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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

TheInstallationSpecificationforCityRoadTrafficSafetyFacilities

第1部分交通标志

(征求意见稿)

目次

前言1

1范围2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术语和定义2

4标志设置基本原则3

5标志设置要点3

6标志板、支撑方式及安装要求8

7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14

8城市快速路标志的设置21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交通标志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结构、尺寸及设置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中心城区内城市道路、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设置。

本部分含有相关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基本要求、标志设置要点、标志板、支撑方式及安装要求、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城市快速路标志的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68.2—2009道路交通标志

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17钢结构设计规范

GB/T18833—2012道路交通反光膜

GB/T23827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DB510100/T129.1-2013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1部分-总则

DB510100/T129.2-2013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2部分-一般城市道路

DB510100/T129.3-2013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3部分-城市快速路

DB510100/T129.4-2013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4部分-一般公路

DB510100/T129.5-2013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5部分-慢行交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交通标志roadtrafficsigns

在道路上用于交通管理目的并以颜色、形状、字符、图形等向道路使用者传递特定信息的设施。

3.2

组合标志combinationsigns

两个或两个以上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布设在同一个版面上的交通标志。

3.3

作业区workzone

由于道路施工、养护等作业影响交通运行,而进行交通管控的路段。

4基本要求

4.1交通标志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

4.2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应多于4种;快速路、隧道、特大桥路段的入口处,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应多于6种。

安装在同一支撑结构上标志不应超过4个,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按提示信息的重要程度排列。

4.3圆形标志版面直径为1.0m(立柱安装的为0.8m),三角形边长为0.9m,八角形标志外径为0.8m。

4.4交通标志的汉字、拼音字母、拉丁字母、数字等采用道路交通标志字体(简体)。

4.5标志及支撑结构的竖向及横向最小净空应满足:

悬臂类标志板及悬臂结构下缘至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应大于5.5m,人行道上立柱类标志板及立柱结构下缘至人行道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应大于2.5m;位于路侧的各类标志板边缘及标志支撑结构边缘至车行道路面边缘的侧向距离,应大于或等于0.25m。

4.6标志的支撑结构(标志杆)应采用立柱为标准深灰色CD-001(色标为C0M0Y0K66)/横臂为标准浅灰色CD-002(色标为C0M0Y0K47)。

标志板背面颜色与所附载体颜色一致。

同一路段,同类标志支撑方式宜保持一致。

4.7城市道路上的标志采用GB/T18833-2012中Ⅳ类微棱镜型反光膜,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的标志采用GB/T18833-2012中Ⅴ类微棱镜型反光膜。

4.8交通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业主主持,设计、主管、接养和施工、监理、过控、审计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技术交底会议。

4.9建设业主应向市、区级民政部门征询道路的标准命名,不得在指路标志版面中出现“规划道路”或路的工程名称,无法核实的道路名称可暂缓实施。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前期预留标志基础,待道路名称确定后再设置路口指路标志。

指路标志牌部分道路名称为规划道路、工程名称或无法核实名称时应实施版面其他确认的道路名称,仅对应的规划道路名称、工程名称或无法核实的名称暂不体现。

5标志设置要点

5.1基本原则

5.1.1严格符合GB5768.2和GB51038的规定分类设置交通标志,从路段进入路口依次为:

指路标志(距路口停止线80-120米处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标志(设置在车道发生变化前,原则上距路口停止线30-40米处设置)、禁止行驶方向标志(距路口停止线30-40米处设置,可与车道行驶方向标志组合设置)。

如图1、图2所示:

图1单向三车道(不含)以下道路设置示意图

图2单向三车道(含)以上道路设置示意图

5.2一般要求

5.2.1指路标志版面尺寸应符合《道路指路标志系统》(DB510100/T129)标准规范的要求。

即:

机动车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道路版面尺寸为5×3.5米,机动车双向五车道以下道路版面尺寸为4×2.8米,支路版面尺寸为2.5×1米,机非混行双向四车道以下道路版面尺寸为3×2.1米,支路告知版面尺寸为2.5×1米。

5.2.2单向3车道以上道路的路口之间距离不足100米,同时设置指路标志与车道行驶方向标志会相互遮挡的路段,应将指路标志与车道行驶方向标志组合设置,或将指路标志与限制机动车行驶方向的禁令标志组合设置。

组合设置的版面颜色按照各自内容的版面设计,版面高度应该一致,一般禁令组合标志设置在指路标志左侧。

如图3所示:

图3指路、车道和禁令等标志组合设置示意图

5.3路口出口标志与信号灯组合设置

5.3.1禁止通行、禁直驶入、禁止停车、禁止鸣喇叭、限制速度等禁令标志设置在限制机动车路段的起点,即路口出口的信号灯悬臂上,根据禁令标志的数量组合设置。

如图4所示:

图4禁令等组合标志与信号灯杆组合设置示意图

5.3.2对于设置有公交专用道的道路,公交专用道标志正对公交专用道上方,如标志不能设置在专用道上方,则取消公交专用道标志中的箭头。

如图5所示:

 

图5专用道、组合禁令标志与信号灯杆组合设置示意图

5.3.3潮汐交通组织道路信号灯与组合标志原则如图6所示:

图6潮汐交通、组合禁令标志与信号灯杆组合设置示意图

5.3.4单向交通组织道路信号灯与组合标志原则如图7所示:

图7单行道、组合禁令标志与信号灯杆组合设置示意图

5.4禁令组合标志原则

组合在同一版面上的标志同样不应超过4个,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按提示信息的重要程度排列。

组合标志中禁令标志的单个图形不应小于Ø600mm,最大不超过Ø1000mm。

大版面上白底色不设置黑色边框。

如图8所示:

图8禁令组合标志设置示意图

禁停标志与限速标志组合版面在次干路、支路等限速值在40公里以下的道路,其组合标志禁停图案下预留300mm空挡,用于标注禁停时间段;其他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限速值在40公里以上的道路、其组合标志禁停图案下不预留空挡。

如图9所示:

图9禁停与限速标志组合设置示意图

5.5辅助标志原则

当主标志无法向道路使用者完整表达或指示其规定时,应设置辅助标志,辅助标志应设置在被说明的主标志下缘

;当需要两种以上内容的辅助标志对主标志进行说明时,可采用组合形式,但组合的内容不宜多于3种。

辅助标志字体大小不应小于主版面大小的1/5。

5.6车道行驶方向指示标志

5.6.1当交叉口某方向进口交通流量较大、转弯车辆较多或渠化车道数大于或等于4条车道时,宜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5.6.2车道行驶方向标志所指方向应与车道布置方式及地面箭头标线一致;

5.6.3车道行驶方向标志不与指路信息同版面设置。

5.6.4车道行驶方向标志(俗称:

车道指示牌)高度为1.8m,3车道车车道指示牌宽度为3.0m,4车道车车道指示牌宽度为3.7m,5车道车车道指示牌宽度为4.2m,6车道车车道指示牌宽度为5.7m。

如图10所示:

图10车道行驶方向指示标志示意图

5.7可变信息标志

5.7.1可变信息标志是一种因交通、道路、气候等状况的变化而改变显示内容的标志。

一般可用作速度控制、车道控制、道路状况、气象状况及其他内容的显示。

可变信息标志不宜显示和交通无关的信息。

5.7.2可变信息标志的显示方式有多种,如:

LED、磁翻板、字幕式、光纤式等,可根据标志的功能要求、显示内容、控制方式、环保节能、经济性等进行选择。

5.7.3可变信息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a)结合路网交通管理需求,城市快速路出入口前合适路段;

b)长隧道入口前或隧道内;

c)潮汐车道起始路段和可变导向车道进入交叉口前;

d)设置有左转待转区和直行待行区的路口前;

e)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路段。

5.8作业区绕行标志

5.8.1因施工、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前方道路发生交通干扰、车道变化、交通阻断、绕行等情况时,应设置作业区标志。

相关作业区标志应符合GB51038-2015规定。

5.8.2因作业其道路交通组织发生了变化的道路起始点的转换路口需设置交通组织变化告知示意图标志(如图11所示);新的交通组织绕行的主要转换路口需设置作业绕行指路标志(如图12所示)。

图11交通组织变化告知示意图标志示意图

图12作业绕行(诱导)指路标志示意图

6标志板、支撑方式及安装要求

标志板的生产、安装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23827)的标准。

6.1一般规定

6.1.1标志牌全部采用铝合金材质材料制作,铝合金板厚度为2-3mm。

标志底板尽可能使用最大尺寸制作,小于铝合金板型材面积的标志不允许拼接。

如标志大于铝合金板型材面积,允许按照标志背板滑槽安装方向拼接(纵向或者横向),但需按铝合金板型材产品的最大宽度进行拼接。

其铝合金板的拼接应采用铝焊,铝合金板与滑槽的加固连接可采用铆接和焊接,应满足GB/T23827的规定。

6.1.2铝板接缝必须在滑槽位置,通过滑槽底板进行铆接。

6.1.3指路标志板的形状为长方形或正方形,四角边角为圆弧形。

圆形标志采用辊压边成型,矩形、正方形或三角形标志底板采用折弯卷边加强结构。

6.1.4滑槽采用80-100规格,间隔30-50cm设置,长度不小于标志同方向长度的85%。

6.1.5标志反光膜只允许纵向拼接,拼接缝只能上盖下方式。

6.2标志结构设计

6.2.1设计基本风速应采用当地平坦空旷地面,离地面10m高,重现期为50年的平均最大风速值。

6.2.2交通标志结构的荷载计算与组合、极限状态设计、地基基础的设计应符合GB50017、GB50007

、GB50009的要求。

6.3标志支撑杆件

6.3.1基本要求

6.3.1.1标志的支撑方式应根据交通量、车型构成、车道数、沿线构造物分布、风荷载大小,以及路侧条件等因素确定。

6.3.1.2当标志与交通信号灯、智能交通设备杆件结合布置更为合理时,标志与交通信号灯和智能交通设备的支撑结构宜按照一个多功能支撑结构设计,在保证美观前提下该支撑结构同时满足标志与交通信号灯和智能交通设备功能的需要,或将标志附着安装在交通信号灯或智能交通设备的支撑结构上。

如表1所示:

表1标志支撑方式及适用条件

支撑方式

适用条件

柱式

单柱式

警告、禁令、指示及小型尺寸指路标志

双柱式

大中型长方形的指示或指路标志

悬臂式

1、道路较宽、交通量较大、外侧车道车辆阻挡内侧车道车辆视线;

2、视距或视线受到限制。

门架式

1、同向三车道以上的多车道道路需分别指示各车道去向;

2、交通量较大、外侧车道车辆阻挡内侧车道车辆视线;

3、互通式立交间隔距离较近、标志设置密集;

4、受空间限制,柱式、悬臂式安装有困难;

5、隧道、匝道入口处,以及出口匝道在行车方向的左侧。

附着式

1、支撑件设置有困难;

2、采用附着式设置更为合理。

6.3.1.3标志支撑件中采用的所有钢制部件均应采用热浸镀锌等防腐工艺处理,钢管顶端应封闭。

各种支撑件的断面尺寸、连接部件等均应根据标志板面的大小、所设置地点的受风力及支撑方式由计算确定。

6.3.1.4标志支撑件的基础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抗压强度等级不小于25MPa,由于目前城市道路基础开挖大小受限,悬臂F杆基础开挖尺寸宜为:

板面面积5m2左右的1000×800×1600mm;板面面积10m2左右的1400×1800×1800mm;板面面积20m2左右的1800×2200×2200mm。

当刚性基础过大或基础设置处土质不良时,可采用桩基础。

基础的金属预埋件必须进行除锈处理。

基础的埋设深度和构造尺寸应由计算确定。

6.3.1.5对于设置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标志支撑件其立柱底法兰和加劲肋不得外露于路面。

埋于地下的高强地脚螺栓应用胶带缠绕混凝土包封处理。

6.3.1.6标志板与支撑件采用铝滑槽和钢制抱箍的连接方式或铝滑槽和不锈钢万能夹(由不锈钢扎带、扎扣和夹座三部分组成)的连接方式,连接部件的设计应安装方便、连接牢固、保持板面平整。

 

6.3.2设计

6.3.2.1规格选用

采用碳素钢管(>Ø152mm为无缝钢管)和矩管,并应符合YB231-70和GB8162-87的规定。

标志立柱帽和横梁帽及抱箍采用普通碳素结构钢板;其他钢结构件均采用普通碳素结构钢,应符合GB700-88的规定。

高强连接螺栓和高强地脚螺栓(包括相应的螺母、垫圈)应采用40B或45号钢,并符合GB1231-76的规定。

6.3.2.2钢铁件处理

标志结构构件中的所有钢铁件均须热浸镀锌后喷塑处理,螺母、螺栓等应做防锈处理。

6.3.2.3钢管外观形状

立柱和悬臂式支撑采用圆形等径钢管,门架式支撑采用圆形或矩形等径钢管。

标志的支撑结构(标志杆)应采用成品件热镀锌后再喷塑处理,同一路段,同类标志支撑方式宜保持一致。

6.3.2.4管径

圆管主要使用Ø76mm、Ø89mm、Ø114mm、Ø159mm、Ø168mm、Ø219mm、Ø273mm、Ø325mm规格,标志与立柱管径一般使用建议如表2。

表2标志与立柱管径使用规格

管径

mm

Ø76

Ø89

Ø114

Ø159

Ø168

Ø219

Ø273

Ø325

标志宽度

cm

80

1000

1500

1800

2000

2500

3500

>4000

6.3.2.5基本结构形式

单柱式、双柱式、F杆悬臂式、双F杆悬臂式、门架式、附着式等。

同一路段,同类标志支撑方式宜保持一致。

杆件示例图(图13-图17):

图13单柱式支撑样式图图14双柱式支撑样式图

图15F杆悬臂式支撑样式图

图16双F杆(双挑)悬臂式支撑样式图

图17门架式支撑样式图

6.3.2.6标志杆允许对钢管进行加长拼接,长度≦10m的允许有一处加长连接,拼接位置应在钢管上端或前端,拼接处应打磨平整无明显拼接缝,对于钢管的加长连接需设计单位出具结构验算书,并在设计文件中进行说明。

 

6.4安装要求

6.4.1位置要求

6.4.1.1道路交通标志应设置在车辆、行人行进方向易于发现、识认的地点。

6.4.1.2道路交通标志应设置在道路右侧、道路分隔带(隔离设施)或车行道上方。

在道路右侧无设置条件时,可在道路左侧设置,设置在道路左侧的交通标志应适当增加标志横臂长度,确保标志有良好的可视性。

6.4.1.3当在道路两侧均设置有标志时,应避免同一位置对应设置,应错开一段距离设置。

6.4.1.4交通标志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城市道路建筑限界以内,路侧柱式交通标志的安装高度应考虑行人及非机动车的通行、板面规格以及所在位置的道路条件等因素。

基本布置示例图如图18-图21所示:

图18四幅路交通标志横断面布置图

图19三幅路交通标志横断面布置图

图20双幅路交通标志横断面布置图

图21单幅路交通标志横断面布置图

7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

7.1基本原则

7.1.1规范性

除本部分规定外,指路标志的设计、设置、维护和使用等应符合GB5768(所有部分)和《道路指路标志系统》DB510100/T129.1.2.3的规定。

7.1.2系统性

应保证指路标志系统信息的连续性、设置位置的规律性,城乡结合的统筹性;在同一系统内各标志之间,各子系统之间,与其他系统之间应能顺利衔接,传递的信息不应矛盾,应能相互补充;在设计和设置某具体指路标志系统时,应考虑其中的指路要素对整个城市道路指路系统的作用和贡献。

7.1.3醒目性

指路标志应设置在易于观察的位置,并避免被其他物体遮挡,在所设置环境中应醒目,不应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混设;标志版面的规格、字符、信息量的设计应依据设计速度并充分考虑道路运行速度。

7.1.4清晰性

指路标志中的符号、文字与其背景应有足够的对比度。

应保证符号和文字的细节之间容易区分,图形符号与文字之间及标志与标志之间相互关系的清晰。

7.1.5协调性

在整个指路标志系统中,表示相同含义的图形符号或文字说明应相同,各要素的设计应与周边环境其他路面市政设施相协调,同一道路上,同类标志的设计风格、版面尺寸、颜色、设置方式和设置高度宜相同。

7.1.6安全性

指路标志的设置,不应有造成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

7.2补充规定

匝道分岔口、上跨桥、下穿隧道等位置不同方向的指示标志应采用不同版面设置,避免组合在同一版面上。

如图21所示:

图22不同断面设置示例

7.3方向标

标志牌方向标设计:

a)汉字标志牌方向标采用上下结构,上部东南西北方向汉字,下部指向箭头;

b)双语标志牌方向标采用左右结构,左侧上部东南西北方向的大写英文首字母和下部为指向箭头,右侧为东南西北方向汉字。

如图23所示:

汉字标志牌

中英双语标志牌

图23标志方位标注示例

7.4指路牌高速路信息设置一般规定

7.4.1设置原则

7.4.1.1在主城区放射性主干道与二环路(含)外主干道交叉口指路标志的远端信息中应增加高速公路编号符号。

7.4.1.2指路标志上的高速标志只设置可以直接到达的高速路名称,如需通过其他道路转换后再到达的高速路指示不设置。

7.4.1.3临近绕城高速主要出入口的干道相交路口,应有绕城高速主要出入口信息提示。

 

7.4.2设置示例(图24)

图24高速路指路牌设置示例

7.5路名牌规范要求

7.5.1设置原则

7.5.1.1结合道路实际,中心城区道路均应设置路名牌。

当主路车行道宽度小于14米时,应在道路进口一侧设置一面(图25)。

图25路名牌设置条件示意图

(一)

7.5.1.2结合道路实际,当主路车行道宽度大于等于14m时,若被交叉道路为车行道宽度大于等于14m的次干道及以上道路时,应在主路的进口、出口两侧各设置一面(图26)。

图26路名牌设置条件示意图

(二)

若被交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14m时,同名主路的进口侧设置一面(图27);不同名主路则按道路名在主路的进口、出口两侧各设置一面(图28)。

图27路名牌设置条件示意图(三)图28路名牌设置条件示意图(四)

7.5.1.3结合道路实际,“T型”路口主路方向的人行横道线外侧各设置1面路名牌(图29)。

图29路名牌设置条件示意图(五)

如主路车行道宽度大于或等于14米时,路口主路直行方向的路名牌应设置在被交道路中线延伸线顶端的人行道上(图30)。

图30路名牌设置条件示意图(六)

7.5.1.4结合道路实际,当两交叉口间隔大于300米时,可在道路中部适当增设路名牌,以确保能够充分发挥其指位导向功能。

当两交叉口间隔大于300米小于600米时,可在道路中部增设1面路名牌。

当两交叉口间隔大于600米小于900米时,可在道路中部增设2面路名牌,以此类推。

增设路名牌应优先考虑增设在人行天桥、过街人行通道、小区或单位出口处(图31)。

图31路名牌设置条件示意图(七)

7.5.1.5结合道路实际,路名牌应与既有市政设施(路灯、行道树等)保持在同一延伸直线上,同时应设置在距人行道路缘石外边线1米范围内(图32)。

图32路名牌设置条件示意图(八)

7.5.1.6结合道路实际,当路口有过街人行横道线时,路名牌应设置在距人行横道线2-4m处(图33)。

图33路名牌设置条件示意图(九)

7.5.1.7结合道路实际,当路口无过街人行横道线时,路名牌应设置在距人行道转角圆弧切点外2m内(图34)。

图34路名牌设置条件示意图(十)

7.5.2设计

7.5.2.1新型路名牌版面及字体原则

a)版面样式采用汉字与汉语拼音对照形式标注,路名和“道路、街、桥”等通用词全部采用拼音标注,方位采用汉字和英文第一个字母标注。

b)应符合《地名标志》(GB17733)的相关规范标准,新型路名牌的汉字使用黑体字,拼音字体使用没有衬线的等线字体Arial字体。

C)路名牌底板颜色的要求:

蓝色(东西走向,包括东西走向的斜街)、绿色(南北走向,包括南北走向的斜街)。

如图35、36所示:

图35路名牌版面构成

图36路名牌设置示例图

7.5.2.2新型路名牌结构要求

a)路名牌的生产、制作应符合GB50007、GB50009、GB50017、GB/T18833等规范要求;

b)立柱:

120×100碳素钢或铝合金矩管,每面6根5mm间隔5mm拉槽表面处理,净空高度2620mm;

c)版面:

边框箱体3mm冷轧板制作,宽1200mm×高380mm×厚130mm,文字面20mm卷边,板面采用2mm铝合金板贴Ⅱ类蓝色反光底膜和Ⅲ类反光字膜;

d)箱体侧面镂空花纹图案,10mm白色有机玻璃衬底;

e)支撑结构件颜色:

结构件镀锌深灰色喷塑表面处理;

f)安装方式:

直埋或预埋法兰连接;

8城市快速路标志的设置

8.1基本原则

除本部分规定外,指路标志的设计、设置、维护和使用等应符合GB51038-2015(所有部分)和《道路指路标志系统》DB510100/T129.1-2013的规定。

8.2补充规定

8.2.1在快速路的入口或快速路主道入口设置必要的禁令标志牌和设施规范车辆的行驶(如图37-图39所示)。

图37快速路高架桥禁令组合标志

图38快速路主道入口禁令组合标志

通过限高装置限制货车和大型客车等驶入受控段

图39快速路高架桥限制设施示例图

8.2.2对于需禁止货车在主道行驶的要求,被限车辆由于辅道部分区域限制或其他原因原因需借道主道通行,在通过受限区域或转换区域后应要求驶离主道前进行提示(图40)。

图40快速路主道禁货车驶离提示标志

8.2.3远端出口预告标志

8.2.3.1一般在被预告的道路出口或节点前2km或1.5km处设置,条件受限时可适当缩短距离。

8.2.3.2标志由到达道路或节点信息、距离信息及指向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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