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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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心得体会

  篇一:

学习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心得体会

  学习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心得体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xx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依法治国再一次提上了中央的议事日程,依法治国主题令人期待。

  近年来,人们的眼光总是被那些典型的案件所吸引,总是批评那些典型案件的违法之处。

殊不知,在这个社会里,不仅仅违法案件是坑人的,还有许多看似合法的案件也是违反公序良俗并损害公民正当利益的。

例如这些年来,许多地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

(二)项的规定,以“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为由收回了许多公民、法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进行商业开发。

如果原土地使用权人不服而诉讼,则无胜诉之可能,其原因是有法律作为该行政侵权行为的支撑。

当然,该法条第

(一)项“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由也创造了同一法律条款内部的矛盾。

至于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则是举不胜举。

  从上面这个十分典型的法律内容矛盾的例子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要真正依法治国,就无法回避立法缺乏科学性的问题。

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过程缺乏民主,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到位,从而导致立法的前瞻性与现实性统一的不理想。

要解决科学立法的问题,必须解决立法公正性、公开性、效率性、群众性、统一性五个问题。

  立法的公正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绝大多数法律的制定都有行政立法痕迹。

其中多半法律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先行起草,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然后由国务院报立法机关审定成为法律。

而行政法规层面,部门立法的比例更高。

  行政机关立法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原因。

在效率优先的指导思想的背景下,行政机关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所具有的执行性、补充性、技术性、灵活性、应急性、具体性、先行试验性和效率性等特点被夸大,造成了中国法律体系内外冲突的局面。

行政主管部门起草立法项目有其合理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要规范的领域有着相对丰富的管理经验,对于现实存在的急需立法规范的事项较为熟悉,对存在的问题较为清楚。

因此,起草的内容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立法效率较高,然而,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的生命,中国的许多法律充分表现出明显的部门利益,立法成为一些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

通过立法,将本部门的利益加以固定,为将来的法规、规章维护本部门的权力与利益留下窗口,从而导致立法质量不高,难以实现立法的宗旨和目的。

立法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把关注的重点放在涉及部门权力、利益的“核心”条款、“干货”条款

  上,而对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的总体研究把握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其结果不仅解决不了立法原本想解决的问题,甚至会造成负面的规范引导,损害法律的权威,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

  除了参与立法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之外,立法中偏袒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也是不争的客观现实。

这里有利益集团施加影响的原因,也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草案时听取、考虑相关利益方的意见不全面的原因。

显然,在制约机制尚未健全和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立法对于法律的科学性有着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要增强立法的公正性就需要法律草案的起草机构更加超脱,更加中立,更加专业,没有部门利益。

为此,必须尽快改变立法由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起草的局面。

目前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由人大专门机构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办法来起草法律草案。

  立法的公开性

  《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然而,如何实现却没有法定的具体程序,最见效的方法其实是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增强立法透明度。

  作为法律,只有公开才有效力,其制定同样不存在必须保密的理由,必须增强立法的公开性。

改变这个现状的关键是立法从起草时就公开,坚决抛弃立法神秘化的传统观念,建立和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

  在拟定立法计划、制定立法项目的阶段,就应广泛、深入地征求公众意见。

在起草过程中,要注重通过中介组织、人民团体、社区等多种渠道倾听基层民众尤其是弱势群ti的意见,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合法权益在制度建设中得到充分保障。

在草案的修改中,要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并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草案定稿后要及时公开,听取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这方面,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做得很不错,但是其他法律就没有如物权法那样及时公开征求意见。

  立法的效率性

  立法是件严肃的事情,需要仔细思量、推敲。

但是,法律又有一定的时效性,要讲究效率。

有学者评论认为“目前我国立法效率较低,存在立法浪费、立法越权、立法谋私、立法寻租和立法低质五大现象”,而我的认识是当前立法效率性问题中最大的问题是立法效益问题。

  立法效益即立法实施后所产生的符合立法目的的有益效果,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立法的经济效益是指立法实施后对经济发展产生的有益的影响,主要

  体现在节约交易成本,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则,保证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一致,减少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经济活动结果的可预见性。

立法的社会效益指立法实施后所产生的对社会的有益效果即社会的有机协调状态,如法治秩序的进步、社会稳定性增加、人们的安全感增强、社会生活秩序好转、道德水平提高等。

立法效益越大,单位成本的产出就越大,立法效率就越高;相反,立法效益越小,单位成本的产出就越小,立法效率也就越低。

因此,可以说立法效益和立法效率成直接正相关。

  现实中由于某种原因,起草过程中博弈的时间越来越长。

大多数立法项目特别是涉及多部门的立法项目,各部门为维护和争取本部门的利益,不断展开博弈,使立法周期延长,协调难度加大,在影响立法公正的同时严重影响立法效率。

一些急需立法解决的社会问题,法律却迟迟不出台。

例如,为了防止土地财政引起的暴力征地与拆迁的问题,物权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部门法的相关规定却依旧不改,导致社会矛盾加剧,这显然是一种渎职行为。

  立法的群众性

  当前立法透明度还不够,公众参与渠道比较有限,公众参与程度比较低,作为资源分配优势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强势利益代表方在参与立法和意见表达方面占据优势,对立法的影响更强,导致相对弱势利益方意见容易受到压制,使受到影响的各方利益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得到充分反映。

一些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受到部门利益的影响,行政机关借法扩权,与民争利,为本部门的行政行为寻求合法外衣。

在行政立法中,有的部门为本部门的管理便利,随意为本部门设权,不断增设审批权、许可权、处罚权、收费权等,增设公民的义务,却对规范本部门行政行为的内容重视不够,甚至刻意规避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忽视对被管理人应享有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这个问题上除了立法机关需要认真履行义务外,还要充分发挥政协等(包括律师)社会团体在立法过程中的决策咨询作用和公共舆论的监督作用。

应当尽可能地利用社会团体的优势,在立法中听取他们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各界要求,更好地体现公众利益。

全国律协和律师可以发挥更大作用。

其次要借助舆论监督,限制部门利益膨胀和立法权滥用的同时,调动社会关心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立法的统一性

  当前中国的上位与下位法之间,同级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相互冲突。

最典型的是“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之间的冲突。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较大的市都有规章制定权,这种分散立

  法导致法条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常出现。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甚至于规章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同,使管理对象无所适从。

  首先,一切立法都必须加强立法规划的权威性。

立法必须坚持从公共利益出发。

规划立法项目选题时,要杜绝部门利益。

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法治政府意识,注重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公共利益和部门利益、权力与责任、服务与管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其次,要确保立法机关的权威性。

要更多地运用好全国人大机关的立法资源,结合人大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立法主体作用。

不仅仅是法律,还有法规的制定,人大都应及早介入,尽量减少行政立法数量,有效地杜绝条块分散立法带来的立法冲突,较好地克服行政立法带来的部门化倾向和行政权力膨胀等弊端。

  依法治国当然需要执法机关认真执法,但若是法律本身有瑕疵,有法必依就成了个问题。

而科学立法,不仅可能使社会有法可依,而且还可能保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与保证。

  篇二:

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心得体

  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心得体

  通过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使深刻的我认识到,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建设全面小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法治保障。

要达到法治中国目标,必须动员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强化全民的法治自觉,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强化学法自觉,营造信法环境。

多年来,坚持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普法”学习活动收到了一定效果,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明显提高,

  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环境明显改善。

尽管如此,但离实现“法治中国”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全民的学法自觉、公民的法治观念、社会的信法环境等,都还显得非常薄弱。

为此,要在强化学法自觉、营造信法环境上下真功、见实效。

一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心得体会)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信法。

党委中心学习组要加强法律、法治学习,通过专家辅导、专题讨论、法律考试等方式,促进学法、信法活动开展。

二是各级党校、各类院校要加强法治教育。

要纳入教学计划,进行专门教学,开展必查必考,促使进入党校、院校学习的人员自觉学法、信法。

三是推进全民学法、信法。

要深入开展全民普及法律知识学习活动,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大力宣传依法治国、法治中国的重大意义,广泛普及法律知识,积极营造学法、信法的良好环境,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二、强化守法自觉,营造尊法环境。

公民遵纪守法是社会能够保持有序运行的基础。

只有公民人人自觉尊重法律、遵守法纪,这个社会才能有条不紊,才能发展进步,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人民才能幸福安宁。

否则,一切都将无从谈起。

在强化守法自觉方面,各级党政机关、执法机构、人民团体等,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纪,坚决不能凌驾于法律、纪律之上,坚决不干涉依法执法、执纪,对此有违背的,要坚决予以问责查处,绝不姑息;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要强化守法约束,对他们要加强法治培训,提出明确的守法要求,对违法乱纪的要坚决严惩不贷。

在营造尊法环境方面,要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尊重法律、崇尚法治、公平正义的良好风气。

  三、强化依法自觉,营造执法环境。

学法、信法、尊法、守法的目的就是要做到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单位依法管理、公民依法办事、社会依法治理,总的讲,达到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

首先,要强化一个“严”字,做到执法必严。

各级各单位各方面都要在“严”字上较真碰硬,严肃法律约束,严格依法行事,严查违法行为,严惩违法犯罪。

其次,要强化一个“公”字,做到公平正义。

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要认真解决执法不公的问题,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和威力。

第三,要强化一个“民”字,做到执法为民。

坚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穿于执法之中,要为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用好法、执好法,特别是要关心、帮助弱势群体,要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要强化一个“廉”字,做到清正廉洁。

各级干部和各级各类执法主体都要加强廉政建设,坚持廉洁奉公,坚决反对司法腐败,对

  知法犯法、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予以坚决查处,绝不是软,取信于民。

  篇三:

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感

  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感

  黄文军

  141104100414级基础心理学

  读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之后,本人有所感触,在几经琢磨之后,我决定以通过对《决定》内容进行简要梳理并附上一定自我感想的形式来逐步阐发我的感触。

本文纯属个人见解(绝无抄袭),不足之处,望老师批评指正。

  首先,我想对《决定》的内容框架进行一个梳理。

  内容框架: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依法治国的意义;2.我国的法治现状;3.法治目标;4.达成目标该坚持的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1.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2.完善立法体制;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经济、政治、文化、民生、国安、生态、改革。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5.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3.推进严格司法;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1.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2.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3.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4.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1.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2.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3.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我们可以看到《决定》一共分了七大部分。

首先,《决定》提纲挈领地指出,我国要走有自己特色的法治道路,建设有自己特色的法治体系。

这是与我们党强调的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是一脉相承的。

然后,我们要清楚什么是依法治国以及依法治国的意义。

依法治国的定义,《决定》中并没有讲,但是我们很容易查到它的定义: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1.坚持依法执政;2.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3.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4.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5.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6.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7.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既然依法治国那么重要,那么我国目前的法治现状是怎么样的呢?

首先,我们要肯定,我们国家是有一定法治基础的。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但是,之所以本次全会重点讨论依法治国的问题,那就说明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是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的。

“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从这个不能过分否定也不能高度赞扬的现状出发,《决定》提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具体的说,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当然,罗马城也不是朝夕就可建成,所以我们党提出了实现法治建设总目标的原则。

没有一味地喊口号,而是提出了具体的实施原则,逐步计划推进,体现了我们党的成熟。

一共有五条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我个人认为其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需要加以解释,否则会引起误会。

首先,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作为一名中共党员,我清楚地知道我们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所以,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首先的出发点就是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当然,法律也将包括在内。

然后,作为国家的执政党,作为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在共产党员全面占据我们国家各个关键领域、关键层面的多数人数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党来总揽大局,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最后,我们更需要回归到依法治国的本意,虽然我们需要党来领导依法治国的建设,但这绝不意味着我们党和我们的个别党员能够凌驾于法律的权威之上,我们应该要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这一点必须要明确!

  《决定》第二部分: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这部分主要讲了立法的重要性。

一部好的宪法,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任何国家能够良好地依法治国的前提。

几天之后的12月4号就将迎来我国的第一个国家宪法日,这也显示了我们党和政府对于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重视。

而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键。

如果立法时不能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不能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那就不可能得到人民拥护,就更不无所谓依法治国了。

做好立法工作,我们党提出要做好以下几点:

1.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2.完善立法体制;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经济、政治、文化、民生、国家安全、生态、改革。

  《决定》第三部分: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如果有了良好的法律体系之后,那么就要看法律的实施情况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而有效合理地实施法律,那就需要看政府如何开展相关工作了。

我们的政府需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当然,

  这客观的说其实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决定》提出了六项要求: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5.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我个人认为,如果各级人民政府能够坚决贯彻这些要求并有效开展工作的话,哪怕不能完全达到理想的目标,至少也能大幅度地提升我们国家的法治状况。

  《决定》第四部分: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我认为,司法和执法对于保障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力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而且“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显然,司法不公将极大地破坏人民的安全感和对于国家、法律的信任感,那么自然对于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是极为不利的。

同样,《决定》在这一方面也有六大要求: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3.推进严格司法;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决定》第五部分: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人民是守法和行使法律权力的主体。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法律需要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在这一方面,我们需要党和政府做好以下四点工作:

1.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2.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3.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4.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我个人认为第二点中,涉及特殊区域、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的处置结果,在目前这个历史阶段对于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繁荣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而凡是这一类问题又总是显得非常棘手,难以把握尺度,所以建立好完善的相关法律,严格、合理地根据法律章程来处理相关事件是非常重要而迫切的。

  《决定》第六部分: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不难理解,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准高的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非常重要的。

具体的工作展开有三点:

1.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2.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3.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决定》第七部分: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关于为什么需要党来领导依法治国的建设以及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相关概念前述已经有过相关评论。

另外,鉴于历史上的教训,我们党自身也认识到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也要不断地审视自身。

《决定》指出党在建设过程中应该充分做好以下几点:

1.坚持依法执政;2.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3.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4.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5.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6.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7.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最后,我也在思考,作为我个人,可以如何为我们祖国依法治国的建设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首先,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需要督促自己熟悉国家的法律体系,做到能够知法守法,在法律的范围下行使自己的权力,在法律的要求下履行自己的义务、担负自己的责任。

然后,我作为我家庭的一员,在长辈及晚辈不甚了解法律的情况下,要在适当的条件下向他们传输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我的家人了解如何用法律的方式保护自己并确保自己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也就是说增强他们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

再者,作为一名党员,我需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紧跟党的步伐,了解党和国家最新动态,以实际行动坚决拥护祖国的依法治国建设。

最后,作为一名心理学的研究生,在有条件地情况下需要从自己专业的角度来进行一些关于依法治国的专业方面的相关学习和有益研究,比如学习、研究贪腐现象的心理机制、知法犯法的心理机制、集群行为的心理过程、影响公正判决的心理因素、如何通过对道德的研究来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等等。

我想,在我们心理学专业广大同行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研究成果对于我们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都将带来非常明显的益处。

  20xx年12月2日星期二

  参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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