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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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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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组成

2.2 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运行

2.3 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和任务

2.4 气象应急办公室职责和任务

2.5 多部门联动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预警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3.1.2 信息共享

3.1.3 灾害普查和风险管理

3.2 预警发布

3.2.1 发布制度

3.2.2 发布内容

3.2.3 发布途径

3.3 预防准备

3.4 防御知识宣传教育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级、分部门响应

4.4 分灾种应急响应

4.4.1 寒潮

4.4.2 暴雨

4.4.3 暴雪、道路结冰

4.4.4 暴雪、道路结冰

4.4.5 沙尘暴

4.4.6 高温

4.4.7 干旱

4.4.8 雷电、冰雹

4.4.9 霜冻

4.4.10 大雾

4.5 指挥和协调

4.6 现场处置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信息公布

4.9 应急终止或解除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重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基本生活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6.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寒潮、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洪水、干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自治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管理科学。

坚持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有机结合,科学互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水准。

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科学管理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合作。

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建立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互换、资源共享、协调合作机制,全力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及时响应,自行启动。

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立即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自行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2 组织体系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2.1 指挥机构组成

  发生跨地(州、市)级行政区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自治区级应急指挥机制,并成立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是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环境保护厅、气象局、教育厅、交通运输厅、畜牧厅、公安厅、广播电影电视局、通信管理局、旅游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商务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粮食局,公安消防总队、武警总队,新疆军区等以及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新疆电力公司、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乌鲁木齐铁路局等部门或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相关单位。

  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气象应急办公室),承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气象局局长担任。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2 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运行

  当气象部门发布重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或已发生严重气象灾害时,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防御、应对处置工作。

常态情况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适时召开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会议,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合会商制度,商议防御措施,安排部署防御应急工作。

  2.3 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和任务

  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态势和影响程度,召集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会议,通报灾害性天气监测实况、已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分析汇总气象灾害监测信息,交换有关灾情和险情信息,综合研判气象灾害的可能影响程度及未来发展态势,决定启动或解除区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特征及发展态势,结合影响区域的地理环境、经济、人口、社会运行状态等指标,综合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可能受到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做出灾情预估,并提出各自应急准备和防御行动措施。

  2.4 气象应急办公室职责和任务

  负责落实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送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各成员单位要求,提供相应的气象服务保障;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根据气象灾害的特点,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各厅局应急联络员队伍的日常组织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灾情调查、收集、分析、评估和总结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研讨工作。

  2.5 多部门联动机制

  信息共享加强各委办厅局部门之间的气象灾害信息的相互通报,实现灾害应急信息共享,使应急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提高应急工作效能。

  厅局应急联络员队伍各委办厅局根据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需要,明确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责任部门,确定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作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

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气象灾害灾前、灾中和灾后的信息传递,开展预防规避、应急响应等管理工作。

  联合会商遇有可能发生的重大气象灾害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气象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多部门联合会商会或召集厅局应急联络员会商会,讨论和研判气象灾害发生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制定联合防灾减灾具体措施,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预警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加强气象灾害易灾区、重点工业、农业等发展区的气象自动站网、天气雷达监测网等建设,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支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加强移动气象站、移动气象台等现场应急装备建设,提高现场应急能力。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内容应包括:

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种类、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

  3.1.3 灾害普查和风险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域工作,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应当事先根据本地区气象灾害特点、分布情况等做好灾害风险评估,以减少气象灾害可能带来的潜在损失和影响。

  3.2 预警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9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具体内容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并结合我区气候特点确定。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气象灾害发生前气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相关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微博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紧急情况下,经气象部门授权,各级广播、电视以及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采取增播、插播、群发等一切可能的传播方式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学校、医院、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干道以及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建设电子显示牌等信息传播设施,使公共场所和关键区能够及时接收播放灾害预警信息,农牧区、山区要建立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设立乡镇气象协理员、村级气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同时利用大喇叭、电子显示屏以及“村村通”广播等传播手段,及时发布应急预警信息,有效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防准备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防御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气象应急办公室报告。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气象灾害种类、时间、地区(地点)、范围、强度、人员伤亡情况,农牧业、林业受灾情况,交通、航空、水利、电力、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及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救灾的基本情况等。

  4.2 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自治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按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信息时,按照最高预警信息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分级、分部门响应

  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预警信息和灾情,启动应急响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划定为灾害警戒区,并及时予以公告,通知到重点人群。

同时根据统一指令,迅速落实应对措施,及时动员,组织开展抢险、人员转移撤离和受灾救助工作。

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以及相关部门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害发生发展及时做出应急响应。

自治区各部门和单位,根据不同的气象灾害和影响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协助受影响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4.4 分灾种应急响应当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值班,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密切监视灾情发生发展演变,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灾害发生后,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气象、保险以及各涉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评估工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和抄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1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公布寒潮影响范围,开展影响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对流浪人员要开放避寒场所;对贫困户要实施应急防寒防冻保障,确保流浪、贫困等人群安全御寒。

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对自来水、城市供暖、林果、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畜牧、水利部门指导农民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农业种植、牲畜、家禽、水产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加强人员冻伤救治等卫生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做好低温寒潮相关疾病医疗救治以及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交通干线、车辆安全监管,必要时关闭受严重影响的高速公路和相关公路。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洪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水库、河流堤防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灾害发生地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国土资源部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按照相关职责要求,加强次生地质灾害巡排查、预警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划定次生地质灾害危险区,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避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巡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供电故障以及危及人员伤亡的电力事故。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农业生产中洪涝防范,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旅游部门对景点的旅游活动加强防范和预警,必要时停止旅游活动,关闭景点和设施。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河道以及泄洪区等危险区域以及户外施工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3 暴雪、道路结冰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交管部门加强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道路积雪较大和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处置电力设施设备积雪履冰等造成的电力故障。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车辆防冻措施的管理,限制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车速;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道路积雪清扫和结冰处置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清雪,航空器除冰等安全保障工作。

以及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排水等方面的防冻应急工作。

  卫生部门加强冻伤、摔伤等医疗救治保障应急工作安排。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设施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4 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对露天广告牌及公共服务设施、树木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巡查,必要时设置安全警戒区;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的监控、巡检,停止高空作业维护,确保人员安全。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百里、三十里等风口区的交通主干道实行的强制管制,指导行驶车辆避风,防止车辆因强风导致的车辆倾覆和人员伤亡事件发生。

  铁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大风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农业部门加强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同时加强森林草原火灾的监测预警,火灾严重时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4.4.5 沙尘暴

  林业部门(自治区防沙治沙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沙尘暴灾害的防治和预防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公布沙尘影响范围,开展影响评估工作。

  农业、畜牧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暴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民航、铁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6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实时公布高温影响范围,开展影响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制订拉闸限电方案,确保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同时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作业。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加强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防暑避暑工作准备。

  公安、交通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做好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救治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和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工作。

  农业、林业、畜牧、水利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7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开展综合影响评估,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畜牧、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民、林业生产单位进行抗旱应对行动,减轻干旱影响;同时加强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

  防洪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加强因干旱导致饮用水和食品等卫生安全方面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8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雷电灾害发生后,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影响评估和处置雷电灾害技术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卫生部门加强应急准备,做好被雷击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因雷击造成的电力设施损毁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农业生产中抵御冰雹灾害的应对工作,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安委会成员单位做好雷电防御工作,监督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雷电防御措施;参与、协调雷击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旅游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的雷电防护引导,向旅游者发出预警信息,暂停户外娱乐项目,并作好防范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9 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霜冻措施。

  农业、畜牧、水利部门,对农作物、林业育种要积极采取田间灌溉等防霜冻措施;对蔬菜、瓜果要采取覆盖、喷洒防冻液等防霜冻措施,减轻冻害;做好牲畜、家禽及水产养殖的防寒保暖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10 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公布大雾影响范围,开展影响评估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高速公路和交通主干道实行强制管理,指挥和疏导雾区车辆,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封闭大雾区的道路,确保车辆和交通安全。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指挥和协调

  当出现气象灾害后,事发地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研判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迅速采取处置措施,全力开展防范救援工作,并及时逐级报告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当气象灾害的发生超越事发地处置能力,或发生跨地(州、市)行政区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6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包括组织营救、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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