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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金禧年金保险

长城金禧年金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收到保险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5.2

v您有保险单借款的权利.........................................................5.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如何交纳保险费

8.5利率与利息

1.1合同构成

4.1保险费的交纳

8.6合同内容变更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4.2宽限期

8.7联系方式变更

1.3投保年龄

5.现金价值权益

8.8高度残疾的鉴定

1.4犹豫期

5.1现金价值

8.9效力终止

1.5保险期间

5.2自动垫交

8.10争议处理

2.我们提供的保障

5.3保险单借款

9.释义

2.1基本保险金额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9.1周岁

2.2保险责任

6.1效力中止

9.2有效身份证件

2.3责任免除

6.2效力恢复

9.3现金价值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9.4高度残疾

3.1受益人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5毒品

3.2保险事故通知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6酒后驾驶

3.3保险金申请

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4失踪处理

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8无有效行驶证

3.5保险金的给付

8.3年龄错误

3.6诉讼时效

8.4未还款项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金禧年金保险条款

(长寿发[2009]88号,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金禧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4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05%;

(2)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05%;

(2)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到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时,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此后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生存至99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为生存保险金给付当时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首年生存保险金对应的比例为12%,以后每年生存保险金对应的比例将在首年生存保险金对应的比例(12%)的基础上按0.12%逐年递增。

本主险合同有计划A、计划B、计划C及计划D四种计划可供您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这四种计划对应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如下表所示:

计划

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

计划A

5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计划B

5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计划C

6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计划D

6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满期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满期祝寿金受益人给付“满期祝寿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主险合同生效时,您可以指定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满期祝寿金受益人;本主险合同生效后,您可以变更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满期祝寿金受益人。

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我们受理指定或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友们两个月的生活是我这辈子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高度残疾保险金申请

由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生存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

“生存保险金”的累积生息期间最长可至本主险合同终止时。

满期祝寿金申请

由满期祝寿金受益人填写生存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或生存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或生存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除非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在宽限期结束时若您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及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累积额之和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及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累积额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

当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条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5.3

保险单借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

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及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累积额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

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及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累积额之和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条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从合同中止日起将停止计息。

6.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8.5

利率与利息

本主险合同中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累积利率由本公司公布,累积利息以此利率计算。

每笔生存保险金在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中累积每满一年,累积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时,每笔生存保险金不满一年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本主险合同中涉及的其他利率由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制订,并公布后适用。

8.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主险合同的,由我们对保险合同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7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联系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8

高度残疾的鉴定

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被诊断患有疾病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8.9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生存至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2)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3)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8.10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9.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

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居民户口簿(仅限未成年人)等证件。

9.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9.4

高度残疾

指下面列出的8种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注④)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9.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9.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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