账的,由经办人在相关凭证背面背书说明,无故超期的,一律不予报账。
2、政府投资审计执行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琼乐高速代建委托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较差,设计不合理,造成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多、石方量增加和综合单价抬高,致使工程造价增加了48849.19万元。
”
整改情况:
已整改完毕。
自发现问题后,省交建局积极研究整改。
一是已对代建单位审核把关不严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经济处罚;二是代建单位已对招标代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处经济处罚;三是省交通运输厅及省交建局在2018年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工作中均已对三家设计单位进行专项扣分,最终三家设计单位2018年海南信用评价评级均由最高等级“AA”降为“A”;五是省交建局领导也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
(二)关于“琼乐高速代建单位审核把关不严,多计并支付工程进度款320.15万元。
”
整改情况:
已整改完毕。
省交建局已按程序通过变更方式对A1~A4标0#清单中未扣减的箱梁钢绞线工作长度进行了核减,并在计量支付中对该工程款予以扣回。
(三)关于“琼乐高速公路签订的部分合同存在漏洞,奖罚权责不对等,不利于业主加强项目的管理。
”
整改情况:
已整改完毕。
1.关于勘察设计合同管理问题
针对审计报告提及的琼乐设计工作问题,省交建局正在积极研究编制《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设计管理办法》,强化对设计单位的管理;二是在新签订的设计合同中明确增加对设计单位违约责任的处罚条款。
例如G15沈海高速海口段等项目明确设计单位勘察工作不实的处以一定金额的违约处罚。
2.关于代建违约责任和奖励条款不匹配问题
一是2015年6月,省交通运输厅就代建违约责任和奖励条款一事以正式文件报送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于同年7月对此事正式批复,明确将“代建考核奖励额度原则上为代建管理服务费的30%。
”条款作为海南深化公路建设代建制改革试点中的一项举措,更好的推进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琼乐高速代建管理合同中该条合同条款为落实该项批复事项之一;二是省交建局在后续项目招标文件的专项合同条款中明确增加代建相关管理不到位的处罚条款,设置相匹配的奖励条款,进一步夯实代建管理责任。
例如:
G15沈海高速海口段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合同中已增加具体对代建单位不合理的设计变更情形予以明确的金额处罚条款,将奖励代建管理服务费的30%调整为10%以内。
(四)关于“琼乐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省交建局擅自设立路面技术服务事项及收费标准,且购买的路面技术服务流于形式,服务质量差。
”
整改情况:
已整改完毕。
一是进一步优化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根据不同项目的技术特点,对投标人的专业技术资格提出明确要求,对技术服务人员数量、技术水平及专业资格提出强制要求;二是在后续招标的工作中,对一些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均按照要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例如:
五指山至保亭至海棠湾高速公路、白沙快速出口路工程(土建部分)交工检测招标服务项目;三是加强对技项目术服务的管理,将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纳入省交建局考勤系统,定期对项目履约及技术服务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四是省交建局已对技术服务单位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明确扣减其合同范围内路面基层、底基层部分技术服务工作未完成部分的技术服务费,并处经济处罚;五是省交建局约谈路面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
(五)关于“琼乐高速项目部分事项未按图施工,部分工程已出现质量问题。
”
整改情况:
已整改完毕。
省交建局已组织相关施工单位对取弃土场的排水及防护工程进行现场核实、排查,并根据现场需要进行完善及修复;对疑似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进一步排查、检测,对确实存在缺陷的工程进行返工处理,以确保工程质量。
此外,针对以上施工不规范的行为,代建单位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对存在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分别处经济处罚,同时,省交建局约谈相关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六)关于“琼乐高速代建单位违规选择部分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质量控制存在薄弱环节。
”
整改情况:
已整改完毕。
琼乐高速(琼中至五指山段)代建单位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土建2标至5标施工企业,虽均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二级子公司,但彼此之间为平级关系,上述公司都是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相互之间并不存在利害关系,各项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不影响质量管理工作的公正性,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另比照类似情况,海南省某国资委企业下属有两家全资子公司均为相互独立法人单位,彼此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就该两家单位“一家承担代建管理,另一家是否可进行同项目的中标施工”问题,我们经咨询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审计厅、省司法厅、省法制委员会等权威部门,最终得到回复为“两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一家代建,一家作为潜在投标人是可以参与该项目施工投标的。
”
(七)关于“琼乐高速招标文件编制疏忽,致使没有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投标单位中标,涉及招标金额3227.01万元”
整改情况:
已整改完毕。
经核实,该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时原计划不将机电工程纳入范围,且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机电监理资质,本次招标工作共有9家单位投标均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均不具备机电监理资质。
招标文件编制问题为招标人员疏忽所致。
一是省交建局已对代建单位审核把关不严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经济处罚,同时约谈代建单位及代理单位负责人;二是代建单位对招标代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处经济处罚;三是在今后的招标工作中,省交建局将加强招标文件的审核,避免资质条件的设置和工作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并对最近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了完善。
(八)关于“琼乐代建单位漏编7489.29万元伸缩缝工程量清单,致使该部分工程未纳入招标。
”
整改情况:
已整改完毕。
1.完善制度,夯实代建单位责任,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一是省交建局于2019年2月22日出台《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0#台帐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工程量清单编制出现问题的处罚措施;二是强化合同条款,夯实代建责任。
在后续代建合同条款拟定时,增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责任及义务,并明确了工程量清单编制出现错漏等问题的相关处罚条款;三是要求代建单位签订工程量清单编制合同时相应增加工程清单质量问题的处罚条款。
2.采取防控措施,加大管控力度。
一是增加工程量清单对比审核措施。
在后续勘察设计招标工作中,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预算后,同时编制工程量清单,以供代建单位对照审核,提高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二是召开招标投标专题会议,重点强化代建单位及招标代理单位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的准确性;三是对代建单位审核把关不严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经济处罚;四是代建单位对招标代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及处经济处罚。
(九)关于“文琼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单位天津市政设计院,前期实地调查不实,造成施工过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
整改情况:
已整改完毕。
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质量,省交建局积极采取措施,一是正在编制《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设计管理办法》,后续将进一步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设计质量;二是发现取土场设计问题时,省交通运输厅及省交建局在2018年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工作中均已对设计单位天津市政设计院进行专项扣分,最终天津市政设计院2018年海南信用评价评价由最高等级“AA”降为“A”;三是省交建局已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设计单位相关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四是省交建局已对设计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处经济处罚;五是加强取土场变更审核,代建单位已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取土场变更原始性支撑材料,因施工单位无法提供,故代建单位对其变更请求不予审批。
(十)关于“文琼高速公路电力迁改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中国电建集团海南电力设计院的设计质量差、错漏项多,造成施工设计变更多、建设成本提高。
”
整改情况:
已整改完毕。
一是省交建局已将设计单位的执业违规事项上报省交通运输厅;二是代建单位中铁四院已对电力迁改设计单位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进行通报批评,扣减设计费;三是代建单位中铁四院已对电力迁改施工单位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海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处经济处罚;四是代建单位中铁四院对电力迁改增加的设计变更经过调查核实,共核减15项共计500.26万元。
(十一)关于“文琼高速公路第三方检测机构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也未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甚至提供虚假检测成果。
”
整改情况:
已整改完毕。
1.关于中心试验室合同签订问题
省交建局在后续项目的合同签订过程中,将进一步强化该方面工作,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关于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人员及设备问题
为加强中心试验室管理,已要求中心试验室加强检测人员日常考核与检查管理,增派一名试验检测工程师和一名试验检测员,进一步加强技术人员力量,更好地完成中心试验室工作。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与赵某、符某、孔某等5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实为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委托的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的合同,目前已要求其补缴社保等手续。
经核实,中心试验室使用的设备为交通运输部科研所的新购置设备,不是投标承诺使用1年以上的旧设备,但其配备的设备类型、数量与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关于现场桩基检测结果评定不正确问题
省交建局已要求中心试验室重新梳理桩基检测数据,对处于临界判定不正确的评定报告全部收回,并重新修改和出具评定报告。
同时要求中心试验室举一反三纠正类似问题,并对中心试验室检测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组织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提高检测人员的判定与审核水平,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4.关于桩基检测数据造假问题
省交建局已第一时间对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进行处理处罚,一是以正式文件形式进行通报批评;二是对未抽检部分工作费用进行扣减并处经济处罚。
(十二)关于“文琼高速公路代建单位少交履约保函金额19651.69万元。
”
整改情况:
已整改完毕。
代建单位中铁四院已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5月22日分两次提交履约保函17,965.90万元、1,685.79万元,共计19,651.69万元。
(十三)关于“山海高速公路和白沙出口路项目未经论证擅自变更原批复的弃土场。
”
整改情况:
正在整改。
总承包单位已于2019年2月27日委托交科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取弃土场变更报告的编制,水土保持报告的初稿编制已完成,并于3月20日组织专家对新的弃土场位置进行了重新论证,并已报相关部门,正在等待批复。
(十四)关于“省交建局未及时对山海高速和白沙出口路项目检测单位擅自变更主要技术及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涉及金额10万元。
”
整改情况:
已整改完毕。
山海高速中心试验室中标单位苏交科检测公司于2018年7月向省交建局来函申请将试验室主任宜某变更为郭某、技术负责人何某变更为刘某,由于拟变更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不齐全,省交建局将来函退回,要求其将人员变更材料补齐后再重新来函。
该公司于2018年8月向省交建局再次来函,申请将合同投入的中心试验室主任宜启铭变更为郭静静,技术负责人何新原未进行变更。
经省交建局审核,郭静静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不低于原合同履约人员的资格条件。
省交建局于2018年10月10日批复同意五指山至保亭至海棠湾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中心试验室主任由宜启铭变更为郭静静,并要求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在2018年9月26日前将违约金缴纳至省交建局账户。
苏交科检测公司已将罚款缴纳至省交建局账户。
(十五)关于“白沙快速出口路项目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设计标段招标过程不合规。
”
整改情况:
已整改完毕。
省交建局以正式文件《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关于处理白沙快速出口路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设计招标问题的通知》要求招标人中交规划设计院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同时,招标人中交规划设计院已发文《关于白沙快速出口路工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设计招标重新评审申请的函》至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对该项目重新评审”。
在收到本审计报告后,招标人又再次发文申请对该项目重新评审。
2019年3月27日,招标人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在省政务中心重新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标的复评工作,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原评标结果不存在问题,剩余的两家投标单位具有竞争性,故坚持原推荐的两个中标候选人名单不变。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单位就现场情况进行了如实记录,并将专家复评情况的视频进行刻录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由于原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故取消原中标人中标资格。
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算勘察设计费低于100万元,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另行委托单位开展设计服务工作。
(十六)关于“山海高速和白沙出口路项目代建奖励额度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
整改情况:
已整改完毕。
省交建局及代建指挥部通过认真学习《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经协商一致,签订《五指山至保亭至海棠湾高速公路工程委托代建管理合同补充协议》,将原合同“奖励额度原则上为代建管理服务费的30%,但不超过代建投资管理目标结余,具体额度以相关管理规定或省政府的批复为准。
”调整为“奖励额度原则上为代建管理服务费的10%,但不超过代建投资管理目标结余,具体额度以相关管理规定或省政府的批复为准。
”
(十七)关于“山海高速和白沙出口路项目设计监理标的招标投标过程存在围(串)标。
”
整改情况:
已整改完毕。
省交建局以正式文件《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关于五指山至保亭至海棠湾高速公路和白沙快速出口路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相关问题的报告》将相关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四家单位进行处罚,暂停其在一年内承揽海南省公路工程设计监理咨询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