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生产企业处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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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生产企业处罚标准

危化品生产企业处罚标准

序号

问题描述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关键性证据

1

①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②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规定;

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与任命文件不符;

④未按照规定数量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⑤提供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不是本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未与中介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委托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

(一)项

机构组建文件、任命文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管理委托协议以及能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2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二、十三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机构组建文件、任命文件、安全组织网络图及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3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

(二)项

任命文件复印件,询问相关人员。

 

4

 

4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①危险化工工艺岗位现场操作人员(主、副操)无证上岗;

②危险化工工艺岗位DCS自控操作人员(主、副操)无证上岗;

③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④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未延期换证;

⑤特种作业操作证因未按期复审而失效。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人员花名册、现场作业、操作记录图像、影像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人员花名册、现场作业、操作记录图像、影像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5

①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②教育培训学时达不到要求;

③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未进行重新车间和班组级培训;

④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未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⑤未对被派遣劳动者或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⑥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企业员工花名册、相关员工操作记录、员工培训档案复印件;询问相关人员。

6

①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②未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培训记录、人员台帐、资格证书、考核记录等档案、资料复印件,询问相关人员。

7

①未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登记建档或档案建立不齐全,缺少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

②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③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

(二)项

重大危险源档案、监控记录、应急预案等资料复印件,询问相关人员。

8

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

重大危险源装置、区域的图像、影像资料及能证明装置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9

①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或应急救援演练频次不符合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②未按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或救援演练频次不符合要求(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③未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无评估报告。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已经进行的预案演练记录、评估报告等资料复印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10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发放标准、台账;人员现场作业图像、影像资料。

11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①危化品生产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承租单位负责人或个人未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②外包检维修活动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③劳务外包承接单位不具备相应劳务输出资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外来承包商名单、发包出租协议、承租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询问相关人员。

12

①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②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承包承租合同、承包单位作业图像、影像、检查记录等资料复印件,询问相关人员。

13

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接害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未组织全部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超过规定期限;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人员花名册,未查体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查体机构资质证明、委托书,查体报告。

14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等)措施。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查体报告,复查报告,调离通知单,监护档案。

15

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

(一)项

营业执照,人员花名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申报表,查体报告。

16

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营业执照,人员花名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申报表,查体报告。

17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对现场相关在用设备进行拍照、摄像等,并询问相关人员。

18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对现场安全设备进行拍照、摄像,并询问相关人员。

19

特殊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特殊作业。

①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证;

②特殊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

③特殊作业许可证审批过程中未开展风险分析或分析不准确、不全面;

④特殊作业前未按规定采取隔离、清洗、置换、取样分析等安全措施;

⑤特殊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⑥特殊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空气呼吸器等;

⑦特殊作业现场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⑧特殊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⑨特殊作业过程未安排专人持续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

⑩作业现场是否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

特殊作业许可证复印件;模拟作业现场,采集操作过程的图像、影像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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