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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劳务合同样本简单版

工厂劳务合同样本简单版

大家在工作前必须要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这样才对这份工作有更大的保证。

下面是由笔者为大家整理的.工厂劳务合同样本简单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工厂劳务合同样本简单版

(一)

甲方: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职务:

乙方:

电话: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期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日,其中试用期

本合同终止。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小时。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小时,每月不得超过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2、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4、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徳、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1、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2、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条第款规定的,按《劳动法》第条支付工资报酬。

4、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彳氐于

O

五、保险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一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工厂劳务合同样本简单版

(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a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个月。

本合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平均每周不超小时。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S.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己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小时,每月不得超过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建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执行。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条、第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义务兵复员退伍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条、第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踣偿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二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己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増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患绝症的増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

其标准为: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三十九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工厂劳务合同样本简单版(三)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职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第一条:

试用期及录用

(-)甲方依照合同条款聘用乙方为员工,乙方应经过天至天的试用期。

(-)试用期满,双方无异议,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劳务工。

经甲方考核合格,可提前转为正式员工。

(三)乙方试用合格后被正式录用,其试用期应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工资及其它补助奖金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营状况实行本企业的等级工资制度,并根据乙方的职务和其他条件确定其相应的工资标准,以银行转帳形式支付,按月发放。

(2)甲方根据盈利情况及乙方的行为和工作表现增加工资,达到_年获得元工龄奖。

每月全勤奖金为—元。

第四条:

工作任务和岗位

(-)乙方工作岗位(工种)0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第五条:

劳动时间与休假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每日工作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_小时的工时制度。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_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_小时;确需加班加点的必须经乙方同意。

(-)乙方在合同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婚丧、女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但不得无故擅自超假。

第六条:

保险待遇

(-)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乙方因工死亡,按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抚恤金。

如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计发抚恤金。

(=)乙方因工员伤、患职业病所享受的有关待遇:

1、医疗终结期内,乙方的医疗待遇、工伤生活费等待遇,按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2、合同期满,且已医疗终结后,经指定医院诊断.市、县(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残废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相应的残废保险待遇。

(4)发给一次性各项工伤保险费后,甲乙双方工伤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待遇:

1、停工医疗期限,由甲方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制度确定;

2、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与甲方的合同制职工相同;

3、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费元。

(六)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甲方统一标准酌情发给乙方家属丧葬补助费元和一次性优抚金元。

(七)企业应为乙方办理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手续。

第七条:

劳动保护

(-)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及有关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劳动保护规定和《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甲方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八条:

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H)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在不违反本市有关招用外地工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如双方同意,可以重新签订合同。

但各合同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年,如乙方属本市区农业户口人员和市属县(市)城乡户口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主要通用技术性工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无正当理由屡次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2、乙方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满.且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有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4、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但须征求工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终结前或合同期内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仍住院治疗的;

3、职工在享受法定假期间的;

4、乙方为女职工.且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甲方交给乙方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等如数交还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踣偿(低值易耗品除外)

第九条:

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

第十条:

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不符,双方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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