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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78575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遏制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此安全管理制度:

1、对我矿重大危险源逐一登记建立档案,并不定期更新。

2、对我矿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特定与实际相符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3、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定期组织全矿人员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事故灾害避灾演习,并总结完善预案。

4、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5、配备充足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并经相关有资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每年对全矿职工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7、根据重大危险源生产工艺要求和技术性能,特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维护和安全检查制度。

以及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8、在重大危险源现场作业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安全检查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9、对存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0、重大危险源现场必须保持通畅的安全通道。

11、每半年向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

12、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13、由主要负责人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并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巡查、登记和上报等。

14、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组织论证,制订治理方案,限期治理,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15、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根据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6、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重大危险源评估

1、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测到存在重大危险源时,及时申报、组织评估、认定备案。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辨识评估。

并将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3、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核销。

4、及时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并制定措施和应急预案,每年5月25日和11月25日前将《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含监控方案、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演练报告、隐患排查等)将连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煤矿企业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我矿危险源等级评估为二级,根据要求按时上报。

(三)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年向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

(四)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五)由主要负责人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并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巡查、登记和上报等。

(六)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组织论证,制订治理方案,限期治理,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根据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组织一次重大

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九)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重大危险源监控分级管理制度

1、对安全生产作业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管理,及时了解掌握现场情况,进行处理。

2、对重大危险源监控过程中,对发生或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要及时的制定措施,逐级上报。

3、实行分级监控管理,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斯员现场监督,尽可能将隐患处理在萌芽状态,现场不能处理的,要立即上报分管领导,科队级管理人员根据重大隐患责任制进行分级监管。

4、对本科队无法解决的隐患,汇报矿级。

由矿委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制定措施,安排落实处理。

 

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煤矿要按规定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煤矿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2)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3)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4)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5)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6)煤矿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2、落实专门机构、人员,负责煤矿重大危险源的档案管理.做好

重大危险源实施状况及变化情况的分析汇总。

3、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措施和实施方案。

5、根据重大危险源批复认定等级,制定完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县局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在每年的前半年)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时间企业自行确定),按隶属关系及时将演练结果上报煤炭管理部门;

6、二级矿井在每年5月25日和11月25日前分别上报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含监控方案、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演练报告、隐患排查等);

7、煤矿企业必须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8、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重大危险源治理和监控制度

1、对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隐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立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

2、对重大危险源隐患为一般事故,由隐患所在的部门、下属单位负责人组织立即整改。

3、整改难度较大或需一定数量的资金投入,由隐患所在部门、下属单位编制隐患整改方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4、在重大危险源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重大危险源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各科、队,各级、各工种人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

2、每年要及时编制防治重大事故安全措施;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严格贯彻落实,定期演练。

3、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资金,并建立专帐,专款专用。

4、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救护服务协议,落实救援队伍,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要求。

5、矿井与协议救护单位要定期交换图纸、资料。

改变系统或生产工艺时,及时补充交换。

6、井下避灾路线标志齐全、规范、醒目,安全出口畅通,并绘制避灾路线图。

7、建立出入井人员检查、清点和人数控制制度。

8、特殊作业人员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重大危险源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逐级上报。

所在队组带班长或队长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及时将初步了解情况向矿长和调度室进行汇报,主要汇报的情况有:

①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工种、职务;②事故发生的单位、准确时间、准确地点;③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脱险人数、姓名,脱险方式及撤离路线等;④对于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⑤采用的自救、互救措施;⑥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建议。

2.值班矿长及其他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煤矿生产和安全状况,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脱班和委托非值班人员代班;值班人员要按照预案中接警的程序和要求,准确记录告警信息;值班人员的信息报告要准确、快速,信息处理要规范、完整,要不断核实和统计现场灾情变化,补充灾难信息报告内容。

3.矿长负责向属地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发生的事故,上报事故信息的内容要符合安全生产事故快报的要求,需上报的主要内容有: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③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脱险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④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⑤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⑥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1、财务科要做好应急救援专项费用计划,并建立专项应急科目,保证应急管理运行和应急中各项活动的开支。

2、财务科必须要保证在发生重特大事安全生产足够的应急救援资金,必须要保证能够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3、由安全培训中心负责,对矿救援队员,除上级组织的培训外,必须组织实际救援培训,达到会操作和使用,且考试合格有资格证。

4、由安全科负责对各地点配备的消防(救援)器材进行检查(附各地点消防器材配备数量表),每季度检查一次,乙炔压力低于600kPa时,氧气压力低于800kPa以及附件损坏、丢失时必须及时更换。

按规定对表阀进行定期校验。

5、由队组负责人和带班长负责日常管理,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地点,定置摆放,并做好防火、防爆。

配备的器材是发生突发事件时使用的专用工具,任何人无权外借或做其它工作用。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所需的文字性技术资料及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由相关职能科室提供,矿技术部门组织进行编写。

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内容要齐全,技术参数(指标)要准确,必须符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必要时由技术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深入作业现场进行技术调研。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由矿技术部门组织各职能科室进行会审,由各科室负责人填写本科的会审意见。

4、最后由矿长(矿总工)签字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组织全员进行贯彻培训,并进行全员考核。

5、对已经审核通过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按照规定存档,妥善保管。

 

应急演练制度

1、每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具体演练由安全科制定《演练方案》进行演练。

2、《演练方案》编制应符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同时明确领导组各成员的职责及演练步骤。

3、应急演练要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领导组,各分管副矿长为副组长,总工程师为第一副组长。

4、通过应急演练使参加演练的人员认识到煤矿灾害的危害;遇到矿井灾害时能够自救和互救。

5、公司相关人员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应急演练,按照《演练方案》认真开展各自的本职工作。

6、演练完成后,矿技术部门要进行总结、评估,出具演练报告,并下发各队组进行学习。

7、矿井系统发生变化,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审批贯彻并进行针对性应急演练。

 

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员每班要对责任区内的瓦斯情况按规定进行全面检查,每两小时在瓦斯记录牌上公布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无人工作区、机电硐室、临时闭墙、栅栏盲巷口每班必须检查一次。

2、严格执行“一炮四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员、放炮员、队组长必须对口签字。

3、瓦斯员要对划分地区所负担的范围认真巡回检查,严格填写检查记录,不得空班、漏检。

4、瓦斯偏高的地区除按规定检查瓦斯外,要随时对容易积存瓦斯地区进行认真检查。

5、矿井总回风瓦斯浓度超过0.6%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报安全矿长和总工。

6、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0.8%时,必须停止打眼放炮,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沼气浓度达到0.8%时,禁止放炮。

7、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0.8%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8、井下巷道中局部瓦斯浓度达到2%,体积达0.5立方米。

必须采取措拖进行处理。

9、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局扇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证实停风区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10、矿井因停电、检修停风,必须有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安瓦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11、瓦斯员在工作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和下班注意的问题,并由接班人核实后亲自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通风系统及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通风科要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制定年、月度通风计划,并针对矿井中影响通风系统问题,提出改善技术措施。

2、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

严禁工作面串联通风。

3、整修巷道要有正规的系统并保持风流稳定,设专人检查瓦斯,不论采用全风压通风或局扇供风,风量不得少于120立方米/分,风速不得低于0.5米/秒。

4、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否则必须在24小时内采取增加风量或其它有效措施.

5、通风网络中出现通风不合理时,要及时调整,不得出现无风、微风作业。

6、通风设施要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不符合要求立即返工处理。

7、严禁随意开启密闭。

需要打开永久闭墙等通风设施时,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通风科下达通知单后执行。

8、井下所有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都要编号,挂上管理牌板,指定专人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进行维修和处理,保证密闭、风桥严密不漏风。

9、所有通风设施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10、一个地点风门必须同时建两道,两道风门之间的距离要根据规定和巷道的实际情况来定,两道风门不得同时打开,过往人员必须随手关闭风门,以防风流短路,瓦斯积聚,不使用的风门必须摘下,存放在适当位置。

11、瓦斯员要经常检查所在范围的通风设施的瓦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12、井下所有临进通风设施设置,由通风科确定后,通风队执行,并进行管理,临时设施拆除时也要经通风科同意,通风队执行。

13、井下所有通风设施任何单位、个人未经矿总工批准不得随意变动、拆除。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主扇排放措施:

1、主扇停转在30分钟以内,由风井排放小组,直接按规定排放。

2、主扇停转在30分钟以上,由矿排放小组按规定排放,排放小组由通风科长、安全科长全面负责,现场指挥,机电科长必须参加,如通风、安全科长因故不能参加,由矿总工、安全矿长代行通风科长、安全科长职责,但通风科、安全科必须派人参加,机电科长因故不能参加需指定人员代行职责参加。

3、主扇停转超过2小时及特殊情况由矿总工亲自组织排放。

4、主扇启动前,主风机值班人员必须检查主风机机体内和风机房内的瓦斯浓度,只有机体内瓦斯浓度在1.2%以下,风机房内无瓦斯方可启动主扇,否则须打开风机小侧门,打开风机房窗户等措施,使之符合上述要求,启动前必须认真写记录并签字,主扇排放过程中,通过主扇机体内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1.2%以下。

5、主扇排放瓦斯,矿井新旧区瓦斯浓度降至安全规定,工作人员方可入井,若分区工作面还在排放瓦斯,入井人员只允许在安全地点待命,队组长要点清自已的人数,禁止进入工作地点,只有接到排放结束的命令后方准按照排放的先后进入工作地点工作。

二、局扇排放:

1、局扇停转在8小时以内且瓦斯浓度在1.2%以下,由当班瓦斯员全面负责,跟班电工配合严格按规定排放;局扇停转8小时以上,瓦斯浓度大于1.2%小于3.0%时,由通风队管理人员亲自组织,制定措施,按规定排放。

2、开启永久、临时闭墙,排放盲巷及采空区瓦斯,通风科必须制定严密的技术措施,经总工批准,组织进行实施。

3、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如遇掘面因跳闸停风,任何人不得随意启动局扇,队组长及安全员、瓦斯员必须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并点清人数,撤至各分段口待命,瓦斯员、电工必须严格按瓦斯排放程序进行排放,只有在工作面瓦斯排放结束,瓦斯浓度在0.8%以下,队组长接到恢复生产通知后,方可带入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在排放瓦斯期间,非排放人员不得进行排放区域,更不得进行与排放无关的工作。

4、当独头巷道停风后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只有证实停风后的独头巷道中的瓦斯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同时检查局扇及开关地点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4%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直接恢复独头巷的通风。

5、当停风后的独头巷内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采取专门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独头巷道中积存的瓦斯,必须采取限制向独头巷道中送入风量,首先检查瓦斯,在局部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4%,人工开动局部扇风机,限制送入风量,使独头巷道中排出的风流在全负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2)排放瓦斯时,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3)排放瓦斯时,独头巷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4)排放瓦斯后经过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内,风流中的瓦斯不超过0.8%,氧气不低于20%,二氧化碳不超过1.5%,经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才能恢复局扇的正常通风。

5)独头巷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电气设备完好时,方可恢复供风巷道中一切电气设备电源。

6)瓦斯员进入排放后的独头巷道检查瓦斯,必须由外向内逐段检查,直到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范围内,排放工作方可结束。

 

瓦斯监控管理制度

1、掘进工作面探头必须按规定进行设置,一号探头设置在掘进巷道距工作面3—5米处;二号探头设置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距全压汇合处10—15米处;三号探头设置在局扇进风处。

2、监控装置应设置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无淋水的安全地点,设备必须上架。

探头应垂直悬挂在距顶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煤帮不小于200毫米的地方。

3、通风监测工负责装置的安装、调试、回撤工作,装置的安装与调试必须由通风监测工按规定进行操作,其它人员不得乱动。

4、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通风监测工负责对所辖区范围内的装置维护、调试、全面检查及清扫工作,并填写检查调试、维护日记,确保装置正常运行。

6、通风监测工每隔10天对装置进行全面调试,调试时瓦斯员要用瓦检仪配合监测工调校,装置出现故障时,通风监测工要及时进行维修。

7、作业队组负责本、掘、采面装置的保管和使用,由瓦斯员监督检查,如装置被损坏,应及时汇报通风部门,对故意破坏、偷盗者要严肃查处。

8、瓦斯员、安全员、放炮员、掘进面的队组长每班至少对所辖范围内的装置及电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部门,并协助通风监测工处理。

9、放炮时瓦斯员要将探头挂到安全地点,方可放炮,放炮后要及时将探头放回原位置,否则严禁作业。

10、使用装置断电的掘进工作面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下,方可人工复电。

11、工作面探头要随着掘进面的推时前移,并始终与掘进面保持3-5米距离。

12、对经常移动的探头、电缆由掘进队队组长负责,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和停用。

13、监测工对移动后的探头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发现问题、误差及时对探头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

14、装置关连的电器设备,由管辖区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检修,与装置有关的电器设备需停电检修时,并需装置停运时,要及时汇报通风科,经矿总工同意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检修。

 

防突管理制度

一、超前措施钻孔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参数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现场条件等因素不能按措施要求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部门到现场鉴定,然后由防突科提出更改措施意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提随意改变。

二、每次打钻作业前,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密切观察巷道顶板状况,发现顶板掉渣、压力增大等到有片帮、冒顶危险时,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出危险区,并汇报调度室进行处理。

三、突出预测打钻和打超前钻孔时,施工人员应站在钻孔孔口两侧,不准站在钻孔孔口后方及钻孔延长线上,严禁面对钻孔孔口观察钻进情况,以免发生钻孔喷孔伤人;打钻作业时必须使用护身板,永久性支护要紧跟迎头,严禁空帮空顶,无压风不准作业。

四、打钻时发现喷孔等动力现象,立即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待动力现象消失,瓦斯降到0.8%以下,方可恢复作业,并向调度室及通风值班室汇报。

五、打钻过程中对动力及异常现象要作好记录。

六、掘进头必须挂防突允许进尺标志牌,非防突人员不准挪移,禁止超掘。

七、放炮地点必须设直通调度室的电话,放炮时,巷道内所有的电器必须断电。

八、第一压风自救系统距离为25-40m,安装地点支护良好,无杂物的人行道一侧,距离底板离度1.3-1.6m,掘进巷道的外口的压风管路上必须要安装气水分离器。

九、安装压风自救袋之前先放气,吹净管路中的杂物,避免堵塞减压阀,防突工区每天对压风自救装置要安排人员进行一次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突出人员必须熟悉隔离式自救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否则不得上岗。

十一、放炮必须采用乳化炸药,毫秒雷管和采用正向起爆,炮眼内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充填水炮泥和黄泥封孔,防突预测孔、措施孔、检验孔必须用黄泥封堵,放炮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并衽全断面一次起爆,不准分次放炮。

十二、掘进头要有瓦斯监探头,其瓦斯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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