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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其核心是保护农民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

如何完善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其核心是保护农民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严格限制非公益性征地,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土地收益关系,充分考虑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具体内容包括:

  

  1.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平等的财产所有权。

两者都应体现所有者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能;财产权利的流转应遵循平等、等价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2.要严格区分公益性和公共利益中的经营性用地。

“公益性”和“公共利益”有着本质区别。

公益性突出强调的是没有营利收益,无偿为社会服务;公共利益则不同,部分公共利益带有明显的商业性质[7]。

为此,对公益性用地,应按照国家规定由政府征用,向土地使用者直接供地;对于非公益性用地,无论是国家,还是集体单位、个人的经营性用地,都应按照市场公平原则由政府统一征用,采用市场化机制供地。

  3.尊重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产权的转移都要遵循市场公平的原则,土地产权的转移也不例外。

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不仅要考虑现实土地用途的补偿,也要让农民分享用途转化后的收益,这是基于集体土地区位因素对产权的影响而提出的。

特别是国家征用的经营性用地一般都是靠近城区或公路干线等区位优越的地块,潜在价值较高。

  4.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改革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

在目前市场经济初步建立而又远未完善的环境下,原有的农民安置办法显然是不尽合理了。

解决的办法是尽快建立以市场为指导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新机制,重点是解决被征地农民在城镇的再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

对于被征地农民,当地政府有责任给予他们就业指导和培训等必要的帮助;同时,政府、农民集体和个人都应当拿出部分来自土地的收益,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失业和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进入城镇后,应与城镇居民同等对待,在就业、子女入学、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提供相同待遇。

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制定要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

 

近年来,乡镇城镇化,工业园区建设一路高歌猛进。

城镇化水平提高,人居环境改善的背后,是许多农民失去了生活的屏障——土地。

土地是资源,是资产,土地一旦转为国有,其价格成几何级数飞涨。

政府低征高售,获利不少,但农民蒙受巨大损失,农民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在失地中逐渐萎缩。

因土地被征收农民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三无”人员。

吃饭与建设两条线并行发展是矛盾交织的,矛盾的解决非一朝一夕奏效。

但农民与基层政府冲突成为社会愈演愈烈之势,农地被征各种矛盾集聚,若不妥善处理势必影响农村社会和谐。

   一、农村土地征收中问题

   1、群众对征收土地政策、补偿安置办法知之不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法律赋予国家有强制征地权,但在“公共利益需要“旗号下,谁能说清哪些是公共利益呢?

实际上一些地方各种名目繁多的圈地,低征高售,以地生财,美其名曰是公共利益设施,行的是酒楼别墅建设。

为了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让群众知晓。

然而一些农民群众对征收土地政策知之不多。

从另一方面,基层一些地方以为“农民知道得越多,工作越难开展”,“群众得了法,干部没办法”,对征地政策进行截留。

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农民完全处于被动,从土地征收至始至终其过程都是用地单位说了算。

如果有了农民问起,一推了之。

农民对征地政策懵懂,对征地中自己应尽义务不清,同时也影响了政府依法建设。

   2、土地权属不清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是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确定,法律规定不详,对集体土地确权权难以“对号入座”。

在农村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的生产队划地建立乡村集体林场,只消给生产队队长两包烟或请一顿饭就能划一大片土地,但由于历史原因土地权属无凭证;集体水面权属不清,自然村与村、农户产生纠葛;农村宅基地四至不清,在征用时相邻双方指界时,平日里和睦相处的邻里容易发生口舌之争,甚至为蝇头小利而拳拳相见。

   3、土地补偿费用不高

   我国征地补偿是按被征用土地原用途产值倍数计算,是对农民原有土地从事农业收益补偿。

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

农民依赖土地种植,有一部分收入,基本维持自家粮食自给。

据笔者调查:

农民1亩田每年耕作按“一季稻一季油菜”计算收入,首先是投入帐:

种子25斤/亩,种子需70元;肥料400斤,需要200元;治虫打药水需要100元,机耕、收割费用100元,收入帐:

稻子1000斤/亩,市场价格70元/担,收入700元;油菜300斤/亩,收入300元;除去各项成本,正常年景目前农民每亩田每年净收入为500元左右。

一旦被征用,意味着将失去生存根基。

目前农村不少地方,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为1亩左右。

在农田收益低,农民对农田关爱偏低,如今农民视农田为“香饽饽”,种田的积极性史无前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赋予每个村集体成员公平的承包权,巩固了家庭承包制度。

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对农业反哺政策出台,减免农业税、发放良种补贴等,农民喜上眉梢,种田积极性高涨。

农民更是视承包地为“饭碗田”、“命根子”。

目前农村出现征地难的另一个成因则是,现行的安置途径主要是货币安置,一亩田几千元,一次性货币安置最明显的缺陷是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来源;同时我国农村社保体制未建立,土地对农民具有重要的社保功能。

依据公平与效率原则。

政府从农民手中拿走土地,就应按土地的市场价格支付农民相应交易价格金。

因为土地是农民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农民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生存成本加大,成为“三无”人员。

然而农民所得到的补偿少。

目前,征用农地每亩补偿不到1万元,按人均1亩地计算,实际上在农村一些地方人均不足1亩耕地。

以一家三口3亩地为例,该户补偿不足3万元。

补偿费是今后农民子女上学、生病救治等开支全部。

征地后,农民的生存成本加大,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家庭生计将是入不敷出。

应该说根据1998年修定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补偿仍然继承了以前的思路,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三项,提高了补偿的总产值倍数。

目前农地征用标准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标准。

但目前农业由传统迈入现代,土地年值也大幅提高。

征地费及安置也要“与时俱进”,以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利益。

征地难,其问题实质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地是不可不征的,但能否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4、拆迁安置分配中不公

   拆迁安置分配是农村土地征收环节关注热点。

千百年来农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

土地款问题是土地征收中“漩涡”,各种矛盾的交点。

在农村一些乡村干部只讲情面,不讲社会公理,致使分配不公。

嫁城女、离婚妇女、招亲上门女婿等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未分配到。

安置时可以享受的未安置,而一些与干部沾亲带故的关系户却安置,一户数套房子,在群众中造成极大有反响。

事实上。

拆迁安置分配中不公正现象,如俗话说得那样“坛口扎得住,人嘴瞒不住”。

群众平日里生活在一起,信息沟通快,不符合事实事情会不胫而走,人为加大工作难度。

   5、征地工作尺度不均

   一些地方农村土地被征收中不是一把尺子量到底,而是遍地开花,难以确保工作均衡。

在征地丈量中,大多数由村干部带路引导进村入户。

村干部有自己的朋友圈、亲戚圈,丈量时要求照顾,尺度上松点松点。

同时在农村农民承包土地比较分散,受气候影响,工作间断,农民在指界时对已丈量的说没丈量,村干部在一旁明知事实真相却不挑明,工作尺度不均,造成投机取巧的及与干部沾亲带故的多占便宜。

   6、乡村干部在征地中不廉

   土地补偿中,乡村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等腐败行为激化干群之间矛盾。

村委会作为为群众服务的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成了政策的盲区,乡村干部在土地款中有很大自主权,有的过着今朝有酒今朝醉,白条入帐,难以给群众一个满意交代。

   7、乡村集体、农民自己的土地补偿款使用不善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的资金由村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

村对巨额土地补偿款,缺乏投资理念,用于民间借贷和不合理的投资,以至血本无归,集体资产蒙受巨大损失。

被征地农民领取有限土地补偿款,有的发家致富心切,投资不善,承受不了市场风险,生活陷入困境。

   8、一次性货币安置不当

   征地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一次性支付。

从长远看,农民一旦将有限土地补偿款用完,生活上无稳定收入来源,生存空间举步维艰。

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为啥不愿意呢?

是农民自己甘心当一辈子农民?

答案是否定的。

而是现行征地安置补偿上弊端。

有地心落地,无地不定心。

农民土地被征,犹如工人失业,城市工厂倒闭,工人失业,企业工人可以拿低保等,农民失去土地未能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

土地上的收入虽是微薄,对众多农民家庭来说不是家庭最主要收入构成。

但农民失地如工人失人失业,从农业上剥离,生存空间狭窄,重新择业,谈何容易,对于农村4050人员(即四十、五十岁),上有老,下有小,每月开支不得了。

农村家庭培养子女上学,一个大学生是一幢楼,许多农民不堪生活重负,失去土地上最根本的生活保障对生活前景茫然和恐惧。

当然给农民“国民待遇”并非让失地农民进入“保险箱”,从此衣食无忧。

对失地农民而言,政府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提高技能、技术培训等。

   二、农村土地征收中矛盾特点

   农村土地征收中各种矛盾交织,就矛盾而言是人民内部矛盾可以有效化解。

笔者通过调查,目前农村土地征用中矛盾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群体性

   土地征收中,农民对土地补偿期望值高,加上对土地无限眷念。

对达不到自己期望值的,于是集体找政府“理论”,其中不乏一些无理要求及过激言辞“谁拆我就到谁家住”,“地征了没饭吃是死,到政府闹也是死,你不给我活,我也不给你活”等。

在拆迁中,农民自行突击建房,在宅基地上乱搭乱建,政府依法制止。

农民认为自己利益受阻,矛盾如针尖对麦芒,矛盾加剧,甚至集结数百人冲击政府机关,在群体性集结中多数是老人、妇女在一线,以为拿她们没办法。

这种群体性征地矛盾一旦为一些人所患惑,一些不明事理群众参与,形成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2、尖锐性

   一些农民在国家普法教育中受到了法律熏陶,但对具体的权利义务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有的甚至只讲权利如何,不讲义务。

加上《土地管理法》实施较迟,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国家征收农民土地时,农民只一味强调国家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利,以不达条件不给征用。

而政府建设任务迫在眉睫,这些拒礼力争的农民被视为“钉子户”。

政府强量强拆时,有时动用警力,形成对抗性尖锐矛盾,直至农民上访。

   3、隐蔽性

   农村土地征收中,农民因房屋拆迁、土地被征用、安置补偿等与已息息相关利益问题,对此十分敏感,有自己的意见和想法。

有些矛盾暂时未显现,但早晚会露出冰山一角,矛盾处理不及时到位,量变发生质变,如同火山爆发,引发深层次矛盾。

   4、复杂性

   不少地方农村宅基地未确权及地籍资料不详不全,给征地中确权带来困难。

于是过去农村无问津的荒山、荒滩在征地中能变成钱,张家说是张家的,李家说是李家的,到底是谁的,由于土地权属不详无法定论。

集体土地补偿分配村民之间争论争吵不休,如集体塘口,分配有以下好几种方案:

一是村组按户口分配;二是按受益灌溉农田;三是按兴修水得集资,但众口难调,分配中夹杂诸多潜在矛盾致使分配很复杂。

另外二轮承包中超生户、刑事处分的人等未分到田;征地安置中嫁城女、升学参军的要求安置;动迁中农民饲养的猪、牛、羊等补偿。

总之征地中遇到问题及潜在的问题,具有复杂性,处理十分棘手。

   三、对策

   

(一)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宣传

   宣传土地相关法律,纠正农民误认为承包地私有、只有在耕地上建房审批的误区。

事实上,政府依法用地是法律赋予的,其最终目的是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所以农民要以大局为重,在关键时刻要舍小家为大家。

   

(二)完善征地程序,确保政府走依法用地之路

   1、阳光是防止腐败最好方法。

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即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让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头上,扩大群众的知情权。

   2、农村征地各过程置于阳光之下,并设立举报箱、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制定土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审核办法,防止挪用浪费,防止乡村干部三光,吃光、花光、分光。

   4、赋予农民司法救济权,通过法律约束政府随意征地,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5、建设用地指标紧缺是城镇发展的瓶颈,政府重视土地使用的计划的安排。

国土部门体制虽上划,但服务基层观念未改变。

国土部门挖潜土地潜力,搞好土地占补平衡,开展土地整理,确保城镇和经济发展依法用地。

   (三)以以人为本原则考虑土地房产补偿标准及享受的人员

   1、现行征地补偿标准采用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基数计算应补偿金额也显得不科学。

农业由传统迈入现代农业,土地年产值也大幅提高。

政府征地时提高补偿标准,城郊土地应考虑城市辐射,地价补偿也高于农村其它地方。

   2、土地房产补偿低,政府低征高售,从中剥夺农民在土地增值中受益。

现在房地产价格飚升,农民望房兴叹。

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作出了牺牲,应让农民居者有屋。

用农民自己的话来说“一碗水倒一碗水”。

低进低出原则,让农民分享城市化水平。

同是依据《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规定,对已安置的不予安置。

   3、改革农民动迁搬迁费。

传统农民房屋动迁搬迁费以人口计算,即家庭有几口人,每人每月享受多少元。

在农村大多数农民宅基地大,房屋面积大,存放的物品自然也多。

以居住房屋每平方米多少元来计算更为合理。

同时对二次搬迁的农民居户应给二次搬迁费用,以体现以人为本原则。

   4、在农村土地款分配上,以是否是集体成员定性。

传统的户口说,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

笔者以为,认定集体成员应以户籍为原则,但还要结合是否长期居住,有无承包地、有房,如外嫁女,由于政策户口未迁出,且享有地权,应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农村青年做上门女婿,户口迁入,且居住当地,迁出地不享受的,在迁入地应享受。

   (四)合理界定土地权属

   1、土地征收是一复杂的过程,牵涉到农村集体、农民自己、国家。

经济利益分配是征地矛盾核心问题。

征地中对土地权属不详的,要依据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依法确权。

在此过程中既要考虑农民利益,又要考虑集体利益,在各种利益碰撞时,要本着以人为本原则,让利于民。

   2、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登记发征工作,为确权奠定基础。

   (五)从重从快打击农村土地征用中突击建设的违法行为

   要在征地未启动前征地公告发布起,开展动态巡查监测,对违章建筑进行调查摸排。

2、组织公安、市容、土地、规划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队,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违章建筑只要露头就痛打,决不让违法人得到半点好处。

   (六)多途安置为失地农民生计而谋

   为保证失地农民创业有基础,致富有奔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

   留地安置:

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留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村集体兴办企业用地之需,发展状大村集体经济。

而所得的利益用于为失地农民购买养老、医疗所需。

   农业内部安置:

目前在农村一些地方农民种田是“有人有田种,有田无人种”。

市场经济下,不少农民走南闯北涌入打工潮,农村留守的“386199部队”(即妇女、儿童、老人)。

对于被征地农民中有恋土情结,其中还有农业一技之长,如搞蔬菜大棚的,在不改变土地承包前提下可以租凭外出务工农民田进行种养。

也可从国有林场中划出一定地块给农民耕种。

   土地换社保:

从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集体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来购社保,如男的达55周岁、女的达到50周岁办理养老保险,解决达到一定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生存问题。

并建立土地社保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保障资金由财政或国土部门在征地费用拔付统一办理,确保符合规定的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七)建立失地农民教育培训机制,拓展发展空间

   1、加强失地农民就业岗前培训,富口袋时先要富脑袋。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增收问题。

各地要学会用“加法”来为失地农民增加收入,就要求抓好失地农民素质培训,通过政策倾斜加长失地农民就业的“短板”。

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人力资源,是获取高收入的可靠保障。

对此政府要根据失地农民素质状况,按不同行业、工种,通过“阳光工程”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拓宽失地农民打工空间,培训时与大中专学校“联合造舰”,进行电脑操作与维护、机械加工、服装加工等技能培训,让失地农民务工从体力型迈入技能型,跟上时代发展节拍,提高社会竞争能力。

   2、建立城乡统一、平等劳动力就业市场,为失地农民就业提供舞台。

   3、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客商投资兴业,对优先吸收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政府给予政策倾斜。

   (八)发挥基层党组织凝聚力作用,让失地农民失地后有个“家”

   1、农村村民土地被征,房屋被拆,离开世代居住的地方进入小区,身份也由农民转向社区居民。

现阶段农民对集体事业不热心、对干部办事不放心,农民是各挣各的钱,少了谈心。

农民失地后,但计划生育管理、社会治安、务工岗前培训等与农民息息相关。

基层党组织要发挥堡垒作用,让失地农民失地不失心、不失志。

   2、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让失地农民感受到家的温暖。

对此,基层党组织的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开展进百家门、晓百家情、排百家难,让群众时时刻刻离不开党组织这个大家庭。

   3、原先农民散居可以捧着饭碗互相串门,居住农民小区后交往受限。

对此加强社区文化建设,主要以民间形式,在节日里开展身心愉悦的篮球赛、象棋赛,陶治情操、丰富精神生活,加强失地农民之间交流。

   4、加强失地农民教育。

有些失地农民思想上存在等、靠、要,甚至的失地农民家庭是“老年人在家看门,青年人在外搓麻”,生活中艰苦创业精神少了。

因而围绕家庭美德、社会道德建设,开展遵纪守法、诚信,教育失地农民失地后不失志、不失心,使之观念一转天地宽。

     

   5、开展“星级文明户”、“失地农民创业明星”评选活动,使失地农民学有榜样、干有目标,从我做起,万户追星。

   (九)建立农村土地征用矛盾排查机制

   思路决定出路。

农村土地征用中矛盾纠纷往往是干部没有深入做细致工作,工作方法简单激怒群众酿成。

相反征地中矛盾宜疏不宜堵,动辄动用警力会激化矛盾。

在土地征收矛盾中,群众要求见领导求得问题解决。

领导干部关键时刻站出来,及时解决问题,使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1、基层领导要认真对待群众土地信访,能立马办就立马办,让群众心悦诚服;一时受客观因素制约未能处理,也要开诚布公地向群众作好解释,求得理解。

久拖不决就是不作为,漠视群众利益,就得追究其相关责任。

时下流行“问责风暴”。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当赔偿”。

对此,上级部门不妨也来个“问责”,对那些不作为的行为惩处,教育那些漠视群众利益的“公仆们”切实担起为人民服务的职责。

   2、乡村干部利用生活在群众中,人缘广泛,对群众一对一上门做思想工作,解开思想疙瘩。

   3、建立土地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按照矛盾性质,分级负责,对矛盾早发现、早处理,防止矛盾升级扩大。

 

土地在我国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既是重要生产资料和财产,也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本,还是重要的环境资源要素。

土地征收意味着对所有权的转移,势必影响到集体、个人的利益,需要严格按照土地征收法定程序进行。

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作保障,就难以平衡各方利益,容易引发农民不满,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所以建立科学和完善的土地征收程序迫不可待。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其中的缺陷就日益凸现,亟待解决。

一、土地征收程序存在的问题

XX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一)、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

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土地管理法》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

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收的前提条件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收集体土地的。

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

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收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

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

土地征收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有偿的方式下发生的。

在此过程中,土地权利的转移不是一种市场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行为。

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民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政府。

此时农民集体所有权表现为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其收益权受到削弱。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政府低价获得土地所有权、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难以为农民所接受。

(三)、土地征收权的行使问题。

从世界各国对土地征收权力的行使来看,大多是为了公共利益。

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更多的是采用通过与所有者合作或商议的形式获得土地,实行土地先买为主,征收为辅。

当收买发生困难时,才实行土地征收。

在我国,凡是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从而满足其用地的需要。

我国自实行土地有偿制度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

有的地方往往通过建立开发区、科技园等向投资单位提供优惠政策,而土地使用费往往作为其优惠的条件之一。

尽管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审批权由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但各级地方政府仍拥有一定的权力,加之监督机制不完善,便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问题。

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收益为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收益,因此,这部分收益应该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即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

然而在实际中,一些县、乡镇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体获取的补偿收益减少。

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表明,地方政府占了补偿收益的大部分,而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经营者,在补偿中往往处于劣势,掌握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的征地补偿费也往往被少数村干部所侵吞。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从而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成为虚置。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农民未被纳入社会保障之列,因此尽管在征地中对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相应的安置,但这种安置方式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产生的,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并趋向成熟的过程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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