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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比选管理办法

采购比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集团采购管理办法,参考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比选是指通过综合评估法进行比较,选择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主要用于限额以内的非工程建设项目的物资或服务采购,以及低于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单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物资或服务采购。

比选作为招标采购方式的补充,与招标采购流程基本一致,时限缩短。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违反规定使用包括比选在内的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三条比选采购活动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

(二)坚持制度清晰、流程严谨、操作规范、科学择优;

(三)坚持廉洁从业,纪律严明,防范商业贿赂与不正当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下合称为“集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比选采购活动。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与比选采购活动相关的机构包括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采购实施部门、采购需求部门、管控和监督部门、资格审查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和采购决策机构。

第六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比选采购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集团比选采购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比选采购活动的管理和检查;

(三)会签采购实施部门制定的比选采购方案;

(四)负责集团公司及各公司比选专家的管理,具体参照《集团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开展中选人履约表现后评估和比选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

(六)确定比选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名单,签订比选采购委托合同或协议,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七)制定有关比选采购活动的投诉处理办法和流程,并负责受理投诉事项。

第七条采购实施部门负责组织比选采购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集团比选采购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在相应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确定的代理机构名单内委托比选采购代理业务;

(三)编制比选方案,包括比选范围、比选方式、资格审查方式、评选方法、评选标准、中选原则、份额分配原则和有效参选人不足3家等异常情况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四)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比选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比选公告和比选邀请书;

(五)组织开展资格预审、比选活动,督促代理机构加强资格预审、唱价、评选会议现场管理;

(六)按企业内控管理要求向相关领导或采购决策机构提交资格审查报告、评选报告;

(七)组织发布中选公示和中选结果通知;

(八)与中选人签署采购合同;

(九)组织开展评选专家的履职评议;

(十)处理比选过程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参与中选人履约表现后评估和比选产品质量检测,并将后评估和检测结果作为资格审查和评选的客观评价依据;

(十二)其他比选采购相关实施工作。

第八条采购需求部门负责参与采购实施部门组织的比选采购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明确的采购需求申请,包括采购依据、采购内容、预算金额、项目进度以及技术、服务等相关要求;

(二)提供合理的采购建议,包括采购方式、供应商范围和依据、评估重点、中选原则等;

(三)参与采购实施部门组织的评选工作,选派代表参加评选;

(四)参与中选人履约表现后评估和比选产品质量检测。

第九条管控部门包括财务、法律等部门,负责从专业角度参与、审查比选采购工作。

监督部门包括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比选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

第十条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活动,并向采购实施部门提交资格预审报告,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二)编制并提交资格审查报告,推荐合格申请人。

第十一条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活动,并向采购实施部门提交评选报告,推荐中选候选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比选文件规定的评选标准和方法,对参选文件进行评审;

(二)编制并提交评选报告,推荐中选候选人。

第十二条采购决策机构负责对重大比选采购事项进行决策,确认比选结果,其主要职责是:

(一)决策重大项目的比选采购相关事项;

(二)接收采购实施部门提交的评选报告及推荐的中选候选人,并确认比选结果。

第三章比选

第十三条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物资或服务,采购估算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不含),且同时符合下列几项情形的,适于采用比选采购方式:

(一)能够对采购内容提出明确的技术规范、服务要求和报价标准;

(二)能够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供应商不限于一家;

(三)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选择确定供应商;

(四)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的紧急需要。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低于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且未进行同类项目集中招标的施工、物资或服务采购,参照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集团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除符合《集团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均应进行集中招标。

第十六条比选分为公开比选和邀请比选。

公开比选是以比选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比选;邀请比选是以比选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比选。

第十七条采用比选采购的项目,应当公开比选。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说明原因并按内控管理规定经审批通过后,可以采用邀请比选:

(一)采购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且采购要求时间紧,使用公开比选无法满足要求的;

(二)除上述情形外,涉及企业秘密等其他不适宜公开比选的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比选采购活动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后进行:

(一)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完成采购申请等相关手续;

(二)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对比选采购的内容能够提出明确规格和要求。

第十九条有关比选采购活动的重要规则、文件,如比选范围、比选方式、比选组织形式、评选方法、评选标准、中选原则、资格预审文件、比选文件等,应按企业内控管理要求报相关领导或采购决策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比选的组织形式包括委托比选和自行比选。

采用委托比选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比选事宜,与被委托的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约定委托范围和委托服务收费标准。

比选项目有特殊情况需要自行办理比选事宜的,采购实施部门应当具备编制比选文件和组织评选的能力,具有与比选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比选的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出售比选文件或者发出比选邀请书前,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评选阶段,由评选委员会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公开比选应当编制比选文件、发布比选公告。

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根据项目情况,需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的,不同媒介发布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二十三条邀请比选应当编制比选文件、发出比选邀请书。

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公告、比选公告或比选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比选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比选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

(四)对参选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比选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六)发售比选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七)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参选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上述比选人是指组织比选采购的单位,参选人是指参加比选竞争的供应商。

比选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比选人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编制比选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比选文件,应当使用集团公司制定的范本。

第二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对潜在参选人的资格要求、业绩要求;

(四)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方式;

(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文件不应含有任何倾向或排斥潜在参选人的内容。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比选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比选公告或比选邀请书;

(二)参选人须知;

(三)参选文件格式;

(四)项目技术和服务要求;

(五)报价要求;

(六)评选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合同文本。

比选采购的评选方法为综合评估法,比选文件应载明具体的评选标准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选工作。

比选文件不应含有任何倾向或排斥潜在参选人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比选文件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参选将被否决的提示。

第二十九条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比选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2日,发售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条比选人应当明确参选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参选文件所需的时间。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日;公开比选的参选文件提交时间自比选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提交参选文件的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邀请比选的参选文件提交时间自比选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提交参选文件的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一条比选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比选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有关评选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比选人应及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并向合格的潜在参选人发出比选邀请书。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参选人不足3个的,比选人可对两家合格参选人继续组织评选、或与一家合格参选人定向谈判,或重新组织比选;相应的处理方式应在比选采购方案中明确,并按内控管理规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比选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比选文件可以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参选文件编制的,比选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参选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比选文件的潜在参选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不足2日的,比选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参选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四条潜在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

文件或者比选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参选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

比选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比选活动。

第三十五条比选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比选文件的内容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参选人参选的,比选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比选文件后重新比选。

第三十六条比选文件应当规定适当的比选有效期,以保证比选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选和与中选人签订合同。

比选有效期从提交参选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三十七条比选人设有最高参选限价的,应当在比选文件中明确限价或限价计算方法。

第三十八条比选人重新比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取消等情形而终止比选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比选文件的潜在参选人。

已经收取的文件发售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比选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九条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参选人或者参选人,具体包括:

(一)不得就同一比选项目向潜在参选人或者参选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不得设定与比选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三)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或者参选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选标准;

(四)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五)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参选人或者参选人。

第四十条比选人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与比选活动有关的保密信息、文件或资料;不得与代理机构、参选人串通损害集团或其他参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私自与参选人或相关利益人接触,收受贿赂;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比选人相关工作人员与参选人或潜在参选人有以下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比选活动前3年内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担任其董事、监事,是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比选活动公平公正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比选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四十一条比选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项目集中进行比选。

集中比选应当在比选文件中载明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类型、预估规模、中选人数量及每个中选人对应的中选份额等。

第四十二条比选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项目的潜在参选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在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参选人。

集中资格预审后,比选人应当继续完成比选程序。

第四章参选

第四十三条参选人应当具备承担比选项目的能力。

比选文件对参选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参选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四十四条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选。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比选项目的参选。

违反规定的,相关参选均无效。

参选人相关工作人员与比选人或代理机构有以下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比选活动前3年内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担任其董事、监事,是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比选活动公平公正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比选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参选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参选文件,并对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四十六条参选人应当在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参选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参选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比选人收到参选文件后,应签收保管,严格保密,在比选唱价或评选前不得开启,并如实记载参选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文件,文件提交时间以邮件签收时间为准,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文件应当拒绝接收。

第四十七条比选文件送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应当拒收,并原封不动退回参选人:

(一)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参选文件的;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三)未按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四十八条参选人在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参选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参选文件,并书面通知比选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参选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比选人。

参选人不再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参选影响比选公正性的,其参选无效。

第五十条参选人不得串通参选,不得排挤其他参选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比选人或者其他参选人的合法权益。

参选人不得向比选人、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选。

第五十一条参选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也不得以他人名义参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

第五十二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参选人的规定。

第五章唱价、评选和中选

第五十三条唱价应当在参选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唱价地点应当为比选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唱价由比选人或代理机构主持,必须邀请所有参选人代表参加。

第五十四条唱价时,参选人少于3个的,比选人应参照第三十二条有关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参选人不足3个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参选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参选情形的,可以在唱价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选完成前向比选人提交书面材料。

比选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选委员会。

比选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比选文件中载明。

第五十六条唱价时,由参选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所有参选文件进行密封情况检查。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参选人名称、参选价格和参选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唱价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唱价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唱价时间和地点(时间应精确到分钟、地点应具体到会议室名称);

(二)参选人名称、参选价格等唱价内容;

(三)参选人提出的异议。

唱价记录应当由参选人代表、唱价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第五十七条评选由评选委员会负责。

评选委员会由比选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五十八条评选专家应当从集团公司、各公司或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相关部门直接推荐。

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随意更换。

由于回避等事由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

评选专家的抽取时间不得早于唱价时间前2日。

与参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选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选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十九条评选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选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比选人确定。

评选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选的,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选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选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六十条比选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选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选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透露与评选有关的各种信息。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选的过程和结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参选人。

第六十二条评选委员会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确定的评选方法和标准对参选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评选过程中,比选人、评选委员会不得随意改变比选文件中规定的评选方法、标准和中选条件。

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参选人,不得收受参选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六十三条评选委员会可以要求参选人对参选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修正或补充。

澄清、说明、修正或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参选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参选文件的实质内容。

参选文件不响应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不允许参选人通过澄清等方式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参选。

评选委员会不得向参选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参选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不得接受参选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修正和补充。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选委员会应否决其参选:

(一)参选文件中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二)参选文件无参选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三)参选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参选文件,或在一份参选文件中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备选参选方案的除外;

(四)参选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五)参选人以他人名义参选或者参选人经资格审查不符合资格条件的;

(六)比选有效期不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

(七)参选报价低于成本价,且参选人不能按评选委员会要求对其报价进行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八)参选报价高于比选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

(九)参选文件未能对比选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十)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十一)比选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否决参选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唱价后,部分参选人撤销参选文件或者被否决参选后,有效参选不足3个的,评选委员会可以继续评审,但需在评选报告中说明继续评审的理由;也可以否决全部参选。

评选委员会否决全部参选的,比选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重新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第六十六条评选完成后,评选委员会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选报告,按规则推荐中选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第六十七条评选报告应有评选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选报告或推荐的中选候选人持有异议的评选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选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选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方式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选结论。

评选委员会应当在评选报告中对此做出书面说明。

第六十八条评选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评选概况(包括评选日程、评选方法和标准、评选委员会名单、唱价记录、参选一览表等评选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结果及技术、服务、商务和价格比较;

(三)评选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参选的情况说明;

(四)参选人的排名顺序及推荐的中选候选人;

(五)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六)其他重要情况说明(澄清、说明、否决参选的情况、补正事项纪要);

(七)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选报告上签字的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选报告除唱价记录、参选一览表、参选文件澄清以外的内容均须逐页签字。

其中,评选委员会成员个人评分表、评选委员会成员个人不同意见由成员本人签字,其他内容应由全体评选委员会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六十九条评选委员会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选报告后,应将评选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资料即时归还比选人。

第七十条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集中比选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且中选人数量及每个中选人对应的中选份额等应当与比选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

排名第一或排名靠前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选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评选委员会提出的排名顺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或参选人为中选人,或重新比选。

集中比选的,也可以对中选人的中选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比选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

第七十一条公开比选的中选结果按照内控管理规定审批通过后,比选人应在集团公司阳光采购网等公告媒体上发布中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比选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比选活动。

第七十二条在确定中选人前,比选人不得与参选人就参选价格、参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比选人不得向中选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等违背中选人参选文件实质性内容、中选人意愿的要求。

第七十三条中选人确定后,比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并同时将中选结果通知所有未中选的参选人。

第七十四条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在比选有效期内,按照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参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集中比选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选价格、预估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

比选采购合同的标的物、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比选文件和中选人参选文件的内容一致。

比选人和中选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十五条中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选项目。

中选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选项目,也不得将中选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集团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和监察等部门负责对采购比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比选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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