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电局农村电工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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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农电局农村电工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巴彦淖尔市农电局农村电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农村供电的管理,建立农村用电管理

机制,增强农村电工责任感,提高农村安全供电水平和用电秩序以及农村用电服务水平,从而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下发公司趸售旗县农电企业农村电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电农【2008】49号)的文件精神,在《关于下发巴彦淖尔市农电局农村电工管理办法(试行)》(巴农电【2009】50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村电工是电业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供电企业对农村电工要实行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努力培养建设一支具有较高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的农村电工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农电局所属各旗县(区)供电分局、电力(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各供电企业)

 

第二章:

农村电工的聘用

第四条 :

各供电企业对符合聘用条件的农村电工的使用必须向市农电局提出申请,经市局分管局长批准后,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派遣.

第五条:

农村电工初次应聘人员年龄一般为十八至三十周岁,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或传染性疾病,有政府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热爱农电工作,具备农村电工应必备的电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办事公正,热心为农牧民服务。

在农村电工聘用中优先考虑专业毕业或已经有一定电力工作经验的人员及职工子女。

同时考虑到农村电工工作的特殊性,原则上聘用的女同志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六条:

各供电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要明确派遣的单位、岗位及主要工作内容、人员数量、工作地点、派遣期限、派遣人员的待遇(含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相关劳务管理费用的提取及其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七条:

各供电企业对农村电工聘用人员进行岗前专业技能的考试、考核。

符合考核要求的农村电工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供电企业与农村电工聘用人员签订《上岗协议》。

农村电工聘用人员正式上岗前要进行为期1—3个月的试用,试用期满,经本人同意,供电企业考试、考核通过后正式上岗。

试用期期间,农村电工不得担任“三种人”和工作监护人。

第八条:

各供电企业要提前将农村电工聘用人员考试的人数、时间、地点上报市农电局,进行全过程的组织和监督。

农村电工录用后,办理相关手续,经市局分管局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

农村电工考试,基础理论成绩占总分的70%,操作技能考核占总分的30%。

考试内容以《安全规程》、《事故调查规程》以及最新的《农村供电所人员培训教材》和题库为基础教材。

第十条 :

农电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上交供电企业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金(原则上每人1000—2000元),作为农村电工不能正常履行《上岗协议》内容造成损失后的赔偿部分,安全风险金管理由各供电企业出台办法进行规范,协议终止时全部退还。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供电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终止劳务派遣关系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将《终止劳务派遣关系通知书》送达劳务派遣公司,载明终止劳务派遣关系的原因和时间,终止劳务派遣关系的农村电工全部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双方拟继续签订协议,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协商签订新的《劳务派遣协议》。

第三章:

农村电工定员

 第十三条:

农村电工要按照《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劳务用工定员标准》(内电人资【2008】29号文)文件要求和企业实际进行定员。

并“根据人数核定工资总额,超员不补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供电企业必须按照市农电局批准的定员人数确定农村电工人员数量,根据管理考核情况,实行“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增加或减聘农村电工,必须报市农电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农村电工定员

各趸售电力公司农村电工定员标准按照《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劳务用工定员标准》(内电人资【2008】29号文)测算进行确定。

中旗电力公司、后旗电力公司因特殊情况,设有牧区供电所的每所另外加2人。

后旗电力公司测算确定定员人数为42人,其中有3个供电所为牧区供电所,合计定员人数为48人;中旗电力公司测算确定定员人数为91人,其中有5个供电所为牧区供电所,合计定员为101人;五原电力公司测算确定定员人数为102人;杭后电力公司测算确定定员人数为130人;农垦供电公司测算确定定员人数为99人;直供局农村电工定员人数由局人力资源处测算确定.各供电企业以现有人员为基数,3年内减至核定人数,不予增加.

第十六条:

市农电局根据各供电企业农村电工定员人数核定各供电企业农村电工工资总额。

第四章:

农村电工的职责:

第十七条:

农村电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文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精神,按照各供电企业的岗位要求、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和农村供电所的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电工应严格遵守供电企业制定的规程和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专业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农村电工的主要职责:

1、负责供电区域内供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巡视检查.

2、负责供电区域内电力客户计费表计的抄表和催费工作。

    

3、负责供电区域内电力用电客户的用电检查和电力用电报装申请的传递工作。

      

4、负责完成供电所下达的线损、安全、抄表率等经济技术指标,及时反映和汇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5、严格执行物价局规定的到户电价收取,做到“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不得搭车收费,乱加价。

遵守《农村电工服务守则》,履行服务承诺,树立供电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服从统一调配,参加事故处理和紧急业务处理。

    

6、做好农村安全用电宣传,帮助农民普及安全用电常识,指导客户安全用电、节约用电、依法用电,维护农村供用电秩序。

  

7、 认真学习安全用电知识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提高安全供、用电意识。

积极检查禁止违章,防止违章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农村人身触电责任事故。

    

8、完成供电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农村电工的培训

第二十条:

农村电工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主要以自学为主、集中授课为辅。

为提高培训效果,每年要对农村电工进行两次正规考核,将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评级、评优、晋级的参考依据.对初次使用的农村电工,供电企业必须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岗前三级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电工培训要紧紧围绕企业发展需要,加强教育培训,突出技能,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围绕电气理论,电力系统运行知识、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电力检修工艺标准,电力法规及职业道德、行风建设和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着重现场技能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技术过硬、敬业爱岗、高素质懂业务的农村电工队伍。

第二十二条:

为了便于培训工作的开展,供电企业应对农村电工培训要建档立制,要统一纳入全局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农村电工培训率要求达到100%。

第六章:

农村电工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电工是供电企业所辖农村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和用电管理与服务的专职电工,为确保农村电工规范统一管理,各供电企业农村电工综合管理实施归口管理,趸售电力公司由农电管理服务公司负责,直供局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必须明确专(兼)职人。

 第二十五条:

农村电工应有较高的思想觉悟,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二十六条 :

农村电工必须具备一定的电气知识,熟悉有关的电业规程、规定,掌握触电急救法和必要的作业技能,熟悉电费电价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

农电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脱岗。

严格按照规程规定从事工作。

因违规违纪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农村电工本人自负.情节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各供电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农村电工考核档案,供电所每月将考核情况在例会上进行通报后,经农村电工签字后上报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农村电工实行竞岗定级管理,竞岗升级后基本工资实行升级后工资标准。

(竞岗升级管理办法附后)

第七章:

农村电工的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

市局将农村电工管理工作纳入《农电经营业绩考核细则》范围,根据本办法之规定,按照《巴彦淖尔市农电局农村电工管理考核细则》(见附表)严格进行考核,三个直供局农村电工管理考核在电业局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兑现。

第三十条:

各供电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科学的、合理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供电所根据考核标准按月对农村电工进行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发放和竞岗升级评审支撑材料。

对农村电工的考核要有记录,须经本人签字生效后存档,考核奖惩结果存入个人业绩档案。

第三十一条:

测评考核内容为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三个方面内容组成。

总分为100分,其中工作业绩占总分的50%,工作态度占总分的20%,工作能力占总分的30%。

第三十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电工,由供电所提出申请,本单位研究确定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可上报市农电局申请给予表彰奖励.

1、年度获得本企业及以上荣誉称号者;

2、及时发现并制止重大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火灾事故发生者;

3、查获重大窃电行为,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者;

4、服务优异、获得辖区内客户一致好评,客户满意率在100%的,为企业赢得良好声誉者;

5、获得重大科技创新和发明,为企业创造明显效益者。

第三十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供电企业和市农电局给予奖励。

同时供电企业向市农电局和市局人力资源处提出申请,市农电局审核上报集团公司农电部,经批准可转为合同制供电企业员工,《劳务派遣协议》同时进行相应变更:

1、在自治区级专业技术比武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

2、参加国家电网公司组织的专业技术比武中获得名次者;

3、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表彰奖励者;

4、技能鉴定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者。

第八章:

农村电工的劳动报酬及待遇

第三十四条:

农村电工各项待遇、福利及其劳动保护等费用所需资金从供电企业农电维护管理费中列支.

一、劳动报酬

第三十五条:

农村电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绩效考核工资和工龄工资组成。

基本工资按本地区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岗位绩效考核工资不得高于1000元,技能补偿工资每人每年20元;按照工资适当上调的原则,竞岗升级后基本工资:

高级工为1500元,中级工为1200元,初级工为1000元。

第三十六条:

农村电工工资由供电企业根据其定级级别、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的考核成绩确定,按月考核,考核结果由农村电工本人签字后反馈劳务派遣公司.除实物性的福利外,农村电工工资、奖金、福利都拨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按月发放发放.试用期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农村电工最低档工资的80%,同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七条:

  农村电工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与供电企业协商办理.供电企业按时足额将农村电工的社会保险资金交至劳务派遣公司,并要求其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确保农村电工享受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待遇

第三十八条:

建立农村电工劳动报酬正常调整机制,要与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收入相协调。

坚持农村电工工资总额增幅小于供电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平均工资水平增幅小于劳动生产力增长幅度的原则来调整农村电工劳动报酬。

第三十九条:

按照《巴彦淖尔市农电局农电企业继续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对于符合竞争条件的农村电工,可竞聘主业供电所所长、副所长、三员、三班生产岗位。

试用期为一年,试用合格后工资相应增加,所长增加500元、副所长增加300元,三员、三班人员岗位增加100元.农村电工不得超范围安排进入主业其它岗位(农垦供电公司此条不做考核规定)。

第四十条:

按照《劳动法》规定,为农村电工配备必要的劳动工具,并按时发放足量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一条:

要建立关心农村电工生活环境、健全农村电工帮扶机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村电工,要给予帮扶。

第九章农电工的辞退

 第四十二条 :

农村电工出现下列情况,供电企业有权将农村电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使用条件的;

2、违反劳动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属情节严重或多次违反的;

3、不能按时、按量、按质完成本职工作,给供电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不能胜任上岗协议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同时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农村电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对完成供电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供电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7、拖欠、挪用电费或其他费用,经催缴仍不偿还的;

8、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其它使《劳务派遣协议》失去履行意义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农村电工违反供电企业有关规定或《上岗协议》的约定,自行离开工作岗位或因其他行为,被供电企业退回的农村电工应向供电企业赔偿下列损失,劳务派遣公司负连带责任。

1、招收录用该农村电工所支付的费用。

2、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各供电企业有权要求农村电工承担经济赔偿,并按照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因故意或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不能完成《上岗协议》约定的责任,给供电企业造成损失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供电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供电企业造成损失的;

3、未经供电企业书面许可,泄露供电企业关于市场信息数据、投资意向、管理制度、技术等商业秘密,给供电企业造成损失的;

4、给供电企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四十五条 :

辞退程序:

    

1、自愿辞职者,必须提前30日提交辞职申请,由供电所签署意见后报所属供电企业进行审批,办理有关手续,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2、农村电工因违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规定被所属供电企业辞退者,所属供电企业向劳务派遣公司和本人下达辞退通知书,并为两者出具《终止劳务派遣关系通知书》,并且要保留退回该人员理由的充分依据.同时办理有关手续,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四十六条  辞退手续有关规定    

供电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务派遣协议》,或退回劳务人员,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符合与当事人之间签订协议所规定的条款。

自愿辞职和被辞退者,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双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自愿辞职的农村电工,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申请,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供电企业,劳务派遣公司接到申请后,必须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供电企业,并停止派遣该人到供电企业工作,供电企业同意后,停止向劳务派遣公司拨付该农村电工的一切费用。

2、自愿辞职或被辞退者,向供电企业交回所发放的身份证明证件,并将工器具全部交回,丢失按原价赔偿,拒不交回者从风险金中扣除。

        

3、自愿辞职者未经批准前,必须正常工作,否则将视其情况扣发工资;私自离岗者,将承担违约责任。

    

    4、自愿辞职或被辞退者,由供电企业农村电工人事主管部门组织纪检、审计、财务等部室对该农村电工电费收缴、所使用的物品及工器具等进行全面审计清查,并监督其完成工作和物品交接。

    

    5、对因农村电工自身原因造成的拖欠电费或给供电企业造成其他方面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在风险金中扣除。

安全风险金不足部分,由农村电工另外足额交齐.对拒不执行者,将诉诸于法律。

    

6、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上岗协议》终止。

    

7、供电企业每半年将农村电工变动情况汇总上报市农电局和市局人力资源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起七条:

农村电工在岗期间出现的问题,供电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中的有关约定,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协调处理。

同时将有关情况汇报市农电局和市局人力资源处,不得发生由于双方原因而损害农村电工利益的事情。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农电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商检文件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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