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厂房施工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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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厂房施工招标文件
公司
生产基地新厂房建设工程
招
标
文
件
设计单位:
*********************有限公司
招标单位:
**********************有限公司
A、投标邀请书
B、投标日程安排表
C、招标文件: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工程规范和图纸
第四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第五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第六章资格审查资格
第七章补充文件
投标邀请书
招标编号:
**
致:
********************有限公司是一家**商独资企业,注册资金*****港币,总投资额******港币,在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的生产基地新厂房建设工程,项目业经奉贤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现决定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进行邀请招标,选定承包人。
1;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
1.1、公司新厂房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共计****㎡,其中:
框架结构为三~五层,建筑面积为*****㎡。
单层厂房为钢结构,外墙砌砖,建筑面积为****㎡。
辅助用房建筑面积为**㎡,本次招标范围包括围墙、厂区道路、管道及附属等工程(以设计图纸为准)。
项目自筹资金已落实。
2、工程建设地点:
2.1工程建设地点:
上海市***地块。
2.2计划开工日期为***年*月**日,竣工日期为**年**月**日,工期**日历天。
2.3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并一次性验收合格的标准。
3.本工程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4.如你方对本工程感兴趣,请从**处购买招标文件。
时间为**年**月**日、**年**月**日**至**联系人:
**
电话:
**
5.购买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元,售后不退。
建筑图纸无押金,提供电子版图纸。
6.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应按规定提交**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7.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于**年**月**日**时,提交到**招标小组,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招标人:
********************有限公司
**年**月**日
招标日程安排表
序号
内容
日期
地点
联系人
电话
1
发放招标文件(建筑图纸)
****至**时**分
上海市**路
**
**
2
踏勘现场
****至**时**分
上海市**路
**
**
3
投标人书面
提问、答疑
****至**时**分
上海市**路
**
**
4
标书送达时间
****至**时**分
上海市**路
**
**
5
开商务标
****至**时**分
上海市**路
**
**
6
招标单位考察
****至**时**分
上海市**路
**
**
招标单位:
********************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理由
1
1.1
工程名称
********************有限公司新厂房建设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上海市**地块
3
1.1
建设规模
共计**㎡,其中框架**㎡,单层砖墙轻钢结构厂房**㎡,辅助建筑**
4
1.1
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
5
1.1
质量标准
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6
2.1
招标范围
基础,土建,结构,厂区道路,围墙,管道,门卫
7
2.2
工期要求
**年**月**日计划开工,**年**月**日计划竣工,施工总工期:
**日历天
8
3.1
资金来源
投资方自筹
9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法人单位
10
4.2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11
13.1
工程报价方式
单项报价:
单项报价分材料费、人工费、税费、机械费、模板、临时设施等,及总体报价
12
15.1
投标有效期
为: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
16.1
投标保证金额
**万元人民币于投标截止时间前2天到如下账户:
收款人:
********************有限公司
账号:
**
14
17.1
踏勘现场
集合时间:
**年**月**日**分
集合地点:
**
15
18.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共五份,电子版一份
16
21.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
********************有限公司招标小组
地点:
**招标小组
时间:
17
25.1
开标时间
**
18
33.4
评标方法
及标准
综合评估法,经评审后合理的最低投标报价的
确定为中标单位
19
38.3
合同履约
担保金额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
合同总价的10%
(银行汇票,本票,支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⒈工程说明
⒈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2项;
⒈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⒉招标范围及工期
⒉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⒉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⒊资金来源
⒊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⒋合格的投标人
⒋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⒋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投标邀请书。
⒋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⒋4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后审资料。
⒌踏勘现场
⒌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14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⒌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使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⒌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谓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⒍投标费用
⒍1投标人不管中标与否,其参加本招标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工程规范和图纸
第四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第五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第六章资格审查资格
第七章补充文件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3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⒎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缺残等问题应在
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
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内容,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
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
能被拒绝。
⒎4当投标人退回图纸时,图纸押金将同时退还给投标人(不计利息)。
⒏招标文件的澄清
⒏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前3日以书面形式或者以传真
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法人委托人需要签字,盖章。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
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
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
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文件后应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
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⒐招标文件的修改
⒐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
要的澄清或修改。
⒐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的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⒐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
面文件为准。
⒐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
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
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⒑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11.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投标函;
11.2.2投标函附录;
11.2.3投标保证金;
11.2.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2.5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2.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11.3商务部分主要内容
11.3.1采用综合单价形式进行报价,其内容如下:
(1)投标报价说明;
(2)投标总价;
(3)工程项目总价表;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2)主要材料价格表
11.4技术部分主要内容
11.4.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2)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3)劳动力安排计划;
(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5)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8)施工总平面图;
(9)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1.4.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其他辅助说明资料。
11.4.3拟分包项目名称和分包人情况。
11.4.4节约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
11.5资格审查申请书(即资格后审)包括如下内容:
(1)营业执照,组织代码,税务登记证,ISO质量管理认证,施工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复印件需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名及盖公章);
(2)投标单位的简单介绍;
(3)近三年年营业额数据表;
(4)近三年竣工的工程一览表;
(5)目前在建工程一览表;
(6)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及2009年11月份财务报表;
(7)类似工程经验及业绩表;
(8)施工保障周转资金;
(9)用于本工程的资金安排计划表;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4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列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与合价。
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以及未列出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的单价或合价内。
13.5投标人在报价中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有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13.6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现状及其它足以影响成本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在提交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6.2.2投标保证金
(1)银行汇票;
(2)支票。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本须知第15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30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6.6.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修正标价;
16.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按本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8.2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黑墨水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不在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3投标文件、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8.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A4白纸,硬皮纸封面,不得用塑料套封面。
19.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19.3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a.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b.工程名称;
c.在规定的开标之日前不得启封。
19.4除了按本须知第19.2款所要求识别的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2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投标文件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密封袋原封退回。
19.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9.1款、第19.2款、第19.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6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
21.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以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保人的所有权力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4.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
24.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重新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
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开标
25.开标
25.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开标。
25.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5.3开标程序
25.3.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5.3.2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5.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相关内容。
25.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5.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6.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6.1.2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8.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6.1.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6.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26.1.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6.2投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标
27.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7.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7.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8.评标过程的保密
28.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比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8.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9.资格后审
29.1在评标之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不进行评标。
30.投标文件的澄清
30.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比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邀请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须知第32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1.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1.1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6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31.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1.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2.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2.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2.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2.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价格对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3.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3.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1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3.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3.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3.4评标方法和标准
33.4.1综合评估法:
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工期保证、业绩与信誉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或折算货币的方法,评价中标人;
33.4.2合理最低价的确定。
取投标单位有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