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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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枣庄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枣庄市安全生产协会。

第二条枣庄市安全生产协会是由全市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科研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是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枣庄市安全生产协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广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者以及社会科技力量,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以科学的态度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学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为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我市安全生产,保障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贡献力量。

第四条枣庄市安全生产协会接受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枣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枣庄市安全生产协会现住市中区文化中路2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枣庄市安全生产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国内外安全生产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有关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课题的研讨、考察、咨询和服务活动;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知识,积极宣传推广国内外安全生产先进科技成果和经验;

(三)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及企业重要安全生产防护措施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咨询作用;

(四)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提高劳动安全管理工作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培养和推荐劳动安全管理人才;

(五)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研究与论证,职工伤亡事故的技术原因分析,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

(六)开展安全生产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安全评估、风险评价等活动;

(七)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学术交流活动,评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

(八)翻译、出版、发行和推荐有关科技书刊、杂志和音像资料;

(九)向有关部门反映安全生产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枣庄市安全生产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在安全生产科技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取得一定成绩者,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统一注册,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九条申请入会的个人会员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安全生产科技工作者;

(二)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五年以上,中专毕业七年以上并从事本领域工作者;

(三)自学成才已达到相当中级技术职称并从事本领域工作者;

(四)关心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科技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多年并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工作者。

对关心协会工作的专家、教授、高级工程师、企业家等,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直接吸收为会员或聘请为顾问。

第十条申请入会的单位会员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并具有一定数量安全科技工作者的科研、设计、教学、安全检测检验、编辑出版等事业单位(包括部队所属单位);

(二)热心支持安全生产科技事业发展,支持并参加协会工作与活动的各类企业;

(三)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中介机构;

(四)各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接受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积极参与、协助协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团体会员年终应向协会提交活动报告或工作总结。

(五)团体会员应积极推广、并率先应用协会推广的安全科技成果。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退会申请报告,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未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经协会通知仍未改正,视为自动退会,并与第二年起失去会籍。

第十四条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需要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枣庄市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制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由学风正派、有学术和科研成果、热爱协会工作的教授、专家、安全生产科技工作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审查批准会员入退会;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设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协会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由若干专兼职人员组成。

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要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经枣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三十二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报批后可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即分支机构)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可依照本章程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但事先须报协会备案。

第五章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单位、团体及个人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协会其他合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也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枣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结后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由于分立、合并或自行终止活动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枣庄市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枣庄市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3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枣庄市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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