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操作指南适用二三类出口企业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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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操作指南适用二三类出口企业综述

为规范我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行为,提高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的效率和申报数据的质量,促进出口退(免)税规范化管理,市局根据近年来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调整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的有关情况,对市局原制定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操作指南(一般货物劳务出口)》进行了调整和修订,现下发给你们,供各单位和有关出口企业工作中参照使用,因时间仓促,难免存在疏漏之处,具体执行中一律以总局正式文件为准。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操作指南

(二、三类出口企业通用)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与生产型出口企业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参与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也就是说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与其增值税纳税申报没有关系;二是外贸企业的不同所属期退税申报数据之间没有关联关系和对应关系,可以根据出口业务发生情况和单证收集情况一个月申报几个批次退税,也可以几个月申报一批退税。

因此,相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程序相对简单。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基本程序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财务核算、明细数据采集、预申报、调整申报数据、正式申报、审核信息反馈、帐务调整。

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应首先安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出口退(免)税认定申报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外贸企业在进行免退税申报之前,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设置。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是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必备工具,出口企业可以到当地国税局或“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下载中心”免费下载使用,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免费索取。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内自带四种操作向导,包括资格认定向导、退税申报向导、其他申报向导、单证申报向导。

初次接触出口退税申报的用户建议使用系统自带的操作向导功能。

一、录入企业基本信息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下载并成功安装后,系统初始用户为“sa”,默认口令为空,“sa”用户具有管理员权限,请用户正式使用申报系统前注意修改“sa”用户口令及设置操作员权限的用户。

第一次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企业,首先要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填写海关企业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名称等内容,如下图所示:

如果是按照税务机关统一要求升级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可通过“企业信息导入”按钮将备份的企业基本信息导入申报系统,如下图:

配置完毕后点击“确认”,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二、出口退(免)税备案申请

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具体如下:

(一)录入退(免)税资格认定数据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填报《出口退(免)税备案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具体如下:

(一)录入退(免)税备案申请数据

用户应通过“基础数据采集—资格认定相关申请录入—退(免)税认定申请录入”,如图:

数据录入界面如下:

重要字段填写的内容及规则如下:

1.“所属期”规则:

4位年份+2位月份,如:

201401。

2.“海关企业代码”:

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代码(10位),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海关代码按照“9+9位技术监督局代码”编制。

3.“纳税人类型”: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

4.“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税务机关代码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解放区国税局14108020000、山阳区国税局14108110000、马村区国税局14108040000、中站区国税局14108030000、经开区国税局14108980000、修武县国税局14108210000、博爱县国税局14108220000、武陟县国税局14108230000、温县国税局14108250000、沁阳市国税局14108820000、孟州市国税局14108830000。

5.“经营者类型码”:

1.生产企业2.外贸企业3.有生产能力的其它单位4.没有生产能力的其它单位;本系统应选择2或者4。

6.“备案登记编号”:

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有关内容填写。

7.“退税计算方法”:

一般纳税人外贸(工贸)业选填为免退税;小规模纳税人选填为免税。

8.“主管税务机关”按国税税务登记证相关内容填写

9.“纳税信用等级”按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填写

10.“登记类型代码”按国税税务登记表上的注册类型填写

11.“行业归属代码”按国税税务登记表上的行业归属填写

12.“经营者类型码”1.生产企业2.外贸企业3.有生产能力的其它单位4.没有生产能力的其它单位,本系统应选择2或者4。

13.“备案登记编号”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写

14.“退税开户银行”填写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15.“退税银行账号”填写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16.“企业类型代码”:

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生产企业选填为内资生产企业;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生产企业选填为外商投资企业;外贸企业、工贸企业选填为外贸(工贸)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填为其他企业。

(二)生成退(免)税备案申报数据

用户将退(免)税资格认定数据录入系统、经检查无误并保存后,通过“退正式税申报—生成资格认定相关数据”生成申报数据,并打印出《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

如下图:

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退(免)税备案时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3所列资料。

(三)退(免)税备案变更申报

出口企业退(免)税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资格认定相关申请录入—退(免)税资格变更录入”录入相关数据,生成申报数据并打印《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如下图:

数据录入界面如下,生成认定变更申报数据的操作同资格认定的操作。

三、出口退税系统参数设置

(一)远程申报参数设置

1.用户通过“系统维护”菜单→“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远程配置”选项进行远程申报系统登录地址设置,在“远程申报地址”录入框中录入当地远程申报系统的网址,我省为,然后点击“确定”按钮,完成远程申报系统参数设置。

如图所示:

2.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在生成申报数据时,系统提示如下对话框:

如果要进行远程申报,用户就必须选择“远程申报”选项,点击“确定”按钮,系统会生成远程申报压缩文件,并且系统会自动登录到河南远程申报系统主页面。

(二)电子口岸出口报关单数据应用功能参数设置

用户应通过“系统维护”菜单→“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配置I”选项进行电子口岸出口报关单数据应用功能参数设置,如图所示:

用户在此配置的电子口岸卡信息(卡号和密码)要确保和连接本地计算机的电子口岸卡一致。

申报系统在读入下载的报关单文件时,会验证文件信息是否与连接本机的电子口岸卡信息一致,否则下载的报关单文件将无法解析和读入申报系统。

此外,用户需要通过“系统维护”菜单→“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配置II”选项对出口报关单文件的读入方式进行选择,可以选取多个报关单文件或选取报关单文件所在文件夹两种方式进行读入,同时选择关联号的编制规则:

如图所示:

四、电子口岸出口退税系统最新应用说明

2015年5月1日之后出口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纸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有关数据查询、下载和报送的方法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便于出口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下载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我们从互联网收集了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数据查询指南,详见附件一、二、三,供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参考。

五、财务核算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应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一)外销收入

1.核算时间:

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核算外销收入,原则上当月出口的货物应在当月核算外销收入。

外贸企业应在本企业内部财务部门和进出口部门之间建立联系和协调机制,确保财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出口货物的有关信息,及时、完整地核算外销收入。

建议外贸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本企业上月的出口情况,并与本企业外销收入财务核算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有漏记、错记情况的,应在上月财务结账前进行调整。

2.外销收入离岸价的确定:

企业核算的外销收入应以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3.外汇人民币折合率的确定: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外汇收入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可以选择出口业务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外汇人民币折合率的中间价。

外贸企业确定使用一种折合率后,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项目填写:

外贸企业应将实行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在第九栏“免税货物销售额”内。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第十二栏“进项税额”,而是在《附表二》的“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第28栏“其中:

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中反映。

(二)不予退税税额

外贸企业在财务上核算外销收入后,应及时向出口供货企业索取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货物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购进金额(完税价格)及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计算本笔出口业务的不予退税税额,并在财务上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处理。

五、明细数据采集

外贸企业在财务上核算外销收入后,应及时收集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并将相关情况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然后才能生成申报数据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明细数据采集的过程包括收集单证、提交数据、整理单证、录入数据等四个环节。

(一)收集单证

外贸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应及时将有关的出口单证收集齐全,主要包括以下3种单证: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在2015年5月1日以后的不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收汇凭证(税务机关认定在退(免)税申报时提供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提供)。

在本环节,外贸企业要注意及时向出口供货企业索取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出现出口日期与对应发票开具日期相差较大的现象。

(二)提交数据

外贸企业收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结关日期在2015年5月1日以后的不需要提供)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尽量避免出现跨月认证的现象。

(三)整理单证

外贸企业在单证收齐以后,应及时对收取的出口退税单证进行审核和处理。

一是对出口单证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出口单证记载的信息与实际发生的出口业务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等;二是按“单票对应法”的要求确定进货单证和出口单证的对应关系,并标注在有关退税凭证上,为下一步数据录入做好准备。

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是需要退回重新开具的,如印章不全(清)、数据错误、不符合规定的,都需要退回原开具单位重新开具;二是需要补充加以说明的:

如货物名称不规范、进货和出口的计量单位不一致、收汇差异、换汇成本异常等都需要进行补充说明,形成文字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的附件。

(四)录入单证数据

外贸企业在财务上核算外销收入并收齐相关出口单证后,应将出口业务的相关情况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然后才能生成申报数据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明细数据采集包括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和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外贸企业应先在申报系统内录入出口明细申报数据,然后再录入进货明细申报数据。

1.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数据的采集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出口企业从电子口岸下载报关单电子信息直接读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另一种是出口企业根据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信息手工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第一种方法可以有效减轻企业退税申报过程中的数据录入量,大幅提升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因此,建议外贸企业采用第一种方法采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的数据。

(1)电子口岸下载:

外贸企业通过电子口岸下载本企业用于退税申报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直接读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经系统检查、确认后用于出口退税申报。

用户通过“基础数据采集—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查询与读入”将从电子口岸下载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通过“基础数据采集—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修改与确认”,与纸质报关单进行核对并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查询报关单有无电子信息,经检查与纸质报关单数据无误且有电子信息后,将有关数据转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如下图。

有关电子口岸下载报关单电子信息应用的操作见附件一《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应用》

(2)手工采集:

出口企业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出口货物信息或查询电子口岸已结关信息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采集数据的路径为““基础数据采集—出口/进货明细申报录入—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

如下图:

(3)出口单证的编码规则

出口货物报关单:

18位出口报关单编号+“0”+2位项号;

代理出口证明:

10位出口代理证明编号+2位项号;

2.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数据采集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数据的采集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出口企业从我省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下载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然后读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用于出口退税申报。

另一种是出口企业根据纸质专用发票记载的信息手工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第一种方法可以有效减轻企业退税申报过程中的数据录入量,大幅提升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因此,建议外贸企业采用第一种方法采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的数据。

(1)远程申报系统下载:

外贸企业通过“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外贸企业预审—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下载”下载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然后通过“基础数据采集—外部数据采集—认证发票信息读入和处理”将专用发票认证信息读入申报系统。

企业在申报系统内录入进货专用发票信息时,只需要选择“发票号码”后,即可自动带出发票相应的信息。

如图所示:

(2)手工采集:

出口企业按照纸质专用发票记载的进货信息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3)进货单证的编码规则:

专用发票:

10位发票代码+8位发票号码

(4)进货分批出口的处理:

当一笔进货分批出口时,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菜单下“退税进货分批单录入”将退税进货分批单数据录入申报系统。

(5)委托加工业务的处理:

外贸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后收回成品出口的,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外贸企业将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货凭证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3.收汇凭证数据的录入

(1)经税务机关认定,属于应在退(免)税申报时提供收汇凭证的外贸企业,在税务机关认定的当月办理出口退税预申报时,税务机关会通过预审反馈将认定情况反馈给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在申报系统内做预申报反馈信息处理后,申报系统内的“系统配置—是否申报收汇”自动变更为“是”,有关起始和截止期限同步更新,如图所示:

经认定为退(免)税申报时提供收汇凭证的外贸企业,应通过“基础数据采集—出口收汇情况申报录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录入出口业务的收汇情况;如下图:

收汇数据随着正式申报数据一同生成。

(2)未认定为退(免)税申报时提供收汇凭证的外贸企业,但税务机关要求其在退(免)税申报时提供收汇凭证的,应通过“基础数据采集—出口收汇情况申报录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未认定)”录入出口业务的收汇情况;收汇资料情况录入系统后,系统生成的明细数据申报中不包含出口收汇相关数据,用户应通过“退税正式申报—生成收汇申报数据(未认定)”生成出口收汇相关数据,如图所示:

4.关联号与换汇成本

(1)关联号:

按照单票对应法要求设定的将外贸企业出口数据和进货数据相关联的一项数据标志,是仅用于单票对应方式下的进货和出口的唯一关联。

通过关联号,将同一货物的出口数量和进货数量进行对应,使得在同一次退税申报中同一关联号的同一商品代码下出口数量和进货数量保持完全一致,出口和进货均不结余,从而保证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

外贸企业应用电子口岸下载报关单电子信息用于出口退税申报的,申报系统在报关单电子信息的确认时自动生成关联号,关联号的编制规则如下:

申报年月+4位流水号或申报年月后4位+批次+4位流水号。

手工采集出口明细申报数据的,可以参照以上规则手工编制。

(2)换汇成本:

是指外贸企业出口商品销售收入每美元所需要的人民币数,即用多少人民币换回一美元。

换汇成本是出口企业考察业务盈亏的参数,也是税务机关衡量企业出口业务合理性的重要指标。

换汇成本的合理上、下限只是针对一般情况,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和核实,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的,外贸企业应查找和分析原因,并形成文字分析材料作为出口退税申报资料的附报说明。

同一关联号项下同一商品代码的换汇成本=[∑计税金额+∑计税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应退消费税]÷∑美元出口额

其中:

计税金额:

为不含税价格。

它是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不含税成本;

计税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出口企业负担的征退税差部分。

应退消费税:

消费税实行的价内税,征多少退多少,所以出口企业不需负担。

美元出口额:

美元出口额为FOB价,在申报系统为企业录入的美元出口额,在审核系统为出口电子信息的美元出口额。

5.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外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出口退税,逾期申报的出口业务应在次年5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逾期未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六、预申报

外贸企业在完成明细申报数据采集以后,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内完成“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换汇成本检查”和“预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对错误数据处理并对退税申报明细数据做“审核认可”后“确认明细申报数据”,通过“退税汇总申报表录入”模块输入“年月批次”后系统自动生成申报汇总表,最终“生成退(免)税申报数据”,通过河南省出口退税远程预申报系统()完成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预申报,建议出口企业使用远程预申报系统办理预申报,提高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

预申报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判断当期申报退税的出口单证的电子信息是否齐全,二是检查录入的明细申报数据是否存在错误。

外贸企业在收到税务机关的预申报反馈信息后,应通过“审核反馈处理”—“读入税务机关反馈信息”、“退(免)税预审信息处理”将反馈信息读入申报系统查看反馈信息,

1、经查询反馈信息无疑点的,可直接生成正式申报电子数据进行正式申报。

如下图:

2、对于存在疑点的,应通过“已申报出口明细申报数据查询”模块“转待申报”(操作此步后进项发票数据随之转为待申报,不需另行操作),将正式申报数据撤销,同时进入“退税汇总申报表录入”模块,删除已生成的错误汇总表,重新对出口和进货明细数据进行修改和调整,之后重复上述步骤进行预审及正式申报。

对于无信息的出口单证,应首先查看出口单证号码录入(包括项号)是否正确。

出口单证号码录入正确但仍无信息的,按照以下方法判断是否正常: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通过电子口岸查询该报关单数据的状态为“发送国税局失败”或“国税接收失败”),请尽快联系电子口岸010-95198,电子口岸会向国税总局重新发送数据;如该报关单数据的状态为“国税局接收成功”,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解决。

(二)代理出口证明:

当月办理的代理出口证明提示无信息的,属于正常情况,如办理代理出口证明超过一个月仍无信息的,属于不正常情况,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解决。

(三)专用发票认证信息:

办理专用发票认证超过15日没有信息的,属于不正常情况,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解决。

(四)专用发票稽核信息:

办理专用发票认证超过60日没有信息的,属于不正常情况,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解决。

如何调整申报数据

对税务机关预申报反馈信息中的疑点数据,外贸企业应查明原因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一)对于无电子信息的单证,经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也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的,可以采取撤单的方法,将无信息的出口单证从本次申报中剔除,将有电子信息的出口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二)对于申报数据发生的错误:

直接在原申报记录上进行修改。

外贸企业在完成数据调整后,应重新办理预申报,直至申报数据中的错误数据调整完毕。

七、正式申报

外贸企业经过预审、调整生成正式申报数据后,整理出口单证、打印申报报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一)外贸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日期在2015年5月1日以前的提供,之后结关的不需要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

7.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8.出口收汇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经税务机关认定为需要提供收汇凭证的企业或税务机关要求收汇凭证的企业提供)。

9.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以上出口退(免)税申报报表均应应加盖出口企业行政公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和“业务专用章”代替。

(二)出口单证的整理与装订

按照“关联号+序号”顺序装订,与申报明细表的顺序一致。

一个关联号下的出口单证按进货凭证、出口凭证顺序装订,即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理出口证明、远期收汇证明、其他。

外贸企业在退税审批后报送的核销单应单独装订成册,按照对应的出口业务的“退税申报所属期+关联号+申报序号”先后顺序装订。

资料装订成册后应粘贴封面和封底。

封面应显示如下信息:

单位名称、单证种类及数量,申报退(免)税额,申报日期,所属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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