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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老年住宅参考

国外老年住宅参考

1.世界人口的老龄化

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一份最新报告,在世界各国中,60岁以上老年人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以意大利为最高,达23%,其次为希腊的22.8%和日本的22%,再次是德国的21.8%和瑞典的21.7%。

不过该组织预测,尽管以老人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为标准统计出的几个“老人大国”都是发达国家,但目前全世界的老年人有一半以上的老人生活在发展中国家。

根据联合国提供的最新统计数字,2002年全世界60岁以上的老人为6.29亿,占世界人口总数的10%。

到2050年,老人人数将猛增到19.64亿人,占世界总人口的21%,平均每年增长9000万。

其中,世界经济发达地区的老人总数将由目前的2.36亿人增加到3.95亿人,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将由目前的20%增加到33%,经济欠发达地区将由目前的3.93亿人猛增到15.69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将由目前的8%增加到19%,届时人口老龄化问题最严重的3个国家是西班牙、意大利和日本。

表一

世界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增长情况

年份

1950

1960

1970

1980

1990

2000

2010

全世界

8.1

8.1

8.4

8.6

9.2

9.8

10.7

发达地区

11.6

12.6

14.5

15.5

17.6

19.2

21.2

发展中国家

6.4

6.1

6.1

6.3

6.9

7.6

8.5

中国

7.2

7.2

6.8

7.4

8.6

9.9

11.7

资料来源: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基础资料----国外老年住宅参考

2.老年住宅的演进过程

从总体上说,发达国家的老年住宅经历三个发展阶段:

无障碍老龄住宅、混合的演变式住宅、适应老龄社会的通用住宅。

对老年建筑的规划与设计,是摆在规划师和建筑师面前新的现实任务。

过去,由于我国对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给城市、环境带来的影响缺乏认识,缺乏客观的、长远的、战略性的指导思想,不能把城市建设、环境作为一个综合的整体来看待。

因此,这些大量的对中青年人、健全人正常合理的环境和设施,对老年人的居住与活动却带来不便和不利。

如何创造适宜老人的居住与活动环境,提高老人的生活质量是一系列新的课题。

欧美的一些发达国家和日本等,比我国步入老年社会早20~40年,他们在这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学习、研究和借鉴。

老龄住宅演变图:

基础资料----国外老年住宅参考

(1)无障碍老龄住宅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状况的改善,人的寿命大大延长,许多老人,包括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存活下来。

可以肯定地说,每一个家庭或早或晚都会有老人。

每个国家都希望为老百姓提供合适的住房。

如何为老年人提供住房?

过去的想法是,为他们专门设计和建造所谓“无障碍老龄住宅”(图1a)。

这种住宅是在对老人的视力,体力和巧力等功能下降情况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找出的不方便的地方,在设计时加以考虑。

通常一个住宅小区只建1-2栋,栋内有专门为老人服务的系统。

许多国家实践多年,最后证明,这种想法很难行得通。

因为:

第一,无障碍老龄住房造价昂贵,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的老年人根本无法问津,政府由于资金限制也不可能完全满足他们的要求;第二,这种做法把老年人同社会、经济和文化的主流无形地隔开,老年人成天见到的都是体力不支或病魔缠身的老人,生活失去了朝气和活力。

(2)混合的演变式住宅

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和建造住房的想法很难实现,于是就想,可否在一栋一般住宅里,拿出几个单元来做老龄住宅,同时在住栋内设有专门为老人服务的设施,并可向附近的老龄住宅提供服务(图1b)。

这个方案的缺点是,人到老了要搬家,而且不能同子孙在一起生活。

如果子孙也在同一栋楼里,则比住在单独的老龄住宅里有更多的优越性。

(3)适应老龄社会的通用住宅

大多数人都不喜欢在自己的一生中频繁搬家,都希望在自己从年青时代就拥有的家里度过晚年,再加上老龄人口的日益增多,相当一部分住宅必须考虑老龄人的生活需求。

所以,住宅设计要适应变化,要尽可能满足人的一生的需要。

于是,一种从生到死都可以享用的“通用住宅”遂应运而生。

所谓通用住宅(图1c),就是在设计和建造时,就把老年人的需要考虑进去,让老年人能自己照顾自己,但并不需要在一开始就把这些考虑全部做上去,而是逐步地来实现。

所有这些考虑的实现当然要增加投资,但据日本估计,全部考虑这些要求,所增费用不会超过房屋造价的10%。

如在开始时只考虑基本要求,则所增费用不会超过房屋造价的1%。

日本1986年公布了“长寿社会对策大纲”。

随后,从住宅,建筑和城市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因为建筑和城市是针对各种人的,所以20年前就已经考虑,住宅是针对具体人的,所以考虑较晚。

“长寿社会对应住宅设计指针”的草案于1992年3月颁布,正式文本则于1995年6月施行。

住宅如果按这个指针设计,贷款时可享受优惠,公营住宅还可获得补助金。

这种能适应人的一生各个阶段的住宅最能适应老龄社会。

3.建设老年住宅的基本要素

不同的老年住宅有其各自的设计原则和使用功能,但从本质上来说,它都要具备三个基本要素:

A、住宅设计必须要照顾到老年人特殊的身体状况;

B、无论是单独的住宅还是大型的社区都必须配备丰富精神文化的设施;

C、老年住宅必须具备满足不同阶段老年人需求而改变空间形式的特性,这种可改造的空间能够适当调整住宅的空间和功能,日本提出的“百年住宅”和“长寿住宅”,就是通过改造住宅空间来适应人生不同阶段居住需求;

4、国外老年住宅市场的状况

欧美各国由于传统个人主义的影响注重发展社会养老设施,特别是美国迅速发展老年社区。

而在东方受到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一些已开发或开发中国家,为避免重蹈西方福利国家所经历的沉重财政负担,试图寻求维系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及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

因此,为了消除现代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家庭观念的变化和家庭结构小型化的趋势对家庭养老环境的冲击与功能的削弱,亚洲国家对维护和改善家庭养老环境及创造新的居住模式方面作了许多的努力。

4.1亚洲国家的老年住宅

(1)日本的老年住宅

从居住模式上来说,日本为适应家庭核心化倾向,采取老少两代在生活上适度分离,而研发建造了一批供老年人与家人同居的新型住宅。

这种“两代居”形态的亲子家庭住房空间关系大致可分为:

A、同居寄宿型:

同户门、同厨房及起居室,老人居室仅附厕所或简易烹调设备。

B、同居分住型:

同户门,厨房、浴厕及起居室全部分开各自配套。

C、邻居合住型:

分户门,同起居室,浴厕及厨房分用。

D、完全邻居型:

分户门,起居室相通,浴厕及厨房分用。

随着亲子居室和辅助使用空间独立成套程度的提高,两代家庭的独立性也逐步增强,因而上述四种形式其独立性随序增加,如此可适合于不同年龄和健康状况的老年家庭使用。

从居住形式上来说,日本的老年住宅又分为:

A、国家建设地方管理的老年人住宅;

B、押金式老年人住宅;

国家建设地方管理的老年人住宅属于福利型养老机构,由民间房产主建设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集合住宅,由政府出资征用后,租给老年人居住并给予房租补贴。

押金式老年人住宅由地方住宅供给公社出资建设,专供60岁以上的老年家庭使用,并以押金方式提供使用权。

日本在老人福利与居住问题之对策上均表现了“先进”的姿态与成果。

一方面是因为人口老化较严重,而且“家庭主义”在西化、都市化的冲击下比其它亚洲地区似乎提早涣散。

日本除了社福设施网络较完善外,其最值得敬佩之处就是日本政府单位如东京都老人总合研究所,以及私人企业如积水社,均对老人居住的住宅设计花了相当的工夫,设想其设备依老人体能变化而弹性改变,以及与子孙家庭合住时,生活历程与住宅室内空间设备的弹性适应。

(2)新加坡的老年住宅

新加坡的住宅数量以建屋发展局所建的组屋最多。

据统计,1990年已有87%的人口住在公共组屋内,而自有率达79.0%,租赁的仅8.6%。

新加坡政府透过建屋局以及众多的组屋,对于鼓励子女与老年父母合住提出了不少办法,其作用、效果不可忽视,简要说明如下:

A、多代家庭组屋办法(Multi-TierFamilyHousingScheme):

此办法意在优先分配组屋给与父母同住之已婚子女,并给予其它各种优惠,如贷款可达售价的90%、较长的偿还期、订金额度减少、提前三年之优先权等。

B、合选组屋办法(JointSelectionScheme):

此办法在使已婚子女与父母(或兄弟姐妹)分别申请组屋,但得一起抽签,使两家人可以住在隔壁或是同一栋或在邻近地区,亦可贷款售价之90%。

自1978年开始实施,反应甚佳。

C、与父母邻居补助办法(HousingGrantforFamily-StayingNearParents/MarriedChild):

首次购买组屋者若想在与父母(或已婚子女)同一地区或2公里距离内购置二手组屋时,便可申请此项补助款。

建屋局有鉴于一般民众购买力增强,推出的组屋面积与房间数便愈大愈多,有四房、五房、Executive型及上下二楼型,面积约为105㎡、120㎡、145㎡、165㎡,附有二套至二套半的浴厕设备。

这些大单元均可供三代同堂家庭居住。

因为组屋价格比一般房屋市场的价格便宜很多,目前很受欢迎。

除此之外,建屋局更与政府社会福利部、社区发展部密切合作,在提供老人社区活动中心,社区老人服务及设施网络上不遗余力。

社区发展部在社区提供了以下多项老人服务项目:

a、交友服务

b、辅导与顾问服务

c、日间中心

d、餐食服务

e、老人俱乐部

f、健康教育╱健康检查

g、家庭护理

h、老人优待

i、居住照顾

以上这些居住照顾之设施及社区服务,新加坡政府及学者专家均不断在检讨,并且对未来的需求,以及各设施、服务未来发展亦有预测,并订定相关计划。

(3)香港的老年住宅

香港是东亚人口老化第二高的地区,一方面其经济发展蓬勃,另一方面英国社会福利制度的部分移植,亦促使其在老人问题上的应对经验仅次于日本。

二次大战后香港社会急遽变迁,随着现代化、工业化、西方文化观念的输入,中国传统的家庭主义被淡化,老人的地位低落,核心家庭愈来愈多。

而另一方面,因为政府支配了房屋市场底层的结果,存在着50%的香港老人居住于公屋内的特殊现象,公屋每个单元的居住面积仅16至33平方公尺,这样的面积大致也只能容许核心家庭居住。

香港政府在鼓励年轻人照顾长者的前提下又希望能使长者老得其所,能够在熟悉的地方安享晚年,推出下列措施:

A、提供长者更多的公屋

香港近年来兴建了一系列专为老者而设的单位,包括新式的小单位大厦和附翼大厦,把这些大厦纳入新屋内,让长者可与他们成年的子女分别于同但不同的单位里居住。

同时进一步发展“长者住屋”大厦,这类大厦的设计可容纳多类社会服务设施,例如政府其它部门及志愿机构开办的日间社区中心及诊所。

这些房屋提供“一应俱全”的服务,可让身体壮健的长者在熟悉的环境安享晚年。

另外房屋署正积极进行一些旧型屋的重建计划,以确保所有希望留居原区的长者租户,在可行的情况下,都能在区内的特定用途大厦获得安置。

某些大厦的设计与新屋混为一体,除了配备各种服务设施外,并保留了原有社区的归属感。

B、高龄人士优先配屋计画

申请人及年老亲属成员双方必须签署一份意愿书,声明以后一同居住,照顾其年老亲属的责任。

若日后发觉违反此条款,则所获的单位会被终止租约。

①“家有长者”优先配屋计划

申请书内成员应为不少于两人的家庭组合,且其中必须包括最少一位年老亲属成员。

符合资格的家庭将提早三年获得配屋。

②“新市乐天伦”优先配屋计划

年轻家庭可以与年老父母或受其扶养的年老亲属,以一户或两户一同或分别申请新市镇公共屋内同一栋大厦的其中两个独立单位。

符合资格的家庭将提早二年获得配屋。

另外有居屋及自置居所贷款计划,若申请人与年长亲人一并申请,优先资格将获提高。

C、提供特别服务

为照顾长者的特殊需要,主要靠志愿机构提供服务。

公屋拨出地方,供有关机构开设日间护理中心之类的设施。

此外,亦举办一个屋主联络主任计划。

房屋署的屋主联络主任会与长者保持联络,尽量了解他们的需要,并鼓励他们参与社会活动。

现在这计划已在25个长者租户较多的公共屋中推行。

另有鉴于老人服务工作已日趋专业已将长者住屋的管理工作外包专业机构或公司。

总之,香港政府与民间团体在老人服务上,前者负担经济支持,或以经费补助后者之各项服务。

虽然在亚太区域香港的安老服务设施仅次于日本,但在各项措施中,照顾孱弱老人的养护机构最缺乏。

今后如何强化老人自立生活及支持家庭照顾老人,也就是贯彻“社区、家居照顾”之政策是重要课题。

4.2欧美国家的老年住宅

与亚洲国家最大的差别是,欧美国家的老年人社区是以老年人的单独居住为设计前提的,不强调与家人的合居模式。

(1)美国的老年住宅

美国人意识到银发美国给产业带来的机会,首先是老年住房业的需求。

老年人口的增多意味着适应这一人群住房需求的增多。

1980年到1990年间,护理院、中长期照料和其它老年住房增加了24%。

辅助生活机构是老年住房市场里近期发展最快的部分。

1990年该部分的收入为125亿美元,2000年约300亿美元。

尽管这个行业的70%是以妈妈—爸爸式的运营方式运营,类似于我们目前的民办家族式养老院,排行在前的却是一些著名的房地产商。

据统计,排在前30名的辅助生活机构供应商拥有全国约24%的床位数。

1999年时排在前5位的每个辅助生活机构,在全国各州的床位数均超过了10000张。

比如排居第三的Marriott,总共拥有11603张床位分布在全国29个州150家Marriott品牌的养老院里。

美国养老住宅业作为一个产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是在法律上有一套鼓励、监督机制来保证养老机构的高质量服务。

该鼓励监督机制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一套完整和不断发展的评估体系,一是相对独立的监察员体制。

政府给老人的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可以支付老人们在护理院入住的部分开销,这笔费用由政府发放到护理院。

护理院想要得到政府的钱,就必须符合政府的各项规定,并且在每年的质量评估中达标。

政府的主管部门每年对养老机构进行审查,只有符合审核标准、质量评估达标的护理院才有可能得到政府的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

由于联邦和州政府的钱是通过各种税收得到的,实际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因此每一个纳税人都有权要求政府对养老机构采取鼓励和监督措施,最终得到高质量的服务。

对辅助养老机构而言,如果要想得到某些医疗补助资助的项目,也要符合规定和标准。

大部分辅助机构,没有政府的支持,主要遵守市场竞争的原则。

一方面是政府对养老机构的直接监察监督,另一方面是政府施行美国老人法,拨款给监察员项目。

由监察员和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直接接触交流,来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改善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

如果老人对入住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不满意,一般来说,先在养老机构内部设法寻求解决。

如果仍然不能满意,可以在监察员那里申诉。

美国养老住宅产业是一个发展了几十年并比较成熟的行业。

产业的主体是社会的营利机构这一事实,值得我们仔细研究和探讨。

(2)丹麦的老年住宅

丹麦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和福利的基本政策有三个概念,即“居住连续性”、“自行决定”、“充分发挥自立能力”。

这种8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要领被称为“老年福利三原则。

而丹麦的《老年人住宅法》对住户标准作了规定:

老年住宅应设有厨房、浴室、卫生间,住宅内部必须是无障碍设计,必须保证平均每户建筑面积在67平方米以上,必须有24小时紧急通讯联络装置,必要时设有公共娱乐室,方便老年人交往。

(3)德国的老年住宅

德国的老年住宅分为两种体系。

社会住宅体系里的老年住宅,内部多为无障碍设计,政府对老人住房采取补贴措施。

在生活援助方面,老年住宅房产主与民间福利团体签订提供服务的合同。

该合同可成为房产主获得建设资金贷款的融资条件,养老院体系里的老年住宅,以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为居住对象,是一种接近住宅形式的养老院。

在规划上,设计者把社会体系的老年住宅和养老院毗邻建设,以便在设置服务网点和急救站时,两者能共用。

(4)法国的老人住宅

人类历史上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就是法国,当1850年欧洲产业革命即将胜利的时候,法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占人口的10%,进入了老龄化社会。

法国也是欧洲人口老龄化国家的典型。

特色鲜明的老年酒店式公寓是法国解决老年人住房问题的主要模式。

在这种酒店式公寓中,配套设施完全依据老年人的需要设计,如防滑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等,服务人员远远多于酒店或酒店式公寓,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长住或短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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