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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个体内在准则的不公平感探讨

基于个体内在准则的不公平感探讨

申瑜Jie孙剑平谢延浩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4)

摘要:

为揭示不公平感的来源,本文以Buchanan的个体内化评判准则为基础,得出两类评判分配公平的内在准则。

公平感来自人们长期形成的内在准则对自己所感受状况的评判,故财富分布指标不能判断公平。

中国民众不公平感主要源于企业改制等实际操作与长期公有制内在准则相悖;源于市场化竞争中人们的选择限制或优惠条件存在比较严重的差别。

关键词:

内在准则不公平感分配公平中国改革

ResearchontheSensesofInjustice:

inViewofIndividualInternalCriteria

SHENYu-jieSUNJian-pingandXIEYan-hao

(Schoo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NJUST,Nanjing,Jiangsu210094)

Abstract:

Forthepurposeofexploringthesourceofsenseofunfairness,thispaperdeducestwosortsofinternalcriteriainjudgingdistributionjustice,basedontheinternalevaluationcriteriaofindividualswhichareputforwardbyBuchanan.People’ssenseoffairnessstemsfromtheevaluationontheirstatusjudgedbythecriteriaformedthroughalongperiod.Therefore,indicatorsofwealthdistributioncannotreflectjustice.FortheChinesepeople,senseofinjusticecomesfromtheconflictbetweentheinternalcriteriaofpublicownershipandtheoperationsinpractice,suchasrestructuringofenterprises,andalsocomesfromthegreatdistinctionamongtherestrictionsofchoicesandtheadvantageousterms.

Keywords:

InternalcriteriasenseofinjusticeDistributionjusticeChina'sreform

一、背景与问题提出

近些年来,认为中国改革推进中不公平问题日趋严重的看法是很普遍的。

要考察收入分配公平问题,通常从两类现象的讨论着手,一是居民之间的财富-收入分布差距;二是居民的不公平感。

就收入分布差距而言,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经济被称为收入分配高度平均主义的经济(Riskin,1987),此后,伴随着一系列改革进程,财富收入分布差距的确开始急剧上升。

就民众情绪反映的不公平感而言,近年来频发的社会冲突、群体无因事件,均与民众的不公平感有关。

多项民意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公众普遍认为存在着“不公平”。

据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报道的数据,[1]“绝大多数的人(71.6%)认为,在他们居住的城市或县里收入差距太大了”。

70%以上的人批评和反对财富分布不公的倾向,几乎反映在每一个重要社会经济领域,包括企业改制、医疗教育住房改革等。

特别是在高速城市化进程中,公众的不公平感往往成为激发剧烈社会冲突的诱因。

国内围绕中国改革进程中的公平问题展开的研究工作,焦点是收入分配差距,其主要工作是:

收入-财富分配的度量、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分析、通过二次分配和干预初次分配的政策讨论。

国内对收入分配不公平度量的工作主要有[2]:

基尼系数法、泰尔指数法、大岛指数法、全距系数法等。

这些用不同方法进行比较的工作主要是通过对地区间、城乡间、行业间、家庭间和个人间最终的收入(及财富)差距的度量,来说明中国收入分配目前的不公平状况。

国内学者对于我国收入分配不公平性的研究普遍隐含的逻辑思路是:

恰当的统计方法才可以“准确”地刻画出收入-财富在人群中的分布(例如洛伦兹曲线),偏离平均的程度就是“公平或不公平”的程度,偏离平均的程度越大,不公平感就越强,不公平感再导致频发的社会冲突。

而这种偏离的度量当然首推基尼系数,但是,基尼系数等于公平感吗?

对此秋风[3]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基尼系数不等于公平感。

尽管通常采用0.4为警戒线的说法,但事实上谁都无法给出基尼系数应该在0.2以下还是在0.05以下的具体尺度。

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为什么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提高,人们的不公平感却愈发强烈?

人们衡量现状不公平的基准在哪里?

如何解释普遍认为的“不公平”现象,包括收入(财富)的分布状况、70%以上民众对分布现实及其形成的“不公平感”,或者说如何理解不公平感?

本文将立足于公共选择理论代表人物Buchanan的分析基点,考虑当事人个体可接受的“公平”与“不公”;回答为何单纯的统计数据无法度量公平/不公平的程度;着重讨论民众评判“公平”与“不公”的内在公平准则,从而解释民众产生不公平感的机理。

二、公平准则的文献回顾

分配公平问题从一般的意义上看,是人与人相处过程及结果状况的评价问题,即是否“合适、适当”(或者说合理与否)的评价。

关于公平的评价准则,主要文献可以分为三类,最普遍的第一类是为局中人寻找、设置“合适、适当”的准则,依此大家就可以和睦相处;第二类是从局中人的视角看“与人相处过程及结果”是否“合适、适当”;第三类是直接通过行为实验,将公平感(个体对公平与否的评价)纳入经验科学研究范畴。

第一类文献包括Mill[4]和Bentham[5]的功利主义伦理准则——将个体的苦乐加总出群体幸福,以加总幸福最大化为原则来进行分配;麦金太尔[6]沿着亚里斯多德传统的德性论,提出应该“参照德性来限定实践中人们之间的关系”;Rawls[7]给出的“分配正义”原则是让随机地落在最不利境况者的利益能尽可能获得补偿改善。

国内的绝大多数工作则是从“按要素价值安排各方收入”来考虑,社会管理者要依“价值”准绳进行分配的干预调节。

如前文所述,这一类工作的思路是研究者把自己认为的对社会成员整体“合适、适当”的准则,设置安排给局中人。

这种代他人、代社会整体定公平的思路受到了第二类研究的挑战。

第二类文献其实是源于Hume的经验主义方法论,基于人与人相处过程中的个体观察感受,考虑个体对财富-收入分布过程及结果是否“合适、适当”的评价。

最早主张把个体主观评价放入经济学研究视角的是门格尔,[8]他提出了关于人类行为的假设,认为经济理论的最简单因素是个人的评价,以此为出发点,可以形成实际生活中可观察到的更为复杂的经济关系。

其著名的继承者米塞斯更是主张对社会现象的分析应从个人到社会,而不是相反。

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Buchanan[9]指出,公平与否应从个体决策者这一基点出发,考虑他们自己的实际判断与认同。

对于个体可能携带的公平尺度,Buchanan分析认为:

个体们针对财富在个体间的分布很可能有人不愿意接受,或者说不认可。

对财富-收入分布认可与否,取决于他们对导致该结果的因素——起点初始条件、程序、随机因素的作用等是否认可[9]。

局中人如果对这些因素的作用内在地心悦诚服,那么通常就会接受财富-收入分布结果。

如果有人对初始分布不认同——认为对自己不公,那么他就会尝试通过一定的行动改善初始分布,他要采取的行动又往往会受到外部的约束。

这种情况下,就看局中人是不是打心眼里认同外部约束是正当的。

如果“内部准则”对外部约束不认可,那就会伺机采取行动,如果“内在准则”认可外部约束是正当的,也就达到内在地心悦诚服了。

第三类文献包括一些社会心理学、组织行为学的工作,特别是行为实验经济学的工作。

他们分别将公正、公平研究纳入经验研究的范畴,使公平感及其后果成为一个可以被经验测量和验证的实证性研究领域。

对分配结果的公平感经验研究最早可追溯到亚当斯1965年的工作,他认为组织中雇员的公平感是拿自己的“结果/投入”比率与他人的“结果/投入”比率进行比较后的产物。

当这两个比率相等时,雇员就会产生公平感,比别人低则会产生不公平感。

[10]鉴于有关分配结果公平感的研究忽视了关于分配程序的认同,Thibaut和Walker[11]通过研究不同的司法审判程序如何影响诉讼者对审判结果的满意度以及他们对审判过程的公正知觉。

上世纪90年代重新兴起的行为经济学,Ryan Oprea&BenjaminPowell[12]是把门格尔和米塞斯的主张落实到了经验研究的基石之上,Henrichetal.[13][14]对来自15个不同社会群体的样本进行著名的最后通牒实验表明,不同群体中个体携带着不同的内化评判准则,从而在“出价”和“接受”的均衡比例上显著不同。

行为实验的研究方法可以对个体主观评价的这种“主观事实”大展身手,使Buchanan提出的“内在准则”获得坚实的经验研究支撑。

三、理论框架:

个体关于分配公平的内在准则

本章以Buchanan给出的“内在准则”为基础,整理相关要点,给出个体评判分配公平的内在准则理论框架,理解其中所包含的经济学含义和性质,然后讨论个体“内在准则”的形成,以便考察中国改革过程中的不公平感。

3.1“内在准则”的一般性归纳

为讨论方便起见,这里将人们的交往依顺序分为三段:

交往之前财富权利分布的初始状态;包含个体选择约束、交易规则等交往中的程序过程;(生产交易等)交往后形成的财富-收入分布结果。

前面文献综述部分已经提到,Buchanan研究人们对某种财富-收入分布状况认可还是不认可,主要是看他们对形成分布结果之前的初始权利分布(界定、保证和实施),而不仅仅是社会产品的最终分配,这与Nozick是一致的。

无论初始机会起点的分布还是交往后的结果分布,Buchanan强调的都不是财富实体,而是对程序、约束这些准则的内在认同。

这些对程序、约束的内在认同,可以称之为“内在准则”;

当然,如果人们对初始分布不认同,将试图采取行动以改变初始分布,这时对拟采取行动受到的外部约束是否心服口服,又会启动相应的“内在准则”进行判断;

此外,Buchanan还很坦诚地指出,有的人即使对程序、约束事先是认可的,但是事后却不能接受,只是源于他们事先的估计比较乐观,认为自己所认可的程序规则将会导致的预期结果应该是不错的。

这是个体对分配结果的预期,影响了对分配程序的认可。

实际上,对结果不认可时也将导致个体试图采取行动以改善自己,同样也会遇到对外部约束是否认可的问题。

所以归纳起来,个体关于分配公平的“内在准则”就是:

关于起点与交往过程的“内在准则”;和对改变起点与结果所面临的附加约束的“内在准则”。

下面分别讨论:

❒关于起点与交往过程方式的“内在准则”

交往各方对对财富-收入分布结果是否公平的判断,取决于他们对影响财富-收入分布结果的因素——起点与交往过程方式是否认可。

Buchanan将人们对影响财富-收入分布结果的因素归纳为“选择”、“出身、运气和努力”四个方面[9]。

其中的“选择”又包括两个要点:

一是每个人可供选择机会、限制范围是否一样,如果自己的选择受到某种限制而别人同样的选择不受该限制的话,就会对较差的分布结果不认可;二是同样条件下因自己的选择与别人不同,导致收入结果比别人差,则不会不接受。

Buchanan延续奈特的这些讨论都是针对市场交易情形的,他们并没有考虑非市场交往中,人们所携带的关于交往过程方式的正当性认定情况。

所以,关于起点与交往过程方式的“内在准则”的一般性表述就是:

社会群体中个体评判影响财富-收入结果的起点与交往过程,是否可接受的尺度。

这种评判尺度是他们基于直接或间接经历,在长期相互打交道过程中形成的,或者说已被个体内化了。

❒对改变起点与结果所面临的附加约束的“内在准则”

对起点及分配结果不认可的人会试图改变财富分布现状,但受到各式各样的外在约束——如警察、税法、投票规则[9],以及或教廷或君主的裁定等等一系列“附加约束”。

如果个体对于“附加约束”持主观认同的态度,即个体的“内在准则”认同社会外在对个体的“附加约束”时,个体便认为是公平的。

这是个体对“附加约束”怎么判断的依据,是个体的内在尺度。

将上述两种表述在归纳起来,就可以一般性地给出个体评判分配公平的“内在准则”:

社会群体中个体基于直接或间接经历的,在个体间相互打交道过程中形成的,并被个体内化了的,[15]评判影响财富-收入结果的起点与交往过程的方式,和社会附加约束是否认可的尺度。

3.2“内在准则”的要点

首先,“内在准则”的个体性。

关于“内在准则”需要突出点明的是其个体性。

所谓个体性,是指对起点与交往过程的方式、对外部约束的评价判断,只能是来自一个个做出自己判断的个体,而不是将他们进行某种整合或加总的整体,立足于这种整体对交往方式的认定、对外部约束的评价准则。

可以理解,这种从每个局中人角度出发的认同或不认同,不是规范的应然,而是个体所持规范的实然;不是将个体加总的整体,而是立足于一个个当事人的评判准则。

(这也符合经济学方法的要求:

以个体为分析单元,以个体决策的主观事实为基础。

第二,“内在准则”历史性:

个体们内在携带的评判尺度是他们自己足够长的经历的积累,经历可以是直接或间接,只要是足够让他们形成稳定的判断认同,如习惯,习俗,正式制度和默会的契约规则等,特别是已经稳定的各方如何分配习惯了的“适当”认定。

这种个体的积累,是个体们经历所发生的约束事件而变成内在认同的过程——交往的关联关系的信念,在较好的效用结果频频出现以后,派生出对该交往关联关系的偏好倾向。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交往关联关系”是在历史中个体们所经历的。

个体携带的内在准则就是针对交往关系而言的——是关于个体交往中的约束的判断准则。

第三,面对外部约束的“内在准则”,是被个体纳入偏好-效用函数的。

个体看待自己所感知的外部约束的方式,一种是像用罚函数法求最优解那样——个体权衡违背约束的话将会遭受惩罚性损失,边际调整的均衡选择是不违背约束。

但是如果放松约束或有可能突破约束而不受惩罚的话,那么自己就必定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改变或突破约束。

这时显然不符合前面讨论的“心服口服”认同“外部约束”的情况,虽然处于经典的个体选择均衡状态。

第二种,不是因为突破外在约束将会招致惩罚而不利于财富、地位等效用目标,而是认同“附加约束”本身具有“神圣性”。

换句话说,个体将“外部约束”本身视为自己偏好序中的重要构成,如果“附加约束”被破坏,就认为是自己的效用将下降。

所以,这种被纳入个体偏好-效用函数的性质,是“内在准则”对“附加约束”认同的实际含义。

3.3内在准则的形成

通俗地说,有关公平不公平的看法,主要是对社会约束的态度倾向,这种态度就是内在准则。

个体认同某种社会约束(交往秩序)的态度究竟是怎么形成的,North(2005)给出了高度一般性的心智模型理解框架。

人们据以判断认同外部约束的内在准则,是他们经由自己的和承续前代累计的经历(derivedfromexperiences,contemporaryandhistorical,p.viii.)而形成的,包括信念、神话、行事方式(beliefs,myths,waysofdoingthings)[16]。

个体们内在携带的评判尺度是长期交往中积累形成的。

所谓长期,是指不仅仅当事人自己的累积,也包括对前代累积的承续。

足够长的经历的累积意味着这些内在携带的评判尺度是很难轻易改变的,具有足够的稳定性。

评判尺度虽然是个体携带的,但是,因为内在准则是对应着“交往关联关系”的,所以要形成足够的稳定性,必定是在相同交往群体范围内形成的,即一个群体的相同交往方式经历的个体大体上都将携带相同的准则。

关于直接和间接经历如何进入偏好的内在准则,North(2005)的分析如下:

人们总是倾向于降低相互打交道时出现的不确定性,用已有的心智结构(mentalconstructs)处理所感知的现实反馈(perceivedreality),足够的强化经历后形成类似教义那样的信念(beliefs)。

有些事物、符号就被人们当成天经地义的了,例如部落的守护神、传统家族尊严与规矩、美国人对自由秩序宪法精神的认定等都是历经长期数代重复后被认为是正当的神圣的社会价值取向和对交往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据准则,反映在现实交往活动中就是自我实施的制度(institutions)。

[16]依此交往,人们彼此间就有重复稳定的相互预期,如在习惯,习俗,正式制度和默会的契约规则等认同下的相互交往。

个体习得内在准则的过程可以简单表述如下:

个体在形成一种认同准则之前,总是受他已有的偏好意向驱动,带着对所处环境下自己将采取的直接行动或别人的间接行动,与所产生结果可能性的预计(priorprobability),然后去感知所发生事件的结果(接受反馈)。

若感知的结果与原有的偏好意愿吻合,则认为导致结果的行动是“好的”。

经足够多次的重复强化后,导致“好”结果的相应行动与结果之间的关联就是“正当的”,也就成了自己意愿——偏好构成中的一个部分。

简言之,在较好的效用结果频频出现以后,派生出对该交往关联关系的偏好倾向。

这种个体的积累,也就是在重复经历后稳固习得的内容,具有关系和(或)符号化的抽象性——个体从经历的具体事件中,能提炼出的不再依赖具体事件的,一般性的个体间打交道关联关系的判断。

纲常伦理虽然具体呈现在典型事件案例中,但是认同的准则是超越具体死搬硬套做法的。

例如通常对清廷代表国家的认同与对投靠清廷背叛明廷的谴责是并存的。

四、中国改革进程中不公平感的解释

4.1为何基尼系数等统计指标不是公平程度的度量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

首先,公平与否的判断尺度,或者说内在准则只能是一个个参与者自己所携带的评价标准,强加在别人头上的准则不可能被他人心服口服地认可。

简言之,公平评价准则是个体性的;第二,人们的评判对象是每个人自己所处的感受到的境况:

接收到的自己行动反馈信息以及他人行动和结果的信息。

所以,公平与否的评判对象也是个体所感受的;第三,个体评判公平与否的标准并不一定以人人平均为尺度。

由此可以分析为什么基尼系数等统计数据指标不能作为公平程度的度量。

第一,拿任何一种所谓客观的,外在于每一个参与者的评价准则当作局中人的评价准则,不可能和他们自己携带的准则都对得上——不符合准则的个体性;第二,因为任何统计数据都是加总的处理结果,所以不可能恰好等同于个体所感受的境况(除非人人都一样)。

这有悖评判对象之境况感受的个体性;第三,基尼系数是以平均作为公平尺度的,但是人们自己携带的公平尺度未必以此为准则。

4.2内在准则在公平判断中如何起作用

人们自己携带的公平尺度,即内在准则,前面已经说明主要有两部分:

关于交往过程方式正当性认定的内在准则和关于附加约束正当性认定的内在准则。

人们关于交往过程方式的正当性认定,即如何在现实交往中进行公平判断——“父慈子孝”分配方式就是一个典型的内在准则的例子。

依“父慈子孝”分配方式内在准则的认定,是“父”与“子”的起点应该不一样;且双方的行动方式应该不一样。

“父”方作为资源支配方应该对“子”方的生产和分配进行安排,“子”方作为被支配方应该服从。

并且,资源支配方应该关心照顾被支配方的保障和发展,而不能置之不顾;被支配方应该尊重前者并尽力对前者做出贡献。

假设这是人们长期形成的相互认可的正当交往过程方式,那么如果在现实交往过程中出现与之不符的情况:

例如资源支配方不再承担“关心照顾被支配方的保障和发展”的义务,把对方视为集市上匿名的交易对象。

那么,依然持有“父慈子孝”分配方式内在准则的被支配方就会做出不公平的评判——资源支配方的行动是不正当的,因为没有履行本应承担“关心照顾被支配方的保障和发展”的义务。

人们关于附加约束的正当性认定如何在现实交往中进行公平判断,可以设想,两个互相争夺财产归属的官员,是非曲直争到御殿上。

圣裁下,不争了。

对于吃亏者,这是君主施加给自己的外部约束。

对这种君主裁定的外部约束的内在认可,就是君权天授。

前面在归纳内在准则的时候已经提到,诸如警察、税法、投票规则,以及或教廷或君主的裁定等等一系列外在的“附加约束”,到底局中人是不是把自己受到的“附加约束”认定为神圣的,就看他们的内在准则了。

如果内在准则是君权天授,那就是神圣的,圣裁的结果就是应该的。

但是如果内在准则不认同君权天授,而是天赋人权为神圣,那么自愿合意的契约条款的约束就应该认定是公平的。

人们判断现实的外部约束与内在准则的差距越大,不公平感就越强,感受到的效用损失就越大。

综之,人们根据自己携带的公平尺度,即内在准则,对照所面临的现实分配结果,评判是否公平。

也就是对形成结果的起点和交往过程的方式,对照实际发生的事项,看是否符合自己认定的准则。

如果符合,就认为是公平的。

如果不符合,即个体在现实分配过程(结果、起点和交往过程的方式)中遇到的事项,与自己认可的准则相左,那么他就要采取行动设法自己所处的分配境况。

要采取的行动通常会遇到外部约束,这时所携带的内在准则如果认可这种约束,他就会打消在行动的念头,接受分配结果是公平的看法。

如果并认可这种约束,但迫于策略考虑,立刻采取推翻约束的行动是不合算的,那么他们就会暂时保持行动上的让步而保留不公平评价,伺机采取行动以纠正社会约束的“不公平”。

其结果往往是社会暴力冲突和政治动荡。

4.3由内在准则判断中国改革过程中的公平

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具体国情放入这一分析框架,则不难看出——从1949年开始,几代人历经六十年特别是前三十年广泛、普遍的计划体系,围环绕分配公平形成了相当普遍的内在准则,即人们衡量现状公平不公平的基准。

虽然这里无法给出全面的经验整理和理论概括,只能基于国内外学者对于中国的实际考察,对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工作中所体现出来的“内在准则”进行描述性的分析。

本文根据何梦笔[17]、秦晖[20]、李斌[18]、吴敬琏和汪丁丁[21]等,对于改革进程中中国城乡居民行为的考察,梳理出针对社会保障改革(退休、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城市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企业改制、市场化以后的竞争)这两方面情况,分析居民所持的“内在准则”和他们面对的现实状况,从而理解他们的不公平感(表2.1)。

表2.1基于内在准则的分配公平判断

对象

所持的内在准则

面对的现实状况

分配公平判断

(不公平感)

社会保障

❒对整体利益具有一致认同(荣耀、愉悦感等纳入个体的共享喜好,即偏好),在个体认知层面表现为高度灵活机动性的统一符号体系[17];政府的层级组织体系是整体利益的正当代表

❒个体应该服从组织体系的安排

❒并应该获得计划分配的保障份额

应该由原计划体系中积累的部分来安排的社会保障,而实际上没有获得这种保障安排[18]

❒层级行政组织未履行长期社会运行形成的应该提供保障的义务,导致收入分配恶化,这是不公平的[18][19]

❒层级组织中代理人作为整体利益代表的正当性受到质疑,所以对行政司法等外部约束正当性认可程度下降[20]

市场化改革

❒同一个厂同一年参加工作(分配、转业,参加革命)的人应该“人人有份,同等条件同样待遇”

❒所有经营者在经营投资中的选择及限制应该得到非歧视的同等待遇

❒现实分家过程中不是这样,而是“原来掌握权力的人……利用权力把过去的公众财产据为已有”[21]

❒实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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