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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采购贪污纪实

古代采购-----贪污纪实

明代嘉靖年间,浙江淳安有一个以经商帮助寡妇东家脱贫致富的“义仆”徐阿寄,地方申报,朝廷旌表,树为楷模,其事迹还编进了《浙江通志》和《明史》。

照官修正史记述,阿寄的经商本钱是寡妇东家卖尽首饰后的12两银子,然后靠“入山贩漆,期年而三倍其息”,掘得第一桶金,再变息为本,“逐渐扩大投资规模和经营范围,历二十年,积资巨万”。

这种事放在一个年过五旬初涉商海的乡下老仆身上,听起来颇具传奇色彩,倒是田汝成、冯梦龙等同时代名作家根据他事迹撰写的文学传记中,披露了一条:

原来彼时的漆业经营,产销互不见面,皆由政府发给执照的牙行居间办理收购和批发。

阿寄刚进山时,已有许多商贾在排队等着进货。

难为他做生意还是菜鸟学飞,通世故已是识途老马,当即用请客送礼麻倒牙行经纪人,得以优先批到运走抢发利市,马上脱手后,再进山去重操故伎,哄得额外进帐的牙行经纪“喜逐颜开,一如前番,悄悄先打发他转身”。

如此,批货优先及时,资金周转加速,经济效益自然比别人好。

讲白了,就是用“商业贿赂”换取超额利润吧。

  “商业贿赂”是现代概念,回到400多年以前的历史现场,阿寄这种在其他贩漆同业看来肯定属于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做法,似乎也未影响他选为地方上的道德楷模,因为舆论更注重的是他报效主人的结果。

但是,在始终强调运用法制、行政和行业规则来调控一切经济活动的古代中国,违犯这个调控体系的商业贿赂之大量存在,而且大多与官场行为纠缠在一起,倒是一个可以漫谈一番的话题。

  大家都会讲古代中国有“重农抑商”的传统,所谓“抑商”,就是对商人及其业务作严格控制,其中首先是对经商资格认定的管理。

关于这方面,历代法制多有规定,凡以经商为业者,必须向官府申请登许,取得“市籍”,就是营业执照,并按期交纳“市租”即营业税,无市籍者不得从事商务。

这种登记程序,现代语言叫行政许可,其实只要“有路子”或肯花钱,都可以违规操作。

《汉书》卷八六记:

宣帝时,蜀郡郫县何武、何显等兄弟五人,都在郡政府供职,按照“有市籍不得宦”(《汉书》卷五)的制度,他们家就不允许经商了。

但书上记载,他们家同时也有市籍,还经常不交营业税,这个经商执照的取得过程,显然是有弊可查的。

  工矿企业行政许可的贿弊,差似商业。

以明清的煤矿开采业为例,由于涉及生态保护、地权纠纷、雇工管理、社会治安和作业时的人身安全等多种敏感问题,所以对私营小煤窑的开办控制很严,例须逐级上报到中央,由国家财政部(户部)和建设部(工部)审批,再由开采所在地的基层政府给帖出示并定额征税。

但政策法令背后的实际情形,远非如此。

矿史专家吴晓煜著《矿业史事杂俎》(《齐鲁书社》,2003年)博采实录方志等史料,在这方面有大量揭述,甚至就在“天子”眼皮底下的北京,照样是官商勾结,贿赂通行。

如西山地区的榆树煤窑,早在康熙三十一年(公元1692年)已由工部勘定封闭,时隔40多年,有煤商王辅臣勾结正在参加考铨的官吏汤绳祖,凭借一张过期的窑照,通过向所在地“父母官”行贿送煤,居然换得官府“出给告示”,让一座被明令关闭的非法煤窑又公然“合法”地恢复了。

又如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安阳煤商艾学曾等人,为领帖开窑,先后请托两个亲王门上的关系和一个候补知县,议定的“谢银”数额高达银6000两。

商贿编织的关系网不仅使违法牟利的窑主有恃无恐,甚至在“不幸”翻船后也有逃生可能。

如光绪八年(公元1882年),房山县窑主“杜起亨因案拿获”,由皇帝亲自过问,军机大臣督办,居然仍有人“为之贿托关说”。

借用作者原话:

“在当时的情况下,即使是皇帝亲自下令,处理一个小煤窑也不是一件十分顺利的事情。

”  比一般的领帖开业更为瞩目的商贿,集中表现在盐、茶、酒等国家禁榷专卖项目的行政许可环节上。

比如两宋的各级官办酒务、酒坊、酒场,因管理不善,效率低下,后来多将经营权委托给私人承包,其办法是官府在人多热闹处张贴布告,召人承包(包产包销包税),有意承包者可将各自的承包开价“实封投状,置历拘管”,就像现在的秘密投标。

等期限满后,“据所投状开验,著价最高者,方得承买。

如著价同,并与先下状人”(《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O),就是在承包价相同的情况下,以最早下状者优先。

同时又有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配套,“止与出名产之家,而豪户有官者不许相合买扑”,即禁止豪强大户和官员及其家属参与投标承包。

但是据南宋初年临安府节度推官史棋孙说:

“州县人户买扑坊场,岁入至厚……旧例多是百姓出名产、豪户出财本相合”(《宋会要辑稿》),因知舞弊是已成通例的普遍现象,所谓制度不过是自欺欺人而已。

  食盐专卖权的委托发包也是如此。

以明代为例:

明代前期实行“开中法”,即政府出榜,定出则例,说明哪些地区需要什么种类、多少数量的粮食,鼓励民间商人运纳当地官仓,政府的回报是发给盐引,即允许经销食盐的执照,具体方式是根据纳粮多少、粮价高低和路程远近等进行折算,然后指定给予何地盐场产品、多少数量,凭盐引自往盐场所在地领取。

其资格审查,也是严防勋贵官宦及其家人、奴仆冒充商民参与。

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宦官势要之家通过“馈送金银玩物”,“令弟男子侄或家人前去上纳”。

然后再将这些靠行贿弄来的销盐执照“就在京城地方……转卖于有钱商人,或赴开中处所(即举办招标接受纳粮换取盐引的政府机关),卖于无势不得中客商,每一千引卖银一百余,或七八十两,名曰‘卖窝钱’,得以满载而归,致使客商垂叹气而已”(《皇明条法事类纂》卷十八)。

改用现代语言,就是倒卖批文或执照。

  上述这种现象的实质,就是有权势有门路又肯行贿者,无须自己贩运粮食去缺粮地区献纳,就可以弄到盐引转手赚钱,其后果则是掌握行政许可权力的官吏贪图贿赂,任意增发,造成盐引滞积。

特别是江南地区的盐场,因为质量好、销路广等缘故,尤为“恣肆渔猎,弊窦多端”所在,往往是有了盐引领不到盐,要排队等候,甚至有经年不得兑现的怪现象。

若想赶快将呆滞在盐引上的资金盘活,又得行贿。

《金瓶梅》里的西门庆做官盐运销,向两淮盐运使蔡蕴行贿,蔡的回报是让他比别的盐商提前一个月提货,西门庆因此得到价值二万两的暴利。

清嘉庆《江都县续志》说,乾隆年间,湖北汉口是淮盐的最大集散地,江南盐商在此设立公所,并“公举一、二人专司交解各官‘养廉’及各项生息,并应酬抽丰游客等事,名为匣商”,每年经“匣商”之手开支的费用,往往多达数十万两以及百万两。

说透彻点,这些“匣商”就是以商业贿赂为专职的。

  类似的事例不胜枚举。

比如据雍正《江西通志》卷二七载,明清时期中央政府的高级用纸如绫纱纸、三色榜纸等,向来都由开设在江西广信府所属玉山、永丰、铅山、上饶等县的地方国营造纸厂制造,后因需要量有限等缘故,由政府拨款委派民营纸业承包经营。

“缘向来积弊,皆系市井奸豪,射此为利,始以夤缘之费酬干请,继以分例之费徇官吏,十分之中,虚耗过干,后将领出余银,转展觅息”,等到上面严交货时,“仅照时估,向本业纸户勒买供官”,实质上就是政府花的冤枉钱分别落进了奸商和贪官的腰包,这一份骗取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夤缘之费”、“分例之费”,就是商业贿赂的文言表述吧。

  委托造纸变成了买纸,假设从开始就打定向民间纸业或纸商现买的主意,又会是什么情形呢?

隋唐起,随着民营工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的活跃,确有不少过去多由官企自造或以贡纳科役形式直接取自于民的农工产品,改为官民之间的钱货交易,用现代话讲就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的深化过程和利弊分析,三言两语说不清楚,但其间商业贿赂的顽症始终无法割治则是事实。

  先举政府采购的常项——粮食为例:

从汉代起,就有国家设置常平仓即储备粮仓以调剂丰歉平抑粮价的传统。

两宋的制度是全国大部分地区都设常平仓,要求各路“转运司并本州选幕职州县官清干者一员专掌其事”,逢丰年夏秋时向民间籴粮,遇青黄不接和饥年谷贵时减价出粜。

由于要想顺利地完成收购任务,一般多以粮商为籴粮的中间环节,所以提出“清干”的选派标准,就是既清廉又能干,不致于被奸商诱骗。

可是北宋仁宗时李觏揭述常平仓的三大弊病,就把“吏奸之弊”列为要害,迄南宋孝宗时,又有户部尚书曾怀等人指出:

据汇报和调查,向来官置粮仓和籴米斛,都是官吏、牙侩、粮商“通同作弊,比之市值高抬价例,羸落官钱”(《宋会要辑稿》)。

因知故意抬高收购价格而损失国家经费的现象一直存在。

经手采购的官吏当然不会白白让粮商牙侩赚取超额利润,撬动抬价损公的支点,就是贿赂。

还有一种更恶劣的手法:

不仅收购价格高,而且收进籴场的货色也被改换了内容,如有人揭发说:

“河北诸州军每年和籴便籴斛斗万数不少,官中估价不低,从来被诸色行人等将米粟两色入糠及谷,用温水拌和。

”这种高价、掺假所得的双料暴利,须将政府采购部门上起官吏下至胥役全部“搞掂”,才能使“监官因循信容专斗及诸色人作弊”,“互相容隐”,其后果自然也更为严重:

“不惟亏损官钱,兼且仓库守支易为损恶”。

因为古代的军粮供应,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政府采购的,“以至军人请得陈次口食,或形嗟怨之语”(《宋会要辑稿》)。

这就是由商业贿赂捅出后勤保障上的大纰漏了。

  又有并非出于私营业主的主动献赂,而是官吏挟政治权势,用回扣的名义索贿。

如包世臣《安吴四种》举例,清嘉庆十九年,江苏巡抚和布政使议决动用布政司库闲款6万两采购粮食,江宁知县蔡君弼力主委派本城民营碾米业主承买,得到批准。

蔡知县乃传32家业主到县衙大堂上举行公开的合同签字仪式,还一起“指天誓曰”,官商互保这一票巨额采购公正透明,双方都不许损公肥私。

于是“舆论允协”,都当这一回反腐倡廉落到实处了。

岂知合同签署次日,蔡知县又发帖子,将众业主请到县衙内的花厅,“情商八扣”,就是要提取两成回扣。

业主们不服,一起去布政司控告。

布政使大怒,当场将蔡君弼叫来,“斥县尹甚严”。

老蔡面子下不来,情急中当着众商之面抖出了布政使拨款也是“以九二扣发出”的真相,“司语塞而罢”,结果“卒以八折勒各坊具领”。

商人岂肯白白吃亏,“而米色潮杂不堪”,终究是国库晦气。

  也不能说天下无官不贪,尽是上述藩司、县尹之类,但“胳膊拗不过大腿”大抵是通例。

《明史》卷二八七记,明世宗嘉靖年间,有位工部主事皇甫濂,分管每年采购经费定额达20余万银的惜薪司。

承包采买的奸商没法用糖衣炮弹轰倒他,改行曲线,另走他的上司工部尚书的门路。

尚书的尊姓大名叫文明,但并非文明建设的典范,笑纳商人主动献上的小蜜。

及“贾人伪增数罔利,[皇甫]濂按其罪”时,文部长居然“召濂切责之”,真难以想像他还能讲出什么义正辞严的大道理?

所以皇甫濂当即顶撞领导说:

“公掌邦政,纵奸人干纪,又欲夺郎官法守邪?

”文部长语塞,还做了一个“敛容谢”的高姿态。

接下来是年终考核,皇甫主事“谪河南布政司理问”,从此再无仕途上的提升,而惜薪司的采购经费亦很快上涨到银30万两。

  大大小小的工程建设项目,自然也是商业贿赂畅行其道的绝佳环境。

《金瓶梅》里应伯爵推荐贲四为西门庆经管起盖花园工程,“督管各作匠人兴工,先折毁花[子虚]家那边旧房,打开墙垣,筑起地脚”,还要“盖起卷棚山子”和“各亭台耍子去处”,其间估算议价,雇工买料,“窍开”众多,“一向赚的钱也勾了”,又给介绍人塞红包,“早晚只望二叔在老爹面前扶持一二,足感不尽”。

此为民间工程中商业贿赂环环相扣的侧面速写。

若是沾一个“官”字,花样和数额自然更多更大,试举例:

  两宋以来,中国的国营船舶修造业持续发展,迄明代,在今江苏的太仓、靖江、仪征,山东的临清、登州,广东的广州、潮州,福建的漳州、泉州、福州,浙江的明州等各处,都设有大小不等的国营造船厂,其中又以直属工部领导的南京龙江船厂规模最大,郑和下西洋使用的大型船舶,就有不少是该厂制造的。

据嘉靖年间以南京工部主事身份专司该厂管理的李昭祥所著《龙江船厂志》称,等到他来接手时,这个占地达54万平方米、包括七八个专业车间的大型企业,已经破败不堪,财殚力疲。

检讨原因,主要是管理混乱,弊端丛生,其间又以商贿泛滥为重要的漏厄。

采买进料则“委非其人,相欺为奸”;开工作业则“胥隶匠作,临时点差”(就是承包分包);用人雇员则多方请托,“轻重易置”。

仅“收料之弊”,就有贿嘱、滥恶、需求、抵换(即验收后再以伪滥抽换)、勒等八项之多,而生产监理与验收程序中的“造船之弊”、“收船之弊”等,又过于此。

  上述描绘,也可作为明清时期多数时段内国家制造工程的概观。

如晚清的江南制造局是彼时规模最大的新式军工制造国企,当其“开办垂四十年”之际,清廷曾派员查勘,查勘报告的结论是:

“以如此巨厂,岁糜经费一百四十万金,而各械无一完善者,殊为可惜。

至于员司之冗滥,工作之宕延,各物购价之浮开,各厂用料之虚耗,种种积弊,又复不一而足”(《安乐康平室随笔》)。

其中机械材料等物的采购,就是商业贿赂猖獗之地,维新派创办的《中外日报》就有内幕披露:

“凡欲售物于局中者,必先由仆隶或员司引进,乃得以与总办会晤,皆先议私费而及正价。

凡仆隶员司皆有所沾润,而皆取偿于物价之中”,究竟有多少经费用到工程上,真正是天晓得了。

  得与工程建设“媲美”的商贿充斥区域,尚有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和相关的行政审批诸项。

以土地出让言,历代都有严密的法令和政策限制,无论交易各方是个人或单位(如寺院、学校、场坊等),都要履行递交申请、官府审核、下牒批准、签立契约、官府公验并征收契税等一系列程序。

然而另一方面,由汉魏直到明清,违法的土地交易可谓史不绝书,其间相当一部分变非法为“合法”的奥秘,就是商业贿赂在谋求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作用发挥。

西汉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有个开国勋臣的后代乐平侯卫毋侈,因为在一起违法的房地产交易中“有请赇吏”而被夺爵处死(《汉书》卷十六),可见当时限制土地出让及相关的立法执法还是很严格的。

但是光景不长,自西汉后期起,违法的土地交易便一直是挥之难去的魔影。

《册府元龟》卷四九五载唐玄宗关于依法整顿土地买卖的诏令:

“违法卖买……远近皆然,因循亦久,不有厘革,为弊虑深”,公开承认了没法刹车的事实。

什么缘故?

毛病就出在内部,像《太平广记》卷一六五所载“庄宅尤广”的相州王叟,卷四九五所载“邸店园宅,遍满海内”的邹凤炽,以及《开元天宝遗事》开列的“国中巨豪”王元宝、郭万金等人,都是名登富豪排行榜而并无官职的“布衣”,没有政治特权可恃,他们对土地的“合法”占有,显然只有向各级土地管理机构行贿一途。

顺便提一句,历代土地出让的违法审批,多用“典贴”、“质举”、“活卖”等名义包装,就是地产抵押或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的意思,其实就是在钻国家控制地产交易的法令政策的空子,丝毫没有改变国家税源大量流失、社会贫富迅速分化的本质。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所有权属于国家甚至“皇家”的一些产业,也会因各种原因进入市场交易,其间亦有种种暧昧。

远的不说,发生在晚清时代的官办轮船招商局以规银220万两的高价购美商旗昌轮船公司,就是著名的一例。

当时的中外舆论都认为这笔交易对旗昌极为有利,实际上是用一堆“年久朽敝”的破烂换回了优厚的价格。

根据熟悉船务情况的外国商人估算,招商局在这笔交易中至少多付了50万两的冤枉钱,从而使自己的“处境十分不祥”,益加债台高筑,“岌岌难支”。

然而主持招商局的唐廷枢、徐润、盛宣怀等人,何以会做出这种瞪大眼睛跳深沟的决策呢?

据揭发,原来他们曾挪用招商局公款50万两,在旗昌日益亏损、股票大跌时大量买进,都成了旗昌的股东。

为怂恿招商局并购旗昌,旗昌和他们在幕后达成了以发行面值每股100两回购这些股票的交易。

如此,这几位“国企老总”在转手间套得重利,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的旗昌的外国股东则不仅不遭损失,还有余利可得,以至当时的美国公使西华喜不自禁地说:

“现在我们这个公司的股东已经安全了。

”唯一的吞食苦果者就是“多行一船则多赔巨款”的轮船招商局(引自张国辉著《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等)。

至于幕后交易的细节,或许永远没有大白于天下的可能了。

  商贿泛滥最直接的受害人是广大民众。

如前文所举谷物、食盐等密切关系民生的商品购销,一旦被商贿侵袭,售价恶涨势不可免。

《金壶浪墨》卷一揭示盐商暴利说:

淮盐出场价每斤仅十文左右,加上课银也不过十七文,转运到汉口就变成了五六十文,再经汉口盐行批发给湖广各地的水贩,又层层加码,“愈远愈贵”。

所以彼时竟有“盐行生意是神仙”的说法。

尽管依传统,历代政府都“以为价高则病民,往往出示,禁抬盐价”,但既然有那么多的腰包需填塞要回报,再严厉的制度也会冲毁而至不可收拾,其结果必然是“上亏国课……下累小民”,“则官盐不得不贵,而私盐得以横行”。

再以广大农民赖为重要生产工具的铁器为例,清代的山东蒙阴知县吴梯有一篇《谕除铁匠头积弊》,痛陈行贾匠头与贪官污吏表里为奸,“官署之铁,供之匠头;匠头之钱,敛自众匠;众匠之资,出之铁器;铁器之贵,害及农民,辗转相因,势所必至”(《岱云编》卷之一)。

十分生动地勾勒出了商贿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

  说到商业贿赂总是与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配套使用,及其对政府调控能力的削弱、对市场秩序和行业规则的破坏、对国家财政收入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基础的撼动等多方位的危害,毋需细述。

前引清代文献中“上亏国课”、“私盐横行”等语就是一例。

又如《峄县志》卷七称,该地煤藏富饶,本地富豪排行榜上名居前列的梁氏、崔氏、宋氏等,都靠私开煤窑发财,“与王侯埒富”,“间以其羡遗诸官吏,是为‘窑规’,岁糜金钱无算,然未尝有税也”。

此又是肥了私人亏了国库一例。

恶例既开,“商贾辐辏”,“任自经理,不复关诸官吏”,“于是作奸偷采,或攘臂明争,甚至放水淹人”,事故不断,“[矿]井之为弊如此”(《博山县志》),由经济问题上升到了社会问题。

    整个采煤业逐渐陷入失控状态的同时,还有更令人瞠目的另一面,就是许多体制内人甘冒丢掉乌纱帽的风险,居然还做起了搭股吃红的私窑股东。

吴晓煜先生说,在他见过的几十份清代煤窑搭股合同中,这种或出少许象征性资金而多分红、或干脆一点钱也不拿而白占“好汉股”的情况,皆不少见。

如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的一份伙做京西煤窑合同上,写明全窑分六十股,地主占十股,经理及投资方占三十股,“户部王老爷”占二十股。

这位王老爷既非地权所有人,又不出资金,也不承担办矿责任,更不会下窑去挖煤,却白得煤窑三分之一股份的“本钱”,只能以“有关部门人员”的权力寻租作解释。

这种现象在史料记载中亦多有披露,如乾隆初期被揭露的袁安煜一案:

此人在广东曲江任官时“捏名占办”原属私人的煤窑,调任琼州后又“将煤山顶归盐商查复兴充当承办”,“仍暗中搭股均分”,也是一个会耍空手道的“好汉”(《矿业史事杂俎》)。

因知时移事异,商业贿赂也可以改变形态。

鉴古识今,启迪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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