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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动因探析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动因探析

何华

2012-10-2214:

07:

41  来源:

《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年第2期下

  摘要:

本文首先界定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内容,在此基础上论述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外部动因和内部动因,探讨两类动因在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的影响效果,提出前者是主要动因的观点。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动因

  一、引言

  当前,基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和企业组成的相关利益者理论,企业在创造经济财富的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企业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已经成为全球企业未来发展的期望和趋势。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能够将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实际表现展现于信息使用者面前,满足其评价和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需要。

因此,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国内外研究者具有不同的观点:

美国全国会计师协会(NAA)在1974年发表的研究报告中指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主要领域包括社区参与、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环境、产品服务等四个大类、共21个小类。

国际会计公司Ernst&Ernst(1978)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包括环境、能源、公平雇佣服务、人力资源、社区参与、产品、其他等七个大类、共27个小类。

葛家澍、林志军(2001)认为,企业除了应提供正常经营活动的报告之外,外界利益集团、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都需要会计人员提供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更多信息,诸如企业与环境保护、就业、雇员培训、反种族歧视、医疗劳保、与社区之间的联系或所做贡献的信息资料。

李正、向锐(2007)认为环境问题类、员工问题类、社区问题类、一般社会问题类、消费者类和其他类共六大类、十七小类活动属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观点不统一,但从中外研究者所界定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内容来看,都不包括“股东”这个类别;另一方面,从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状况来看,可喜的现象是披露主体正在逐步增加,披露内容也在不断丰富,且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发布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宋献中等,2009);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未形成统一、固定的制度,披露过于形式化、选择化,缺少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导致信息质量不高、决策价值低下等方面(宋献中等,2009;毛洪涛等,2010)。

对此,笔者认为要解决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披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需要认识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各种因素,弄清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动因,并确定不同动因对企业披露行为的约束力强弱,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制度,达到良好的披露效果。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动因

  笔者根据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动因的来源不同,将其分为企业外部动因和内部动因两个基本层面。

  

(一)外部动因。

来自企业外部的动因属于企业披露其社会责任信息的被动力量,主要包括政府或组织监管、社会舆论监督、经理人市场约束等方面。

  1、政府或组织监管。

由政府机构或有关组织制定的有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规或规定一直是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促动力。

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较为先进的国家,政府担当着指导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的角色。

如法国政府1975年的苏德鲁报告先是以建议的形式要求企业提供包括雇员情况、工资以及相关的成本、健康与安全情况、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条件、职工培训、工作组织、行业关系以及企业内部的生活条件七项内容有关社会责任信息的社会资产负债表,接着在1977年以法规的形式要求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的公司强制执行;2001年法国政府颁布的诺威尔经济管制条例要求所有在第一股票市场上市的公司从2002年开始,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必须披露劳工、健康与安全、环境、社团权利、人权、社区参与等信息。

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1982年在《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草案》中建议跨国公司的财务报告应揭示:

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各主体的主要经营活动、就业信息(包括职工人数)、编制合并报表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有关转让价格的政策等五个方面的社会责任信息。

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SocialAccountabilityInternational)于1997年发起制定了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ocialAccountability8000InternationalStandard),建立了SA8000社会责任认证制度,成为全球第一个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

成立于1997年的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ReportingInitiative),是由对环境负责经济体联盟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倡议组建,其目的在于提高全球范围内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质量、严谨度和实用性;其于2002年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就是力图创建一个将财务、环境和社会信息整合在一个报告中的公认报告框架。

  近年来,我国政府或组织通过制定、出台相关法规和指引在推动与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起着由无到有、从混乱到有序的重要作用。

证监会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的有关规定以及2007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深交所于2006年9月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该指引要求制定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及实施计划,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另一家上交所也于2008年5月发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引导各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担当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表率。

同年初,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披露有关信息。

2010年4月,财政部会同证监会等部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提出了企业在构建内部控制环境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同时指出了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重要风险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该指引连同2008年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共同形成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

该体系要求执行的企业必须披露对本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自我评价的年度报告,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社会舆论监督。

媒体宣传、公众舆论形成的社会压力也是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重要外部动因。

物质的富足和社会的进步使社会大众越来越重视自身生活环境的质量,如周围生态环境的好坏、产品品质的高低、就业机会的多少等。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为直接形成或影响到了社会大众各种利益的取得。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假若一个企业不重视其各种社会责任的履行,如出现企业生产污染环境、提供伪劣产品、损害员工福利、淡漠公益事业等情况,经过媒体曝光或公众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信息后,不仅会受到社会的口诛笔伐,而且很多民众会采取己力所及的措施对企业的行为进行“抵制”,如不再购买该企业产品、向政府请愿建议、拒绝与企业的各种合作等方式或途径来表达对企业的“敌视”态度。

而一个重视并能够良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收获的不单是优良的社会口碑和公众形象,更重要的是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商机、品牌认知度和市场份额的增加、政府的优惠或扶持政策以及各种社会资源,从而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美国人力资源管理协会(SHRM)2006年对中国、美国、墨西哥等七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调研报告显示,针对中国企业的问卷调查结果说明企业实施社会责任重要动力是为了增强其竞争优势和实施公共关系战略。

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2008年向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态度和认识的一项调查也显示,公众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主要是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回应社会压力、改善公众关系。

此外,调查数据还反映消费者在消费时对企业社会形象非常和经常在意的比例达到70%以上。

鉴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共识,企业会有足够的意愿将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公之于众,借此形成社会舆论对企业的正向评价,构建企业与社会各方积极的公共关系。

  3、经理人市场约束。

经理人市场通常是由公司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nominationcommittee)、人才“猎头公司”、人力资源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等组成的,目的是对从事经营管理的专业化人才(即职业经理人)进行遴选、聘用和考评。

评价经理人的标准除了个人素质因素(如知识构成、经验经历等)以外,主要是其职场上的绩效,包括以经济财富衡量的业绩和市场声誉。

  一个努力推行和实践企业社会责任的经理人,将会在经理人市场上树立与积累良好的职业声誉。

通过市场和社会的认可与推崇,他们能够在今后的职业过程中获得相对较高的声誉租金,从而促使这些企业的各种经营行为的“实际控制人”为了自身未来更好的职业发展,争取其声誉优势带来的薪酬保障,会在经营运作中重视企业各种社会责任的履行,积极维护企业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塑造“对社会负责任”的经理人形象。

相反,如果经理人出现有关不负责任的经营劣迹,那么他会获得负面的职业声誉,甚至是断送其职业生涯的严重后果。

因此,这种来自经理人市场的约束会促进企业经营者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以树立其优良的职业声誉,有利于未来的职业发展。

  

(二)内部动因。

源于企业自身内部的动因属于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主动力量,主要包括企业特征、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企业家特征等方面。

  1、企业特征。

企业规模、行业属性及所有权性质等企业特征会影响到企业进行社会责任披露意愿。

通常情况下,大规模的企业比中小企业需要向公众承担更多的责任。

为了向公众表明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和效果和树立优良的企业形象,大规模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动力要远远高于中小企业。

沈洪涛(2007)通过对上市公司特征与公司社会责任披露相关性研究表明,公司规模大、盈利能力好的上市公司会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

此外,企业所属行业的差异也成为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重要原因,像化工、医药、塑胶、食品等行业由于自身行业特点,社会影响敏感度高,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自然环境、员工、消费者及社区公众等企业相关利益者利益的责任尤为重要,其社会责任的实施和履行效果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2008年的三鹿集团)。

宋献中、李诗田(2009)通过对2005~2007年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统计表明,制造业类的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比例最高,达到一半比例,远远超出其他行业的披露比例。

再者,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差异在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时也表现不同。

从国际上看,根据毕马威国际会计公司的多次调查,发布以社会责任报告为内容的非财务报告的主要是跨国公司,全球财富前250强公司中,2005年的发布比例已达64%。

从国内来看,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是2005年江西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发布的《2004年企业责任报告》,当年中国大陆共有两家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2006年国家电网发布国有企业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之后,中化国际、中远集团、中国铝业等大型国有企业纷纷开始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在我国,央企相对于非央企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积极性更高(宋献中、李诗田,2009)。

  2、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是用来协调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制衡公司行为的法律、文化、惯例和制度安排的总称。

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两个方面,前者解决的是产权安排问题,后者则是基于产权安排基础上的治理手段选择(朱小平、程昔武,2006)。

公司治理文献(Denis,2001)按照制度设计所利用资源的来源,把公司治理机制简单地区分为内部与外部控制系统。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董事会、激励合约、大股东治理和债务融资等。

其中的董事会和债务融资(反映公司财务杠杆大小)对企业发布社会责任信息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公司董事会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其独立性和规模,较小的董事会规模或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有助于监督管理层,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法玛和简森,1983;亚伯拉罕和帕克,1994等);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财务杠杆反映了其风险水平,企业能够与债权人保持良好的关系,有助于企业经营的稳定,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所以,财务风险较高的企业更倾向于向债权人及其他相关利益者披露企业包括社会责任信息在内的详尽信息(麦奎尔,1988;本杰明,2001)。

  3、企业家特征。

众多研究表明,无论是私有还是国有企业,企业的许多问题归根到底是企业家问题。

企业家的文化素养、道德伦理、知识结构等方面的素质决定了一个企业的发展和气质。

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CESS)在2006年组织实施的“中国企业经营者问卷跟踪调查”的结果显示,企业经营者普遍认同“优秀企业家一定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同时也认为企业经营者素质不高是导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够好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企业家的经营意识、使命感和远见直接影响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及其效果。

这就要求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企业家能对企业相关利益者理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运用,从“经济人”的一面,逐步认可并迈向“社会人”的一面,带领企业履行好社会责任和主动完成信息的披露。

  三、动因的约束效果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正式提出始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李正、向锐,2007),但时至今日,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而言,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还是少数。

从我国的发展情况而言,虽然有关的研究和讨论也不甘国外研究之后,但在2005年之前我国没有企业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过此类信息。

而在此之后,由于我国政府、监管机构等陆续出台了有关规定和要求,如上文中提到的证监会深交所、上交所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颁布的有关规定、指引,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数量才开始逐渐增加。

还有一个更为客观的原因是自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以来,一些国际大型跨国公司纷纷要求与其进行合作生产或提供商品的中国企业必须通过国际通行的SA8000标准认证,例如,2002~2005年的三年中,全球零售巨头沃尔玛就以企业社会责任未达标为由,淘汰了40%左右的供应商,致使不少企业立即陷入了破产的边缘。

这进一步激发了我国的企业履行和披露社会责任的运动。

以上事实说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及其信息的披露,根本动因来自企业外部的权力、权威机构的要求和强制,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并进行披露的较少。

其中,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思想宣传不足、认识不够的原因,但关键还是在于“当经济还不甚发达和社会对企业的抑制系统不完善的环境下,多数企业家们采取的是非道德的管理”(卡罗尔,2004),企业不会主动去履行社会责任和披露相应信息。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经营对社会的影响逐渐增大,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既然目前企业主动意识还不够,那么就应该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当人们太年轻或者太无知而不能懂得高尚行为背后的原因时,应当简单地被训练成像已具有美德的人一样行事,……通过高尚的行为,人们将懂得其背后的原因”。

所以,我国政府、监管机构等组织应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强制要求,出台更为固定、细致、统一的披露报告标准,来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

同时,考虑到企业对社会影响力的大小和接受能力,应分层次、分阶段逐步进行规范和实施,如先在公众影响较大的上市公司全面展开,然后过渡到一般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这样的一种外部强制动力,实际中也为企业和社会大众双方所共识。

上文介绍过的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针对我国企业经营者的问卷调查和中国社科院关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公众调查均显示,双方均认为建立健全的相关法规制度是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措施的首选,其比例分别达到54.7%和79.2%。

企业能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然也会有充分的动力去披露相应的信息。

  因此,鉴于目前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实际状况和水平,在政府、相关组织等监管机构构筑起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下,社会舆论才能有据可依、发挥更大地监督作用,继而影响到经理人市场评价标准。

这些外部因素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增大企业违背社会责任的成本,因此是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要动因。

在此基础上,内部影响因素进一步加强效果,即企业在负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领导下,不断改革、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根据自身对社会公众责任的大小和需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披露社会责任信息。

  主要参考文献:

  [1]冉毅波.七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J].WTO经济导刊,2007.5.

  [2]李正,向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界定、计量方法和现状研究[J].会计研究,2007.7.

  [3]钟宏武.2008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公众调查[J].WT0经济导刊,2008.8.

  [4]劳伦斯.E.米歇尔,韩寒译.资本市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束缚:

美国经验对中国的启示[J].中外法学,2008.1.

  [5]周建,王文,刘小元.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实证分析[J].现代管理科学,2008.11.

  [6]宋献中,李诗田.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统计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6.

  [7]毛洪涛,张正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J].会计之友,2010.2.

  [8]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编著.企业家看社会责任——2007中国企业家成长与发展报告[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4.

  [9]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2008[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0.

  (作者单位:

广东培正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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