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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基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公司基建工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我公司投资建造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安装工程、装潢工程。

第三条所有基建工程均由设备基建科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工程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项目立项管理分基本建设项目及装潢项目。

第三章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

第六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特殊材料的采购等,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标。

第七条列入计划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须进入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零星工程项目可以由公司内自行招标。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由设备基建科具体负责,并且全面接受公司主要领导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入公开招投标程序的项目,由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依法不需进入公开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可以采用公司内部招标(议标),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公司内部工程项目招标小组,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

(二)成立招评标小组;

(三)由招标小组拟定招标文件,确定招标程序及日期;

(四)由招标小组确定评标办法(在评标前公布);

(五)邀请投标单位;

(六)统一领取招标文件;

(七)召开答疑会及踏勘建设现场;

(八)根据拟定的程序及评标办法由评标小组评标或议标;

(九)确定中标单位,报总裁批准。

以上程序

(二)至(九)由工程项目招标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招标小组由基建、督查、法务办、财务及项目建设部门人员组成,评标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十三条评标小组成员及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所有情况。

第十四条以下单位不得承接工程项目:

(一)丙级及其以下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的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十六条中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条件作出切合实际的施工图预算和合理的报价。

第十七条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评标小组应当优先选择掌握先进技术、有丰富管理经验、队伍训练有素、工程质量稳定的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经评审,如果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小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十九条在新昌县招标中心下发中标通知书后,设备基建科受公司法人的委托与中标施工单位就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进行协商,双方确认后,由双方法人代表签署并盖公章

第四章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设备基建科应尽快落实该项目的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的选择应根据本办法有关招投标精神择优确定。

第二十一条设备基建科在委托设计前,必须编写完整的项目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

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

设计任务书应当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关要求编制。

第二十二条设备基建科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完成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后,设备基建科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经总裁审核批准,由总裁在初步设计报告的有关文件上签字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初步设计报告一经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宜作较大的变动。

第二十四条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设备基建科应做好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具体测算工作。

第五章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备基建科应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同时应符合新昌县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工程同意开工的有关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六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与施工承包单位没有利害关系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开招标手续,并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在施工工程中,设备基建科应当对整个项目实行投资、质量、进度的目标管理,并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项目施工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

对于时间较紧迫的特殊项目,也应按照规定工期精心施工,避免任意缩短工期。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

对确需作较大设计变更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应由设备基建科提前公司主管领导书面汇报,并总裁核准后实施。

对一些技术上的变更及对造价影响不大的局部变动,设备基建科可在工地及时予以解决。

第三十条对于实际投资超过预算的工程项目,设备基建科应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说明超支原因及必要的改进措施,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设备基建科可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支付项目工程款,但工程进度款最多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时)。

第三十二条设备基建科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列签署的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收的工程保修书。

第三十三条设备基建科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须符合建设部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设备基建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六章工程项目材料、设备采购

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材料一般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向承包单位推荐供应商或生产厂商。

第三十六条施工合同中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或由建设单位确认价格的材料或设备,应由甲供材采购小组牵头组成材料采购招标小组,并按本办法有关招投标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对有特殊要求的材料或设备也可通过正常程序直接采购。

第七章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和工程项目审计

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在整个施工工程中应每月向基建办公室上报工程进度情况及产值完成情况;基建办公室应逐项予以核实,并以此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决算书。

竣工决算书应先由设备基建科进行初审。

对工程决算书中明显不合理收费或工程量、材料单价错误,设备基建科应要求承包单位重新调整决算。

第三十九条设备基建科应将工程决算书送交公司相关督查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经总裁签字报批。

第四十条有关造价咨询单位在出具审计(价)报告前应听取设备基建科意见,并对设备基建科提出有关影响工程造价的情况作出核实及答复。

第四十一条公司财务处应根据有关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计(价)报告与承包单位结算工程款。

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后,设备基建科应及时进行工程的竣工决算,出具竣工决算报告,确定该工程项目的最终投资。

2012年11月

 

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1.0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基建工程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基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2基建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1.3公司的基建工程管理由设备基建科负责。

2.0基建科职责:

2.1负责公司自筹新建工程及土建维修项目的设计、预算及组织实施(包括招投标、组织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2.2负责对合作单位投资新建工程提出设计要求;组织图纸审核;跟进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沟通与协调基建相关工作。

3.0由基建科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流程:

3.1立项:

由各部门填制工程项目报建表交设备基建科,工程项目必须由各部门组织论证,在提交报建表的同时提交论证报告(总经理指定的特殊工程除外)。

3.2编制项目预算:

设备基建科收到报建表后审核项目内容及合理性,编制项目预算清单并按权限交相关领导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

3.3定基准价:

对基建施工经常性项目的价格,结合每年实施施工项目单价,定出基准价。

对5万元以下的工程,若无特殊要求,可参照基准价确定施工队。

3.4招标和询价:

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可采用招标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对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二家以上的施工队报价,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原则上要三家以上施工队报价;(总经理指定的除外)。

3.5签订合同:

原则上5万元以上工程必须签定工程合同。

3.5.1设备基建科应根据项目预算清单上报督查办拟定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包括:

通用条款、项目要求、交货或完工期限、付款方式等。

3.5.2合同文本经督查办审核后,审批并盖章。

3.6组织施工:

3.6.1设备基建科负责项目的施工合同签订、现场施工管理、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协调解决。

3.6.2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

3.8.2.1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

文件并附工程量变化说明和费用测算(包括设备、材料和施工费用变化)。

3.6.2.2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变更事项如果是因为施工单位自身机具设备的原因或施工单位所采购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等原因,在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危害原有建构筑物和新建构筑物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变更,但该项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增加由施工单位承担;如果涉及的变更事项确实因为建设单位或设计的原因,则现场监理人员、设计代表和基建科主管可以按权限签字确认以安排施工,但必须另附设计修改单以作为竣工结算和竣工资料的凭证。

3.8.2.3施工过程中如需现场签证,实施前必须办理签证审批手续,由设备基建科按权限办理审批后才能实施。

3.8.2.4凡是设备、材料增减、位置改变等需要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变更,必须以设计修改或补充设计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现场签证的形式出现,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3.7竣工及结算:

3.9.1项目验收:

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验收表,由设备基建科组织验收。

3.9.2项目结算:

基建科项目负责人根据验收表到现场丈量,确定工程量,根据双方协议审核工程结算金额,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办理结算。

3.9.3竣工资料归档:

设备基建科必须在工程完工两个月内收齐竣工图纸、结算资料、验收报告、前期报批手续等竣工资料,交公司档案馆存档。

4.0附件

 

4.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报建年第号

报批部门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地址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投资总额

当年投资

批准资料

立项文件名称

施工许可证

许可证文号

工程规模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发包方式

工程筹建情况:

 

公司总裁批准意见:

 

年月日

说明:

本表一式三份,批复后,报批部门、设备基建科、总裁办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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