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薪酬改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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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薪酬改革方案

附件

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薪酬改革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薪酬分配制度,规范员工薪酬管理,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设计思路

(一)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06]147号),参照兰州商学院教职工工资薪酬体系,结合学院目前岗位设置、人员编制等情况,在学院总体预算范围内,进行薪酬的全面调整。

建立一套既体现独立学院“民”、“独”、“优”特点又符合高等学校教育发展规律的薪酬体系,使教职工的收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通过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政策,提高管理效率。

(三)在现行工资的标准基础上,通过改革,确保绝大部分职工现有工资标准不降低,符合兰州市物价水平和全省独立院校薪酬的中等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事定岗,以岗定薪,岗同薪同,岗变薪变的原则,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二)突出薪酬的公平性、激励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力求公开透明,简洁易懂。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由长青学院支付薪酬的教职工(不包括商学院在编人员)。

四、薪酬结构及实施标准

(一)薪酬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二)岗位工资实施及标准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员工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1、岗位类别设置

我院岗位设置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特点及我院目前实际情况,我院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专职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专职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的主体岗位,专职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专职辅导员、实验、图书资料、会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具体见附表一。

2、岗位等级设置

我院各岗位设置是依据兰州商学院对我院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的实施方案。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

我院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二级岗位科级正职、二级岗位科级副职、三级岗位科级正职、三级岗位科级副职、科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至七级。

各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见附表二。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我院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各岗位工资标准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各类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见附表三至附表五。

(1)专业技术人员按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为:

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的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按所聘用的岗位(聘任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

聘任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在二级岗位正科的人员,执行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在二级岗位副科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在三级岗位正科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在三级岗位副科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按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工作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三)薪级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各类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各类人员按照来院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对照相应的工资标准,具体见附表六至附表八。

(四)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的是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由岗位津贴、业绩津贴、出勤津贴构成。

1、岗位津贴是指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获得的津贴,按类别分为专职教师岗位津贴、管理人员岗位津贴、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工勤人员岗位津贴。

具体标准见附表九。

2、业绩津贴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而获得的津贴。

(1)超课时津贴

专职教师(包括双肩挑人员)额定工作量具体见附表十一、附表十二。

课酬标准按照《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授课教师课时费发放暂行办法》和2009年第1期院务会议文件执行。

对超出额定工作量的部分,按正高55元/课时、副高40元/课时、中职30元/课时、初职及以下25元/课时标准发放;未完成额定工作量实行倒扣法,倒扣标准为:

正高50元/课时、副高35元/课时、中职25元/课时、初职及以下20元/课时。

学生专职辅导员课酬标准按照学院行政兼教师类的“双肩挑”人员授课课酬标准核算。

(2)科研津贴

科研的津贴依据《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及奖励办法》执行,各类人员的额定科研量具体见附表十一至附表十二。

(3)行政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学生专职辅导员)、工勤人员年终参照《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各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各类人员绩效考核体系》及年终的考核结果,依据《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行政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工作量奖管理发放办法》分配奖励。

(4)学生专职辅导员业绩津贴根据实际带班人数(指大一、大二年级)确定,额定学生人数为120人。

超过120人的按每名学生每月6元核定。

带班人数达到额定人数后,带大三、大四班级的业绩津贴为120元/月。

达不到额定人数者,带大三、大四班级无业绩津贴。

(5)其他类人员担任班主任工作者,业绩津贴为120元/月。

(6)其他业绩津贴为:

获得长青学院院级奖励者(团),一次性奖给300元。

获得兰州商学院级奖励者(团),一次性奖给500元。

获得市、地级奖励者(团),一次性奖给800元。

获得省、部级奖励者(团),一次性奖给1000元。

获得国家级奖励者,一次性奖给2000元。

以上不包括科研奖项。

3、出勤津贴

学院实行签到制。

出满勤(包括学院及相关部门安排的各种值班)者每月津贴为100元。

迟到、早退一次扣5元,旷工1天(包含)以上者、请事假超过两天者、请病假超过(包括)三天者、在每月工作日溜岗达到3次者取消其本月出勤奖。

学院规定的活动(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学院会议、教研活动及其他集体活动等)迟到、早退一次扣5元,病假、事假一次扣20元。

专职教师因本人原因,在本月出现调课、请假等情况,即使事后补够课时的,本月依然视为未出满勤,取消出勤津贴。

(五)津贴补贴实施及标准

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教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具体标准见附表十。

1、根据各系(部)学生人数的不同,确定各系(部)教学秘书的津贴补贴,学生人数在1000人(包含)以下的,系(部)教学秘书津贴补贴为200元/月,学生人数在1000-2000人(包含)的,系(部)教学秘书津贴补贴为250元/月,学生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系(部)教学秘书津贴补贴为300元/月,学生人数超过3000人以上的,系(部)教学秘书津贴补贴为350元/月。

2、图书馆各小组组长、机房、实验室负责人津贴补贴为200元/月。

3、对于直系亲属去世的教职工,学院一次性给予500元的安抚费。

4、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经院务会研究确定后还可享受节日补贴、加班费及其他福利等。

五、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新来院工作的各类人员试用期间工资标准为:

大学专科及以下

人员的工资1000元/月,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工资1200元/月,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的工资为1600元/月,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工资为2000元/月。

试用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六、薪酬管理

(一)管理岗位人员薪酬管理

1、管理岗位人员的薪酬根据相应标准先按月全额发放,人力资源部根据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的情况,依据《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及绩效考核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每年年底扣、减发薪酬。

对在一年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为学院造成损失的,年底一次性扣除全年30%的基本工资。

情节严重者,学院予以解聘。

2、由管理岗位转向专业技术岗位者,除满足《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非教学人员转教暂行办法》规定外,要求在一个聘期内必须发表2篇省级(包含)以上学术论文。

(二)专业技术人员薪酬管理

1、专职教师课酬标准参照《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授课教师课时费发放暂行办法》文件要求和院务会会议纪要(2009年第1期)执行。

2、在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工作量基础上,根据教务处的相关规定,完成每一学年度的科研工作量,完不成者,年底一次性扣除全年30%的基本工资。

3、专职教师原则上要求必须取得硕士学位证书,在第一个聘期内,若没有取得硕士学位证书或者未正在攻读学位者,取消其职称评定资格,不安排代课,只发基本工资。

在第二个聘期的第一年内,依然没有取得硕士学位证书者,学院予以解聘。

4、专职教师科研津贴参照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5、专职辅导员带班的薪酬发放参照《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辅导员管理及考核办法(修订)》执行,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严格执行听课制度,每一学年专职辅导员必须修两门功课(可自由选择老师),帮助授课教师检查作业,了解、掌握学生上课情况。

(2)在完成学院安排的工作量基础上,每个聘期内至少发表2篇省级及以上学术论文,达不到要求者,在每个聘期末,一次性扣除全年20%的基本工资。

(3)申请转教者,必须取得硕士学位,满足《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非教学人员转教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4)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津贴按照教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6、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根据相应标准先按月全额发放,人力资源部根据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的情况,依据《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及绩效考核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对未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者,年底一次性扣除20%的基本工资。

对在一年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为学院造成损失者,年底一次性扣除全年50%的基本工资。

情节严重者,学院予以解聘。

7、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津贴按照教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勤人员薪酬管理

工勤人员薪酬根据相应标准先按月全额发放,人力资源部根据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的情况,依据《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及绩效管理体系的相应规定,对未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者,年底一次性扣除20%的基本工资,对在一年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为学院造成损失者,年底一次性扣除全年50%的基本工资。

情节严重者,学院予以解聘。

临时工、季节工的薪酬由后勤服务公司自定,但最低不低于620元,最高不超过学院工勤人员薪酬的最低标准。

  

七、薪酬的调整及发放

(一)每一个聘期为三年,聘期结束,增加一级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从聘用合同签订的第二个月起执行。

(二)各类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新聘岗位标准确定。

(三)在2011年1月以前,各类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岗位对应:

1、专业技术人员:

聘为中级专业技术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没有明确岗位的:

中专、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1级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岗位工资标准;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6级岗位工资标准。

3、工勤人员:

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技术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大专及以下学历者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四)薪酬的减发、扣发或停发

有下列情况者,学院要减发或扣发薪酬:

1、参加学位进修及各种培训人员的薪酬,参照《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在职不脱产进修学位者,取消出勤津贴。

在职半脱产进修学位者,取消出勤津贴、津贴补贴,只发50%的岗位津贴。

在职脱产进修学位者,只发基本工资。

2、学院各类人员的请、销假和考勤管理按照《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录、聘用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3、在每月工作日请事假者(婚假、丧假除外),当月工资按实际到勤天数计发。

4、在每月工作日请病假(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15天以内(含15天)者,薪酬照发;15天以上者,一个月以内者,只发薪酬的70%;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只发薪酬的30%;超过两个月的,只发基本工资。

5、教职工迟到、早退一次,按日薪酬标准扣发半天工资;每月溜岗5次(含5次)者,发给全月薪酬的50%;超过10次者,扣发当月薪酬。

6、产假(陪护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兰医保[2007]0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7、由于员工本人工作失误,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停发薪酬,予以解聘。

八、本实施方案从2010年3月起开始执行。

学院其他制度条例与此方案的内容有不同时,遵照此方案执行。

九、本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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