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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玉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精神,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服务对象等方面的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补助资金。

各级人社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不断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八条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在玉林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分为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等。

享受补贴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一)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

1.就业技能培训:

贫困家庭劳动者(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下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

2.创业培训:

五类人员。

3.劳动预备制培训: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4.岗位技能培训:

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

本办法所称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是指农村劳动者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

16-60周岁;女:

16-55周岁),有参加职业培训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劳动力。

(二)培训方式

1.五类人员可自主选择经全市各级人社部门批准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2.人社、财政部门主要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

培训机构必须与人社部门签订项目制培训协议,培训协议包括以下要素:

明确培训工种、培训人群、培训标准、培训结果、培训费用、就业推荐、责任追究、协议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等双方责任。

(三)培训时间

1.以获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为目标的就业技能培训和企业新录用员工岗位技能培训,分为一、二类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培训时间分别为40、30学时。

专项职业能力项目不在国家颁布实施范围的,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需要制定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2.以获得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目标的就业技能培训和企业新录用员工岗位技能培训,分为A、B、C类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分别为175、135、85学时。

以获得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目标的技能培训,还应遵循相关的培训条件规定。

3.劳动预备制培训时间为1学年(按10个月计)。

4.以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目标的创业培训,培训时间按创业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

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1-2年,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

6.就业技能培训的方式、内容按照培训大纲和技能鉴定要求确定,包括理论培训和技能实训(有条件的可安排实习),理论培训不能超过总培训课时的40%;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方式、内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要求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根据企业岗位生产实际要求,结合技能培训大纲要求,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共同确定培训内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以企业为主导,培训机构共同参与,采用企业导师带徒与工学一体化教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

职业技能培训每天课程安排不能超过7个标准学时,1个标准学时包括45分钟的教学时间和15分钟讨论或休息时间。

(四)培训补贴标准

1.就业技能培训。

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一类补贴标准为500元;二类补贴标准为300元。

培训后取得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A、B、C职业(工种)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级别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A类职业(工种):

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与1500元的补贴;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1800元的补贴;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2200元的补贴。

B类职业(工种):

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与1100元的补贴;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1500元的补贴;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1800元的补贴。

C类职业(工种):

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与900元的补贴;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1200元的补贴;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1500元的补贴。

拨付给补贴对象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超过其参加培训所支付的费用。

2.创业培训

参加SYB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100元的补贴。

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扩大企业培训”(EYB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800元的培训补贴。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300元的培训补贴。

拨付给补助对象的培训补贴不得超过其参加培训所支付的费用。

3.劳动预备制培训

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劳动预备制学员的培训费,按承担培训任务技工院校的层次,分别给予:

1.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2.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3.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200元/学年.人;4.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的补贴。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了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4.岗位技能培训

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一般可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4000-6000元的合理空间。

以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为目标的技能培训按45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以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为目标的技能培训按55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培训时间超过1年不满2年的,不足1年部分按月计算。

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A、B、C职业(工种)分别按6000元、4500元、3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新录用员工职业技能培训,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费用由企业先行支付培训机构(以培训费发票为准),培训结业后根据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培训补贴标准按同类职业(工种)同等学时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补贴标准的60%执行;

培训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补贴标准按同类职业(工种)同等学时的补贴标准的30%执行:

培训后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但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但企业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培训后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且企业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给予补贴。

(五)补贴方式

1.五类人员自主选择参加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实行个人“先垫后补”的办法,即由个人先行缴费参加培训,培训补贴直接拨付给个人。

2.实行项目制方式培训的,由人社部门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六)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方式见附件

(七)培训和资金管理

1.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班级管理的模式开展培训,每班培训学员人数分别不超过55人、30人。

各级人社部门要对培训过程和技能鉴定过程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每期培训班开展不少于3次的实地检查,并认真填写《职业培训现场督查情况表》。

2.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补贴申领材料,培训机构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期培训班的补贴申领资格,追回已拨付的相应班次培训补贴,责令机构退还培训学员已经缴纳的培训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未按批准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的,或未按职业培训教学计划进行教学,造成不良后果的;

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与开班申请、教学计划与实地检查材料不符,培训过程弄虚作假的;

将定点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的;或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与他人合作开展培训的。

3.各级人社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职业培训的有关规定对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服务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年检时间安排在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检不合格的。

各类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应严格按照职业培训要求提供培训服务,并保障服务质量和效果。

培训机构需向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年检:

1.全年开展培训的情况总结;

2.培训统计表(含培训班次、种类、培训人数、鉴定合格人数、实现就业创业人数);

3.培训人员花名册;

4.培训后实现就业创业人员的信息材料。

实现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或缴交社会保险费用的凭证,或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就业证明材料;实现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考核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

(二)补贴标准:

按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核拨,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费用。

(三)补贴方式:

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职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实行个人“先垫后补”的办法,即由个人先行缴费参加技能鉴定的,培训补贴直接拨付给个人;贫困家庭劳动力(子女)参加培训的或培训班学员中有50%以上为贫困家庭劳动力(子女)的,本班次所有培训学员(含非贫困家庭培训对象)可由培训机构垫支开展鉴定,鉴定补贴直接拨付给垫支机构。

(四)补贴申领方式:

补贴对象通过初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在获得上述证书后的3个月内由培训机构代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申请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花名册;

2.经人社部门审核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申请;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7.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学校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

8.职业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9.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10.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为培训人员垫支鉴定费用并申请补贴的,应提供补贴对象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垫支鉴定费用并代为申请鉴定补贴协议书》,贫困家庭劳动力和子女还需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扶贫手册》或城乡低保家庭的《低保审批表》或城镇零就业家庭的《零就业援助卡》。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培训机构单位账户。

(五)鉴定管理

1.培训机构必须在培训开班时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技能鉴定。

2.各级人社部门应对已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信息数据库,便于核查。

3.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或冒领鉴定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追回已领取的鉴定补贴,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

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以及企业新增岗位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缴,所需金额从发放的工资中扣除。

对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独立计算,每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有《就业创业证》并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

残疾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难以实现就业情形的人员。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主要从事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工作的就业形式,实现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自雇型就业、独立的劳务小时工、季节工、临时摊贩、家政服务、陪护员、修理工、保安、理发、缝纫、干水洗服务或其他方式独立就业,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等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

对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我市机械制造

业、健康食品、新材料、服装皮革、再生资源环保、林产化工、新型建材、陶瓷、医药制造、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等十大主导产业,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企业,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应连续计算。

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上年度的12月或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相比较,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补贴。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一定额度的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扶持或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

1.社会性公益岗位。

如治安协管、交通协管、民政协管、卫生协管、乡镇(街道)和社区(行政村)就业和社保协管等。

2.单位性公益岗位。

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如后勤保障、门卫保安、保洁绿化、水电工、设施设备维护等。

3.政府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第十二条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2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

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管理指导费用。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12个月。

第十三条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四条创业扶持补贴。

对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小微企业,且所创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5000元/户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第十五条带动就业补贴。

享受带动就业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

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带动就业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1000元/人的带动就业补贴。

(二)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

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视吸纳贫困劳动力数量给予一定标准的带动就业补贴。

其中,吸纳就业10名以下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吸纳就业10名以上(含,下同)、20名以下的,按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吸纳就业20名以上、30名以下的,按14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吸纳就业30名以上(含)的,按16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

对在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生产经营主体,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第十六条其他就业补贴。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7〕23号)、《关于印发玉林市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玉市人社发〔2015〕100号)、《关于印发玉林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玉市人社发〔2015〕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技工院校结对帮扶贫困家庭“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对企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给予一次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2号)等涉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各项补贴,按上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以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给予补助,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各地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

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给予一定补助。

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的市场主体,按实际人数和规定标准,给予一定补助。

各地还可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玉政办发〔2014〕124号)和《玉林市财政局关于修订玉林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4年)的通知》(玉市财综〔2016〕19号)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劳动就业服务类和人才服务类项目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服务成果验收和金额拨付标准按各地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重点用于国家级、自治区级和设区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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