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定稿08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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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定稿0817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1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我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质量,规范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方法及结果评定,依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检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6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以前,已经签约立项形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按农办经〔2012〕1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的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

2.《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

4.《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

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

6.《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7.《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及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15〕193号);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

10.《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1001-2005)。

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以旗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

检查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各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负责。

第五条检查验收采取旗县级自查,盟市级核查,自治区级验收的方式进行。

旗县级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进行自查,完成自查报告;盟市级在旗县级自查后,组织验收组逐个旗县进行核查,完成《XX旗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核查报告》;自治区级在盟市核查后,根据盟市确权办检查验收申请,组织验收组对确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出具《XX盟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报告》。

第3章检查验收的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保障落实情况;

2.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

3.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

4.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归档情况;

5.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

第七条检查验收工作主要采用内业查看、内业检测、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重点检查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1.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

通过内业查看检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的落实情况,填写《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表》(见表5)

2.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通过内业查看和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检查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填写《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6)、《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面积精度检查表》(见表7)和《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界址点精度检查表》(见表8)。

3.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通过内业查看的方法检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完成情况,填写《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9)。

4.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归档情况检查。

通过内业查看的方法检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归档情况,填写《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9);

5.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通过内业查看、内业检测的方法检查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填写《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10)。

第4章检查验收的程序

第八条申请检查验收的旗县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承包确权登记面积,应达到家庭承包面积的95%以上;

2.农牧户签字确认率达到95%以上。

第九条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

接受检查验收方:

A.按要求进行自检或预检,编制完成自检或预检报告。

B.完成本辖区内总体完成情况判断,填写《总体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11)。

C.向上级确权办提出检查验收书面申请。

实施检查验收方:

A.接收下级确权办的检查验收申请,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自治区接收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B.受理检查验收申请的,按如下要求做好组织准备:

1)成立检查验收组,推荐确定组长,确定外业小组和内业小组专家成员。

检查验收组专家的专业背景应涵盖农牧业经营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及空间数据库、档案管理及信息化等领域。

2)研究确定外业抽样检测的区域、线路、具体方法和时间安排,并准备外业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

研究确定内业资料查看、内业检测的重点、具体方法和时间安排。

3)告知被检查验收单位需要配合的事项。

4)召开检查验收工作布置会。

C.不受理检查验收申请的,应及时告知不受理的原因及相关事项。

2、资料准备

接受检查验收的单位统一准备检查验收所需的资料,主要包括:

A.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资料。

包括发包方调查表、承包

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调查信息公示表、公示结果归户表、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结果材料、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台账等。

B.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申请材料、登记申请审批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

C.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资料。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数字化档案资料等。

D.其他成果资料。

包括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技术设计书、招投标结果公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工作简报、宣传培训、检查验收、会议纪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的组织实施和政策、技术文件、工作保障文件以及本行政区内的旗县级行政区、发包方和承包方清单等。

第十条确定抽样样本

不同检查验收内容的基本单位执行表1的规定。

表1不同检查验收内容的基本单位

序号

检查/判断内容

基本单位

1

总体工作完成情况

旗县级行政区

2

工作保障落实情况

旗县级行政区

3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

3.1发包方调查成果完成情况

发包方

3.2承包方调查成果完成情况

承包方

3.3承包地块调查成果完成情况

承包地块

4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

旗县级行政区

5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归档情况

旗县级行政区

6

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

旗县级行政区

由接受检查验收单位提供发包方和承包方清单以及历次检查验收样本抽取情况,检查验收组按表2规定随机确定检查验收抽样样本。

抽样样本的确定应充分顾及行政区划、土地承包经营情况、地形地貌、招投标标段或作业区划分等情况,兼顾不同类别,提高样本代表性。

同一旗县级行政区接受不同级别的检查验收时,应避免选择已被抽取过的发包方、承包方或承包地块。

情况特殊需调整抽样样本量的,由接受检查验收的单位依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的数量做适当调整,并报上级确权办备案。

 

表2检查验收抽样样本量

基本单位

旗县级自查

盟市级核查

自治区级验收

旗县级

行政区

覆盖辖区内100%的旗县级行政区

覆盖辖区内100%的旗县级行政区

发包方

覆盖辖区内100%的乡(镇)且全旗县抽检不少于30个发包方

每个受检旗县级行政区内抽检不少于5个发包方

每个受检旗县级行政区内抽检不少于3个发包方

承包方

在每个受检发包方范围内抽检不少于5个承包方

在每个受检发包方范围内抽检不少于5个承包方

在每个受检发包方范围内抽检不少于5个承包方

承包地块

在每个受检发包方范围内抽检不少于30块承包地

在每个受检发包方范围内抽检不少于30块承包地

在每个受检发包方范围内抽检不少于30块承包地

第十一条内业小组按照检查验收规定审查成果资料,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外业小组按照检查验收规定进行检查对照、审查成果资料,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验收组针对内外业检查情况提出质询,接受检查验收的单位答疑。

第十二条检查验收组召开内外业检查验收情况工作会议,讨论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检查验收报告应包括检查验收的组织形式、时间、对象,检查验收的依据,提交检查验收的成果资料,检查验收的数量,工作评价、成果评价、整改意见、检查验收结论等。

检查验收报告应由检查验收组全体成员签章确认并存档。

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后,应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向接受检查验收的单位通报检查验收情况、宣布检查验收结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验收工作中止:

1.受检发包方,界址点中误差未达到界址测量精度的;

2.旗县区域,相对误差超过5%的地块数达到3块的;

3.相关材料严重不完整性、不正确、不符合要求或严重缺失等;

4.技术路线不符合农业部要求的;

5.受检发包方,农牧户签字(含委托签字)率未达到95%;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使检查验收不能正常进行的;

7.现场检查时,发现不具备检查验收条件的。

第五章检查验收的结果评定

第十四条检查验收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各类检查内容满分均为100分,各类检查内容在评分中所占权重执行表3的规定。

以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为基本单位的检查内容,计分方法按合格比例计算各要素得分(小数点后保留2位有效数字),计算公式:

要素得分=要素分值×合格样本数÷总样本数。

表3检查验收内容评分权重

检查验收内容

评分权重

工作保障落实情况(S1,满分为100分)

P1=0.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成情况、(S2,满分为100分)

P2=0.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完成情况、(S3,满分为100分)

P3=0.3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S4,满分为100分)

P4=0.2

第十五条检查验收结果评定分为检查结果评定和验收结果评定两个层次。

检查验收结果评定执行表4规定。

表4检查验收结果评定

检查验收得分

检查结果评定

验收结果评定

90≤S≤100

优秀

合格

75≤S≤90

良好

60≤S≤75

合格

S<60或Si(i=1,2,3,4)<60

不合格

不合格

检查验收得分S计算方法:

S=S1×P1+S2×P2+S3×P3+S4×P4

第十六条旗县级自查、盟市级核查、自治区级验收和国家级抽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的成果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被检查验收的单位抓紧整改完善。

验收不合格的,被验收单位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被检查验收的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工作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检查验收的申请、通知、检查表、检查报或验收报告、整改报告等。

第六章其它要求

第十七条做好承包地块测绘成果监督检查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执行GB/T24356-2009的要求,进行承包地块测绘成果质量的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

按照CH/T1001-2005要求编写测绘专业技术总结,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章确认。

可分标段或生产环节向项目委托单位(业主单位)申请进行承包地块测绘成果专项验收。

项目委托单位或其上级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或成立专家组,组织进行承包地块测绘成果的专项检查验收。

专项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实施检查验收方应出具检查验收报告,检查验收报告应由具体的负责人签章或单位签章确认。

检查验收报告应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自查的材料,在上级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时一并提交。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出具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或鉴定结论,各地可结合实际予以采信。

第十八条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已确权登记颁证的,按照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自治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表5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表

旗县级行政区名称:

(S1,满分为100分)

序号

检查要素

检查记事

要素分值

要素得分

1

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等机构是否健全

5

2

宣传培训工作是否到位

20

3

工作经费是否落实

10

4

是否建立并执行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保密制度

12

5

确权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0

6

是否制订并印发、执行确权工作方案

8

7

是否有通过审定的专业技术设计书

10

8

是否有通过审定的专业技术总结

10

9

检查情况和记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10

群众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否满意

10

检查结论

要素合计得分S1

检查员:

检查日期:

年月日

 

表6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

旗县级行政区名称:

(S2,满分为100分)

序号

检查要素

检查记事

要素分值

要素得分

1

发包方调查成果

发包方认定是否正确

2

2

发包方代码编制是否正确、规范,做到不重不漏

2

3

发包方负责人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2

4

发包方调查记事信息是否详实、全面、准确

2

5

发包方审核信息是否真实、齐全、规范

2

6

承包方调查成果

承包方代码编制是否正确、规范,做到不重不漏

3

7

承包方代表认定是否正确、认定材料是否真实、齐备

3

8

承包方代表信息是否真实、正确、规范

3

9

承包经营权权属信息与权源文件或事实是否一致

3

10

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记载是否合规、备注信息是否真实、详尽

3

11

承包方调查记事信息是否详实、全面、准确

3

12

承包方审核信息是否真实、齐全、规范

3

13

承包地块调查成果

承包地块代码编制是否正确、规范,做到不重不漏

3

14

承包地块的设立是否正确

3

15

承包地块四至、用途等描述信息是否正确、详尽

2

16

界址点和界址线设置是否正确、描述信息与实地是否一致

4

17

调查指界手续和材料是否真实、齐备

4

18

承包地块调查成果

承包地块调查记事信息是否详实、全面、准确

3

19

承包地块审核信息是否真实、齐全、规范

3

20

调查草图绘制是否与实际相符,调查草图是否清晰易读、完整正确

3

21

坐标系统、地图投影、分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22

地块控制测量、起算数据等资料是否可靠、完整、规范

2

23

承包地块面积量算是否合规,面积误差是否超限

3

24

承包地块界址点误差是否超限

3

25

地块分布图与调查表、调查草图等权属资料的描述是否一致

2

26

地块分布图制作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2

27

审核公示成果

公示材料准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28

审核公示过程、形式、时间等是否符合规定

5

29

勘误修正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材料是否真实、齐备

5

30

结果确认手续是否齐全,材料是否真实、齐备

5

31

纠纷调处过程与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5

32

土地承包合同是否经过完善,合同是否合规

5

检查结论

要素合计得分S2

检查员:

检查日期:

年月日

 

表7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面积精度检查表

旗县级行政区名称:

发包方名称或编码:

序号

地块编码

成果面积P

检查面积P¹

面积差值ΔP

相对误差R

备注

1

2

3

N

检查记事

注1:

成果面积是指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中所抽取的地块图形对应的面积。

注2:

面积计算公式执行NY/T2537-2014文本第6.3.6.2节的公式

(1)。

计算公式:

面积误差值ΔP=abs(P-P¹),面积相对误差R=ΔP÷P¹×100%

计算说明:

abs()为取绝对值函数,对括号内的值取绝对值。

检查员:

检查日期:

年月日

 

表8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界址点精度检查表

旗县级行政区名称:

调查比例尺/界址点精度等级:

序号

界址点号

界址点成果坐标

检查坐标

坐标差值

坐标差值

地形地

貌特征

备注

方法

方法

ΔX

ΔY

ΔL

ΔL²

X值

Y值

X¹值

Y¹值

1

2

3

N

界址点中误差m

检查记事

注1:

“方法”部分说明对应坐标的界址点测量方法,包括实测法、航测法和图解法。

注2:

一般情况下,应确保抽检的界址点个数n≥30。

计算公式:

ΔX=X-X¹,ΔY=Y-Y¹,ΔL=sqrt(ΔX²+ΔY²)

计算说明:

同精度检查时,界址点中误差m=sqrt(

[ΔL²]/2n);高精度检查时,界址点中误差m=sqrt(

[ΔL²]/n)。

sqrt()为开平方函数,对括号内的值实施开平方运算。

[]为求和函数,对方括号内的系列值(从1到n)进行求和运算。

 

检查员:

检查日期:

年月日

 

表9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

旗县级行政区名称:

(S3,满分为100分)

序号

检查要素

检查记事

要素分值

要素得分

1

是否使用统一规定的证书、簿册,形式是否合规

10

2

确权登记颁证政策问题处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5

3

确权登记颁证申请资料是否齐备、正确、规范

10

4

确权登记颁证结果是否正确,证书、簿册是否与合同记载一致

10

5

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代码编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6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填写齐全并加盖相应印章

10

7

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和发证程序是否规范

10

8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否发放给承包方

10

9

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管理制度

10

10

是否按要求进行资料整理和归档

10

检查结论

要素合计得分S3

检查员:

检查日期:

年月日

 

表10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

旗县级行政区名称:

(S4,满分为100分)

序号

检查要素

检查记事

要素分值

要素得分

1

是否按照建库指南建立数据库

5

2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和登记数据是否正确入库

10

3

数据库成果是否符合NY/T2539-2014的要求

10

4

数据汇交是否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执行

10

5

土地承包档案是否数字化

10

6

是否具备空间数据管理(浏览、编辑、查询、分析、输入、输出、转换等)功能

10

7

是否具有调查数据管理(查询、统计分析、数据转换等)功能

10

8

是否具有登记管理(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打印证书等)功能

15

9

是否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功能

10

10

是否具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管理功能

10

检查结论

要素合计得分S4

检查员:

检查日期:

年月日

表11总体完成情况检查表

旗县级行政区名称:

单位:

个、户、公顷

序号

组织类型

具体指标

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队)

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大队)

其他集体经济组织

合计

备注

1

应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数

个数1

户数2

面积3

2

已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数

户数2

面积4

3

应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

户数2

面积3

4

已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

户数2

面积4

5

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数

户数2

面积3

6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成率

户数2

7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完成率

户数2

注1:

个数填写该县级行政区内对应的发包方个数。

注2:

户数填写该县级行政区内对应的承包方(家庭承包方式)户数。

注3:

面积填写该县级行政区内对应的承包地块面积数(二轮承包合同或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面积)。

注4:

面积填写该县级行政区内对应的承包地块面积数(实测面积)。

注5:

指标平衡关系:

1=3(个数不适用),6=2÷(1—5)(仅户数适用),7=4÷(3—5)(仅户数适用。

检查员:

检查日期:

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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