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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时间点汇总

建设工程法规中时间点汇总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1.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注册有效期满须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3年。

3.不予注册的情形规定的日期:

1)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2)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3)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起止不满2年的。

4)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5)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Z301037诉讼时效制度

1.普通诉讼时效2年例如工程欠款

2.短期诉讼时效1年的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

3.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

(2)海上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为1年。

4.最长诉讼时效20年。

1Z301041施工许可证

1.建筑工期不足一年,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2.建筑工期超过一年,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4.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建筑工程。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5.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6.不开工的延期,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

7.中止施工的,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保证。

中止满1年的恢复开工前,核验施工许可证。

8.因故不能开工超过6个月,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9.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Z301047监理制度(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1.大中型工程是指投资3000万以上。

必须实行监理。

2.建筑在5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米以下的可以实行监理。

3.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项目必须实行监理。

1Z301050招标投标法: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合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规定的,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的

以上都必须进行招标

5.招标文件出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注意是工作日而不是天)

6.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15日。

7.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8.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不得高于80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日。

9.投标人少于3个重新招标。

10.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的少于成员总数的2/3。

1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30个工作日确定(注意是工作日而不是天)。

12.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13.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注意是工作日而不是天),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

1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1Z301060安全生产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低于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9.自事故发生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0.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1.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自受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之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1Z30106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Z3010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内,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支付。

意外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施工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

1Z30108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列

1.安全许可证有效期3年,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提前3个月向原安全许可证办法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安全许可证颁发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有效3年。

2.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3.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1Z301090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列

1.发包人在所供材料到货前24小时,宜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清点。

2.隐蔽工程具备条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条件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最低保修期。

4.供热与供冷系统,最低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为2年。

1Z30109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2.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3.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

4.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5.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证制度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和综合性两个特点。

7.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Z30109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要求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

最多不超过10万元。

4.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

5.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须将合同文本送交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Z301120环境保护法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的,放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设备机械,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1Z301120节约能源法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1Z301120消防法(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3.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Z301150档案法

1.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包括

(1)工程竣工总结,包括工程概况表、工程竣工总结。

(2)竣工验收记录,包括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3)财务文件包括决算文件、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和财产明细表。

(4)声像(包括工程照片、录音、录像材料)、缩微。

电子档案。

2.列入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1套符合规定的档案。

3.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档案。

对改变的部件,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4.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5.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前完成。

6.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

抽查档案的数量不应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1Z301160土地管理法

1.居住用地最高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最高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综合或者其他用地最高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5.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最高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6.临时土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1Z301170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许可证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2.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人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3.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3)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上述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4.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Z301180劳动法

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的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的超过2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4.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提前30日才能预告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7.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的人员。

8.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9.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0.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1.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4.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15.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6.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提交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1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19.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时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20.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不超过15日。

21.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2.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

第一是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是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

1Z301200税法

1.纳税人因由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处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之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建筑业营业税规定税率,为3%。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为税基其税率如下: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为7%

(2)纳税人在县城的为5%(3)纳税人不再市区、县镇的,税率为1%。

4.教育附加税已营业税为税基,税率为3%。

5.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6.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到45%。

7.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适用5%到35%的超额累进税率。

8.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9.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20%。

1Z301210公司法

1.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自当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期债券。

2.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数不得少于3人,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到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第二章合同法(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1Z302044撤销权

1.《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期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注意此处和《合同法》第45条的区别。

1Z30206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形

1.根据《合同法》第104条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

2.1Z302080合同的担保(担保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后6个月。

4.留置权的实现中,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同债债务在这个期间内履行。

5.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6.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2倍返还定金。

7.1Z302090建设工程合同

8.预付款时间应不迟于预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或者工程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预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9.《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都规定依法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备案。

但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注意此处是指合同备案而不是招标投标过程的备案。

10.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和提出修改意见。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2.4款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验收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12.《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已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验收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已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3.《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竣工前,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

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应该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验收日期。

14.工程结算程序当事人对结算文件有争议的,需要约定时间协商,没有约定期限的,一般为28天。

15.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文件后30日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16.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7.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18.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租赁期限,均视为不定期租赁。

1Z303000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1.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制度是指有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2.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3.仲裁的特点:

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

4.仲裁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

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6.仲裁法律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

7.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并提供担保。

8.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书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1Z303030民事诉讼法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之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后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保全。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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