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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经营性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含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有偿服务项目)、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处置、保值增值、考核与评价等。

第四条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方式主要有委托经营、承包经营、股份制经营、独立经营、租赁经营等五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

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公司资产的主管部门,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在资产管理处指导下进行。

经营性资产的建账、建卡、核算、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统一办理。

第七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是经营性资产的主管部门,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代表公司行使经营性资产所有者的权力。

对公司各类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实施。

  2、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公司其它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公司收益的催缴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公司内部产权关系。

组织公司经营性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经营性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地反映公司经营性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3、调查研究公司各类经营性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

参与公司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4、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划转,评估、评价和考核及监督检查等管理。

参与公司改制的资产评估及法人离任或企业破产审计、清算工作。

第八条 公司经营性资产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公司资产从事经营或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

第九条招投标工作经黄石市招标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政府招投标中心负责或招投标中心授权公司委托专业机构代理或自行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十条招标分为两种形式,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须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须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投标方须以独立的身份参加投标。

以法人身份投标的须由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参加投标;法人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法人委托书和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投标方在投标前应交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开标时若中标,该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若未中标,当场退还保证金。

第十四条招标方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五条招标方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的名称,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招标方开标时,须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或都不邀请参加。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招标方记录开标过程,制作会议纪要,参会人员需在签到表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招标方须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1人以上单数。

招标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及时更换。

招标方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招标方在开标时须总经理或经理授权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招标方在开标前须确定评标规则和纪律。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方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当场签订合同,中标人拒签合同的,招标方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另选中标人。

第四章委托经营

第二十三条在所有者即委托者不能够或者没必要亲自主持经营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把经营权让渡给经营者即受托者。

委托经营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预先规定的合同,对委托对象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托管关系,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托管期限;委托范围及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委托收益分配;其它约定。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需经双方以适当程序签署批准后即行生效:

公司需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受托企业需通过董事会审批。

公司确认与受托方的委托经营管理关系,将被托管资产的经营管理权正式移交给受托企业。

第二十五条权限

公司权限:

被托管资产变更与处置权;被托管资产管理权;被托管资产年度经营目标的最终审批权;被托管资产经营计划的最终审批权;被托管资产审计监察权;被托管资产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权;被托管资产经营收益分配权。

受托企业权限:

被托管资产年度经营计划的权限内审批权;被托管资产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审核权;被托管资产经营层考核权;被托管资产财务管理权;杯托管资产经营层人事任免权;被托管资产重大经营性合同审批权;被托管资产燃料、设备统一采购权;被托管资产生产经营管理权;生产、技术、质量等方面标准和规章制度的法律管辖权。

第二十六条委托经营管理

1、经营计划、预算管理。

被托管资产纳入到受托企业统一的经营计划和预算体系中,由受托企业进行综合平衡汇总。

受托企业负责制定被托管资产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并通过“内部程序+法定程序”的方式,通过委托方的董事会与管理层签订业绩合同。

2、财务管理。

被托管资产资产性投资(包括技改投资)纳入到计划和预算内的按照计划执行,预算外的投资由公司归口管理,并报公司备案。

3、绩效管理。

受托企业按照与被托管资产经营层签订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被托管企业经营层进行绩效考核,并在年终兑现奖惩措施。

考核结果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考核

(一)、考核内容

公司与受托企业每年要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作为委托经营管理的业绩合同。

《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中应明确规定业绩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内容。

对受托企业托管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考核内容为准。

(二)、考核流程

1、每年一月份,公司负责组织对受托企业上一年度托管业绩的考核;

2、财务部提供被托管资产财务决算报告;

3、审计部提供被托管资产和受托企业审计监察报告;

4、总经理办公会提供《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考核结果,并进行考核评价;

5、根据考核结果,总经理办公会拟定考核意见和考核兑现方案,报董事会审定;

6、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方案兑现。

第二十八条委托期限与解约

除委托方和受托方另有协议外,《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有效期为1年。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有效期满时,如协议双方无不同意见,《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延续有效。

委托关系可以因:

1、委托方的过错而终止;

2、受托方的过错而终止;

3、委托方向受托方提前30天,受托方向委托方提前90天发出终止本次委托的通知而终止;

4、委托方和/或受托方破产或丧失支付能力而终止。

第二十九条受托方收益构成

受托方委托管理服务总收入分为两部分:

管理费用收入+管理绩效收益

1、管理费用收入。

管理费用收入是补偿委托方为履行委托经营所发生的各项基本管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

管理费用需经公司和受托方双方核算、确认,并在《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中明确规定。

2、管理绩效收益。

管理绩效收益是受托方通过委托经营所创造的服务效益。

管理绩效收益与被托管资产的年度经营绩效挂钩。

受托方提取被托管资产年度利润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管理绩效收益。

具体提成比例可在公司与受托方签订的《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中确定。

第五章、承包经营

第三十条承包经营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权利

1、有权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2、有权监督公司的实施情况。

 

3、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享有监督权。

(二)、公司义务

1、不得干涉承包事项的经营管理,损害公司利益的除外。

 

2、必须按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为承包方开展承包事项提供协助和便利,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3、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义务。

 

4、有权在本合同届满前30日组织审计机构对承包情况进行审核,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三)、承包企业权利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承包事项享有自主、独立的的经营权。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组建公司的管理团队、聘任公司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组建公司领导机构。

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部分人员的安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有权决定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3、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

合同终止后,由承包方出资购买的设备和资产归承包方所有。

 

4、承包方有权根据合同规定,取得其在承包经营期间应得的合法收入。

 

5、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四)、承包企业义务

1、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用工、按期如数缴纳承包事项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

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发包方承担对公司的处罚,发包方可向承包方追偿,并可解除承包合同。

 

2、承包方需维护公司形象、保护公司资产,不得作出损害发包方权益的行为。

若承包方作出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承包方需负责赔偿其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并保留追诉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3、承包方必须按期足额支付合同中应由承包方支付的费用,延期支付的,经发包方催告后仍不履行,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4、承包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发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履行。

否则视为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所缴纳的承包费不再退还。

 

5、承包经营期间因承包经营事项的经营行为造成的后果均由承包方承担。

由发包方或公司承担的可向承包方追偿。

 

第三十二条承包经营管理

1、对《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费用、承包抵押金、承包方的职工工资进行检查,严防拖欠工资的连带支付责任。

2、合同管理方面,严格按承包合同加强对承包方对外签订合同的管理,履行规范手续,防范风险;债务清理方面,督促承包方对承包期间形成的各种债务(账内、账外)尽快还款,规避承包期满后债务仍未清偿、承包人无力清偿、需由发包方清偿的风险;提供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定期核对承包期间发包方提供、购置资产的数量,检查质量性能,确定承包方是否按合同规定对资产进行了维修、更新、保养,所提供资产有无减少、损失、是否实现了保值、增值;承包企业转包方面,检查承包方是否将承包企业转租给第三人经营;重大资金行为方面,检查承包方是否将发包方承包前提供资产及承包后新购买资产进行了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是否出借、出租、倒卖了营业执照、是否将营业执照进行了担保、抵押;税务风险方面,检查承包方是否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变更登记。

3、上级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方面。

发包方需对承包方是否在债权、收入、支出、利润管理方面进行了规范运作。

防范承包人承包期间因欠下巨额债务无法承担而须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发包方要将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纳入日常监管控制之中,定期对承包企业的存货、资产、债权、债务、收入、支出、利润进行清理、清查,在此基础上,对于承包方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要求承包方按清查结果,调整账项及报表,以规范核算、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第三十三条考核

(一)考核内容

公司与承包企业每年要签订《资产承包经营责任书》作为承包经营管理的业绩合同。

《资产承包经营责任书》中应明确规定业绩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内容。

(二)考核流程

1、每年一月份,公司负责组织对承包企业上一年度承包业绩的考核;

2、财务部提供被承包资产财务决算报告;

3、市场部提供被托管资产和受托企业审计监察报告;

4、总经理办公会提供《资产承包经营责任书》的考核结果,并进行考核评价;

5、根据考核结果,总经理办公会拟定考核意见和考核兑现方案,报董事会审定;

6、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执行方案兑现。

第三十四条解约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内容,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方解除合同的,承包方已缴纳的承包费用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发包方解除合同的,发包方除退剩余的承包费用外,还应按承包费的6%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

  

3、合同的签订、生效、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承包企业以公司税后利润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然后再扣除承包费,剩下的余额为承包人收益。

第六章股份制经营

第三十六条股份制经营是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把分散的分属于不同所有者的生产要素集为一体,统一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利的经济组织形式。

第三十七条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参加股大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依章程行使表决权。

如果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2、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

范围有:

公司财产清单、年度帐目、董事或经理室和监事会成员的名单、以及必要时集团总帐目;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或者必要时,经理室和监事会以及审计员提交的报告;经审计员核实确认的向薪水最高人员支付的报酬总金额。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按照《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所谓的同等条件,主要就是价格条件。

4、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

但是,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但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5、红利的分配权。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益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6、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当公司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股东可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二)、义务

1、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缴纳认购的出资额。

股东认缴出资后,就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股东认缴了出资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资本的充实责任。

为防止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股东负有资本充实的责任。

这种责任可能表现为几个方面:

一是不得抽逃注册资金;二是公司设立后,股东负有填补资本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股份制经营管理

1、股份制企业的注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的成立与运作,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等参考《公司法》执行。

2、管理机构。

股东通过股东会及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其行使对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股权转让管理。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主要就是价格条件,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独立经营

第四十条在公司管理资产过多无力直接经营或该资产具有特殊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独立经营。

独立经营指在直属总公司的领导下,总公司除了提供必要的资金和审议其发展方向外,不干涉其任何经营活动。

其可以设立自己的董事会,自行筹集资金和决定经营策略等,在产销、财务、人事等方面被授予较大的自主权。

第四十一条、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有权维护分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2、有权监督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3、有权对分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司的义务

1、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乙方的独立经营权。

2、必须按章程规定保障独立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必须全面履行章程中应履行的全部条款。

(三)、分公司的权利

1、在和公司董事会汇报后有权聘任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并组成本公司的领导机构,报董事会备案。

独立经营期满或章程解除后,该公司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2、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和奖罚办法。

3、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

4、有权根据本章程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5、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二)、分公司的义务:

1、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等。

2、在独立经营期间,应保证公司各项资产的完好(合理损耗除外)。

3、在独立经营期间合法经营,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办理相关保险、履行各种义务。

4、承担独立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第八章租赁经营

第四十二条在公司无力经营或为减轻决策压力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租赁经营。

租赁经营是指所有者或出租人将生产资料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经营方式。

第四十三条资产的租赁须按照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人。

第四十四条承租人管理

1、经公告后只有一个使用户报名具有租赁意向的资产,如双方协商一致可直接将其作为承租人。

2、经公告后只有两个使用户报名的资产。

通过谈判、协商选择一家比较理想的为承租人。

3、经公告后有三至五个之间使用户报名的资产。

通过竞价的方式选择一家比较理想的为承租人。

4、经公告后有五个以上使用户报名的资产。

通过拍卖的方式选择一家比较理想的为承租人。

第四十五条续租

(一)、可续租的范围:

合同到期后,如原承租户要求继续租用,可采取续签合同的方式。

(二)、不可续签合约的范围

1、使用方经营项目属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卫生规定的。

2、使用方在经营过程中有欠租、欠费(水、电、气等费用)等不诚信经营的。

3、使用方在原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转租、分租、与他人互换房屋使用等列入公司黑名单的。

第四十六条租金的调整方式

1、租金不变。

原使用方承租的资产,租金符合市场价格,可以租金不变,按原合同租金水平继续签订合同。

2、提租。

是指资产提供方在经过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对原租赁价格往上进行调整。

3、降租。

原则上不得在原租金水平的基础上降低价格出租,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降租的,须召开办公会研究后方可降租,并报公司财务科备案。

第四十七条以较长的租赁期限,让承租人放心投资,稳定经营;租金略低于周边市场平均水平,以培育、发展市场;通过入股资产使用权,共同经营,收益按比例分成等形式盘活存量资产(长期闲置的资产)

第四十八条租赁合同管理

1、合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资产有偿使用合同。

2、合同应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维修责任、安全责任、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等条款。

3、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告知承租人合同的主要条款。

4、签订合同时承租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使用人不能到场的须由本人书面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并同时提供资产使用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以法人身份租用资产的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机构代码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法人不能到场的须由法人书面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同时提供法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用户新办理营业执照的,必须承诺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办好,复印件交给公司。

7、签订合同时使用方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

由法人签订合同的,法人代表须签字并加盖公章。

合同一式六份,提供方四份,使用方二份。

8、资产有偿使用合同原则上采取一年一签,根据租赁管理需要,特殊情况必须报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方可延长租赁期限。

第四十九条资产使用费缴纳的管理

1、凡租用经营性资产的用户须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资产使用费。

2、企业管理人员应每月对所管资产的缴费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及时催缴,程序如下:

、逾期5天,电话通知使用户。

、逾期15天,再次电话通知使用户,并上门催收。

、逾期1个月,书面通知,限期缴纳并追加滞纳金,终止合同,收回资产,并追究违约责任。

3、未交使用费的处理办法:

、限期交纳使用费。

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

逾期天数×应收使用费×5‰。

、协商解决,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逾期2个月未交纳使用费的,企业管理人员应提供相关资料,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五十条水、电、气费的管理

1、凡使用经营性资产的用户须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自行交纳水、电、气费。

每月20日对使用户的水、电、气费缴纳进行监督检查。

2、水、电、气费管理程序:

、每月定时向相关部门提供卡号,查询缴纳情况。

、对未交的使用户第一次电话通知,5日后仍未交,发书面通知催缴,并在企业经营性资产诚信登记表上作书面记录。

第五十一条转租、转让的管理

1、使用方在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将资产转租或者分租给他人使用,不得与他人互换资产使用。

转租是指使用方在资产使用过程中,未经提供方同意擅自将使用的资产出租给第三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分租是指使用方在资产使用过程中,未经提供方同意擅自将使用的资产出租给第三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与他人互换资产是指使用方在资产使用过程中,未经提供方同意擅自将使用的资产与他人相互调换使用的行为。

2、转租、转让行为的管理程序。

、核实情况,收集合同、协议等实物凭据。

、发终止合同书面通知。

、核实水、电、气费交纳情况。

没收保证金,终止合同,收回房产。

3、转租、转让行为的处理方法。

、协商终止合同。

、协商不成,由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五十二条解除、终止租赁合同

1、资产使用期满,原使用方如需续用,则必须提前3个月向提供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重新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如原使用方未提出书现申请续用的,收回该房产。

2、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提供方有权终止合同。

、擅自将使用的资产转租、分租或与他人互换使用的。

、逾期15日未交纳使用费的。

、逾期15日未缴纳水、电、气费的。

、利用使用的资产进行非法用途的。

、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城市规划建设,旧城改造拆迁。

、政府指令,国家政策性调整。

、其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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