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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安全检查表》word版

综合安全检查表

区域规划、平面布置及周边关系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

结果

依据

实际情况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

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是否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

3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①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②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③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④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⑤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⑥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⑦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它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0条

4

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3.1.2条

5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3.1.6条

6

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160-92(1999年版)中表3.1.7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3.1.7条

7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本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施工及检修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择优确定。

功能明确合理分区的布置,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间距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4.1.1、4.1.2条

8

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4.1.6条

9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4.1.8条

10

厂区内火灾危险较高,散发烟尘、水雾和噪音的生产部分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机、电、仪表和总变配电等部分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厂前区宜面向城镇和工厂居住区一侧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4.3.1条

11

总降压变电所的布置应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4.3.2条

12

空压站的布置应位于空气洁净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的场所,并应位于这些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朝向应使站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贮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侧;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与相邻设施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4.3.4条

13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3.2.2条

14

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3.2.8条

15

厂区绿化应符合:

①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②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③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④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⑤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3.2.10条

16

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GB50160-92(1999年版)中表3.2.11的规定。

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GB50160-92(1999年版)中附录六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3.2.11条

17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4.2.7条

18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GB50160-92(1999年版)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GB50160-92(1999年版)中表4.2.1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4.2.1条

19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160-92(1999年版)表4.2.1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4.2.9条

20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场所范围。

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4.2.10条

21

在装置内部,应用道路将装置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4.2.11条

22

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若必须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控制室应用防火墙与上述房间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房间与上述房间相邻时,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4.2.19条

23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4.2.20条

24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若在室内布置时,泵的布置及其泵房的设计,应符合:

①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②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4.2.25条

B、乙A类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③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④在液化烃泵房、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应布置甲、乙、丙类缓冲罐等容器;⑤液化烃泵不超过两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

25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

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小于60m2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可只设1个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4.2.31条

26

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

①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②相邻的框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③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4.2.32条

27

厂内建筑与厂区围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3.3.12条

28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3.3.9条

29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内次要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3.3.9条

30

甲类多层厂房(如氢气压缩机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3.5.3条

31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3.5.1条

3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其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4.3.2、4.3.3条

33

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贮罐区等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7.1.7条

34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3.3.1条

35

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3.3.5条

36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

①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②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3.3.6条

37

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

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定》GB4387-1994

第5.1.1条

38

厂内道路应按交通量设交通标志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定》GB4387-1994

第5.1.3条

39

易燃易爆生产区、仓库区,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标志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定》GB4387-1994

第5.1.4条

40

大、中型企业厂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侧应修筑人行道,人流较大的次干道两侧宜设人行道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定》GB4387-1994

第5.1.8条

41

职工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定》GB4387-1994

第5.1.8条

42

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定》GB4387-1994

第5.1.10条

4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用防火保护层。

并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kg。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的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3.4.1、3.4.2、3.4.4条

44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设施。

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3.4.5条

45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3.4.8条

4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3.4.9条

47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甲、乙A类液体设备,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承重框架、支架、裙座;加热炉的钢支架;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和裙座,应覆盖耐火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4.5.1条

48

设备承重钢单层框架的梁、柱;设备承重钢多层框架的楼板为透空的箅子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设备承重钢支架或加热炉钢支架的全部梁、柱;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钢管架底层主管带的梁、柱下部不低于4.5m,上部设有空冷却器的管架的全部梁柱及斜撑,均应覆盖耐火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4.5.2条

49

消防水泵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8.8.1条

50

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是否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消防法》第10条

51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不在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且与员工宿舍是否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

第34条

53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应符合规定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3.2.1条

54

厂房泄压面积、疏散通道应满足要求,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3.5.1条

第3.4.2条

55

凡容易发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和设备,均应有安全标志,并按《安全标志》进行设置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第2.6.1条

56

生产场所与作业地点的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入口均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箭头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第2.6.4条

57

钢直梯的攀登高度超过9m应设梯间平台,并分段交错设梯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1-93

第4.12条

58

钢斜梯的攀登高度超过5m应设梯间平台,并分段设梯,梯上方净空高度大于1.9m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93

第4.8条

59

平台应有护栏、栏杆高应为105cm,平台设有100mm挡板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93

第4.1、4.6条

表4-2工艺生产过程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依据标准

实际情况

备注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31条

2

对有失控可能的工艺过程,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应急措施:

①停止加入催化剂(引发剂);②加入使催化剂失效的物料;③排出物料或停止加入物料;④紧急泄压;⑤停止供热或由加热转为冷却;⑥加入稀释物料;⑦加入易挥发性物料;⑧通入惰性气体;⑨与灭火系统联锁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93

第2.2.11条

3

对超过正常范围会产生严重危害的工艺变量,应设相应的报警、联锁等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93

第2.2.10条

4

在不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①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②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堤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③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④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⑤可燃的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4.4.1条

5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4.4.2条

6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抽送至储罐,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②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

第4.4.6条

7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

第4.4.10条

8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

第4.4.11条

9

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

第4.6.6条

10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

第4.6.11条

11

凡有隔热衬里的设备(加热炉除外),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或设置测温点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

第4.6.13条

表4-3设备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依据

实际情况

备注

1

泵试运时各固定连接部位不应有松动;转子及各运动部件运转正常,不得有异常声响和磨擦现象。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

2

泵的转动部位应装安全防护罩。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

3

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

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并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

水位表应清晰可见,玻璃管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但不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

安全阀排气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排气管、疏水管上不允许装阀门。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

锅炉给水应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

锅炉安装单位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资格。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9

锅炉必须有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0

有技术监察部门颁发的《锅炉使用证》。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1

压力容器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和施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2

压力容器浮头或主体部位应有制造单位装设的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3

装置中压力容器应有产品质量证明和制造检验合格证和质量监测证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4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有安全质检监察机构逐台办理的使用登记手续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5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设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6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并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7

安全阀必须由有检验资格的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8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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