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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有效促进社会和谐

创建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有效促进社会和谐

内容摘要:

当今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

社会结构的不平衡性、社会矛盾的尖锐性和社会内容的创新性是转型社会的三大基本特征。

科学分析和正确认识新时期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趋势,不断探索和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和模式,对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矛盾成因创新机制社会和谐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努力促进社会和谐,是我们党的长期历史任务和当前需要着力解决的紧迫课题。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社会的不断转型,新的阶层不断出现,利益主体多元化现象日趋强化,社会进步明显加快,与此同时,在我国由单一的社会结构向复杂的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出现了以前从未遇到过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阶段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产生的原因,积极创建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有效促进社会和谐。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分析

作者简介:

胡成华(1954——)男,重庆铜梁人,县委党校原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高级讲师

目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其中,由于社会的转型而带来的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是产生矛盾纠纷的必然原因。

为此我们

必须对现实社会的主要矛盾纠纷有一个科学的分析和正确的认识。

1、社会转型时期是产生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必然原因

当代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转型时期,而转型最重要的特征和最深刻的意义在于它把市场化、工业化与现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三类重大的社会转型浓缩在了同一历史时空,从而构成了一次前所未有的社会变迁。

而在这个社会的变迁过程中,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产生当今多种社会矛盾的总根源。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也是新时期产生人民内部矛盾最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

改革作为一场极其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引起了全民利益格局的大调整,势必引发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上的冲突与摩擦,这是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体制性根源。

我国社会转型期由于改革措施不配套和政策法规不完善,以及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新旧体制并存、交叉和碰撞造成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某种无序状态,这是新时期产生社会矛盾的结构性根源。

我国社会的变革必然带来思想观念上的异常活跃和深刻变化,这是新时期产生社会矛盾的思想根源,同时在社会转型时期面临风云变幻的国际环境也是产生社会矛盾的外部原因。

社会转型前期是社会阶层大分化,社会矛盾集中暴发时期,转型后期是社会矛盾逐渐缓和,新体制逐步建立完善和成型时期,我国正处在转型前期向转型后期过渡,是社会矛盾纠纷必然暴发的时期。

2、群众利益失衡或受到伤害是产生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直接原因

我们对重庆市西部的一个县进行多方调查分析,了解到当前产生社会矛盾的直接原因较多,但归纳起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较为突出:

一是农村土地征用方面。

主要是反映弄虚作假,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征地补偿不到位,补偿费被拖欠,截留和挪用;耕地被占,被毁,征而不用,长期撂荒,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搞开发等问题。

这类矛盾纠纷较为集中反映在工业经济园区建设征地补、赔偿,一些厂矿企业建设的用地补偿赔偿方面。

这类矛盾纠纷占了整个比例的30%左右。

二是城镇乡村房屋拆迁方面。

主要反映拆迁安置不到位,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补偿标准偏低,强制拆迁等问题。

此类问题主要集中反映在场镇,公路建设方面居多,占整个矛盾纠纷的20%左右。

三是涉及企业改制方面。

主要反映在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改制或破产后下岗人员再就业难,甚至未就业,基本生活水平下降或无保障,亏损企业职工工资长期被拖欠,离退休人员要求提高离退休费和“医保”水平等问题。

此类问题占整个矛盾纠纷案件的25%左右。

四是涉法涉诉方面,主要反映对各类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不服;少数司法人员执法不公;判决后执行难以及案件得不到及时侦破而造成群众不满等问题。

此类问题占整个矛盾纠纷的5%左右。

五是涉及人事制度改革,机构改革等方面的问题。

如以前在计划经济时代,乡镇招聘的八大员,农村民办代课教师,因各种原因被精简辞退的其它人员,主要反映政策落实不到位,补助标准过低,自己的身份和待遇问题,这类问题占了整个矛盾纠纷事件的10%左右。

六是其他原因反映出的问题:

移民搬迁相关问题,军队的军转干部安置问题;当兵受核幅射影响要求补助问题;襄渝铁路民问题,农村的邻里纠纷问题,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地方政府或办事人员的行政不作为等问题。

这些问题占整个矛盾纠纷的10%左右。

3、因调解、诉求、保护和监察机制不健全是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深层次原因:

第一:

因群众利益表达不畅引发矛盾纠纷。

在一定意义上说,现实社会的立法和决策是对不同的利益群体进行利益调整和平衡,缺乏不同利益群体的表达机制,不仅会导致立法和决策质量不高,而且也会引发对立和矛盾。

我们虽然有立法和决策要征求群众意见的原则规定,但缺乏强制性要求,民主参与决策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立法的这些规定又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和约束,随意性较大。

当出现利益对立、冲突时,缺乏相应的利益协调和对话机制、沟通不够、表达不畅。

例如,听证制度的规定在现实社会中,基本是流于形式。

可以说,由于利益表达不畅,使立法和决策不能反映和平衡不同利益群体的要求,使制度设计和决策选择本身存在不合理,预埋了执行中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因利益保护机制不完善引发矛盾纠纷。

近年来,矛盾和纠纷在劳动、医疗、环保、教育、自然资源,物业管理等领域的增长较快,主要就是因为在这些领域内合理的利益调整机制和权益保护机制还没有及时建立和完善起来,造成权利保护弱化、责任后果不足,违法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引发矛盾和纠纷。

例如,劳资纠纷、医患纠纷、教育纠纷、资源使用纠纷和物业管理纠纷等在一些地方较为突出。

第三,因利益受到公权力违法和滥用行为侵害引发矛盾纠纷。

因群众利益受到公权力违法和滥用行为侵害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主要有两类:

一是因行政权力的滥用而导致的。

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职权,乱收费,乱罚款、乱滩派,乱处罚,滥用强制权以及各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执法犯法,弄虚作假等腐败行为;二是因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而导致的矛盾纠纷。

当前社会矛盾和纠纷中涉案涉法案件居高不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有效性不高。

这其中,既有司法公信力缺失问题,也有司法腐败不公的问题。

第四,因基层工作不力不实造成矛盾纠纷。

根据调查了解,大量的信访问题、矛盾纠纷是发生在基层。

大部分矛盾纠纷是在基层可以解决的。

但一些地方基础工作不扎实,不细致、不耐心,一些干部处理问题的能力与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工作水平与要求不相适应,采取的方法与工作的实际不相适应,该解决的问题解决不了,该办的事情办不好,导致矛盾纠纷积累增多。

第五:

因引发矛盾纠纷人自身的因素。

从大量的调查实践分析来看,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大部分是有道理或有一定道理的,绝大部分是可以解决的,特别是在矛盾纠纷的初期更是如此。

但也确有一些上访人员对深化改革中的利益调整不理解,用旧观念看待新事物;有一些上访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甚至有法不依;有一些上访人员对政策规定的理解有偏差,片面强调个人利益,盲目攀比,坚持过高甚至无理要求,始终不服从调解,形成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这也是造成当今上访人员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化解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机制,最大限度

地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上述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原因分析,我们从中可以认识到当今社会的矛盾纠纷总体上表现出“五个交织”的基本特征,即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问题相互交织,经济利益诉求与政治权益诉求相互交织,合理要求与不合法方式相互交织,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极少数人的无理取闹相互交织,群众自发行为与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甚至是敌对势力恶意插手操纵相互交织。

那么,我们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如何来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呢,笔者认为,应从健立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机制上着手。

1、健立健全灵敏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警预机制。

地方各级基层组织和专门的信访调解组织,按照“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的原则,狠抓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且把排查的触角一定要延伸到最基层的部门、单位、社区、街道、村民小组、企业班组,不留盲区、不留空档。

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日常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部门、行业排查和属地排查相结合,实行定期召开民情分析会制度。

做到各类矛盾纠纷还在潜伏时期就能够及时察觉,预告有关迹象,做到心中有数,采取恰当的处置措施。

铜梁县旧县镇对全镇矛盾纠纷情况采取“五个一”的工作机制,即每月一次相关部门的联席会,对排查的矛盾纠纷成立一个跟踪服务小组,针对问题落实一名具体领导,解决问题规定一个时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要公布一个结果。

这样就使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件件有人抓,事事有结果。

2、要进一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新时期社情民意的表达诉求机制。

近些年来,从各种渠道体现出来,由于社情民意表达不畅,导致近年来一些过激的甚至非法诉求行为方式有明显增多的势头,诸如农民工以跳楼,爬高电杆,工地高架相威胁要工资,在索赔补偿信访方面反映出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理”的上访行为。

群体性越级上访,闹事、斗殴和冲突时有发生,对社会秩序稳定和政治安全的破坏性影响较大,更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这就要求我们一是在观念层面上要与时俱进,把公民表达和参政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在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上体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制度。

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必须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选择最优方案。

在重大决策调研中,要强调借助社会的科学研究力量,加强战略性,宏观性决策研究,提高行政决策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要建立行政决策的调研网络,保障政府快速获取第一手真实资料,使政府决策避免短期效应和局部效应;三是真正建立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制度。

应针对政府决策制定相应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和公示办法”。

保障滥督机制和落实。

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应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真正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策中各种利益表达机制。

因为社会公众不仅把需要和愿望传达给政府,而且参与活动本身就是自然而然的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

3、建立健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应急机制

从调查实践中的了解看,一些地方目前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机制主要是“应急”的多,而真正自觉纳入各级政府、部门日常管理并作为一种常态的还不够,政府相关政策实施之前没有进行矛盾的风险评估,对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引导等基础性、前期性的工作缺少制度上的依据,因此,一定要加快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机制化建设,将目前社会矛盾纠纷中暴露出的许多非制度化和反制度化参与形式引向制度化参与形式,使矛盾纠纷处于“有序”范围内。

具体作法是建立依靠群众,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矛盾调处机制。

依靠群众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就是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富有正义感有威望的群众代表,矛盾纠纷当事人的亲属和亲戚朋友等在矛盾调处中的作用;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就是建立和落实有工会、妇联、共青团、综合机关等矛盾调解管辖机关参与,这样既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符合法律规范的矛盾调处应急管理机制。

4、突出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众利益的保障平衡机制

以人为本不是一句空话。

在社会利益调整方面,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平衡主体利益,减少矛盾和纠纷的产生。

从平衡各主体利益角度看,需要建立和完善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利益平稳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利益保护机制和利益纠纷的化解机制。

建立健全的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保障人民权益,是构建和谐谐社会的重大任务。

因此,我们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群众利益。

在谋发展,搞建设时,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不能顾此失彼,使一部分人大获其利,另一部分人深受其害,甚至失去生计;一定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依照法律精神和公正原则切实解决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各种侵害人民群众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以加快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设,来带动和促进民生以更长效化的形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5、建立健全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和化解矛盾纠纷不力的责任追究机制。

目前造成社会矛盾纠纷的积压或重复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的行政不作为。

因此,一定要从责任落实入手,明确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真正使各级党政领导担负起化解矛盾纠纷的政治责任。

要从考核评价的具体要求和方式入手,探索建立矛盾纠纷化解的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广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断增强促进发展是政绩,维护稳定和保护群众利益也是政绩的意识。

要从提高素质和能力入手,把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与群众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的研究和把握新时期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真正把化解矛盾的过程变成提高做好群众工作水平的过程,变成改进工作作风的过程,变成密切干群关系的过程。

另一方面,要从法律层面上采用有效手段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责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具体思路是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扩大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救济范围,降低要求行政机关作为和履行职责的“门槛”,使对不作为的监督和救济程序启动更为容易和方便。

健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以强化责任,履行职责。

另外还应增加监督机关、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监督手段,使监督者拥有足够的手段,能够直接决定矛盾纠纷事项,解决问题,赋予监督者有效的法律手段,促使不作为的机关和人员全力履行好职责。

6、探索建立“三调联动”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所谓“三调联动”就是探索建立一套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

具体作法一是在人民法院设置人民调解室、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

对要求法院立案的矛盾纠纷视其情况进行诉前调解,诉中调解或诉后执行和解;二是在各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警司联调室。

由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一名工作人员组成,公安机关接警后,将审查不合格治安处罚的民间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工作室处理;三是在县、乡(镇)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合暑办公,由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对辖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流调处,限期办结,归口管理。

特别是对辖区内发生的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矛盾纠纷以及群众性事件,由调处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调处。

这种“三联调处”机制有利于将群众的小是小非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实现一般矛盾不出村社、不出社区的目标。

我们作为13亿人口的大国,一定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不断的探索完善社会管理的新体制、新机制,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积极采取新的思路、新的办法、新的措施,在矛盾纠纷的化解上做出新的业绩,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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