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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条件下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

现代条件下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

现代条件下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

二次大战后随着先进生产力的获得,金融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社会分工和企业内分工有了很大发展,劳作和资本关系有所变化,出现了劳作资本化和资本劳作化的新趋势。

这一趋势,改变着劳作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

一、现代条件下社会分工的发展和服务价值的创造

先进生产力的获得,必定表现为社会分工的发展。

二战后,随着经济电子化和信息化的发展,社会分工也大为扩展和深入了,尤其是表现为第三产业或服务业的迅猛发展。

众所周知,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第三产业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以上,第一产业绝对下降,有的国家只占百分之几,第二产业也相对下降。

劳作就业的状况,也大体如此。

在服务业中,商业和金融业又是两个发展迅速的产业。

这一状况,与马克思时代已有极大不同。

如何看待当前社会各产业的价值创造?

马克思的.劳作价值理论,目的是显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他以物质产品作为研究商品价值的对象,在《资本论》三大卷中,基本上不涉及服务产品的价值问题,以物质产品的生产和价值创造为中心,把商业、金融等流通过程看作是价值的实现而不是创造,把价值定义为“无差别的人类劳作的单纯凝结〞。

但价值的本质是社会劳作,是人与人通过商品交换形式的劳作关系。

如果我们不单纯地以物质生产及其产品为研究对象,而以社会再生产、以社会的经济过程为对象,就应该说,构成整个社会分工、其产出用于交换的各种私人劳作和各部门的劳作,也都是创造价值的,因为它们也是社会劳作,也反映人与人的劳作分工关系,符合价值的本质。

第三产业中,如商业、金融、信息、咨询劳作等,虽然其活动成果不是物质产品,而是一种服务或劳务,但他们的具体劳作实现物质产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或是为物质产品新使用价值的形成和价值的创造准备条件;同时,他们的劳作作为社会劳作,作为一般人类劳作力支出的抽象劳作,也创造价值。

例如,商业店员的劳作中,分类、包装、运输、保管等劳作,属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的延续,自然是创造价值以外的,就算只是与商品价值形态的变化有关,如向消费者推销商品,也必需要向消费者介绍各种商品的价格、品质、性能、规格等知识,而且介绍要有针对性,能满足不同购买力、不同消费对象〔包括性别、年龄、职业、民族等〕的必需求。

所以,商业店员的劳作,也是二重的。

他们销售商品的劳作,是在介绍、提供样品、任凭挑选等具体形式下支出的一种具体劳作;另一方面,具体劳作中也有脑力和体力的支出,有抽象的一般人类劳作或社会劳作。

这和直接生产过程价值形成中具体劳作转移价值,抽象劳作创造新价值的状况是一样的。

一个是“准备〞、“实现〞,另一个是“转移〞。

由于服务产品和物质产品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形态,可以认为,它创造的是一种服务价值。

这样,我们可以说,商品价值包括两大类:

产品价值和服务价值。

产品价值是第一、第二产业创造的价值;服务价值是第三产业创造的价值。

也可以说,价值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涵义,狭义的价值仅指物质产品价值;广义的价值则包括物品价值和服务价值两者。

服务价值也可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直接或间接为第一、第二产业服务的,如科研、教育〔xf-雪风网络xf教育网〕、商业、金融、信息、咨询等部门;另一部分是直接为个人消费服务的,如饮食、旅游、娱乐、体育等部门。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必需求层次的提升,第三产业在满足人们的必需要、特别是精神文化生活必需要方面的意义,显得愈来愈重要了。

把第一、第二、第三产业都确定为创造商品价值的产业,这些产业的劳作者都是创造价值的劳作者,它的意义在于:

1.承认第三产业也像第一、二产业那样,是生产商品、创造价值的产业,就使生产商品的社会劳作具有了普遍性,各产业劳作者的社会地位具有了平等性。

如果像传统的观点那样,认为占就业人口大多数的第三产业劳作者不创造价值,他们得到的收入要从第一、第二产业劳作者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中分一杯羹,这在第三产业就业人数不多时似乎还说得通,到现在不是要变成笑话了?

况且这种说法,会把广大的第三产业劳作者置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呢?

2.第三产业劳作者,如商业、金融劳作自己创造服务价值和流通中实现物质产品的价值,并不矛盾,也不是可替代的关系,恰恰是他们具体劳作和抽象劳作两方面不同的功能的表现,正好说明物质生产过程和社会再生产过程既相统一又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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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的价值与价值创造论文

保险产品的价值与价值创造论文

[摘要]保险产品价值具有相对性,它的相对性是相关于可替代性金融产品的价值、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保险消费者的价值偏好而言的。

保险公司应以革新为主导思想,拓展新的保险服务领域;坚持以客户必需求为导向;不断改善保险服务;优化保险销售渠道;改善业务经营模式;注重保险品牌价值;强化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推动保险条款通俗化。

[关键词]保险产品;产品价值;保险契约;保险服务;保险革新

保险产品的经验质量特性,决定了保险产品的质量是通过消费者从购买、消费这两个过程中的体验来推断的,客户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以及各个环节的服务满意与否,直接影响到对保险公司诚信的评价。

在施行中,保险公司诚信与客户的满意程度呈高度的正相关性,而客户满意是以客户必需求的满足为标准的,保险必需求的满足归根结底取决于保险产品(服务)的价值。

保险产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确保性、收益性、服务性、安全性、社会性。

一、保险产品价值的相对性

(一)与可替代性金融产品的价值比较

保险产品是一种金融产品,其价值是相关于其他金融产品而言的。

任何金融产品都只具有相对价值优势,即在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确保性等方面,有着某种独特的相对优势,否则,其他金融产品就无存在的必要和可能了。

如果一种金融产品具有的独特性越特别、不可替代性越强,相关于其他金融产品的价值就越高。

保险产品的价值既相关于同业间具有可比性的保险产品,又相关于金融行业(如银行、证券等)有着可替代性的金融产品。

保险产品的基本功能是确保性,这种独特的相对价值优势,是保险产品的核心价值所在。

许多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和投资理财产品)还集确保、储蓄或投资功能于一体,可为客户提供一定的收益回报,进而增大保险产品的整体价值。

虽然寿险产品与银行、证券等金融产品存在一定的替代性,消费者也习惯于比较各自的收益,进而做出购买的选择,但寿险产品一般期限都较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短期金融投资工具的再投资风险,获得相对稳定的长期收益,因而在价值创造上也有着独特的优势。

反之,如果一种保险产品不具有相对其他金融产品的优势,其价值就低。

无论保险产品在风险确保(转嫁和分散风险)方面有着其他金融产品难以替代的价值优势,但关于各种巨灾风险,保险则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而且,如果保险产品不具有经济性和效率性,人们也可能不购买保险。

目前国内寿险业退保率高,成为影响寿险业发展的一大特别问题。

据《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2004—2005)》显示,2005年全国人身保险退保金高达486.9亿元,同比增长56.18%,其中分红险占比为62.75%,同比增长99.04%。

导致寿险业务大量退保的原因,既有公司经营不规范,也有不少销售人员在佣金等利益驱使下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所致。

营销人员为追求个人利益误导客户固然背离职业道德,但归根结底是一些寿险产品的产品定位和客户必需求不相适应,不能为客户创造相对价值优势,保险产品价值低是消费者选择“用脚投票〞的根本原因。

(二)保险产品价值与获得成本的比较

投保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必需要一定成本,这种成本既有可用货币衡量的有形成本,还有难以用货币计量的无形成本,包括购买保险及获得保险赔付所花费的时间、精力成本,以及保险赔付具有的不确定性成本。

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越低,其相对价值就越高。

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主要由两类成本决定:

1.保险产品价格。

无论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定价方式不同,其价格构成也互有差别,但从理论上大致可包括:

体现风险价格的纯费率;稳定经营和获取正常利润的风险附加费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成本的附加费用率。

通常,保险产品以“纯保费附加保费〞的形式定价。

对应预期损失的部分称作纯保费,它是由保险标的损失率决定的风险价格,理论上纯费率部分正好能够补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它取之于投保人、用之于被保险人(收益人),终将全部返还给全体投保者。

对应保险公司营运成本的附加保费则不同,对投保人来说,附加保费是由其支付的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附加保费越少,意味着保险产品越便宜,投保人的购买成本就越低。

2.保险契约成本。

这部分成本主要是指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订立和执行保险合同所支付的、除保险产品价格以外的成本,它包括签订保单过程中的信息搜寻成本、保险契约的维护成本、保险合同的执行成本等。

市场交易的契约成本包括寻找成本和信息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监督和实施成本,交易双方各自都必需要承当相应的成本。

投保人(被保险人)必必需承当的保险契约成本包括:

信息成本、契约维持成本、合同执行成本。

这些成本的构成中,还包括由于保险服务的不稳定性和理赔结果的不确定性,给保户造成的损失和为此付出的代价。

保险人和消费者所支付的保险契约成本部分是可以互相转嫁的。

保险公司提供的从承保到理赔的各种服务越细致周到,付出的代价就会越高,但保险公司提供服务越到位,保户就越容易享受到各种保险服务,因而获得保险确保的成本就越低。

反之就会加大投保者的成本支出。

(三)不同消费主体间保险产品价值的比较

虽然价值创造具有客观性标准,但对每一个保险消费者而言,保险产品和服务为其产生的效用满足,却是因人而异的。

消费者在保险产品的价值推断上,有着显然的主观性。

不同的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消费偏好不同,其风险意识和对待风险的态度也不同,因而对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价值推断标准不同,进而影响对金融产品的选择和购买行为。

如冒险型的人偏好自担风险,在投资活动中追求高风险高收益,而避险型的.人更倾向于将风险进行转嫁,更加看重经济生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影响和改变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消费偏好,也是必需要成本的。

上述决定保险产品价值的各种因素互相关联,互相影响。

例如,保险产品的可得成本越低,其相对价值就会越高;保险产品的相对价值越高,就越容易引导保险消费必需求,改变消费者的保险消费偏好,形成保险消费选择的“锁定〞,进而降低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

二、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一)革新是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主要方式

保险产品(包括服务)革新通过对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进行新的组合,努力在产品价值上创造出相对优势,以满足新的市场必需求,推动业务发展。

保险产品革新的核心是为客户创造价值,它是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主要方式。

保险产品革新应以满足保险市场必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为目标。

一般而言,满足保险市场必需求的途径大致有三种:

第一,发现新的保险市场必需求,并且能够以足够低的成本满足这种保险必需求;第二,虽然保险市场必需求已被显示,但还未完全满足(市场未饱和),设法进一步满足市场的潜在必需求;第三,向现有保险市场提供更加价廉质优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采纳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更有效率的组织管理方式,更便利的销售方式和渠道等措施,促使产品和服务升级,替代已有的保险产品。

只有通过保险产品(服务)革新,使保险公司从经营理念、组织效率、管理水平、员工行为等方面表现出差异,才能更好地满足保险市场必需求,为客户创造出相对价值优势。

保险产品革新活动并不仅限于开发新产品,如果保险公司对保险服务方式、业务管理模式、产品销售渠道的改善,能够为客户创造价值,同样也是产品革新活动。

(二)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途径

1.拓展新的保险服务领域。

保险公司开拓新的市场和服务领域,能够满足新的保险市场必需求,保险产品的相对价值就越大。

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业要坚持以人为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服务,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和发展空间,为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服务,强化保险产品(服务)革新,提升保险覆盖面,积极发展社会和人民急必需的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努力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保险必需求,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

2.以客户必需求为导向。

保险公司进行产品革新必必需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必需求为导向,开发制定真正满足客户必需要的保险产品,依靠真诚、透明、便利、快捷的优质服务,赢得客户和市场。

但是,客户真正的保险必需求是什么?

如何发现和熟悉千差万别的不同客户必需求?

要求保险公司必必需熟悉市场,深入细致地分析不同客户群体的风险特点和保险必需求的差异,才能找准其真实的保险必需求。

例如,我国每年乡村外出务工人数多达1亿左右,这些人员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但得到的经济确保很不充分。

对这些群体不仅必需要强化其保险意识,正确引导保险消费行为,更必需要保险公司开发出真正符合农民工确保必需求的保险产品,做到保险责任适度、保险费率适宜、保险条款通俗易懂,并且使其能够获得便捷的保险服务。

3.改善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本质上是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管理的一系列服务。

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不仅是向消费者销售保单,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时向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而应该是围绕所承保的风险,为客户提供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服务,尽可能使客户满意,从而使客户对购买的保险既觉得放心、安心,又感到省心、舒心。

服务活动区别于有形产品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服务的不稳定性,这也是服务的最主要属性,成为影响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的重要因素。

服务的不稳定性越大,服务的质量就越差,客户将支付更高的服务成本,服务的价值就越低,降低服务的不稳定性是提升服务价值的关键。

外在不稳定性来自于市场,并且受市场竞争的驱动,可以通过为顾客创造价值和强化公司的竞争优势加以解决;内在不稳定性则主要来自组织自身方面,如组织结构或管理程序、服务标准和服务过程的制定等,解决内在不稳定性则要靠优化组织制定,将影响服务质量的各种不确定性减到最小。

因此,保险公司必必需按照专业性、规范性、透明性的要求,强化服务的稳定性,提升保险产品的服务价值。

4.优化保险销售渠道。

保险销售渠道对保险交易成本和保险产品的价值决定有着重要作用。

保险销售渠道优化的标准主要有:

可信性,能够强化客户群体对保险产品的认同和对公司的信任感,进而对渠道网络有越来越强的依赖性;便利性,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客户所必需要的各种服务;经济性,能够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进行销售,进而以低成本优势扩展业务规模,产生尽可能大的规模效益,为客户带来更多的实惠和利益。

销售渠道优化的结果,会强化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的信任与依赖,产生业务渠道和客户群体的“锁定〞效应。

但在业务渠道拓展上,应避免借助行政手段“搭车〞销售,由于这种方式属背离投保自愿原则的强买强卖,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是与销售渠道优化相背离的。

一方面,行政手段对销售渠道的把持,投保者难以真正了解和熟悉保险产品,也很难享受应有的保险服务,不利于提升消费者的保险意识,进而对保险缺乏信任和认同;另一方面,还容易造成保险公司对行政手段的依赖,不围绕客户做文章,而是把大量的资源投入到争夺业务渠道上,引发违法违规的恶性竞争,其结果会使保险产品的价值大打折扣。

5.改善业务经营模式。

随着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金融业务互相交叉、渗透,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已突破传统保险业务界限,各种衍生保险服务日新月异。

保险公司的业务类型大致分为三类:

即保险型业务、资产管理型业务和保险管理服务型(ASO)业务。

传统的保险型业务由保险公司承当赔付风险(包括损失率风险),包括各种直接保险、再保险等。

资产管理型业务是保险公司以信托方式对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保险公司承当一定的利率风险,但没有损失率风险,如企业年金业务等。

保险管理型业务是保险公司对客户的自保计划提供理赔、核保等日常管理服务,保险公司只收取服务费,不承当损失率风险和利率风险。

业务类型的变化和经营管理模式的革新,就是要从客户风险管理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价值链中,找到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优势。

6.注重保险品牌价值。

保险品牌包括保险公司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和服务品牌,这些品牌间有着较强的关联性。

保险品牌价值是一种专用性投资,它可以减少信息费用,引导消费偏好,降低服务的不稳定性,影响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价值推断。

保险品牌的社会认知度越高,保险产品的价值就越大。

保险公司可以从强化公司实力(包括资本金、偿付能力、机构网络、信用评级、广告宣扬、以及营业场所等资产);提升高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营销服务人员的素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等方面,创建保险品牌和提升品牌价值。

7.强化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

我国保险市场很不成熟,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特别是保险意识不强,对保险原理、经营原则和主要险种及其性质、确保范围、基本条款等方面知之甚少,对保险功能与作用的熟悉非常片面,影响了人们对保险产品价值的熟悉和评价。

要使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保险意识,使保险的基本原理、主要条款和基本规则成为人们的“共同知识〞,必需要对社会公众进行保险教育,强化保险宣扬和普及保险消费知识。

保险宣扬既要有各种媒体的面上宣扬,改善保险企业公共关系,扩展保险社会影响,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又要有针对具体险种的深入宣扬,使老百姓能够深入、具体地熟悉和感受到保险的作用,进而产生相应的保险必需求和促成购买行为。

8.推动保险条款通俗化。

保险条款通俗化的目的是便于投保者正确理解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各自应尽的使命、注意事项和程序,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减少投保过程中的信息成本,以及投保后因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纠纷。

保险条款通俗化是为了解决保险条款在结构和表述上可能存在的晦涩难懂问题,它是相关于特定消费群体的理解能力和消费习惯而言的,没有一概而论的绝对标准。

保险条款既不能相关于消费者而言过于专业化,也不是越直白和口语化越好。

保险条款通俗化不能等同于简单化,更不能将通俗化变成了庸俗化。

比如,涉外保险的投保对象大多对世界保险市场比较熟悉,对国外主要险种的条款和做法比较了解,因而在险种制定和条款制定上必需要与国际接轨,只有这样才能被投保者认可和接受。

但是,对那些文化水平不高,相关专业知识缺乏的农民群体,保险条款就不宜过于复杂,尽量避免使用晦涩专业术语,使保险产品易于宣扬,易于推广,易于管理。

保险条款通俗化应针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险种,依据特定消费群体的知识、文化、职业、习俗等方面的特点,使条款的通俗性切合消费者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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