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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概论教案

 

教育行政概论

教案

秦秋梅

 

2011年6月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教育行政的含义、内容和研究方法

一、教育行政的含义教育行政是政府的职能,是国家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通过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事业进行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在中央集权国家,由中央政府对该国教育事业进行统筹、组织和管理。

在地方分权制国家,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教育法规,中央政府只起协调和统筹的作用。

教育行政的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公民的教育权利,促进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

具体说来主要是两个目标:

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二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教育行政具有以下三方面功能:

1、领导功能。

教育行政人员要代表政府对教育事业实施领导,紧紧围绕国家意志和社会需要来制订教育目标和规划,使教育子系统与整个教育系统的目标相一致,使教育系统的目标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相一致。

2、服务功能。

行政工作就是服务。

教育行政就是为教育事业为教育工作服务,为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服务,为学校工作服务。

3、监督功能。

教育行政工作者还要及时进行检查指导,联系教育目标,对教师、学生和学校进行考核和监督。

二、教育行政的内容教育行政主要有三个层面:

第一个是制度层面,包括教育行政的体制、机构、以及学校教育的制度;第二个是内容层面,它涉及课程行政、人事行政、财务行政和

 

设施管理;第三是方法层面,教育行政工作者要通过立法与执法、规划、督导、评估等手段,来推动教育事业朝着预定的目标发展与前进。

三、教育行政的研究方法

1、经验总结法:

教育行政研究起源于中、小学的校长或者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对教育行政实践的总结反思。

2、文献分析法:

教育行政研究要注重收集教育生活中有价值的文献。

3、调查法:

主要包括问卷法与访谈法,能为教育政策的形成背景、实施过程与效果提供大量的、准确的、有价值的信息。

4、实验研究法:

就是创设一定的教育情景,改变这个情景中的一个变量,从而引起其它变量的相应变化,从中发现因果关系的研究。

教育行政涉及的不可控因素较多,在教育行政的实验设计中,多采用准实验设计。

5、文化人类学研究法:

要求研究人员不带任何假设进入人类生活场景,平静地观察、记载、描述人们的生活,以发现生活中一些不可见的规则与观念。

教育行政的文化人类学研究试图发现基层教育工作者的生活现实、工作愿望和基本处事规则等。

6、比较研究法:

比较研究最初是一些教育学者的旅行和出国观感。

随着比较教育学的诞生,比较的方法也延伸到了教育行政领域。

今天的教育行政比较包括国际之间的比较与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间的比较。

第二节我国教育行政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古代的教育行政:

在中国古代的氏族社会中,教育机构极为简单,以官师合一为特征。

进入奴隶社会后,教育机构才逐渐具有学校的特性。

西周时期,实施了天子视学制度与养老制度,这是我国早期教育行政的核心制度。

汉代,官学和私学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政府设置教育行政长官管理学校,建立起了初步的教育行政体系。

由掌管宗庙礼仪的最高官员--太常兼任全国教育事务的长官,地方教育由各级行政长官兼管。

隋朝建立了一套较完备的中央集权教育行政体系。

其中有两个方面对后世影响很大:

一是设立了国子寺,这是当时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权构和最高学术研究机构;其二是创立了科举制。

科举制重考试成绩,与以往的选士制度相比,更加客观。

唐朝承世袭了隋朝教育行政的两大制度,并予以进一步完善。

政府把国子监作为全国最高的教育行政领导机构。

由兼管地方教育行政事务的官员(长史)负责统一领导州、县官学。

宋朝继承了唐朝的体制,又有两大改进:

一是给学校提供比较固定的经费。

二是对私学的支持。

元朝在承袭龚宋朝的教育行政体制外,还开设了蒙古国子学和回回国子学。

后者是为培养精通波斯文字的人才开设的。

明清时期,教育行政体制更趋集中:

其一,国子监集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和教学机构为一体,并从礼部中独立出来,直接受中央的控制和管理;

其二,明清地方教育的管理权也收归朝廷。

二、近代的教育行政1840年鸦片战争前后,有三股主要的力量推动着教育及教育行政的变革。

1、洋务派。

洋务派是中国封建统治阶级内部一些务实开明的官僚。

他们主张"师夷之长技以制夷",主张通过创办新型学校、派谴留学生出国学习。

为中国教育的近代化开辟了道路。

2、维新派。

一部分带有维新思想的官吏和爱国知识分子形成了资产阶级的维新派。

他们在教育上主张"废科举、兴学堂"。

为此,朝廷在北京设京师大学堂,负责管辖各省学堂。

1901年特设"管学大臣",既管理京师大学堂,又是全国教育行政机关的长官。

1906年,设立学部,成为清政府的行政部门之一;设提学使司,作为省级教育行政机构;设劝学所,作为地方教育行政机构。

1909年,朝廷将全国划分为12个视学区,每区派学官2人,按年份到各区视察。

这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开端。

3、共和派。

南京临时政府1912年8月设立中华民国教育部,蔡元培任教育总长,作为全国教育文化行政最高长官,并且指挥监督各省市教育行政首长。

1913年起,省、区"民政长官行政公署"下设"教育司",分三科或四科负责教育行政工作。

三、现代教育行政

(一)从五四到1949年,国共两党在各自统辖的范围内,形成了两种性质不同的教育行政体系。

1.国民党政府的教育行政。

南京国民政府在教育行政上试行了一年大学院制和大学区制,即,将大学院作为全国最高的学术领导机构和教育行政机构,以省为单位组织大学区,大学校长兼任大学区教育行政长官。

此制度试行不到两年即被废止,并重新设立教育部,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各省设立教育厅管理地方学校,县设教育局。

2.共产党根据地的教育行政。

1927年国共第一次合作破裂以后,中国共产党在江西陕北建立了解放区,推行以工农大众为核心的新民主主义教育,初步探索了社会主义教育行政的基本经验。

其学校系统包括干部教育和群众教育两部分。

红军转移到陕干宁边区以后,继承了江西苏区教育行政的优良传统,这一时期的教育仍然包括三个部分:

干部教育、工农群众教育和儿童教育。

(二)建国以后,我国的教育事业,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从1949年至文革之前,经历了从向苏联学习到寻找自我的过程。

文革期间,教育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教育行政系统瘫痪。

20世纪的最后22年,是中国历史上教育发展的黄金时期。

政府强调了教育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及时采取了很多重要措施,推动了教育的正规化、现代化和国际化。

四、我国当前教育行政的改革1999年6月,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做出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阐明了我国教育行政改革的六个基本方向: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把"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定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2、调整现有教育体育结构,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规模,拓宽人才成长的道路。

3、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大省级人民政府发展和管理地区教育的权力以及统筹力度,促进教育与当地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4、加快改革招生考试和评价制度,改变"一次考试定终生"的状况。

5、调整和改革课程体系、结构、内容,建立新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6、大力提高教育技术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和教育信息化程度。

第二章教育行政体制

第一节教育行政体制概述

一、教育行政体制的含义

教育行政体制又称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或教育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教育事业的组织体系和相关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国家管理教育事业的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组织形式,国家教育行政权力结构及有关教育行政制度。

教育行政体制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教育行政体制的核心是国家教育行政权力结构。

它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教育行政权力分配关系,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教育行政权力配置,教育行政机关与各级各类学校之间管理权力的划分,以及教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权力分配关系。

第二,各级各类教育行政机构是国家教育行政体制的组织形态。

国家教育行政权力结构隐含于各级各类教育行政机构之中。

第三,教育行政制度是维系教育行政机构正常运转、发挥职能的基本保证。

它对教育行政机构的行政活动和行政职能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

第四,教育行政体制的形成是国家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和教育体制等综合作用的结果。

第五,教育行政体制作为一种社会事业管理体制,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社会背景条件的变化或教育体制本身的发展,教育行政体制必须做出与之相适应的变革。

二、教育行政体制的类型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教育行政权力。

根据国家教育行政权力在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分配状况和结构特征,教育行政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方式:

1.按中央和地方的教育行政权力分配关系,可以分为中央集权制、地方分权制和中央与地方合作制。

2.按教育行政机关与政府之间的权力结构关系,可分为从属制和独立制。

第二节新中国教育行政体制的历史发展

一、新中国教育行政体制的发展历程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教育行政体制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解放初期,实行军事接管体制。

第二阶段,1952~1957年,实行集中统一的教育行政体制。

第三阶段,1958~1962年,实行以地方分权为主的教育行政体制。

各级各类中小学校的设置与发展,无论公办或民办,都由地方自行决定;高等教育行政权力也开始实行下放。

第四阶段,1963年至"文革"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教育行政权力相对集中于中央的教育行政体制。

第五阶段,"文化大革命"期间。

中小学校一度由工宣队、贫宣队管理,后来由"革命委员会"领导。

教育部所属的高等院校,全部交由所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领导。

第六阶段,"文革"结束至1984年。

基本上恢复了1963年至"文革"前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教育行政体制,强调中央教育行政的权威。

第七阶段,1985年至今。

进行了又一轮的教育行政体制改革,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

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二、新中国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

第一,教育行政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二,教育行政体制改革应当有助于教育行政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现代化。

第三,教育行政体制改革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

对国外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经验的借鉴必须结合我国国情,而不能生搬硬套。

三、我国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我国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行政体制。

其具体内涵包括:

第一、在政治领导方面,坚持党对教育事业和教育行政的政治领导,建立健全有效的政治领导机制。

第二、在中央、地方、学校和社会的关系上,建立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参与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三、在教育行政权力的配置上,坚持适当分散的原则,健全教育行政的咨询、决策、执行、监督组织体系。

第四、在教育行政职能上,逐步简政放权,使教育行政由重直接管理转变为重间接调控,由重微观管理转变为重宏观协调。

第五、在教育行政手段上,由主要采用教育行政指令、行政监督的方式,转变为主要通过教育立法、教育督导、教育评估、教育规划、教育拨款等手段行使教育行政职能。

第六、在教育行政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上,根据精简和高效的原则,科学地设计教育行政机构的职能部门,合理设置行政职位。

以上六个方面的内容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不可割裂,构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行政体制的目标模式。

第三节我国基础教育行政体制改革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等原则指导下,基础教育行政体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

目前,我国基础教育的行政体制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各有不同。

在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一般实行市、区两级办学、两级管理;个别城市在区以下设学区管理本学区基础教育。

而在农村,大致有:

两级办学、两级管理;三级办学、三级管理;四级办学、四级管理三种形式:

目前,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主要表现在:

第一,中央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

第二,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学校办学缺少生机和活力;第三,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封闭关系没有取得重大突破。

一、继续推行基础教育管理地方化基础教育管理地方化,指基础教育主要由地方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据有关教育法规,因地制宜制定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督导和评估,有效地履行基础教育管理职能。

二、明确划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这是实行基础教育管理地方化,由地方负责的基础教育行政体制的根本要求。

省、市(地)、县(市)、乡(镇)四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所承担的基础教育行政职责和权力各不相同。

省级政府是地方基础教育行政的最高机关,全面担负着地方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责任。

市(地)是分级管理基础教育的中间环节,担负着统筹规划和指导所属县(市)的基础教育事业的责任。

县(市)是分级管理基础教育的关键环节,担负着统筹管理辖区内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以及统筹规划经济、科技、教育发展的责任。

乡(镇)是农村基础教育分级管理的基层单位。

主要任务是协助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育规划,开展教职员工队伍建设,筹措并计划、使用本乡教育经费等。

村的职能主要体现在:

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筹措民办教师的工资,维护农村中小学校秩序,动员适龄儿童入学等。

三、实行政校分开,促进学校主动发展实行政校分开,要理顺教育行政与学校办学之间的关系,澄清管理者和办学者的权利和责任界限,使学校成为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

四、加强社会的参与管理,增强基层教育行政的活力历史的经验教训表明,基层教育行政必须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办学积极性,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教育事业的规划和监督,逐步建立起社会参与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

 第四节我国高等教育行政体制改革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行政体制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尝试。

一是,进行了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改革;二是,进行了联合办学的改革。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高等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理顺高等教育行政的几种主要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权力结构。

一、政事分开,明确高等教育行政职权范围和高等学校的自主权范围政事分开就是要明确划分政务与校务,理顺政府和高等学校之间的关系,建立政府主管政务,学校自理校务,政府宏观控制,学校自主办学的新型政校关系。

二、适度分权,中央与地方合理分掌高等教育行政权力适度分权,就是要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权力。

三、适度制衡与监督,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行政的咨询、决策、执行、评估和督导组织体系。

 第三章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教育行政组织机构就是指各级政府领导下的教育职能部门,从国家教育部到乡镇教育委员会、教育办公室。

第一节近五十年我国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发展过程从1949年到1998年,中央教育行政机构经过了8次大的调整,机构内部的设置也不断变化,主要特征是分、合、增、减。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教育部和文化教育委员会。

1952年11月,新中国三年经济恢复时期的任务基本完成以后,国务院的机构进行了一次普遍调整,教育行政机构在保留教育部的基础上增设了高等教育部和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

1958年2月,根据全国人大一届五次会议决定,将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合并为教育部。

1964年3月,国务院又将教育部分设为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

1966年7月,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再次合并为教育部。

1970年6月,国务院撤消教育部,并于同年7月成立国务院科教组,下设办公室、政工组、计划组、中小学组和外事组。

1975年1月,根据全国人大四届一次会议决定,撤消国务院科教组,恢复教育部。

1985年6月,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决定撤消教育部,成立国家教育委员会。

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职能司局达23个,直属事业单位达26个,直属企业单位达4个。

1998年3月,第十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将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教育部内部的机构进行了改革,使职能司局减少到18个。

在我国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发展变化的同时,地方教育行政机构也不断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不尽相同。

第二节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组织机构,在纵向上分为:

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盟、省辖市)、县(县级市、旗)、乡五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横向上,每一级教育行政机构又有不同的设置,并具有不同的职能。

我国的中央教育行政组织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省以下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统称为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地方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名称,各地不尽相同。

一、中央教育行政组织的机构设置与职责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后,内设18个机构。

同时,还代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2、研究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3、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

4、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

5、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

6、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7、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

9、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与发展。

10、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负责协调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

11、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12、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

14、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15、承办国家教育科技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1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我国现行的地方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各地政府可根据地区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教育厅(局),并批准下属州、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教育局(文教局)。

省级教育行政机构统筹管理全省的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重要规章制度。

2、编制有关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研究确定本省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和监督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

3、宏观管理和指导全省各级各类教育。

4、审核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立、合并和撤消;审批和管理社会力量办学。

5、会同计划部门编制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普通高中的计划和毕业生分配计划派遣工作。

6、承办全省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考试、录取工作,负责全省的自学考试及其它的学历考试;参与指导资格考试和录取工作。

7、指导和推动开展岗位培训,贯彻国家的岗位培训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汇总全省岗位培训工作和信息经验交流等服务工作。

8、统筹规划各级各类教师队伍的建设,主管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评聘工作。

9、拟定教育系统劳动、人事管理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统筹规划指导各级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培训。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副厅以下机关单位处、科级干部。

管理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

协助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对高校领导班子进行考察考核。

10、拟定教育基建投资、事业经费、人员编制和统配物质设备的管理制度及定额原则;拟定筹措基建投资、教育经费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管理省切块给教育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境外给我省的教育贷款和援款。

11、负责组织全省的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指导和推动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

负责或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和教学的督导、评估。

12、执行教育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与规定,归口管理教育对外交流工作和出国留学(交流进修)人员、智力引进及来华留学人员的工作。

13、规划、组织和指导全省电化教育工作和教育技术装备工作。

14、组织和开展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集资办学活动。

15、检查和监督市县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规的情况。

负责全省教育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

16、规划和实施教育管理情报、统计、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办好教育厅机关刊物,负责指导教育方针、政策的宣传舆论监督工作。

17、归口管理省语言文字工作。

指导有关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组织的工作。

18、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省辖市以及直辖市区、县教育行政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省辖市以及直辖市区、县教育委员会或教育局是代表当地政府管理教育事业的职能部门,其机构设置各地不尽相同,一般设有办公室、人事科、计财科、小教科、中教科、师范教育科、职业教育科、成人教育科等职能部门。

直属事业单位一般有教研室、教育学院、电教馆、电大分校、教学仪器站等。

其主要职责包括:

1、领导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决定。

2、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计划,领导本地区的各项教育改革。

3、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协助县、市、区进行教育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

4、统筹管理辖区的幼儿园、中小学和师范院校的领导班子建设、师资配备和财政拨款。

5、对所辖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6、制定本地区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培训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对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培训和建设规划的实施工作。

7、承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三)县、县级市、旗教育委员会(教育局)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县、县级市、旗教育行政组织机构一般为教育局或教育委员会,在我国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系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广大中小学最直接的管理机关,拥有比较完整的教育行政职能,其机构设置因各地地域大小、人口数量等情况有所不同。

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有关补充规定。

2、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制定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统筹管理本地区的幼儿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高中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指导乡教育行政组织机构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计划。

3、统一指导本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各种教研活动,推进教育改革。

4、统筹管理本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工作。

5、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做好所属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

6、做好本县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的培训、管理工作。

7、做好教育经费的分配工作,并对下属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的财务进行监督。

8、组织并指导教学仪器和电教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9、不断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

10、承办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乡(镇)教育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自1985年以来,我国基础教育开始实施"分级管理、分级办学"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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