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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初稿

浅谈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初稿)

浅谈我国司法会计鉴定

李平谢蓉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内江641100)

摘要:

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精通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司法会计的专门方法对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的活动。

关键词:

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精通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司法会计的专门方法对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的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贪污、侵占等经济犯罪的主要证据之一,在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审判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司法会计鉴定必须客观、公正、合法。

一、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产生和发展

“司法会计鉴定”一词是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传入我国的。

新中国成立后,公有制经济制度在我国建立,财务会计的应用也逐渐得到普及。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日益增加,为了取得和证实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犯罪金额的证据,司法机关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开始进行会计鉴定。

在实践中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在办理贪污案件时,为了确认被告人是否贪污公款,往往聘请企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来帮助查账,并就犯罪嫌疑人是否贪污公款及贪污数额进行鉴定。

这就是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产生。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系统、法院系统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被取消,20世纪80年代恢复重建,司法会计鉴定才又得以重新开始。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司法会计鉴定进入了发展的阶段。

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需要,检察机关在受理贪污罪、贿赂罪的侦察中,涉及到大量财务会计事实需要查证,检察机关开始关注司法会计鉴定。

198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建议》。

在该“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在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建立司法会计技术门类,并把它纳入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的序列。

司法会计鉴定在检察机关重新开展起来,并且其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的开展也走在全国之首。

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些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也开始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进行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活动。

到20世纪末,一些地方的公安、法院等部门为了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需要,也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活动。

随着我国经济案件的日益增多,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在经济诉讼案件和仲裁等工作中广泛应用。

200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后,全国各地纷纷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但是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启动权仍然由公、检、法机关掌握。

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由公安系统、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内部设置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组成。

司法机关内部设置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会导致“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弊端,易滋生司法腐败,不利于司法公正,社会对司法鉴定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范和加强了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为实现司法公正创造了条件,是司法鉴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这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也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健康发展轨道。

  可见,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是由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大量出现,而且是在重视证据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发生在诉讼活动中。

二、司法会计鉴定方法:

司法会计鉴定,需要通过检验检材获取鉴别判定专门性问题所需的信息。

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内容有会计核算资料的鉴定、实物资产鉴定、货币资金鉴定、往来款项鉴定、长短期投资鉴定、银行借款鉴定、成本费用鉴定、利润鉴定等。

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检材包括:

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如财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它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即诉讼主体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固定的那部分财务会计资料;与鉴定事项有关《勘验检查笔录》。

司法会计鉴定在技术手段上与审计有类似之处,但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不适用“重要性原则”,同时一般也不适宜采取抽样审查,而需实施详细验证。

因为司法会计鉴定均要求对某一经济行为或事项的“是”与“非”予以明确界定,或对经济交易的具体数量进行核实,因此,一般应将所有鉴定资料作为证据来源,实行详细审查,以达到鉴定的目的。

具体来讲,鉴定方法一般有:

(一)检查法。

主要对需鉴定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相关文件逐项检查,重点是原始单据,查看其中有无错漏、重复、涂改,尤其要查明其内容是否正确、合理、合法、符合会计原则和制度。

(二)核对法。

对需要鉴定的会计核算资料中的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原始记录、实物、现场等实施相互核对,以确认会计记录所反映的事实情况是否真实、正确。

(三)询问法。

一般应在委托单位的主持下进行,向有关人员或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将该过程及结果以书面方式记录。

(四)实物盘点法。

通过对鉴定的实物财产进行实地清点,并与账面数进行比较核对,以确定财产实有数。

(五)比较分析法。

利用会计核算资料,主要是利用账户和报表中的同类数字或关系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用以发现是否存在问题。

(六)判断推理法。

根据检查会计核算资料所掌握的情况,用逻辑推理方法来进行判断分析,以推测其因果关系。

此种方法对于司法会计鉴定非常重要,尤其是疑难案件或争议较大的纠纷,多采用此方法得到正确的结论。

三、司法会计鉴定程序

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与审计类似,其鉴定全过程也可分为接受委托、实施鉴定过程、得出鉴定结论三个阶段。

(1)接受委托阶段:

接受委托需慎重,需事先评估鉴定风险。

因为鉴定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以及司法机关难以判断事实真相时才需作出的。

鉴定机构需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初步评估鉴定风险,并根据自身的独立性及能力考虑是否接受该委托;然后与法院等委托机关签定业务协议书,需对委托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等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予以明确。

(2)实施鉴定过程:

实质上就是收集和评估鉴定证据的过程,是鉴定工作的关键环节。

鉴定机构承接业务后。

首先组建鉴定项目小组(至少二人,且各

在实施鉴定时,需仔细分析委托书的鉴定要求,并结合案件本身进行分析。

例如:

法院委托鉴定“甲公司因延迟拆迁房屋给乙公司造成多支付的超期过渡费”进行鉴定,就要首先分析延迟拆迁是否成立,结果发现双方对延迟拆迁这一事实尚存在争议,法院也未对延迟拆迁定性,更未认定延迟拆迁的时间长短。

因此,只能建议法院先确定延迟拆迁的具体情况后再行委托或在假定存在延迟拆迁事实的基础上实施鉴定。

(3)得出鉴定结论阶段。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一种逻辑的、科学的推理性结合,需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出具。

四、司法会计鉴定人

我国现行法律对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应具备怎样的资格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比较杂,有退休多年的会计、有注册会计师、有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等。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8号《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4条、第5条指出,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要有"专业资质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但是对专业资格没有明确是会计师资格证书还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

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很强,是一项既复杂又责任性很强的工作,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的鉴定人主导着鉴定的整个过程,其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质量,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鉴定人员要具备以下知识技能:

(1)不仅要精通会计、审计和调查技能,而且要精通证据学。

不仅懂得鉴别证据,还必须知道如何搜集证据。

(2)不仅要有全面的分析问题能力,而且要有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

(3)不仅要有精湛的职业判断能力,如接到任务以后能够很快地确认出对该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而且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就目前而言,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可以是:

(1)公、检、法等系统内部设定的已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权的专职司法会计人员。

这些人系统地掌握了法学、证据学、刑事侦查学等专门知识,也熟悉会计学和审计学,具备司法会计鉴定的能力。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会计专家和学者。

这些人精通会计专业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也适合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

五、影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因素和采取的措施

1、司法会计鉴定的产生和发展有赖于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发展,以及会计、审计方法发展和利用程度,会计学和法学的交融。

从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产生发展过程看,最初司法会计鉴定是在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并有赖于会计、审计方法的不断完善。

在现代阶段,国家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计学和法学的相互交融,是司法会计鉴定发展的基础。

司法会计鉴定的公正性要求和中立性价值已被法学界和社会各界所关注,随着现行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司法会计鉴定将不断发展,并使其保证公正、中立、科学地为诉讼服务。

2、建立司法会计鉴定职业组织,加强司法会计鉴定的行业管理。

由司法部出面成立半官方的“司法鉴定协(学)会”,将各行业的司法鉴定工作者联合起来,形成合力,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

由司法部联合财政部在司法鉴定协(学)会下设“司法会计鉴定”二级专业协(学)会,主要负责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资格的认证、执业规范的制定等项管理,使司法会计鉴定逐步形成行业自律管理。

3、建立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

由司法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以司法会计鉴定准则的形式发布。

司法会计鉴定的职业道德可由拟设置的“司法会计鉴定”二级专业协(学)会制定。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组织撰写“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准则”,检察机关为司法会计鉴定准则的制定起到了示范作用。

司法会计鉴定准则可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

司法会计鉴定基本准则解决理论框架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具体准则解决实务问题。

4、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考试制度。

随着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增加,为保障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提高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素质,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考试制度已势在必行。

实行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考试后,所有要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都必须通过考试获取资格,而不论是在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还是在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

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包括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形式以笔试为主。

考试应当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实施。

【参考文献】

[1]张洪林,李世宇主编.中国法制史[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

[2]何家弘主编.司法鉴定导论[M].法律出版社,2000.

[3]卜范城,陈俊丽著.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理解与适用[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4]于朝,肖琼,庞建兵著.司法会计学概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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