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主体责任落地生根让监督责任落到实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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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主体责任落地生根让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让主体责任落地生根,让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暴露出安全发展理念不深入,责任落实不严格,防范监督不到位,资质和标准管理不规范,安全投入不充分等一系列突出问题。

血的教训、生命的代价充分证明,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没有安全一切都无从谈起,必须痛定思痛,痛下决心,亡羊补牢,举一反三,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突发性,必须把安全生产看得重而又重,抓得紧而又紧,关键在于让主体责任落地生根,让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一、让主体责任落地生根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保障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根本,也是实现企业零事故、全区零死亡目标的重要抓手。

对照《安全生产法》、《天津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5〕95号)等相关法规以及兴国书记提出的“5+1”的安全监管模式(主体责任、制度规范、设施建设、全员教育、科技支撑和专家检查),结合保税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企业的主体责任进行梳理,既便于生产经营单位查找与遵循,加强自身管控,履行主体责任,又便于政府部门指导、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承担的责任,并接受未尽责的追究。

主要包括十八各方面内容:

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并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要求;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依法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上述责任具体概括为建立七大保障体系:

(一)建立责任保障体系。

主要解决“谁管什么,担什么责”的问题。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要承担的职责有:

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制必须要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亲自带头履职,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罚劣,提高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

二是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与岗位紧密联系,是保障岗位作业安全的重要基础。

三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具体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任务,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

四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大量生产安全事故表明,安全投入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投入,一般都是由主要负责人来进行决策,这就要求主要负责人必须要摆正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保证足够的安全投入,确保生产安全。

五是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难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强化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

六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人员,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工作的系统工程,需要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

七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方面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配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减少次生灾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一是组织或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是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是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是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是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是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七是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各尽其责。

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解决“由谁负责”的问题;明确各岗位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解决每个岗位“负什么责任”的问题。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后,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落实就没有保障。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

逐级、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建立机构、人员保障体系。

主要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有机构管的问题。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工程师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中型企业的车间、班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制度保障体系。

制定规范是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责任到位的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效落实,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教育从业人员掌握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建立标准规范保障体系。

主要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与时俱进,严格标准规范的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安全管理,修订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建立资金保障体系。

主要解决安全生产投入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主要用于安全防护及安全设备设施的改造维护、应急器材及应急演练支出、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整改等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

(六)建立培训教育保障体系。

主要解决人员素质与岗位要求相匹配问题,要求从培训计划、培训资金落实、培训范围、培训记录和档案等方面予以规范。

人是生产活动的第一要素,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才能有保障。

职工应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应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关键。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尤为重要。

特别是近几年,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大量农民工在危险性较大的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岗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些从业人员普遍存在安全意识差、缺乏防范和处理事故隐患及紧急情况的能力等问题。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事故也表明,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做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技能等,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要明确培训计划、培训资金以及培训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经费的有效落实。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包括:

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要明确培训记录以及培训档案管理。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是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质量的基础。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3、要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更新或者设备更新后的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4、要明确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要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培训工作。

实践中,许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规避责任,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又不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致使被派遣劳动者不了解、不熟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标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最终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建立现场安全管理保障体系。

主要解决生产现场存在的突出隐患问题。

现场安全管理历来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是责任制、规章制度、培训教育等基础管理落实的具体表现。

“8.12”事故更是暴露出事故企业在现场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此,要突出“七个强化”。

1、强化“三同时”安全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很多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生产的安全要求,没有配备应有的安全设施,从而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着严重的设计性安全隐患,而消除这些隐患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有些甚至不可能挽回,从而造成严重的资金浪费并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要加强源头管理,保证程序规范,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2、强化安全间距要求,减少安全隐患和次生灾害。

“8.12”事故凸显了安全距离的重要性,安全距离必须要作为一条严防死守、不可突破的红线。

要求,一是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是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外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堆场)等场所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3、强化安全设备管理。

一是要建立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检修报废制度,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二是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安全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三是要经常维护、保养、检测并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四是严禁擅自停用已安装的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

4、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其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核查。

5、强化出租、发包行为的安全管控。

一是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二是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6、强化安全通道管理。

反思一些事故的教训,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主厂房内逃生通道复杂,特别火灾发生时人员无法及时逃生。

因此,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7、强化自动控制和在线监控管理。

一是要求危险化学品及金属冶炼等高危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自动化控制技术,实现自动控制、自动连锁、自动报警,对重要参数信息实现不间断的采集和远程传输,提升工艺控制水平。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要危险源点加强安全管理,通过物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进行24小时在线监控,并安排专人值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制度的力量在于落实,责任的效力在于追究。

新《安全生产法》大幅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首先,罚款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新《安全生产法》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起步价”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封顶价”从原来的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

在目前我国所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中,这个数字是最高的。

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更加严厉,甚至包括“终身行业禁入”。

一旦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被降级、撤职外,还要缴纳前一年年收入3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可称得上是“史上最严的安全生产法”,在强化事前预防和控制的同时,对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能出事故、不敢出事故、也出不起事故。

二、让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离不开有效的监督,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需要多部门共同营造。

安全生产这条底线,守牢它,是最起码的责任;放松它,必然付出惨痛代价。

每一次事故或许都源于很小的疏忽,而每一次很小疏忽的背后,向来都有监管的缺位。

一般来说,企业是否重视安全生产,是否真正落实主体责任,很大程度上视政府的监管而定。

只要政府监管严,监管方式得当,企业即使想在安全投入上“偷工减料”,怕也不敢。

因此,作为监管部门就必须要扛起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不能缺位,既要明责,知责,更要履责。

在具体工作中,让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就是指导、监督、检查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

(一)完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1、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

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

进一步强化各单位、部门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掌握本行业领域风险点、风险源,严抓、严查、严处,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2、落实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行业领域安全工作的监管和指导服务,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

(二)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1、制定检查计划。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开展联合联查。

各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3、建立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长效机制。

要定期对危化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开展拉网式检查、整治,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4、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5、明确检查人员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6、用好外脑参与安全检查。

各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向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社会力量购买安全技术服务的方式,进行专业化安全检查,建立专业力量、专家学者参与安全检查工作机制。

(三)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1、加强信息化建设。

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掌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等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数据库,构建安全监控“一张网”,做到部门、企业及重点部位间互联互通,并利用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动态管理,提高监管效率。

2、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体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金融机构。

3、加强安全培训、宣传。

坚持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开展一次安全培训的制度,根据企业需求定制授课内容,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4、建立受理举报制度。

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5、建立统计分析制度。

安监局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当前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个别监管部门责任落实仍然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审批、管行业、管生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责任没有全面落实,齐抓共管合力不够。

打非治违力度不够,执法处罚不严,高举轻落、得过且过,“找不准问题、查不出隐患、下不了狠手”等现象时有发生,安全隐患仍然存在。

所以抓安全工作也要有一种新常态,这个新常态就是要防控得住事故。

怎么才能防控得住?

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严格追责问责。

检查千遍,不如问责一人。

要严格执行党纪政纪、行政、刑事等综合追责制度,对失职渎职的要及时查处、严厉查处,让各监管部门和干部清楚地认识到安全事故是警戒线,是红线,触及了就要受到处罚,就得问责,甚至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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